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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換債券上市公司股票條件

發布時間:2022-04-21 02:00:17

A. 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公司應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億元;

(四)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且應當用預備交換的股票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設定質押擔保;

(六)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七)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三、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用於交換的股票在約定的換股期間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

四、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面值每張人民幣一百元,發行價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公司債券。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股東。

五、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募集說明書應當事先約定交換價格及其調整原則。

六、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

債券受託管理和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事項,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事項,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除用預備交換的股票設定質押擔保外,發行人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另行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七、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就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與上市公司股東簽訂股票質押合同,並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票質押登記,取得股票質押權權利證明文件。所質押股票及其孳息用於債券持有人按照約定條件交換股份和對債券提供質押擔保。當債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選擇換股且上市公司股東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時,所質押股票轉讓所得的價款及其孳息優先用於清償對債券持有人的負債。

八、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編制申請文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持續公開信息。編制募集說明書除應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外,還應參照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的有關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九、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不得通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因行使換股權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行使換股權利導致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生變化的,相關股東應當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義務。

十、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登記結算等事項,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規定未盡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B.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兩者主要區別:1.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2.發債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行可轉債用於特定的投資項目。3.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4.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5.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要以所持有的用於交換的上市的股票做質押品,除此之外,發行人還可另行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6.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轉換債券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7.轉換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現在還沒有明確是歐式還是百慕大式換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現實中,可轉換債券是百慕大式轉股,即發行六個月後的任何一個交易日即可轉股。8.轉股價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沒有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的規定;可轉換債券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向下修正轉股價。

C. 什麼是可交換債券

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

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
Bond,簡稱EB)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

功能:

(1)融資:由於可交換的債券發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集團公司籌集
資金的一種有效手段;
(2)收購兼並:當在收購兼並過程中遇到資金短缺的問題,可以在實施收購之前發行專
門為收購設計的可交換債券;
(3)股票減持:可交換債券的一個主要功能是可以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有序地減持股票,
發行人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獲取現金,同時也可避免相關股票因大量拋售致使股價受到沖
擊。比如香港的和記黃埔曾兩度發行可交換債券以減持Vodafone;大東電報也用此方法
出售所餘下的電訊盈科的股份。

D. 申購可轉債需要什麼條件

1.開立賬戶
投資者申購可轉債應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且具備正常的滬A、深A股東賬戶,投資者如需申購科創板、新三板、創業板等市場股票對應的可轉債,還需另外開通相應板塊的許可權。
1.開立證券賬戶
2.股東賬號狀態正常
2.開通許可權
投資者申購可轉債前應開通可轉債交易許可權,簽署可轉債風險揭示書。為了防範交易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滬深交易所於2020年7月24日發文,投資者參與可轉債的申購與交易,應當以紙面或者電子形式簽署《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公司債券投資風險揭示書》。自2020年10月26日起投資者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證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資者申購或者買入委託。
1.簽署《風險揭示書》
申購時間
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9:30-11:30、13:00-15:00
投資者在上述時間內可通過東方財富證券交易軟體中的「新債申購」菜單操作。
申購規則
同一個投資者使用多個證券賬戶參與同一隻可轉債,或使用同一證券賬戶多次參與同一隻可轉債申購的,均以該投資者的第一筆申購為有效申購,其餘申購為無效申購。新債申購一經操作,不允許撤單。
舉例說明:
例1:假設某投資者,交易日的上午10點申購50手某可轉債,等到當天下午2點再申購50手同一隻可轉債,系統只承認該投資者上午10點申購的50手可轉債,之後的申購均為無效申報。
例2:假設某投資者在不同券商開立了多個證券賬戶,該投資者同時使用多家券商的賬戶申購了同一隻可轉債,系統只會承認該投資者在第一家券商第一筆申購為有效申購,其餘的申購均為無效申報。
中簽與繳款
1.T日
T日申購,當日無需預繳款,零市值、零資金也能頂格申購
2.T+1日
主承銷商搖號、抽簽
3.T+2日
公布中簽結果,投資者可通過東方財富證券交易軟體查詢中簽結果。如果中簽,投資者需在T+2日16點前,在我司中簽賬戶中預留足額的可用資金,用於繳款,否則未足額繳款的部分視為放棄(T日均指交易日)。
註:一般我司也會以簡訊的方式通知中簽的投資者,如果開戶綁定的手機號有變更,請投資者及時通過東方財富證券APP上更新。
未足額繳款後果
如果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會被記入打新「黑名單」,6個月內不能參與新股、可轉債、可交換債和存托憑證的網上申購。
放棄申購的次數按照投資者實際放棄申購新股、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券和存托憑證的次數合並計算

E. 可交換公司債券什麼意思

擬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是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債券發行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第一百六十二條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F. 什麼是可交換債券

你好,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 Bond,簡稱EB)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嚴格地可以說是可轉換債券的一種。

G.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區別搞不懂

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Bond,簡稱EB)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
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嚴格地可以說是可轉換債券的一種。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H. 可交換債券是什麼意思。通俗解釋

你好,所謂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 Bonds),是指上市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給託管機構(或登記結算公司)之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夠按照約定的條件以持有的公司債券交換獲取股東發債時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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