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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股票發行的條件

發布時間:2025-03-16 00:04:15

⑴ 上交所上市條件

上交所上市條件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企業首次在上交所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主要條件如下:

1、主體資格。

①股份有限公司;

②持續經營3年以上;

③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④生產經營合法;

⑤股份清晰;

⑥近3年主業、董事、高管無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變更;

⑦允許多元化經營,但必須主業突出。

2、規范運行。

①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健全;

②董事、監事和高管符合任職資格要求;

③內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

④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⑤不存在違規擔保情形;

⑥資金管理嚴格。

3、財務指標。

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凈利潤大於3000萬元;

②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累計大於5000萬元,或營業收入累計大於3億元;

③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比例小於或等於20%;

④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⑤發行前股本總額大於或等於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大於或等於5000萬元。

企業在深交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主要條件如下:

1、主體資格。

①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②自股份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③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2、獨立性。

①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②發行人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

③不存在涉及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3、公司治理。

①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②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

③公司章程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④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4、相關主體合規性。

①發行人及董監高最近36個月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或者最近12 個月內沒有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②發行人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財務指標。

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凈利潤累計超過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

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④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⑤不存在影響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6、股本及發行比例。

發行後總股本小於4億股,公開發行比例須大於等於25%;發行後總股本大於4億股,公開發行比例須大於等於10%。

綜述,通過以上關於上交所上市條件內容介紹後,相信大家會對上交所上市條件有個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⑵ 證券首次上市和公開發行的條件

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該具備的條件:
1、公司基本狀況要求:
(1)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註: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 擬上創業板公司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擬上創業板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4) 擬上創業板公司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2、 公司內部財務狀況要求: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發行前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2)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穩定;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不存在風險;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不存在客戶依賴。)
(3)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擬上創業板公司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4) 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3、公司治理結構要求:
(1)擬上創業板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公司內部管理要求:
(1)擬上創業板公司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2)擬上創業板公司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擬上創業板公司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4)擬上創業板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5)擬上創業板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 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6) 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 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7) 擬上創業板公司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擬上創業板公司及其股東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8) 擬上創業板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具有明確的用途,應當用於主營業務。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擬上創業板公司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9)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⑶ 滬深主板上市條件


1. 主體資格: A股發行主體為依法成立並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經國務院批准,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份。2. 公司治理:發行人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制度,使有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 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組織和運營必須獨立。
4. 行業競爭: 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被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行業內不會出現競爭。
5. 關聯方交易(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 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明顯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關聯方關系應充分披露,關聯方交易應按照重要性原則適當披露。關聯方交易價格公平,不存在通過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的情況。
6. 金融需求: 發行前三年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發行前3年累計凈經營現金流量5000萬元以上或累計營業收入3億元以上的;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20%;過去三年的財務報告並無虛假記錄。
7. 股本與公眾持股: 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得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有 至少25%的股份;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可以降低發行比例,但不得低於10%;頭發 行人權益清晰,控股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以及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存在 主要的所有權糾紛。
8. 其他需求:發行人的主營業務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近3年無明顯變化,實際控制人無變化;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經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於出資的資產已經完成產權轉讓,發行人的主要資產所有權沒有重大爭議;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⑷ 創業板的發行制度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發行人申請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 3000 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 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 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 200 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 5000 萬元;

(三)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您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查看《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了解具體發行上市相關流程及制度。

⑸ 公司申請上市需要具備哪些資格或條件

公司上市的條件如下: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板上市條件為: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3、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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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股票發行條件

發行股票的條件:(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三)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四)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五)發行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六)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股票發揮是什麼?
股票發行是公司新股票的出售過程。新股票一經發行,經中間人或逕自進入應募人之手,應募人認購,持有股票,即成為股東。這一過程一般沒有固定集中的場所,或由公司自己發行,較普通的是由投資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和經紀人等承銷經營。發行股票有兩種情況:①新公司成立,首次發行股票;②已成立的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票。二者在發行步驟和方法上都不相同。創建新公司首蘆鎮次發行股票,須辦理一系列手續。即由州襪發起人擬定公司章程,經律師和會計師審查,在報紙上公布,同時報經主管機關經審查合格准予注冊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在法律上取得獨立的法人資格後,才准予向社會上發行。
發行時機?
另外,為了股票一上市就給公眾一個大有潛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選擇股票上市的時機時,經常會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在籌備的當時及可預計的未來一段時間內,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為未來一年的業務做好充分鋪墊,使公眾普遍能預計到企業來年比今年會更好的情況下上市;不要在公司達到頂峰,又看不出未來會有大的發展變化的情況下上市,或給公眾一個成長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紅制度,職工內部分配製度已確定,未來發展大政方針已明確以後上市,這樣會給交易所及公眾一個穩定的感覺,否則,上市後的變動不僅會影響股市,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暫停上市。
投資者在考察一家准備上市的公司時,看一看並分析一下它的發行方式以及上市時間的成熟與否,有時也能讓我們看出一些比讀它的上市公告書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層的信息。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陪跡粗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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