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爸爸炒股賠了家裡全部積蓄媽想離婚,該怎麼辦
股市有風險,投資要謹慎,貧賤夫妻百事哀,過日子沒有錢是萬萬不行的,爸爸炒股賠了全部的積蓄,媽媽想離婚也是有道理的。要幫助爸爸意識到錯誤的嚴重性,然後鼓勵爸爸重新振作起來,去找一份工作補償炒股的損失,最後要幫助爸爸留住媽媽,勸媽媽打消離婚的念頭。
1、幫助爸爸意識到錯誤的嚴重性
炒股是有風險的,不過日子不能把所有的投資都放在一個項目上,如果遇到投資失敗,就會竹籃打水一場空。既然事實已經造成了,幫助爸爸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讓爸爸趕緊改正這個錯誤。一定要一針見血的指出,不能夠再沉迷於股市了,這次失敗就當花錢買一個教訓,老路不能夠再重回頭,不要再想著借錢去股市裡面再賭一把運氣,那是不現實的,還有可能使人走上絕路,這個時候要鼓勵爸爸重新振作起來。
不經歷風雨就不會不見彩虹,一家人在一起,如果可以勇敢的把這個關闖過去,那麼未來一定會收獲更多的幸福。作為孩子一定要做好父母的協調工作,畢竟父母生活在一起,對於孩子來說就是一個完整的家。
Ⅱ 我婚前將全部存款轉入母親股票賬戶,婚後用母親賬戶炒股獲利100萬,若離婚女方有權分割嗎
這個沒有權利,因為你這是婚前財產,並不屬於夫妻公有財產。
Ⅲ 婚後代人炒股票賺的錢離婚會被財產劃分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的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他在婚後取得的炒股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你們二人平分。
Ⅳ 婚後用我用我父母的錢用於炒股,賺了錢,離婚後,如何分
這個可以不參與分,因為那是你父母的錢,盈利了也是你父母的。
Ⅳ 我如果將婚前財產(股票和基金)轉移到我父母的名下,婚後是否還為個人財產
除非你的配偶不知道這些財產 你可以轉到你父母名下 但是你要考慮好 你是否是獨生子女
Ⅵ 女方用父母賬戶炒股離婚時股票收益怎麼分割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用父母的賬戶炒股的,一般認為這些股票以及股票收益都是父母的財產,與夫妻雙方無關,夫妻離婚時股票和投資收益雙方都不能要求分割。若是能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是這些股票的實際購買者,只是使用父母的名義炒股,則一般可以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Ⅶ 我爸媽的錢打到了我的股票賬號上現在老婆要求離婚了要分這筆錢合理嗎
如果這些股票在你父母名下,那麼,這些錢屬於你父母的財產,你妻子無權要求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三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Ⅷ 婚前用父母的錢和名字開戶炒股票,婚後感情不和離婚這筆錢會被出軌妻子分到手嗎
如果這些股票在你父母名下,那麼,這些錢屬於你父母的財產,你妻子無權要求分配。
Ⅸ 離婚時怎麼分割股票收益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於一方以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的收益,已經實際取得的部分,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而對於沒有實際取得的部分,只有在夫妻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方能通過公司法定程序來實現,否則,另一方不得請求強制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