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看待基金的持股和行業集中度
在做偏股型基金季報組合數據分析時,我們經常會用到持股集中度、行業集中度這兩個指標來具體衡量基金的個股、行業配置策略和風格。所謂的持股集中度是指基金前十大重倉股票市值之和占基金持股總市值的比例;行業集中度是指基金重配行業(一般用前三大行業)佔全部行業配置(即基金持股總市值)的比重,一般我們用前三大或者前五大行業占基金所有行業配置的比例來表示行業配置集中度水平。 具體公式如下: 持股集中度=基金持有市值最大的前十隻股票市值之和/基金持股總市值; 行業集中度=基金持有市值最大的前三大行業的股票市值之和/基金持股總市值。 以某基金2010年一季報的公布情況為例,其前十大重倉股的市值之和為19.39億元,前三大重倉行業股票的市值之和為27.17億元,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為51.77億元,則該基金的持股集中度=19.39/51.77=37.45%;前三大行業集中度=27.17/51.77=52.49%。 基金的持股和行業集中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金經理的投資風格以及對未來市場的看法。集中度較高說明基金經理對自身的股票和行業選擇能力更為自信,看好通過研究精選出的個股和行業,並希望通過重配這些股票和行業來獲取超越市場平均水平的收益。將基金的持股、行業集中度和同類型基金相比,可以考察其股票、行業配置的側重點以及和同業平均水平的偏離。例如,2010年一季度積極投資偏股型基金總體的持股和行業集中度分別為42.14%、42.79%,上例中基金的持股集中度低於同業平均水平,而行業集中度高於同業。可見,該基金的重倉股配置相對分散,而對優選行業則進行了集中的配置。 此外,也可以將基金的行業集中度和其業績基準的行業配置比例比較,觀察該基金較其業績基準的偏離情況和對某些行業的超配策略。 一般來說,持股和行業集中度越高,則重倉股和重倉行業的漲跌對基金股票資產的市值影響越大。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持股和行業集中度都是相對於基金股票資產而言,所以要衡量重倉股和重倉行業波動對基金凈值的影響,還需要考慮基金的股票倉位,如果基金的股票倉位很低,那麼即使持股集中度很高,重倉股價格的變化對基金整體資產的影響也將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由於基金僅在季報中公布重倉股和重倉行業數據,所以持股集中度和行業集中度都是時點數據(時點是每個季度的最後一個交易日),隨著基金資產配置的變動,基金的重倉股和重倉行業可能發生變化,集中度數據也將發生變化。 基金投資者可以結合風險偏好和對未來市場走勢的看法,使用集中度指標幫助選擇基金。首先,集中度很高說明股票資產暴露在特定股票和行業上的風險較高,集中度較低的基金可能由於分散程度較高而與市場整體走勢更為接近。其次,一些經驗豐富的投資者可以觀察基金的重倉股票和重倉行業,結合對這些股票和行業未來發展的判斷,選擇適合自己的基金。 本欄目旨在為基民提供一些涉及基金計算方面的知識,以便大家在投資基金時進行分析和參考。
B.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資產的集中度應當符合什麼要求
金融機構應當控制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有明確的規定:
一、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
二、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全部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機構全部開放式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機構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拓展資料:
組合類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應當符合《指導意見》,即「金融機構應當控制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同一金融機構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組合類細則進一步強化監管力度,明確保險資管機構開展此類業務的七項禁止行為,包括不得讓渡主動管理職責;不得開展或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 資金池業務;不得違反真實公允確定凈值原則;不得將分級組合類產品投資於其他分級資產管理產品;不得以投資顧問形式進行轉委託;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違規交易以及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通過劃定監管,明確對違規行為進行整改,情節嚴重者將依法依規採取暫停開展組合類產品業務等監管措施。
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可投哪些?
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下稱組合類產品),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市場品種,以組合方式進行投資運作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
上述配套規則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組合類產品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託投資經驗。
(二)具備與組合類產品投資范圍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
(三)明確2名業務風險責任人,包括行政責任人和專業責任人,其履職要求等參照銀保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四)設立專門的組合類產品業務管理部門,該部門人員不少於5名,負責產品研發設計和管理等相關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五)建立健全組合類產品業務制度,明確產品設計、投資決策、授權管理等相關流程,制定並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六)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設立未滿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