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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增發股票條件

發布時間:2022-01-14 09:35:11

1. 增發的條件

你好,上市公司股票增發,英文為SPO(Secondary Public Offering),即發行新股 ,也稱增加發行。
增發股票的條件
(1)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
(2)盈利能力應具有可持續性。
(3)財務狀況良好。
(4)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為: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②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③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⑥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2. 股票公開增發、發行債券、配股等方式融資的規定門檻是什麼

具體規定挺多的。
公開增發除了滿足一般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
2.除金融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我國證券法公開發行債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股份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的一年利息

上市公司配股除了要滿足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上市公司組織健全、運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如最近3個年度連續盈利。
3、財務狀況良好。如:最近3年及1期財務報表未被cpa出具無保留意見之外的報告,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4、最近36個月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3. 請問什麼條件下上市公司要增發股票

很長時間以來,股票增發問題一直是市場熱點之一,其利弊眾說紛紜。本文就股票增發對上市公司業績的影響、股票增發對股價行為的影響和股票增發傾向性等三個方面進行了實證檢驗。

股票增發趨勢分析

滬深證券市場從1998年6月開始正式試點實施增發新股融資方式,1998和1999年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家上市公司實施了增發。在2000年4月30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暫行辦法》後,許多上市公司紛紛"棄配改增",增發數量迅速增加。從1998年至2002年6月30日,共有203家公司提出並公告了擬增發預案。從2001年開始,提出擬增發預案的公司在急劇增多,特別是2001年達到了創紀錄的127家。

上市公司提出的股票增發預案只有在得到證監會的批准之後才能實施。因此,實施的增發數量要遠遠小於公布的增發預案。從1998至2002年間,共有77家公司實施了股票增發,其中13家系原有A股和B股公司增發A股,55家系原有A股公司增發A股,8家系原有B股公司增發A股,1家系原有B股公司增發B股。考慮到A、B股市場之間股票價格的關系,本文只研究原有A股公司(包括同時發行B股的A股)增發A股的情況,這樣共有68家A股公司增發了新股。

由根據發行日統計的股票增發數據看出,從1998年開始,股票增發數量呈不斷增長之趨勢。

增發對股價的影響

從我國股票增發的市場實踐來看,增發一般對市場股價產生負面影響,表現為增發意向書公告日股價有不同程度的下跌。本文嘗試採用事件研究方法,用事件前後股價行為的變化來考察股票增發對股價的影響。本文定義增發意向書公告日為基準日(如果增發意向書公告日是非交易日,則以公告日後一個交易日為基準日)。本文隨後以公告日(基準日)前40個交易日、後80個交易日為計算超額收益率的事件期。考慮到我國股票市場的實際情況,本文採用市場調整超額收益率(股票收益率與對應A股指數收益率的差額)來表示股票在事件期的超額收益率(這實際上意味著假設所有股票的β系數都等於1),通過計算增發股票的平均超額收益率和累積超額收益率來考察增發對股價行為的影響。

本文選取了基準日前40個、後20個共61個交易日的情況。由結果可以看出,在股票增發意向書公告日或者是次日,超額收益率顯著小於零,平均達-3.52%,顯示在股票增發公告時,股價有迅速的反映。在增發公告前後的61個交易日內,只有一個交易日的平均超額收益率顯著大於零,而10個交易日的平均超額收益率是顯著小於零,其餘交易日的平均超額收益率沒有顯著異於零,顯示在股票增發公告前後超額收益率並沒有顯著異於零。換句話說,在公告日後並沒有一致的超額收益率為負的情況出現。對各年度基準日前後平均超額收益率的檢驗也說明,絕大多數的超額收益率都沒有顯著小於零,因此,可以認為,在股票增發意向書公告日或者次一交易日,股價迅速反映了增發對股票價格的利空效應。

增發動機分析

實施增發公司的貨幣資金數量沒有顯著小於市場平均水平,即實施增發公司的平均貨幣資金數量並沒有低於市場平均水平,因此,很難認為上市公司因為缺乏貨幣資金才進行增發。它從側面說明了上市公司並非因為缺錢才進行增發,而往往是因為它滿足了增發的條件,所以不願意放棄通過增發"圈錢"的機會。

我們計算了在1999年至2001年實施增發的61家公司的流通股股數占總股數的比重發現,在這61家公司中,比重超過50%的公司只有兩家,比例為3.23%+。我們比較了各年度市場平均流通股比重,發現實施增發公司的平均流通股比重要小於市場平均水平。

同時,我們發現,信息技術業中的上市公司提出股票增發預案的概率相對來說比較高一些;凈資產收益率和資產負債比率越高的公司越傾向於提出股票增發預案。從這個角度看,中國證監會提高股票增發的凈資產收益率和資產負債率要求是有道理的。

另外,每股收益越高,股票增發預案獲批準的概率越大。這說明中國證監會在進行股票增發預案審批時對於擬增發新股的每股收益指標比較重視,每股收益高的公司所提出的股票增發預案較容易獲批准。從股票增發條件的變化歷史看,2000年之前對增發公司基本沒有明確的財務指標要求,2000年4月30日發布的《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暫行辦法》所提出的股票增發條件較低,並且所有提出股票增發預案的公司基本都符合這一條件。因此,實證結果表明,每股收益對股票增發預案獲批準的概率有一定的影響。

但是,從歷史演變過程看,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而不是每股收益更加重視。在2002年7月24日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中,明確提高了凈資產收益率的標准,但並沒有涉及每股收益。每股收益率而不是凈資產收益率對股票增發預案獲批準的概率有影響的原因有待於做進一步的分析。

增發並未有效改善業績

對股票增發的主要批評之一是,股票增發並沒有實質性地改善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

為了比較股票增發對公司業績的影響,我們考察了實施增發公司在實施增發前後五年財務數據的變化情況。我們分別計算了1998年至2002年上半年實施增發的68家上市公司在1997年至2001年的主要財務指標的加權平均值,其中年度股票增發家數是根據新股發行日確定的。作為對照,我們計算了1997至2001年主要財務指標市場平均值的變化情況。

就1998年實施增發的7家上市公司而言,由於在增發新股的同時進行了大規模注入優質資產等重組活動,因此,這些公司在增發後實現了公司經營情況和業績的大幅度改善。在重組當年,凈利潤和主營業務收入兩項指標的增長幅度非常高:平均凈利潤從2192萬元上升到13985萬元,平均主營業務收入從67965萬元上升到225778萬元。此外,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等也有非常大的改善,每股凈資產也呈顯著上升。這說明,增發所導致的攤薄作用在1998年實施增發的這7家公司中並不明顯。但是,考慮到1998年實施增發的7家公司當年還實施了重大重組,即在增發的同時往往伴隨著大規模的重組活動,因此業績的大幅度改善可能是由於大規模重組所導致的。相應地,下面進行的分析中我們基本上剔除了這7家公司。

就1999年實施增發的5家公司而言,在重組當年,除凈資產收益率外,各項指標都有了一定幅度的改善,但改變的幅度並未遠遠大於市場平均指標的改善程度。在實施增發後的兩年之內,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都有了大幅度的下降,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等指標都下降並且下降幅度遠遠大於市場所有上市公司平均指標的下降程度。這說明,1999年實施增發的公司的業績在實施增發後非但沒有提高,反而有了急劇的下降。

2000年實施增發的19家公司的業績變化情況要比1999年實施增發的公司更差:公司業績在增發當年就有非常明顯的下降。在2000年,除了主營業務收入有所增長外,凈利潤、每股收益和凈資產收益率這三個指標的下降幅度更大。這說明,2000年實施增發公司的業績惡化程度要大於1999年實施增發的公司。

對於2002年實施增發的18家公司,我們只能比較它們在增發實施之前的平均業績和市場平均業績之間的關系。比較結果顯示,2002年實施增發公司的平均業績要大大優於市場平均水平,即實行增發的上市公司是所有上市公司中優秀的群體,其經營業績在上市公司中處於較高水平。這是提高增發條件之後的必然結果。但是,這些公司在增發新股當年及以後能否繼續保持優良的業績則更引人注目。

綜上所述,對於股票增發對上市公司業績影響的比較結果表明:(1)股票增發並沒有像想像的那樣改善上市公司的業績。除1998年實施增發的公司因同時實施大規模重組而改善業績之外,絕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在實施增發之後業績反而下降,部分公司在實施增發當年業績就有大幅度的下降。因此,認為增發能夠改善業績的結論是得不到充分支持的。(2)較低的上市公司增發條件一定程度上導致增發公司在實施增發後業績急劇變壞,即所謂的"變臉"。2000年實施增發公司的業績變化情況說明了這一點。(3)在提高增發條件後,2001年、2002年實施增發公司在增發前的平均業績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並且2001年實施增發的公司在增發當年的業績沒有表現出明顯的下降。

結論

1、實施股票增發的公司在股票增發完成後並沒有顯著地改善業績,有些甚至在實施增發後業績有很大的下降;由於股本擴大,因此導致了每股收益的下降,損害了長期持股老股東的利益。從1998年以後增發案例的結果來看,增發這種再融資行為並非提高上市公司業績的有效手段。

2、從增發對股價的影響來看,增發的確是對股票價格的"利空"消息:在增發意向書公告日前的超額收益率顯著為負,顯示市場提前就對這一利空消息作出反映,投資者通過用腳投票來表示對增發行為的否定。

3、增發價格折扣率對公告日前後11個交易日累積超額收益率有一定的解釋能力,並且不同年份對該累積超額收益率的影響也有差異。這顯示出市場對股票增發的看法將很大程度上影響價格的下降程度。

4、1999年和2000年實施增發股票在增發新股上市後股價的累積超額收益率曾經出現了上升的趨勢,所以參與增發的投資者在增發前後可以獲得了較大的價格差,存在著明顯的套利機會。但是從2001年開始,在增發後的超額收益率沒有顯著為正,即這種套利機會開始逐步消失。

5、關於增發公司存量資金的分析表明,增發公司擁有的平均貨幣資金沒有明顯低於市場平均水平:即上市公司並不是因為缺乏貨幣資金才要進行增發。實際上由於增發條件的限制,往往可以進行增發的公司其業績和財務狀況都比較好,所以增發公司的平均閑置資金高於市場平均水平也是必然的。分析其增發動機,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為了公司業務和規模的擴張,通過增發募集資金投入新項目;二是由於增發融資的門檻越來越高,成功難度越來越大,為了不"浪費"寶貴的增發機會而進行增發。

6、有關實施股票增發和提出股票增發預案公司的流通股比例的分析表明,提出股票增發預案和實施增發公司的流通股比例要小於沒有實施增發或沒有提出股票增發預案的公司,說明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權結構會影響到上市公司進行股票增發的傾向性。雖然流通股比例較小的公司通過增發來改善股權結構無可厚非,但要注意在這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流通股東的利益而不僅僅是大股東的利益,增發應以提高公司股票的內在價值為主要目的。尤其在增發過程中,股票價格的市場風險完全由流通股東承擔,因此流通股東應在增發決策中擁有較大的發言權。

7、有關提出股票增發預案傾向性的二元選擇回歸分析結果表明,提出股票增發預案傾向性在不同行業有差異:信息技術行業更傾向於提出股票增發預案;而且重要的三個指標,凈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和流通股比例會影響上市公司提出股票增發預案的概率:凈資產收益率和資產負債率越高、流通股比例越低,上市公司越傾向於提出股票增發預案。

8、股票增發預案獲批准情況的二元選擇回歸分析結果表明,每股收益高的公司所提出的股票增發預案更容易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這說明盈利能力較高公司的股票增發預案更能夠得到發行審核部門的認可。

4. 增發新股的條件

為完善對上市公司增發新股行為的約束機制,現對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有關條件作出補充規定。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除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近一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增發新股募集資金量不超過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三、發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中的資產負債率不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完工進度不低於70%。五、增發新股的股份數量超過公司股份總數20%的,其增發提案還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流通股(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份總數以董事會增發提案的決議公告日的股份總數為計算依據。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近12個月內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實際控制人)及關聯人佔用的情況。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近12個月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公開批評或者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不存在會計政策不穩健(如資產減值准備計提比例過低等)、或有負債數額過大、潛在不良資產比例過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為其實際控制人及關聯人提供擔保的,整改已滿12個月。
十、符合《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重組完成後首次申請增發新股的,其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且近一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的有關規定計算;其增發新股募集資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條的限制。

5. 公開增發股票的介紹

基本簡介公開增發股票是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種方式。公開增發就是面對社會大眾再發新股。與之相對應的是定向增發。定向增發就是只面向特定對象再發新股與公開發行相比,定向增發和公開增發都是新股的增量發行,對其他股東的權益有攤薄效應。

6. 公開增發的條件

公開增發應當滿足《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如下方面規定:
一、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五)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
(一)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二)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三)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四)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十二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二十四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三)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三年資產減值准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
(五)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四、上市公司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一)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三)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四)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五)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六、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除符合以上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除金融類企業外,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三)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7. 公開增發股票是什麼 和非公開增發股票有什麼區別

公開增發股票是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種方式。公開增發就是面對社會大眾再發新股。與之相對應的是定向增發。定向增發就是只面向特定對象再發新股與公開發行相比,定向增發和公開增發都是新股的增量發行,對其他股東的權益有攤薄效應。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如果不是這樣,而是一下子在社會上推出大量的公開上市股票,那麼,股民們在心理准備不足、認識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現反常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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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購買增發股票的條件是什麼

  1. 公開增發也叫增發新股:所謂增發新股,是指上市公司找個理由新發行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就是大家所說的上市公司「圈錢」,對持有該公司股票的人一般都以十比三或二進行優先配售,(如果你不參加配售,你的損失更大.)其餘網上發售。增發新股的股價一般是停牌前二十個交易日算術平均數的90%,對股價肯定有變動 .

  2. 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增發,實際上就是海外常見的私募,中國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為兩大背景,即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和股改後股份全流通,推出的一項新政。

  3. 在本周證監會推出的《再融資管理辦法》中,關於非公開發行,除了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以及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外,沒有其他條件。這就是說,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只要有人購買也可私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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