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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票大案

發布時間:2023-06-14 08:10:15

Ⅰ 黃曉明18億股票大案怎麼回事 推卸到他媽媽的身上

2018年對於明星圈來說這一年註定不是平靜的一年,從開年第一天很愛恩甜蜜”的賈乃亮李小璐一家就被曝光出軌,到一向被認為不會有任何事的黃曉明也被翻出,還直接卷進涉案金額為18億的股票操縱大案。對於此事黃曉明雖然矢口否認,但是卻直接把問題推卸到了他媽媽身上,這樣真的好嗎?黃曉明18億股票大案怎麼回事?

黃曉明在澄清聲明中也表示他是在2014年的第三季度委託路某理財的,賬戶曾經投資過黃海機械”,但是已經在當季度就退仔基出了。黃海機械”是在2015年被借殼,2016年更名為長生生物”,所以黃曉明表示自己和如今的長生生物”是沒有關系的,媒體報道的念森謹黃曉明組團操控長生制葯”等消息也是造謠的,他和母親只是眾多理財者錯誤受害者的一員,自己的事情也給母親帶去了很多的困擾,這次會承受責任和輿論,從中吸取教訓。

Ⅱ 證監會輕點2017年證券市場20大案位列榜首的是什麼

鮮言操控上市公司炮製「1001項奇葩議案」。

2018年1月19日,證監會發布2017年度案件辦理情況通報。2017年,證監稽查部門受理各類違法違規有效線索625件,其中交易監控發現的異常線索佔70%。全年集中部署4個批次專項執法行動共54起典型案件,重點打擊財務造假、爆炒次新股、利用高送轉非法交易、私募亂象等市場典型違法行為。

2017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其中包括鮮言操控上市公司炮製「1001項奇葩議案」,九好集團財務造假、山東墨龍虛假陳述及實際控制人精準減持案、雅百特財務造假案、馬永威等人操縱福達股份股票案、廖國沛操縱15隻股票價格案等。

(2)中國股票大案擴展閱讀

2018年7月12日上午9時30分,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鮮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縱證券市場一案。種種資料顯示,本案中的被告即為資本玩家鮮言。

資料顯示,鮮言曾主導了中國資本市場的多起鬧劇,引起廣泛爭議,最終引來監管部門的關註:曾主導了多倫股份更名匹凸匹的資本大戲;因操縱多倫股份股價,被證監會罰沒款合計約34.7億元;

介入慧球科技後,指使、參與起草了引發市場廣泛關注的1001項奇葩議案;因罰沒款未如期繳納,上了第二批資本市場「老賴」名單;如今又被法院審理,即將宣判。

中國股市歷史上共發生過幾次大股災

第一次股災是在1996年12月16日,那天很多股民稱之為黑色星期一。
第二次股災發生在2001年7月30日,在上次股災洗禮後,中國股市也進行了整頓。
第三次股災發生在2007年2月27日,是亞洲金融危機到來的前一年,當時股市的機制已經很完善,但出現了很多混亂,股市後面出現了各路莊家,他們在背後操縱股市。
第四次股災發生在2015年,在短短的一年裡,中國股市暴跌了三次,所以當時基本上炒股者都跌得很慘。
拓展資料:
中國證券市場股票不包括被特殊處理A股的漲跌幅以10%為限,當日漲幅達到10%限為上限,買盤持續維持到收盤,稱握禪該股為漲停板,ST類股的漲跌幅設定為5%,達到5%即為漲停板。漲停板,是指當日價格停止上漲,而非停止交易。
漲跌停板制度源於國外早期證券市場,是證券市場中為了防止交易價格的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現象,對每隻證券當天價格的漲跌幅度予以適當限制的一種交易制度。
有些交易所會為證券、商品、合約設定單日漲跌幅限制,比如限定個股單一交易日最多隻能較上收盤價上漲或下跌10%,當價格升至當日價格上限,就稱為漲停板,跌至價格下限則稱為跌停板。有些交易所會在漲停板或跌停板時停止交易,直至市場價格脫離價格上限或下限;也有交易所會在短暫停止交易後於擴大的價格區間內恢復買賣。
我國的漲跌停板制度與國外製度的主要區別在於股價達到漲跌停板後,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漲跌停價位或之內價格的交易仍可繼續進行,直到當日收市為止。
我國消皮李滬深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幅限制,漲幅比例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幅比例為5%。股票、基金漲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幅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一般說,開市即封漲停的股票,勢頭較猛,只要當天漲停板不被打開,第二日仍然有上沖動力。兩種情況為不開板的和開板的漲停板,而第一種情況又分為無量空漲型和有量仍封死型;第二種情況為吃貨型、洗盤型和出貨型的開過板的漲停板。
在漲跌停拿遲板交易制度下,以漲停板最有力,但是,物極必反,在相對高位或在大盤不好盤整震盪時,主力有可能借漲停板出貨。

Ⅳ 中國股市的810事件是什麼

810事件的起源還要說1992年1月,一種叫做「股票認購證」的新鮮玩意走俏上海灘。
1992年8月10日,深圳。「1992股票認購證」第四次搖號。當時預發認購表500萬張,每人憑身份證可購表1張,時稱有「百萬人爭購」,不到半天的時間,抽簽表全部售完,人們難以置信。秩序就在人們的質疑中開始混亂,並發生沖突。這天傍晚,數千名沒有買到抽簽表的股民在深南中路打出反腐敗和要求公正的標語,並形成對深圳市政府和人民銀行圍攻的局面,釀成「8·10事件」。深圳市政府當夜緊急協商,決定增發50萬張新股認購兌換表,事態慢慢得到平息。
「8·10」風波後,深圳股市曾一度受重創,股價指數從8月10日的310點猛跌到8月14日的285點,跌幅為8.1%。同時元氣大傷,深指從此一直猛跌到11月23日股市價164點才止跌反彈。上海股市受深圳「8·10」風波影響,上證指數從8月10日的964點暴跌到8月12日的781點,跌幅達19%。這在上海股市實在罕見。

Ⅳ 18億操縱股價案不只黃曉明中招 趙本山密友賬戶也被利用

證監會對操縱股價處罰18億的決定書中,所提及的黃某明賬戶即為演員黃曉明已經坐纖肆實,然而,這起案件意外牽扯出的知名人士不僅僅只有黃曉明一人。

騰訊新聞《一線》發現,趙本山密友、被稱為遼陽首富的吳寶江,其賬戶與黃曉明一樣,極可能也成為高勇操控股價的工具;同時,一位與操縱賬戶的高勇和路雷關系密切的神秘投資人,也為這起案件平添了更多問號。

趙本山密友賬戶也被操控

根據證監會處罰決定書,在涉案的十幾個私人賬戶中,護城河投資大股東路雷除將黃曉明賬戶介紹給高勇使用外,還將吳某江個人賬戶介紹交給高勇管理。

騰訊新聞《一線》之前報道中曾指出,這起操控精華制葯(002349.SZ)的案件中涉及的多個賬戶,在黃海機械(002680.SZ)中也曾出現,其中包括黃曉明和吳寶江。而無論是精華制葯中的吳某江還是黃海機械的吳寶江,都極有可能就是趙本山密友、神秘富商吳寶江。

吳寶江被稱為遼陽首富,名下控股公司包括遼陽新興房地產開發公司、遼寧新興投資管理中心、北京寶生珠寶有限公司、遼陽市白塔典當有限責任春豎納公司等,還曾開設過建平縣新興礦業有限公司,其商業版圖涉獵廣泛。

讓吳寶江成名是在2015年,網傳其為兒子舉辦的婚禮上,趙本山攜包括小沈陽在內的15個徒弟出席,著名主持人朱軍也出席婚禮並為婚禮現場主持。

吳寶江與趙本山的確關系非凡,其一度為北京本山傳媒的股東。工商注冊資料顯示,2011年,趙本山的遼寧民間藝術團有限公司更名為本山傳媒有限公司,本山傳媒為趙本山和妻子馬麗娟二人所有,2014年3月,本山傳媒(北京)有限公司股東也從遼寧民間藝術團變為更名後的本山傳媒,同時,新增吳寶江為股東,吳寶江還是北京本山傳媒的法人代表和執行董事,但在當年8月,吳寶江就辭去了在北京本山傳媒的上述所有職務,也不再扒沒擔任股東。

吳寶江與護城河投資大股東路雷同樣有著合作關系,路雷與吳寶江共同投資持股北京智慧森林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均為15%,而智慧森林背後運營著的火鍋品牌「狼愛上羊音樂火鍋」,正是趙本山徒弟、歌手湯潮所創。

不難判斷,這位與趙本山關系密切、又是路雷合作夥伴的吳寶江,極有可能就是處罰決定書中,經路雷介紹給高勇、和黃曉明一起中招的吳某江。

神秘合夥人醫葯圈人脈廣

騰訊新聞《一線》此前報道中曾提到,盡管高勇為處罰對象,但護城河投資大股東、同時也是多個私人賬戶介紹人的路雷才是關鍵人物。騰訊新聞《一線》進一步發現,路雷和高勇的另一位合夥人金艷,同樣身手不凡,頗為神秘,尤其是其與醫葯圈聯系甚密。高勇和路雷此前使用大量私人賬戶介入的股票,無論是精華制葯還是黃海機械,也均與醫葯股相關。

2013年,路雷、高勇和金艷三人,一起成立過北京護城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路雷持股63%為大股東,高勇和金艷分別持股10%和9%,路雷和金艷確有合作關系。

企查查顯示,金艷名下關聯公司多達23家,其中,金艷投資過北京萬娛引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該公司的投資人中還包括北京華蓋映月文化投資合夥企業,而生物疫苗企業遼寧成大(600739.SZ)則是華蓋映月的主要股東之一。

不僅如此,金艷還是蘇州工業園區晨健抗體組葯物開發有限公司大股東和法人,工商注冊資料顯示,金艷是在2017年3月突然成為蘇州晨健抗體組的大股東和法人代表,他所取代的原股東為自然人倪健。

倪健為何人?公開資料顯示,倪健畢業於英國劍橋大學血液學博士、美國加州大學埃爾文分校生物醫葯學博士後,曾任美國人類基因組科學公司資深研究員,為上海晨健抗體組葯物有限公司首席科學家,目前為醫葯上市公司未名醫葯(002581.SZ)獨立董事,在「2014第四屆中國生物醫葯大會——抗體&疫苗聚焦」活動上,倪健還曾以抗體葯物工程研究中心總經理身份發言。

金艷突然取代業內大拿成為大股東,其在葯圈人脈可見一斑,而根據未名醫葯發布的董事會成員資料顯示,盡管倪健未持有股份,但其目前仍為蘇州工業園區晨健抗體組葯物開發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證監會處罰決定書中,除由路雷介紹的黃某明和吳某江賬戶外,還包括了高勇朋友倪某介紹給高勇的倪素某和倪松某賬戶,根據之前報道,倆人為倪素英和倪松英姐妹。

2015年上半年,倪素英、倪松英和護城河投資操作的好雨時節7號,同樣出現在了中路股份(600818.SZ)的股東名單當中,跟隨他們閃電出現的還有自然人李力。2015年上半年,中路股份由25元/股左右上漲到了70元/股左右。

騰訊新聞《一線》之前報道提到,路雷曾與北京善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成立過北京中關樂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而北京善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大股東則為神州泰岳(300002.SZ)實控人李力,同時其他股東也為神州泰岳股東和高管,路雷與神州泰岳關系密切,神州泰岳股東中還包括自然人倪鳴。

神州泰岳股東與證監會處罰的股票操縱案是否有聯系?對此,神州泰岳在投資者互動以上表示,公司已經關注到上述報道,並核實了證監會發布的對高勇的市場禁入決定書,此案件與公司及公司高管毫無關系。

Ⅵ 回顧徐翔案:為何被定操縱證券市場罪而非內幕交易罪

2017年1月,曾經萬人膜拜一代股神徐升空翔因犯操縱股票市場罪而跌落神壇,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罰金110億人民幣(3被告共計120億),創下中國個人經濟犯罪被處罰金的新紀錄。

徐翔,人稱「寧波漲停板敢死隊」總舵主,中國「私募一餘殲哥」,2017年1月22日徐翔被判入獄,「中國股神」的故事暫告結束,但是,其判決也為公眾留下了諸多疑問,其中討論最多的,即最初其被捕時官方媒體發布消息指其涉嫌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為何最終徐翔只受到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處罰?在普通公眾眼裡,徐翔與此前黃光裕內幕交易案主要罪行類似,都是通過個人控100多個證券交易賬戶進行非法股票交易,不了解其中法理的公眾會發出疑惑,為何「同行為不同罪」?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徐翔成立上海澤熙等一系列公司,通過信託計劃及合夥企業型私募基金的形式進行證券投資。在2010年至2015年間,徐翔單獨或夥同他人,先後與13家 上市公司 的董事長或者實際控制人合謀操縱相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在11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吵毀瞎操縱中,徐翔等人約定由上市公司董事長或者實際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擇機發布「高送轉」「業績預增」等利好消息,引入「乙型肝炎治療性疫苗」「石墨烯」「手機游戲」「在線教育」「機器人」「PPP」等熱點題材。徐翔基於上述信息優勢,使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進行上述公司股票的連續買賣,拉升股價。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拉升後,徐翔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135個證券賬戶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盤上述公司股東減持的股票,並隨後在二級市場全部拋售,拋售過程中伴有大量競價買賣行為。上述公司股東將大宗交易減持股票超過約定底價的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與徐翔等人五五或者四六分成,匯入徐翔等人指定的賬戶。徐翔等人收到分成款項後,銷毀雙方簽署的協議。

在2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操縱中,徐翔動用澤熙產品或以他人名義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共同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控制上市公司擇機發布「高送轉」等利好消息,引入「影視文化」、「互聯網金融」等熱點題材。徐翔基於信息優勢,使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進行上述公司股票的連續買賣,拉升股價,將定向增發股票拋售獲利或實現股票增值。

公訴方提供了詳實的證據材料,相關交易記錄、交易時間和分成比例清晰明了,卷宗多達3000多頁,光是起訴書宣讀就花去1個多小時。

為什麼不是內幕交易而是操縱市場?

根據案情可知,徐翔觸犯的是較為新型的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證券市場,其與內幕交易罪同屬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其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及客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兩罪的區別卻也顯而易見。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規定,見《刑法》第180條相關規定: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

而根據《刑法》第182條之相關規定: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兩罪所利用信息的性質不同

內幕交易罪的核心概念就是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實施犯罪,而徐翔案中的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則是依靠了所謂的「信息優勢」,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即「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詳見《證券法》第67條、第75條規定。

在震驚全國的黃光裕案中,黃光裕就是利用上市公司北京中關村重組的內幕消息,在消息公布之前利用控制賬戶大量買入,在消息公布之日獲得了348萬元人民幣的賬面 收益 。

而操縱證券市場罪所利用的「信息優勢」,通常是指操縱者自己製造的信息,大多數為虛假信息,足以影響股價漲跌和股票市場波動。

比如在徐翔案中,有家涉案上市公司2012年11月底公司預計年中虧損,為了達到徐翔「高送轉」要求,通過集團內部轉讓房產的方式,使公司賬面扭虧為盈;同時該公司自己幕後出資2億元購買自己公司的8%的股份,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公司要轉型到新興的「石墨烯」項目,這就是明顯的有意製造的虛假信息;還有一家上市公司東方金珏,為了達到徐翔提出的釋放業績利好的要求,將翡翠原石以2.8億元出售,披露公司2015年上半年凈利潤同比增長280%到330%。

兩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對於內幕交易罪,其特點是利用信息時間差,在投資者不知道內幕信息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進行買進後售出的行為,然後「消極的」等待相關信息的公布,從而引發證券波動,從中獲利。

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人則是通過聯合或連續買賣、虛買假賣、自買自賣等非法交易行為,利用某些自己製造出來的信息,將自己的意志積極的體現到某個證券的行情中,讓其價格隨自己的意願上漲或下跌。《證券法》第77條第1款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規制范疇;在《刑事立案追訴標准(二)》中,第39條第(六)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也對此類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市場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徐翔案中,起訴書多次提到:「徐翔、王巍得知某某公司董事長有減持意向,經過多次見面合謀達成一致,徐翔負責二級市場股價,某某董事長控制公司發『高送轉』等利好。拉升股價後,某某某減持股票,徐翔接盤。」而徐翔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獲利方法不僅僅是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其還通過拋售定向增發股票和直接參與上市公司高管減持後分成獲得大量收益,其在美邦服飾的操作中,在二級市場買賣僅僅獲利500多萬,但是其在大宗交易後的拋售,卻讓其賺到了6.9個億;其在華麗家族的大宗交易減持中賺了1458萬,但是其在二級市場買賣該股賺了5586萬元,另外,徐翔和另一被告人王巍收到華麗家族高管支付的好處費為8502元。公訴人為此提供了詳實的證據,比如勾兌雙方約定的股票價格、股票數量和分成比例,以及往來交易、轉賬記錄,公訴人據此認定徐翔等人有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股價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因此,從徐翔案整個訴訟過程來看,公訴方依據現有證據只起訴徐翔等操縱證券市場一罪是合乎法理的。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證券業相關訴訟行為也越來越多,而司法部門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也越來越大,專業度也越來越高,辯護律師唯有進一步提升自身的專業水準,才能更好的應對這一趨勢。

Ⅶ 我國證券市場是有哪些重大的內幕交易案件和操縱市場案件

2008年底被成都證券市場稱為「慧童」的股市新秀何金祖(化名),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被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公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已正式受理此案。
現年23歲的雅安人何金祖,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於2008年1月10日被查獲歸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據悉,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名的股市「黑手」,西南地區何金祖應算第一人。
檢察機關指控,何金祖在擔任成都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二環營業部操盤手期間,於2007年3月至12月間,何金祖利用公司資源籌集大額資金,使用本人及他人名義,開立了多個證券賬戶,採取先行買入相關證券,後利用公司名義在「新浪網」、「搜狐網」、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等媒介對外推薦該證券,利用資金優勢打壓證券價格,人為影響證券交易價格,並於上述信息公開後馬上賣出相關證券,獲取個人非法利益的交易方式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其間,汪建中於2007年6月9日至12月21日間,利用其實際控制交易的9個證券賬戶,先後在中信證券北三環中路營業部、國信證券成都北二環營業部等5個營業部,採取上述方式交易股票名稱為「五糧液」、「四川長虹」等39隻證券,操縱證券市場共計3次,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15萬余元歸個人所有。檢方認為,何金祖無視國家法律,操縱證券市場,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該案並未當庭宣判。

Ⅷ 2009年證券市場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2009年證券市場十大典型案例盤點

案例一 驚天大案:五糧液之虛假陳述案

2009年9月9日中午,五糧液(000858)突然發布公告稱,其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受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於是,這個被認為是「稀缺資源」而受到市場追捧的公司股價當日豎伍旦下午應聲狂跌,在開盤21分鍾內即被封至跌停,引發市場一片恐慌,並連累深圳成指從12097點下探至11828點。至收盤時,五糧液股價跌幅高達6.22%,成交金額高達50億元,不僅五倍於10日均量,也為五糧液上市11年來之天量。據估計,僅當天下午短短橘納2小時,五糧液市值便迅速「蒸發」掉57億元,中小投資人損失甚巨。其後數日內,五糧液股價依然呈現跌勢,拋盤明顯,9月9日的開盤價為24.10元,至9月30日的收盤價則為20.91元。同時,涉及五糧液公司立案調查的種種猜測亦充盈市場。

9月23日,中國證監會對調查中的五糧液案之初步調查結論向媒體作了通報。經初步調查,發現該公司涉嫌存在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即未按照規定披露重大證券投資行為及較大投資損失、未如實披露重大證券投資損失、披露的主營業務收入數據存在差錯等。目前,五糧液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從定性上已無懸疑,現在要關注的只是中國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與處罰對象范圍了。

案例二 內幕牟利:董正青之內幕交易余擾案

2009年1月9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對董正青、董德偉、趙書亞內幕交易案作出宣判。公訴人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為:董正青在任廣發證券(35.35,0.28,0.80%)總裁期間,從2006年2月至5月,多次將「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上市」的內幕信息透露給董德偉,並指使董德偉買賣延邊公路股票。董德偉利用該內幕信息,於2006年2月23日至10月18日,通過其控制的股票資金賬戶,共投入資金7000餘萬元買入延邊公路股票1457萬多股,賣出獲利5000多萬元,並將本金和賬面盈利全部提取現金,共計1億多元。其中,董正青、董德偉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2006年5月10日至6月5日價格敏感期內,買賣延邊公路獲利人民幣2284.67萬元。2006年5月,董正青又將該內幕信息透露給趙書亞,趙書亞即利用該內幕信息,在價格敏感期內買賣延邊公路股票獲利101.73萬元。

最後,根據《刑法》第180條的規定,法院判處:一、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二、被告人董德偉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萬元。三、被告人趙書亞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3月27日,廣州中院二審駁回董正青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操縱股價:程文水之中核鈦白(7.92,-0.03,-0.38%)案 2009年4月16日,中國證監會以程文水、劉延澤存在操縱「中核鈦白」(002145)股票價格行為為由,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事實如下:程文水、劉延澤作為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了北京嘉利九龍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聯盛偉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西安浩拓商貿有限公司、甘肅新秦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昊貿易有限公司等五公司,並通過上述五公司設立的股票賬戶進行了涉及操縱「中核鈦白」股票價格的股票交易。而河北夏成龍拉鏈有限公司則將其營業執照出借給程文水、劉延澤辦理證券賬戶,並由程文水、劉延澤指使的個人進行了涉及操縱「中核鈦白」股票價格的股票交易活動。因此,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間,程文水、劉延澤利用持股優勢、資金優勢以連續買賣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中買賣「中核鈦白」股票

的方式,操縱和影響「中核鈦白」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根據統計,賬戶組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交易「中核鈦白」的賬面收益為-5,806,527.67元。

因此,中國證監會認定,程文水、劉延澤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程文水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對劉延澤處以200萬元的罰款。

在程文水、劉延澤利用六家公司的賬戶組操縱「中核鈦白」股價時不久,中核鈦白曾於2008年9月17日發布《股票價格異常波動公告》,認為公司股價在2008年9月11日、9月12日、9月16日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跌幅偏離值累計超過20%,屬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此公告引起了「中核鈦白」投資者的關注,之後,成交量迅速放大。

案例四 限制買賣:高管們之短線交易案

2009年9月4日,中國證監會對三起短線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 夏世勇、李建軍案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金發科技(9.07,-0.09,-0.98%)公司原副董事長夏世勇、金發科技公司原董事、總經理李建軍,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2008年12月29日,夏世勇在任金發科技副董事長期間,通過妻子委託熊玲瑤代為賣出夏世勇證券賬戶中的「金發科技」股票791,200股。當日,該賬戶又買入「金發科技」18,400股。

2008年12月26日,李建軍在任職期內,委託方卉代為賣出李建軍證券賬戶中的「金發科技」股票693,000股;12月29日賣出230,000股,當日又買入100,000股;12月30日,賣出580,000股。

中國證監會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有關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從事短線交易的規定,構成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違法行為。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夏世勇、李建軍分別給予警告。

(二) 王建超案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海螺水泥(34.99,-0.59,-1.66%)公司原副總經理王建超,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王建超個人證券賬戶有16個交易日交易過「海螺水泥」股票,累計買入109,600股,賣出48,477股。

中國證監會認為,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195條禁止短線交易的規定,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王建超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三) 盧憲斌案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祁連山(12.95,-0.09,-0.69%)公司原監事盧憲斌,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2008年11月6日,盧憲斌採用網上交易方式分兩次分別買入「祁連山」股票13,900股、20,500股。2008年11月11日,盧憲斌採用網上交易委託方式賣出「祁連山」100股;11月12日,賣出「祁連山」100股;11月13日,賣出「祁連山」34,200股。

中國證監會認為,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195條禁止短線交易的規定,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王建超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案例五 九發股份:破產案之民事賠償案

2008年6月14日,*ST九發(5.06,-0.08,-1.56%)發布公告稱,已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2008年7月29日,*ST九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

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認定,*ST九發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其中,*ST九發給山東九發集團的關聯公司簽發的總額高達8億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未記賬,票據到期付款也未及時入賬,且補記入賬時,錯誤地沖減短期借款、應付賬款等其他科目,直接導致2005年到2006年定期財務報表虛假記載。同時,*ST九發為其他公司提供數額高達2.9億元的重大擔保既未按照規定發布臨時報告,也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與關聯公司高達8.3億元的關聯資金往來既未發布臨時報告,也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2008年9月11日,青島市中院正式受理了首批33位投資者訴*ST九發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索賠金額計800多萬元。2008年9月19日,*ST九發公告稱,公司第一大股東山東九發集團公司已向煙台中院提出破產還債申請並已被受理,9月29日,煙台中院裁定受理*ST九發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由此產生了股民訴*ST九發案件的管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函指定由煙台中院管轄,故這是第一起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之外的法院審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2009年7月,青島中院將首批起訴的案件移送到煙台中院。 2009年8月17日,煙台中院開庭審理了這33位股民的訴訟案。但其後准備立案而未及立案的105位投資者再度訴訟的管轄權,應在哪家法院起訴又成了難題。

案例六 代位訴訟:小股東之三聯集團案

從2008年起,上市公司*ST三聯與前任控股股東三聯集團、繼任控股股東國美集團之間的糾紛不斷,*ST三聯與三聯集團的商標糾紛案處於膠著狀況,國美集團也無法進駐並重組,*ST三聯也處於退市邊緣。這時,便有小股東發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公開徵集。2009年9月,成功徵集占總股本1.56%的中小股東的授權,並符合連續持股180天以上的《公司法》規定的股東代表訴訟要件。

2009年12月11日,山東省高院受理了78名*ST三聯中小股東訴三聯集團侵犯*ST三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的立案,該案系《公司法》修訂後的首次股東代表訴訟的司法實踐。原告們的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確認三聯商社(6.62,0.00,0.00%)享有注冊號為「779479」的「三聯」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以及享有三聯商標的特許經營權、無形資產使用權等附屬權利。

2、請求判令三聯集團停止使用以及授權其關聯公司或其他公司使用「779479」「三聯」商標與第三人進行的同業競爭的侵權行為。3、請求判令三聯集團向三聯商社移交特許連鎖合同及其他相關材料,並向三聯商社賠償2007年之後的加盟費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其他經濟損失共計5000萬元(暫計) 。2009年12月30日,*ST三聯董事會對此作了公告。

2010年1月21日,*ST三聯董事會公告稱,公司作為該案的第三人,日前收到了山東省高院送達的三聯集團《管轄權異議書》,三聯集團認為提:該案是中國資本市場中上市公司股東代位訴訟第一案,且標的額高達5000萬元,案件涉及商標權的歸屬,涉及到三聯集團與三聯商社及其控制人之間的復雜關系,屬於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件,據此,要求山東省高院裁定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該案目前正在進行中。

點評:

所謂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怠於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及其管理人員責任及實現權利時,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整體利益,而依據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對侵害人提起訴訟,所得訴訟利益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方式。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或代位訴訟。

《公司法》修訂以來,已見報的涉上市公司股東代表訴訟僅見此例。在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損害上市公司整體利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當履行職責或濫用權力,使公司利益受損之事時有發生;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則是數以百計,而股民舉報與新聞媒體公開揭露的,則更多。所以,在證券市場中,不缺符合原告條件的股東,缺的是合格股東起訴意願與出頭徵集人。

案例七 立立電子:過會後之撤銷上市案

2008年4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審委撤銷了立立電子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決定,並宣布,立立電子募集資金將按發行價和同期銀行存款利息退還。

早在2008年3月5日,立立電子首發申請就已過會;預計2008年7月8日掛牌上市,發行價為21.81元/股,發行數量為2600萬股,實際募集資金55621.88萬元。但在上市前,立立電子被曝出涉嫌掏空上市公司浙大海納資產,故中國證監會隨即暫停了立立電子的上市進程。2009年4月7日,立立電子公告,由於首發上市被撤銷,故將向投資者返還本息。

案例八 人人喊打:老鼠倉之基民索賠案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經理助理唐建,曾利用其父親和第三人賬戶先於基金建倉前買入新疆眾和(18.99,-0.31,-1.61%)股票26萬多股,總共獲利逾150萬元。2008年4月21日,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認定唐建存在「老鼠倉」行為,被取消基金從業資格,處以終身市場禁入,沒收唐建152.72萬的違法所得,並處以50萬元罰款。

因唐建「老鼠倉」行為被中國證監會的處罰,引出基金持有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起訴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5.07,-0.05,-0.98%)要求行使追償權的仲裁案。在該仲裁案的審理中,申請人(基民) 是否享有訴權、唐建的行為是否職務行為、被申請人(建行) 是否應進行追償等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

2009年2月3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這起中國首例「老鼠倉」民事維權案作出終局裁決。仲裁庭認為,雖然申請人已贖回其基金份額,並因此不再是合同人,但其合同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仍然受到保護。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人根據本案合同提起仲裁並無不妥,故申請人享有訴權。但同時,仲裁庭對申請人關於唐建個人違法行為系職務行為的主張不予採信,認為唐建個人違法行為並非基金管理人的授權行為,其買賣股票行為並非職務行為。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只有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仲裁庭還認為,被申請人不存在申請人指責的「違反了對申請人的承諾」、「不作為」或「違約」的事實和情節,故申請人以「違約為由」,請求被申請人為基金財產行使「追償權」,並將所謂的追償數額「歸入」基金財產,缺少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最後,仲裁庭認為,投資者請求建行追償一案,申請人的理由和證據均不足以支持其請求,駁回其仲裁請求。

案例九 有毒產品:苦主們之境外理財案

2009年11月13日,許先生訴永隆銀行損害賠償糾紛案為上海浦東法院立案。12月14日,浦東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駁回永隆銀行關於該院沒有管轄權的訴求。據悉,這也是中國法院首次對境外理財維權案作出裁定。2010年1月19日,被告永隆銀行向上海一中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上訴。

2005年6月,上海投資者許先生計劃將自己所有的資金投資「和記黃埔」有擔保的公司債券。在向香港永隆銀行咨詢時,該行香港旺角分行理財中心客戶主任卻向其推薦厄瓜多國家債券。根據推薦,許先生籌款投資了厄瓜多國家債券。在2005-2007年,票面價值購入價共為32.24萬美元。期間,許先生問該客戶主任在哪裡可查詢該債券的價格,一直未得到回答。因該債券不是香港證監會認可的投資產品,許先生很難找到行情網站,只能依賴於永隆銀行提供的價格決定買入或賣出。該客戶主任幫許先生買入或賣出時,每次的買入價都高於市場價,賣出價都低於市場價。

2008年11月20日,因許先生發現未收到派息詢問時,該客戶主任才告之「該債券有可能違約。現在該國用一個月的寬限期(從2008年11月15日到2008年12月14日為止) 來決定給不給利息。」隨後,厄瓜多債券價格跌至票面價值的20-30%。該客戶主任勸許先生賣掉債券,並分析說,厄瓜多政府要「拒償外債」,風險很大。如不賣掉債券,很可能血本無歸。考慮到銀行可能賠償,許先生在2008年12月3日同意將所持有的票面價值為26.3萬美元的厄瓜多國家債券全部賣出,賣出所得現金僅為7.6萬美元。等許先生賣出債券後,該客戶主任卻稱銀行不賠償客戶損失。後來,厄瓜多政府以35美元的價格贖回債券時,許先生手中已沒有了債券。

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許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十 未解之謎:楊彥明之巨額貪污案

2009年12月8日上午,有著中國證券界死刑第一人之稱的楊彥明終於被依法執行了死刑。該案歷經5年,經歷五次審理: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審發回重審、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再度判處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審維持死刑判決、最高院死刑復核程序核准死刑。

從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間,曾任中國長城信託公司北京證券交易營業部總經理的楊彥明,以為本單位運作資金為名,多次指使財務人員違規從營業部的資金賬戶內提取現金共計6536餘萬元予以侵吞。但令人驚詫的是,五年五審,窮追猛挖,時至今日,楊彥明所涉贓款仍下落不明。最後,法院審理後認為,楊彥明貪污公款數額巨大,且拒不交代贓款去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犯罪情節、後果均特別嚴重,因此,判處楊彥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Ⅸ 中國的股災發生在哪一年

第一次股災是在1996年12月16日,那天很多股民稱之為黑色星期一,1996年以前,中國股市已經經歷了一次牛市。
那個牛市發生在1993年,牛市後肯定會出現熊市。當時中國股市的很多機制還不完善,垃圾股橫行。隨著市場上垃圾股的增加,股價大幅上漲,但缺乏支撐點,最終遭受迎來股災。
第二次股災發生在2001年7月30日,在上次股災洗禮後,中國股市也進行了整頓。很多上市公司進入股市後,垃圾股越來越少,優質股票也越來越多,所以那五年中國股市的表現依然非常平穩,但2001年中國市場出現了一些波動。A股又出現了一次嚴重的股災。
第三次股災發生在2007年2月27日,是亞洲金融危機到來的前一年,當時股市的機制已經很完善,但出現了很多混亂,股市後面出現了各路莊家,他們在背後操縱股市。所以影響了股市正常的發展,上證指數的跌幅在不斷的刷新,最後迎來了股災。
第四次股災發生在2015年,在短短的一年裡,中國股市暴跌了三次,所以當時基本上炒股者都跌得很慘,很多炒股者心中承受不了,因此虧損後產生了負面情緒,沒有哪一個股民能接受在1月19日股市的市值蒸發了3萬億,5月28日股市再次對股東們造成沉重打擊。一天中a股下跌了6.5%,就連一些「技術型」的股票也沒能逃過這場災難。2015年全年,中國股市都陷入悲觀情緒。
(9)中國股票大案擴展閱讀:
股票是股份制企業(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東)擁有公司資產和權益的憑證。
上市的股票稱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級市場)自由買賣。非上市的股票沒有進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買賣,稱非上市流通股。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標准、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股票是股份證書的簡稱,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金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普通股
普通股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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