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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公司公開增發股票一般條件

發布時間:2025-03-31 12:23:37

① 在香港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條件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增發新股募集資金量不超過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三、發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中的資產負債率不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完工進度不低於70%。�

五、增發新股的股份數量超過公司股份總數20%的,其增發提案還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流通股(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份總數以董事會增發提案的決議公告日的股份總數為計算依據。�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實際控制人)及關聯人佔用的情況。�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公開批評或者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不存在會計政策不穩健(如資產減值准備計提比例過低等)、或有負債數額過大、潛在不良資產比例過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為其實際控制人及關聯人提供擔保的,整改已滿12個月。�

十、符合《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重組完成後首次申請增發新股的,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的有關規定計算;其增發新股募集資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條的限制

② 股票發行的條件

股票發行條件:是股票發行者在以股票形式籌集資金時必須考慮並滿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發行條件、增資發行條件和配股發行條件等。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我國《證券法》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生產經營合法;3年內主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沒有重大變化;股權清晰。發行人應具備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的獨立性。發行人應規范運行。
發行人財務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
①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④至今連續1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⑤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依照2009年3月發布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連續盈利,至今連續兩年凈利潤累積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至今連續1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至今連續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3000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3000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板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職責。
發行人應當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規定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當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之前,但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為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5月制定並發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一般性條件及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1)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條件的一般規定。包括上市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至今連續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上市公司不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規行為。
(2)向原股東配售股份(配股)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②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③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3)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增發)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除經融類企業外,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控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③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4)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可轉換債券按附認股權和債券本身能否分開交易可分為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非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前者是指認股權可以與債券分開且可以單獨轉讓,但事先要確定認股比例、認股期限和股票購買價格等條件;後者是指認股權不能與債券分離,且不能單獨交易。
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且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低1期末凈資產額的40%;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公司至今連續1期末未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②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④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權金額。
(5)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以下條件:
①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②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③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④本次發行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③ 上市公司股權融資有哪些途徑

一、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要求:

1、運營的規范性:

A. 制度、內控健全;

B. 現任董事、高管最近36個月未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未被交易所公開譴責;上市公司、現任董事、高管不存在涉嫌范圍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

C. 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產、財務、業務獨立;

D. 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擔保的情形;

E. 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財務會計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且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收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情況。(不僅是證監會的處罰,還有海關、稅務等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F. 不存在擅自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而未做糾正的情況;

G.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敬悶近12個月內未履行向投資者做出公開承諾未履行的行為。

H. 本期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盈利能力的可持續性:

A. 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凈利潤以扣非前後孰低為准;

B. 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嚴重依賴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C. 主要產品和市場前景良好,市場環境不存在重大不利變化;

D. 高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不存在重大不利變化;

E. 公司重大資產和核者胡心技術穩定,不存在重大不利變化;

F. 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等情況;

G. 最近24個月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一年度下降50%以上的情況。

3、財務狀況:

A. 會計核算規范、真實;

B. 最近3年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所涉及的事項無重大不利影響或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C. 最近三年現金分紅不少於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4、募集資金規定:

A. 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B. 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

C. 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不得用於財務性投資,或直接、間接投資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的公司;

D. 募投項目實施後,上市公司不會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E. 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二、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配股的要求:

1、先滿足主板、中小板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要求;

2、配股數量:不超過發行前股本的30%;

3、控股股東需要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購的數量;

4、應當採用代銷的方式發行;

5、配股價格:沒有要求;

6、配股發行失敗的情況:控股股東不履行承諾;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數量未達到擬配售股份總數的70%。發行失敗時,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人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給認購人。

三、主板、中亮嫌彎小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增發的要求:

1、先滿足主板、中小板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要求;

2、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超過6%,凈利潤以扣非前後孰低為准;

3、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數額較大的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4、發行價格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股票均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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