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告知香港上市的規則和范圍及其要求
下列為股本證券上市必須符合的主要先決條件:
1. 發行人及其業務必須為聯交所認為適宜上市者。資產全部或大部份為現金或為短期證券的發行人或集團(投資公司除外)一般不會視為適宜上市。
2. 發行人或其集團必須在相若的管理層管理下,具備一般不少於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在該段期間,最近一年的股東應占溢利不得少於2,000萬港元;及其前兩年累計的股東應占溢利不得低於3,000萬港元。
3. 新申請人上市時的預計市值不得少於1億港元,而為公眾人士所持有的證券的預計市值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
4. 為確保上市證券有一公開市場:
任何類別的上市證券一般必須有25%為公眾人士所持有。若發行人的預計市值超逾40億港元,公眾人士所持有的比率可降低至10%至25%之間;如為新類別的證券上市,每發行100萬港元的證券一般須有不少於三名的持有人,而持有人數目最少為100名。
5. 新申請人必須作出一切所需安排,使其證券符合香港結算公司定下的資格,在中央結算系統寄存、交收及結算。
聯交所一般將不會考慮公司於上市後三年內分拆上市的申請,將公司現有集團的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在聯交所或其它地方分拆作獨立上市。
對基建工程公司或對礦務公司的特別上市要求及對海外發行人或對中國注冊發行人(H股發行人)上市的附加要求,請參閱《證券上市規則》內之詳情。
⑵ 港股上市規則13.24內容
摘要 有關上市發行人持續上市准則的修訂:
⑶ 內地企業香港上市有哪些條件
內地企業申請香港上市的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二、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香港股票上市規則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⑷ 香港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最低比例是多少
如果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沒有「公眾」股東,則其IPO發行比例最少需達到25% (如上市時市值超過100億港元可減至15%)。 同時,上市公司IPO市值須不低於5億港元。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公眾持股量須為5,000萬港元及已發行股本的25%,如果發行人的市值超逾100億港元,則該比例可由聯交所酌情降低至不少於15%
一、香港上市條件,下面從幾個方面分析。
1. 主體資格
港股根據上市規則19.01及19A.01,注冊在香港的公司、以及注冊在百慕大及開曼群島的普通法管轄區的公司,或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有關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在香港及其它認可司法權區(其他認可司法權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百慕大、開曼群島、澳洲及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以外地區注冊成立的申請人若擬尋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聯主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申請人亦須證明其為股東提供的保障至少相當於香港法例所要求的適當水平。
2. 營業記錄
港股:根據上市規則8.05,發行人有連續3年的營業記錄;根據上市規則8.05A,在市值/收益測試下,若能證明公司的董事及管理層至少有3年所屬業務和行業經驗並予披露,且管理層最近1年持續不變,則聯交所可能考慮接納較短的營業紀錄。
3. 盈利要求
港股:扣除非日常業務損益的股東應占凈利潤最近一年不低於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累計額不低於3000萬港元。
4.最低公眾持股數量
港股:根據上市規則8.08,發行人市值在5000萬-100億港元的,公眾持有股數至少為25%;市值100億港元以上的,聯交所可酌情接納介乎15%至25%之間的一個較低的百分比,條件是發行人須於其首次上市文件中適當披露其獲准遵守的較低公眾持股量百分比,並於上市後每份年報中連續確認其公眾持股量符合規定。
若發行人擁有超過一種類別的證券,其上市時由各交易市場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總數必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至少25%,但正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比不得少於15%,其上市時預期市值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
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中,公眾持股數量最高的三名股東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50%;港股股東人數至少300人。
⑸ H股的上市條件
根據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下文簡稱「香港聯交所」)有關規定,內地企業在中國香港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應滿足以下條件:
盈利和市值要求
香港聯交所最新修訂的《上市規則》對股份公司盈利和市值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公司必須在相同的管理層人員的管理下有連續3年的營業記錄,以往3年盈利合計5 000萬港元(最近1年的利潤不低於2 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的利潤之和不少於3 000萬港元),並且市值(包括該公司所有上市和非上市證券)不低於2億港元
2.公司有連續3年的營業記錄,於上市時市值不低於20億港元,最近1個經審計財政年度收入至少5億港元,並且前3個財政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3.公司於上市時市值不低於40億港元且最近1個經審計財政年度收入至少5億港元。
在該項條件下,如果新申請人能證明公司管理層至少有3年所屬業務和行業的經驗,並且管理層及擁有權最近1年持續不變,則可以豁免連續3年營業記錄的規定。
最低市值要求
新申請人預期上市時的市值須至少為2億港元。
公眾持股市值和持股量要求
1.新申請人預期證券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須至少為5000萬港元。無論任何時候,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至少25%
2.若發行人擁有超過一種類別的證券,其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總數必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25%;但正在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比不得少於15%,上市時的預期市值也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
3.如發行人預期上市時市值超過100億港元,則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一個介乎15%-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
股東人數要求
1.按「盈利和市值要求」第1、2條申請上市的發行人公司至少有300名股東;按「盈利和市值要求」第3條申請上市的發行人至少有1 000名股東
2.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眾股東,合計持股量不得超過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的50%
H股發行程序
1.申請發行H股的公司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向所屬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直屬機構)提出申請
2.地方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中央部門直屬企業由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直屬機構)以正式文件向中國證監會推薦。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可聯合推薦企業。
3.中國證監會在徵求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初步確定預選企業,報國務院批准。
4.國務院同意後,由中國證監會發文通知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企業主管部門,企業開始進行發行、上市准備工作。
⑹ 港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標准
香港聯交所主板對申請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
1、發行人及其業務必須為聯交所認為適宜上市者。資產全部或大部分為現金或短期證券的發行人或集團(投資公司除外)一般不會視為適宜上市。
2、發行人必須符合《上市規則》中「盈利測試」、「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或「市值/收益測試」中的其中一項,其中的市值以公司全部股本乘以公司在香港市場的股價計算。
3、除符合以上任一的測試標准年,所有新申請人還需符合以下要求:
新申請人上市時的預計市值不得少於2億港元,而為公眾人士所持有的證券的預計市值通常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
為確保上市證券有一定的流通量,對公眾持股有如下要求:
任何類別的上市證券一般必須有至少25%為公眾人士所持有,若發行人上市時預計市值超過100億港元,公眾人士所持有的比率可降低至15%至25%之間;股東的最少數目為300名,對通過市值/收入測試而上市的公司,其股東的最少數目為1000名等。
新申請人必須做出必要的安排,使其證券符合香港市場交易及結算所規定的資格條件,在其中央結算系統寄存、交收及結算。
以上只概述聯交所對上市申請人的一些基本要求。對於基建工程公司、礦務公司、海外發行人及一些內地發行人申請上市,聯交所另有特別或附加的上市要求,詳情請參閱《證券上市規則》,並以此為准。
對申請H股上市的中國公司,按中國證監會《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到境外上市的企業必須滿足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集資金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以及過去一年的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的規定;主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後12個月內,不能再發行股票或可換股債券。
同時,聯交所一般將不會考慮公司上市後三年內提出的分拆上市的申請,即將公司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的聯交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獨立上市。
(6)香港股票上市規則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 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⑺ 香港創業板上市基本要求
公司須在中國內地、香港、百慕達及開曼群島的其中一個地方注冊成立;
公司必須有主營業務;
公司在上市前兩年必須在基本相同的控制權及管理層管理下運作;
首次招股的最低公眾持股比例要達到3000萬港元及占總股本的25%;
管理層股東必須接受為期兩年的售股限制期,在這一期間,各持股人的股份將被擱置在一個各方都同意的存儲處;
對申請上市企業沒有最低利潤要求。
香港創業板市場的基本上市要求為:於申請上市前兩年有活躍業務記錄;擁有主營業務;在申請上市前兩年公司須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擁有;於上市後至少兩個完整財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薦人擔當顧問;最低公眾持股量須占已發行股本的25%(市值少於40億港元的公司,最少要達3000萬港元)。至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40億港元的公司,最低公眾持股量須佔20%,或10億港元。
參考資料:http://finance.huanqiu.com/roll/2009-05/460118.html
⑻ 同時熟悉港股和A股上市規則有什麼好處
嗯,同時同時西鋼骨和愛國愛國,他就已經上市工作,而且這股票都有非常意義,價值的他就給這個金融管理都有,一方面了,證券公司都相同了
⑼ h股上市條件
你好!富國環球為你解答:
根據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下文簡稱「香港聯交所」)有關規定,內地企業在中國香港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應滿足以下條件:
盈利和市值要求
香港聯交所最新修訂的《上市規則》對股份公司盈利和市值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公司必須在相同的管理層人員的管理下有連續3年的營業記錄,以往3年盈利合計5 000萬港元(最近1年的利潤不低於2
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的利潤之和不少於3 000萬港元),並且市值(包括該公司所有上市和非上市證券)不低於2億港元
2.公司有連續3年的營業記錄,於上市時市值不低於20億港元,最近1個經審計財政年度收入至少5億港元,並且前3個財政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3.公司於上市時市值不低於40億港元且最近1個經審計財政年度收入至少5億港元。
在該項條件下,如果新申請人能證明公司管理層至少有3年所屬業務和行業的經驗,並且管理層及擁有權最近1年持續不變,則可以豁免連續3年營業記錄的規定。
最低市值要求
新申請人預期上市時的市值須至少為2億港元。
公眾持股市值和持股量要求
1.新申請人預期證券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須至少為5000萬港元。無論任何時候,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至少25%
2.若發行人擁有超過一種類別的證券,其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總數必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25%;但正在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比不得少於15%,上市時的預期市值也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
3.如發行人預期上市時市值超過100億港元,則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一個介乎15%-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
股東人數要求
1.按「盈利和市值要求」第1、2條申請上市的發行人公司至少有300名股東;按「盈利和市值要求」第3條申請上市的發行人至少有1 000名股東
2.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眾股東,合計持股量不得超過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的50%
H股發行程序
1.申請發行H股的公司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向所屬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直屬機構)提出申請
2.地方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中央部門直屬企業由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直屬機構)以正式文件向中國證監會推薦。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可聯合推薦企業。
3.中國證監會在徵求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初步確定預選企業,報國務院批准。
4.國務院同意後,由中國證監會發文通知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企業主管部門,企業開始進行發行、上市准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