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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退市股票再上市條件

發布時間:2022-04-18 17:56:50

Ⅰ 退市的股票還能重新上市嗎

1、退市後的股票並非是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能恢復上市的,一定要根據退市之前的行為以及退市之後公司的性質來決定公司時候還能恢復上市。
2、首先創業板的退市股票,因財務造假和欺詐上市被強制退市的股票,這幾類都是不允許再重新上市的。只有因業績連續4年虧損的退市股票,因業績問題主動性退市的股票,如果達到A股重新上市條件可以重新上市。
3、退市後的股票要滿足這些條件才能有恢復上市:各方面已經達到A股重新上市的各大條件;退市公司已全面糾正重大違法行為;退市公司已撤換與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有關的責任人員;退市公司已對相關民事賠償承擔做出妥善安排。
4、資金要求是:最近三年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經營現金流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營收累計超過3億元。

Ⅱ 退市的股票還有可能再上市嗎

不是所有上市公司都能恢復上市的,需要根據退市之前的行為以及退市之後公司的性質來決定公司何時還能恢復上市。

Ⅲ 新《證券法》對退市制度作了哪些調整

原《證券法》第五十五條和五十六條規定了股票、公司債券先暫停上市、後終止上市的程序,並具體規定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情形。新《證券法》新增第四十八條,不再規定具體的終止上市情形,改為由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作出規定。同時,取消了證券暫停上市制度,對於出現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

Ⅳ 退市的股票怎麼處理還能重新上市嗎

退市的公司還能重新上市,不過上市的情況不一樣了。

目前退市股有分三種,第一種,虧損退市;第二種,違法違規退市;第三種,一元退市規則退市。這三種不同的退市制度,如果股民買入後有的可以賠償,有的是不能賠付的,只能轉到新三板再次交易,不過此時的股價已經是很低了,投資者賬戶也沒有多少資金了。

那股民應該怎麼應對?

一、虧損退市股。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連續虧損三年將暫停上市。這種因為業績因素導致的退市是會暫時保留上市資格,如果半年後仍然繼續虧損,沒有出現扭虧的局面就會終止上市,踢到三板去交易。

創業板不同,創業板股票是連續三年虧損就直接退市,此時不會經歷ST的戴帽過程。創業板退市後是永不上市,主板退市後連續三年盈利並達到標准還可以申請恢復上市,這兩者是有區別的。

股民如果是買入虧損退市股,基本是只能算投資失敗,最悲觀的結果就是和上市公司一起退市,期待能否三年後盈利迎來繼續申請上市烏雞變鳳凰的時刻。

總之:三種退市制度,如果是違法違規的退市,在事件發生前買入的股民可以訴訟賠償,調查發生後買入的股民是不能賠償的,如果是正常的退市行為,基本是持股和它一起退市,或者割肉虧損離場了。

Ⅳ 股票退市了,還可以重新上市嗎

1、退市後的股票並非是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能恢復上市的,一定要根據退市之前的行為以及退市之後公司的性質來決定公司時候還能恢復上市。
2、首先創業板的退市股票,因財務造假和欺詐上市被強制退市的股票,這幾類都是不允許再重新上市的。只有因業績連續4年虧損的退市股票,因業績問題主動性退市的股票,如果達到A股重新上市條件可以重新上市。
3、退市後的股票要滿足這些條件才能有恢復上市:各方面已經達到A股重新上市的各大條件;退市公司已全面糾正重大違法行為;退市公司已撤換與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有關的責任人員;退市公司已對相關民事賠償承擔做出妥善安排。
4、資金要求是:最近三年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經營現金流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營收累計超過3億元。

拓展資料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八條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Ⅵ 請問三板退市股票恢復上市條件是什麼

恢復上市是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股票在被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期間,公司能夠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經審計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半年度報告,且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實現盈利,公司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根據上市規則對公司申請進行審議,決定是否同意公司恢復上市。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股票在恢復上市的首日不設漲跌幅報價限制。

Ⅶ 退市股票還能重新上市嗎

可以的。

退市公司自其股票進入本所退市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其他場外交易市場轉讓之日起的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屆滿後,可以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本所同意後,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公司股份的重新確認、登記、託管等相關手續。本所在公司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後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應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上海證券交易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2、公司全部股份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託管的證明文件。

3、公司行業分類的情況說明。


(7)新證券法退市股票再上市條件擴展閱讀

股票退市的清情況:

1、私有化退市

私有化退市一般以主動退市完成。比如遼河油田(000817)和錦州石化(000763)。

2、換股退市

換股退市一般也是主動退市。換股退市後,原股東會成為另一家公司的股東。

3、虧損退市

虧損退市一般是被動退市。ST股票,如果上市公司連續3年虧損,就會暫停上市,若在規定期限內還是達不到恢復上市的條件,就會被退市。

4、股價低於1元退市

股價低於1元退市一般也是被動退市。如果上市公司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都低於1元,就會被交易所強制終止上市。

Ⅷ 新《證券法》關於退市制度的修改要求如何在上市規則中體現

新《證券法》不再規定證券終止上市的具體情形及暫停上市等實施程序,明確由證券交易所進行規定,為完善退市制度留下了充足的法律空間。

目前,科創板上市規則關於退市制度的設計,已較好地體現了新《證券法》的要求,豐富了退市指標,簡化了退市程序,取消了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主板市場已形成包括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在內的多元退市指標體系和持續、有力的規則執行機制。後續,上交所將根據多層次資本市場和注冊制改革推進的安排,積極研究推進主板市場退市制度改革,並就新舊退市制度實施的過渡期做出妥善銜接安排。投資者需關注退市相關規則的出台,了解和知曉相關規定,做好風險評估和財務安排。

Ⅸ 退市後重新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有以下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八條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9)新證券法退市股票再上市條件擴展閱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Ⅹ 退市股票能否成功申請重新上市

退市的公司可以再申請重新上市,不過需要經過至少六十個交易日才可以重新上市。

退市可分為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公司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10)新證券法退市股票再上市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第四章 重新上市安排

第二十六條 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本所同意後,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公司股份的重新確認、登記、託管等相關手續。本所在公司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後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未在上述期間內辦理完畢重新上市相關手續的,應當向本所提交申請延期重新上市的說明並公告,本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延期。

公司未在上述期間內辦理完畢重新上市相關手續,也未獲得本所同意延期的,本所關於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決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效,公司於該決定失效之日起的至少六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第二十七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本所同意後,應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與本所簽訂重新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並按照本所規定於股票重新上市前繳納重新上市初費。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二)公司全部股份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託管的證明文件;

(三)公司行業分類的情況說明;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票自重新上市首日起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本所在公司披露重新上市公告後的五個交易日內安排其股票進入本所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重新上市的公司在發布首份年度報告後,可以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其他風險警示。

第三十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沿用其終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碼,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原則上應為其在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或者本所退市股份轉讓系統最後一個轉讓日的成交價。

公司認為需要調整上述開盤參考價的,需由重新上市保薦機構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充分說明理由並對外披露。

第三十一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其終止上市前的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在退市期間未以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其限售期限自重新上市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三十二條
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公司退市期間發行的新增股份,其限售期限截至重新上市日尚未屆滿的,自重新上市之日起連續計算;

限售期少於十二個月的,除已通過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繼續限售至屆滿十二個月;

未設定限售期的,除已通過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公司在重新上市申請日前的最近六個月內發行的新增股份,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三十三條 終止上市前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須待相關股東比照執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規定後方可流通。

第三十四條 公司在退市期間因配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者送股而相應增加的股份,其限售期與原對應的股份相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或者由公司回購。

公司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重新上市後的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委託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購。

第三十六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其保薦機構應當在公司重新上市後當年及其後的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職責,並於每一年度報告披露後的十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持續督導總結報告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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