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發給員工的股票如何交稅多次行權降低稅負的路,行不通!
企業要想發展就需要各種各樣的人才,特別是有特殊才能的精英人才。但是,這些人才不僅不好找,更是難留下。企業為了留住人才,也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② 香港個人取得的股票分紅應當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號),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③ 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正文回答
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1、納稅義務產生,授予階段無需納稅,授予節點員工尚未通過股權激勵獲取任何收益,員工此時缺乏納稅所必要的資金,且為充分實現激勵的效果,授予階段無需納稅是合理且必要的。
2、應納稅額計算;
3、稅收優惠政策,單獨征稅,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最新決定,到2022年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收入單獨征稅,不與薪酬、年終獎合並;
4、稅收征管。
二、分析
在授予至解除限售可行權期間,相關法律規定,行權前股票期權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稅,但國內A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規則是,在解除限售、行權、可行權前,授予的股權份額不得轉讓。如遇辭職等特殊情況。延期繳稅,按照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激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在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股權激勵取得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什麼是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也稱為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用來激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一種方法。
④ 公司准備上市員工為什麼要繳股本稅
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雖是兩種不同的工具,但在特定事項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如激勵型的員工持股計劃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第一類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但相較於各項配套規則均完善的股權激勵,員工持股的配套相關規則尚不明確,尤其是參與人個稅繳納事宜上。據我們的項目經驗,資金來源及股票來源(含股票購入價格)的不同會影響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的個稅繳納。為此,本文嘗試解析A股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的個稅繳納事宜。
一、資金來源
根據市場案例,A股員工持股的資金來源分為三種,一為自有或自籌資金;二是獎勵基金;三為股東借款。
第一種及第三種的資金來源方式都不涉及到個稅,第二種是公司為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提供的專項獎勵基金,那麼涉及到一個問題,提取的獎勵基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若需繳納個稅,是否是參照年終獎金一樣單獨計稅,還是與工資薪金合並計稅?是在員工持股計劃收到獎勵金時繳稅還是等收益分配時亦或是鎖定期屆滿日繳納個稅?
針對第三種的資金來源如何繳納個稅,目前稅務局暫無明確的納稅指引。從員工持股的目及個稅繳納的基本原則來看,應單獨計稅且納稅義務的時間節點為員工持股計劃的鎖定期屆滿日,有關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也可參照一類限制性股票的計算方法。
資金來源為公司的獎勵基金,參與的人一般是對公司長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員工。此時,員工尚未通過參與員工持股獲取任何收益,缺乏納稅所必要的資金,且此時繳稅也將打擊員工參與的積極性,對公司的長期正向發展將無任何益處,有違「激勵」初衷。同時根據所得稅法上的「所得實現」原則,此時員工的個人財富未得到有效的實質增加,在鎖定期滿前員工對獲授的權益也無法享有完全的控制權。除外,一類限制性股票的納稅政策完善且被眾多實操案例證明可取,具有很強的可借鑒性。因此,此種資金來源的情形下可參照一類限制性股票的納稅標准並無不妥。即單獨計稅,納稅時間節點為員工持股計劃鎖定期屆滿日,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鎖定期屆滿日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授的權益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股票總份數)。
二、股票來源
根據中國證監會頒發的《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規定,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二級市場購買;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自願贈與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一,若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回購的股票,且員工持股計劃購買的價格為回購均價,則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繳納。若員工持股計劃低於回購價格購買股票,對於低於回購價的差額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現行的稅收政策也並未明確。由於員工持股計劃與股票期權及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均存在較大差異,與之最為相似的為第一類限制性股票計劃計劃。個人認為對於差額部分,屬公司給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額外的「激勵」,應按照第一類限制性股票的規則去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納稅的「所得實現」原則,納稅時點為員工持股計劃的鎖定期屆滿日更為合適。相較於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無12個月的納稅遞延優惠政策,激勵對象需在鎖定期屆滿日後的合理期間內完成納稅義務。
第二,員工持股計劃從二級市場購買及認購非公開發行的股票,由於都是不涉及到公司給予額外「激勵性」。因此,也不涉及個稅繳納。
第三,股東自願贈予,雖近些年市場並不存在這樣的案例,但我們仍就此可能性進行探討。若採用股東自願贈予,則贈與人不涉及繳納個稅,受贈人是否需要繳納個稅並無明確政策。但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13年發布的《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除上述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形外,個人無償受贈股權的,以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股權價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稅率,向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廣東省頒發的《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中規定與上述完全一致。據此,我們認為,在股東贈予時,激勵計劃參與人需要繳納個稅,但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一次性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而不適用3%-45%的七級累計稅率,納稅義務的產生時點可參照上文。
三、持有及出售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標的股票過戶至本期持股計劃名下時起算。因此,員工持股計劃持股期限最少將為1年。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在持股期限內獲授的股息和紅利應是免徵收個稅。
員工持股計劃解除限售,若因股價上漲帶來的資本利得是免徵個人所得稅。
特別提示的是,員工持股計劃若以信託或資管計劃的形式呈現,後續將要扣除資管產品3%的增值稅後所得分配給參與人。除外,由於相關政策並未明確,在實操中各地操作可能存在一定差異。
⑤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如何計算
股權激勵是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具體分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3種形式。其中,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某一時期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直接獲得股票增值的權利;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內是不得出售的。那麼,個人取得上述股權激勵所得應如何繳稅呢? 激勵對象因股權激勵而取得的所得是與其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無論是股票期權所得,還是股票增值權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激勵對象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與本公司股票有關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在取得時並不能給其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對其繳稅,而是在行權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日繳稅。現舉例說明不同情況下的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計算。股票期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一】A集團(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2009年授予激勵對象6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計劃有效期內的可行權日,按照預先確定的授權價格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600萬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權授予後自授予日起3年內有效;股票期權授予後至股票期權行權日之間的等待期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張某獲得公司10萬份股票期權,授權價格為15元/股。假定1年後經考核張某符合行權條件,將於2010年2月5日行權,即按15元/股購買10萬股股票,當日該股收盤價格21元/股。依據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21-15)×100000=600000(元);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這里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由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規定月份數一般情況下應為12。依上述規定,應納稅額=(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股票增值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二】B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以該上市公司為虛擬標的股票,在滿足業績考核標準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行權價格與兌付價格之間的差額;本期計劃授予的股票增值權的行權等待期為兩年,自股票增值權授予日起至該日的第二個周年日止,等待期滿後的3年為行權期。其中,第一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40%,第二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第三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2008年2月5日,激勵對象王某獲得10萬份股票增值權,授予價格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業績考核符合標准,並按計劃兌現股票增值權總量40%的增值額,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4元/股。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16號)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徵收個人所得稅。該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24-15)×100000×40%=360000(元),應納稅額=(360000÷12×25%-1375)×12=73500(元)。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繳稅【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分3個年度執行,即2009年~2011年每個授予年為一個計劃。在滿足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下,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鎖定期為兩年,鎖定期滿後的3年為解鎖期,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據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和安排分批解鎖。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按授予價格15元/股購入限制性股票10萬股,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依據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應在解鎖日對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12×20%-375)×12=43500(元)。再如,該公司採取回購股票方式向激勵對象無償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勵條件及解鎖規定不變。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10萬股限制性股票,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則應在解鎖日確認應納稅所得額:(20+22)÷2×100000×40%=840000(元),應納稅額=(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
⑥ 公司在香港上市個人怎麼上稅
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稅規定,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應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個人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⑦ 朋友在深圳工作,公司在香港上市,持有公司期權,請問期權行權後要交稅嗎交多少
應該按照個人所得稅扣除,到期後還需要交納一定的手續費但不是很多,按照比例收取,稅收按照香港那邊的。
⑧ 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時被激勵對象如何交稅
關於激勵對象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可以查閱《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
公司的會計處理主要按《企業會計准則——股份支付》處理;
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處理。
⑨ 員工獲得股權激勵,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員工獲得股權激勵,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應於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時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被授權人股票增值權應納棗晌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
關於個人所得稅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帶豎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凳行鋒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以上內容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⑩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如下:
1、股權激勵可分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股權獎勵等方式;
2、上市公司:
(1)居民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符合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2)上市公司授予個人股權激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3、非上市公司:
(1)符合7個遞延納稅條件的,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於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4、所得稅處理: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境內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境外上市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比照執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