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個股期權參與的條件有哪些
你好,個股期權開通條件:
1、申請開戶前20個交易日日均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證券市值指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發行或代銷的理財產品以及本所規定的其他證券的市值,如通過港股通購買的港股。)
2、指定交易在本公司或其他期權經營機構開戶合計滿六個月,並具備本公司或其他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參與資格或者至少有一次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6個月以上並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3、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交易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4、 具有交易所認可的股票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5、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通過營業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6、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⑵ 如何實施股票期權制度
http://www.51manage.com/Article/Print.asp?ArticleID=27468&Page=12
http://202.113.23.180:9020/article/024.doc
利用信託制度實施股票期權計劃
股權激勵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含括學界及實踐中使用的股票期權、認股權證、經營者持股、職工持股及虛擬股票等概念。其中股票期權制度是最受關注的問題。目前,政府各相關部門及業界正在積極探討,在當前社會經濟法律體制環境下,如何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特別是如何解決存在的法律障礙和相關配套制度條件。
股票期權實施法律障礙
股票期權計劃雖然在歐美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被普遍採用且效果良好,但是,在我國,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卻面臨著相應的法律制度障礙和市場條件的欠缺。總括一下,基本的法律障礙主要有如下幾點: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問題。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首先要解決行權時即實際購買股票時的股票來源問題。從規范的制度設計看,該股票(或股票額度)應來自公司,即期權權利人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從公司實際購得股票。而根據我國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無法擁有本公司股票。首先,我國《公司法》採行實收資本制而不是授權資本制,即公司章程載明的注冊資本必須於公司設立登記時全部由股東認繳,也即對上市公司而言,其股票必須全部發行在外,公司不能庫存自己的股票,也不擁有待發行的股票額度。其次,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除非是為了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之目的,這等於又堵死了公司從二級市場回購並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另一途徑。盡管有的人士提出,可以採用讓公司大股東出售或轉贈股份包括國有控股股東減持股份的方式來解決股票來源問題,且在實踐中,確有此類事情發生。但是,筆者認為,這並不是一個規范做法,規范的股票期權計劃是由公司以自己名義並為公司整體發展利益而實施的,而不是由公司的某一股東實施的。那隻是一種權宜之計,其操作完全取決於大股東的單方意願,不但每個公司的情況特別是股東持股結構並不相似,而且其中仍有許多法律問題(如計價、流通等),因而不能作制度性的推廣。
股票流通的法律限制。完整的股票期權計劃應包括行權後的股票流通。只有允許流通,才能使股票期權的激勵成分真正實現。否則,若不允許流通,持股人只能實現紙上富貴。這顯然使股票期權激勵機制無法正常發揮作用。而我國《公司法》第147條正是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流通作了限制,該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並在任職期內不得轉讓。
內幕交易的問題。內幕交易是為任何國家的證券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我國《證券法》(第67條、第70條)及其他證券法規均規定,禁止內幕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38條還規定,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和……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也就是說,即使上述兩個法律障礙得以通過修改法律加以解決,在實施股票期權計劃過程中,內幕交易又必將成為另一個法律問題。要想防止內幕交易的發生,出了立法限制外,內幕人員嚴守誠信原則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環境中,期望作為股票期權計劃受益人的公司高管人員都能在賣出股票時不利用所掌握的內幕消息,無疑過於天真。因而,在允許期權權利人通過擇機賣出股票以實現最大激勵利益和禁止內幕交易之間,就構成了一對十分現實的矛盾。
這些法律障礙問題不解決,規范的股票期權計劃就無法實施。但由於市場對股票期權計劃的需求已變得十分急迫,且股票期權計劃確實具有巨大的經濟意義,因此在現實中先行修改法律,再實施股票期權是一個並不可行的方案選擇。為此,必須尋求其他解決途徑。
利用信託機制實施股票期權
在未修改法律的情況下,能否在我國現行的
法律框架內找到合法有效的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其他途徑呢?筆者認為可以,並建議借用信託機制,通過一定的創新設計,實施股票期權計劃。
我國《信託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第7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持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據此,股票期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其行使和處分,即作為一項資產進行管理,自然可以通過信託方式委託他人辦理。也就是說,股票期權計劃,完全可以通過信託契約的方式安排實施。具體講,可分如下幾個步驟:(一)公司在擬訂股票期權計劃時,在計劃中明確指定某一信託機構,並通過協議(該協議並非信託協議)約定,由該信託機構在股票期權開始實施的一段時間內,以盡可能低的價格從證券二級市場上以自己名義購買並持有約定數量的公司股票,同時就實際購買價和事先確定的期權行權價之差價的承擔和支付等問題加以約定;(二)在公司授予特定人員股票期權後,股票期權權利所有人立即按公司要
求,與公司指定的信託機構簽署統一格式的信託協議,載明其可行權的股票數額,將其期權的行使(權)委託給該信託機構,由該信託機構在規定的行權期間內按事先確定的行權價格自行決定行權,同時,指明信託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委託人指定的第三人);(三)信託機構在以自己名義行權後,可按協議雙方的約定,以自己名義持有或售出股票;(四)信託機構將最終處分股票所得收益扣除相應費稅後支付給信託受益人,信託關系終止。通過信託機制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和市場環境下,有如下幾點好處和意義:可以有效解決在《公司法》中有關實收資本
制和股票回購限制規定未作修改的情況下的公司股票來源問題。信託機構作為獨立的第三人,以自己名義購買、持有並處分股票並不違反任何現行法律規定。股票有了合法來源,就為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條件。
可以解決《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高管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所持公司股票的問題。信託機構可以自己名義賣出股票,從而讓股票期權計劃項下的股票具有可流通性,使得公司高管人員在股票期權激勵制度中應實現的收益可以及時得到兌現,從而真正使得股票期權制度能夠充分發揮其激勵機製作用,達現制度的效率和目的。
可以避免或減少內幕交易情況的發生。信託機構在以自己名義行權和處分股票時,可憑借其專業經驗和技能,根據市場具體情況,遵循行業規則和自律規章,獨立、誠信、謹慎、合法地行使股票期權,購買(行權)、管理(持有)和處分(出售)股票,而不必聽從作為信託委託人的公司高管人員難免是基於內情的指令,且可在統一格式的信託協議中明確禁止屬內幕交易性質的任何交易指令,從而避免或至少可以減少內幕交易情況的發生。
當然,我們必須認識到,雖然通過信託方式,可以在不修改現行法律的情況下,成功地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但是,為了規范有序地推行股票期權計劃,還是有必要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對利用信託制度實施股票期權進行必要的規制,特別應規定如下幾方面問題:(一)明確允許公司可通過信託方式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即確認此等信託的目的合法性;(二)規定可辦理此等信託的機構類別(應僅限於信託公司),(三)明確此等信託是否需要登記;(四)規定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四)規定信託機構在此等信託業務中的融資問題;(五)其他重要事項。相對於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而言,制定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是較為容易實現的。因此,借用信託機制,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是十分可行的。
君澤君律師事務所 陶修明
⑶ 做股票期權需要什麼條件
購買開戶股票期權需要以下條件:
1、在申請開戶前20個交易日名下證券資產不低於50萬;
2、投資者具備相應的期權知識,通過相應考試;
3、投資者具有相應申請的期權的相匹配的模擬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六個月以上並具備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4、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法規和交易業務所禁止的從事記錄。
拓展資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它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股票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股票概念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交易時間
大多數股票的交易時間是:
交易時間4小時,分兩個時段,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開始,投資人就可以下單,委託價格限於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價的加減百分之十,即在當日的漲跌停板之間。9:25前委託的單子,在上午9:25時撮合,得出的價格便是所謂「開盤價」。9:25到9:30之間委託的單子,在9:30才開始處理。
如果你委託的價格無法在當個交易日成交的話,隔一個交易日則必須重新掛單。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證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為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春節、元旦、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
股票收益
股票收益即股票投資收益,是指企業或個人以購買股票的形式對外投資取得的股利,轉讓、出售股票取得款項高於股票帳面實際成本的差額,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股票收益包括股息收入、資本利得和公積金轉增收益。
⑷ 所得稅稅收籌劃如何進行,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方法
「稅收籌劃」又稱「合理避稅」。這個是合法的。
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方法:
1、巧用公積金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工薪階層個人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按標准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不用納稅的。同時,職工又是可以繳納補充公積金的。所以,一般職工提高公積金繳存還是有一定空間的,工薪納稅人巧用公積金避稅是合理可行的。
強調,利用個人繳納補充公積金進行避稅時有兩個問題要注意:一是納稅人要在所在單位開立個人補充公積金賬戶;二是納稅人每月繳納的補充公積金雖然避稅,但不能隨便支取,固化了個人資產。
2、利用捐贈進行稅前抵減
首先,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其次,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採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
3、利用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或基金獲得的差價收入
按照現行稅收規定均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是目前對個人財產轉讓所得中較少的幾種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之一。納稅人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金進行買賣,通過低買高賣獲得差價收入,間接實現合理避稅。
(4)股票期權稅收籌劃實施條件擴展閱讀:
進行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要符合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稅收籌劃的方向應當符合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
2、稅收籌劃的發生必須是在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之前。
3、稅收籌劃的目標是使納稅人的稅收利益最大化。
所謂「稅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稅負最輕、稅後利潤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等內涵,而不僅僅是指的稅負最輕。
⑸ 公司股權激勵應滿足哪些條件才能享受遞延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二)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三)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四)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五)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六)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七)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⑹ 股票期權開通要具備什麼條件
期權是交易雙方關於未來買賣權利達成的合約。就股票期權來說,期權的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當然,買方(權利方)也可以選擇放棄行使權利。如果買方決定行使權利,賣方就有義務配合。
股指期權開戶是投資者到特定金融經紀公司開設股指期權賬戶和資金賬戶開戶的行為,我國開股指期權的機構是期貨公司,投資者開股指期權賬戶需要到期貨公司網點實地辦理開戶手續。那麼股票期權如何開通呢?我們來了解一下股票期權開通條件。
⑺ 股票期權的征稅問題
(一)股票期權制,英文為「Stock Option」,其含義為公司以書面形式給予本公司人員購進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比較多的是經營者股票期權,它是企業給予經營者的一種權利,經營者可以憑借這種權利按約定價格購買未來一定期限內公司股份的權利。實行股票期權制的目的,是要在公司人員與企業長期利益之間建立一種資本紐帶,將個人命運與企業命運牢牢地捆在一起。世界上第一個股票期權計劃1952年產生於美國,1974年這個計劃得到美國聯邦和州政府的認可,爾後股票期權制在美國開始迅速發展。據有關資料統計,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在全球排名前50位的大公司中,有80%的企業已向其高級經理人員實行經營者股票期權(ESO)的報酬制度,高收入中來源於ESO的比重越來越大。到1999年幾乎100%的高科技公司、大約90%的上市公司都有股票期權計劃。矽谷絕大部分企業採用經營者股票期權報酬制度,還採用員工持股制度。股票期權的分配形式除美國外法國等國家中也較流行。
(二)黨的十五大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逐步完善,我國對於經營者分配製度、激勵和制約制度的政策也在不斷變化,提出了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將期權與期股作為資本參與分配的一種新的探索。
199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允許用國有資產增值部分作為股份進行獎勵.允許民營科技企業採取股份期權形式。1999年9月,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在少數企業中可以繼續探索試行經理(廠長)年薪制、持有股份等分配方式。2000年10月,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進一步指出建立健全收入分配
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對企業領導人和科技骨幹實行年薪制和股權期權試點。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實行期股、期權制汀了相應的政策措施,並選擇部分高科技公司作為試點單位。上海、武漢、深圳、北京、濟南、沈陽等地的政府也選擇了部分企業進行股票期權分配形式的探索,並形成各地的期股模式。隨著探索的進一步深入,地區模式的范圍將會不斷擴大。
從股票期權的取得看,目前我國內資企業在試行中較多的是期股形式,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分別為購買性期股、報酬性期股和抵押性期股。購買性期股是指經營者按約定的價格直接拿出現金購買企業股份或股票,股票要在經營者任期期滿後方可上市或轉讓。報酬性期股是指經營者不需拿出現金,僅就其應取得報酬收入的一部分轉化為期股,如試行年薪制的企業,將經營者年薪收入中部分用於購買股票,按規定期限兌現。有的企業則將對經營者獎勵的一部分收入轉為期股。抵押性期股指的是經營
者拿出一定風險抵押金,在經營過程中如達不到合約規定的指標,以抵押金抵扣;如超過合約規定的指標,按增長利潤的一定比例,以股票形式獎勵給經營者。此外,從期股運行形態看,除有取得實股外,也有虛擬股票的兌現。虛擬股票是指企業並未從二級市場回購本公司股票給個人,而是在企業內部虛構一部分股票,僅在經營者賬上反映。經營者未真正持有股票,其收入就是未來股價與當前股價的價格差。
(三)當前,我國對股票期權的政策也在不斷研究之中,從個人所得稅方面看,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境內公司向雇員(內部職工)發放認股權證並承諾雇員在公司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憑該認股權證,或按事先約定價格認購公司股票(一般低於市場價或當期股票發行價);或按當期市場價格的一定折扣轉讓本企業持有其他公司(包括外國公司)的股票等有價證券;或按一定比例為該雇員負擔其進行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投資的,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工薪收入征稅。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從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六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人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從政策的精神看,主要是對個人取得的期股作了明確。
(四)美國是積極推行職工持股制的國家,有專門對股票期權的稅收規定,通常是取得期權時不繳稅,稅收遞延至用期權交換等值股票或銷售股票時。具體分鼓勵性股票購買權(ISO)和非限定股票購買權(NSO),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對ISO又區別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和不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對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按長期資本利得課稅,最高稅率不超過28%;對不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按一般收入課稅,最高稅率達39.6%。對非限定股票購買權因無限制條件規定,取得購買權時(知道購買權市價)或購買權換取股票時(不知道購買權市價),就按薪金收入課稅。
對鼓勵性股票購買權,取得期權時,必須符合美國稅法第422章規定,從取得期權到換取股票時必須均是員工。ISO計劃不能超過10年,員工必須在10年內換取股票。個人持有期大於規定,即自取得期權起2年,換取股票後1年,期權價格必須大於或等於取得期權時股票市場價格。
(五)我國的股票期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按勞分配的一種資本化表現形式。期權通過與資本市場的對接,在企業發展的同時,經營者可以獲得豐厚的利益。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的發展除經營者因素外,還有其他諸多因素,股價有時不能完全代表企業經營狀況,要實施股票期權制必須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規定。我國加入WTO之後,外資企業進一步發展,國有企業分配形式資本化,與股票期權這一分配形式相關的政策法規必須盡快研究出台。從出台的政策情況看,仍停留在對股票期權制中期股的規定上,而外資企業中大部分是期權形式。筆者試從期股、期權的區別上來談談對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看法。
首先,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是個人所得的一種形式,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次,由於企業授予職工股票期權可以採取無償分配、折價出售、價格補貼和市場價出售等多種方法,所以必須分清不同情況,特別要分清個人取得的是期權還是期股。在期權制中,個人取得的是購買股份的權利,只要支付權利金,以權利價買進。個人在行權前沒有收益,在行權之後可以市場價賣出,其中差價即收益。期權擁有人有收益權,無所有權。在期股制中,個人取得的是股份的憑證(股票),獲取方式一般以既定價格一次或分期補人方式獲取股票,經營者必須拿出現金(包括用部分獎勵金)購買,在期股價款支付完畢後,期股所有人享有所有權及全部收益權,股票可全部變現。
對取得期股所得,要區別是否規定持有期,對無持有期的股票,征稅環節應在實際取得股票時,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課稅所得額應為取得股票時該股票市場價--認購價(折扣價),所得允許行權期內分解。對有持有期的股票,應在股票持有期到期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股票出售時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稅。課稅所得額應為出售股票價格--取得股票當日該股票市場價(目前我國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稅),股票在未出售期間,分得股息、紅利,按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稅。
對取得期權所得,征稅環節應在期權行權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課稅所得額為行權價--權利價--權利金,允許從期權許諾日(契約生效日)至行權日的期間內進行分解。
⑻ 股票期權交易,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您好,根據上海交易所的最新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訂)》的第七條,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前20個交易日日均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二)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6個月以上並具備融資融券業務參與資格或者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6個月以上並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三)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
(六)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組織的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訂)》的第八條,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前20個交易日日均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開通股票期權業務許可權需攜帶相關資料和證件到營業部現場辦理。若您是中航證券的客戶,申請開通該業務許可權的具體要求,建議您詳細咨詢當地營業部。
若您是其他券商的客戶,建議您與所屬券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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