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內地公司去香港上市,做股權激勵有哪些法律法規的限制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的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專業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受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一年,個人三年】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
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
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
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權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
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第二十條 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股票期權計劃,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
第二十二條
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
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三條 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
股票期權有效期過後,已授出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
上市公司依據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二十七條
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五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的議事規則,其擬訂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至少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八)項、第(十二)項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四)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
(三)對激勵對象范圍和資格的核查意見;
(四)對股權激勵計劃權益授出額度的核查意見;
(五)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測算;
(六)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股東權益的影響;
(七)對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的核查意見;
(八)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後,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證監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會決議;
(二)股權激勵計劃;
(三)法律意見書;
(四)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五)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依照規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批復文件;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並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及實施該計劃。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還應當同時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三十六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徵集委託投票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中的如下內容進行表決:
(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和數量;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中董事、監事各自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標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九)對董事會辦理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授權;
(十)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
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三十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持相關文件到證券交易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登記結算事宜。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證券賬戶,用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
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以及不得轉讓的標的股票,應當予以鎖定。
第四十條
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的行權申請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解鎖,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已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及時注銷。
第四十一條
除非得到股東大會明確授權,上市公司變更股權激勵計劃中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
(一)報告期內激勵對象的范圍;
(二)報告期內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權益總額;
(三)至報告期末累計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權益總額;
(四)報告期內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以及經調整後的最新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自的姓名、職務以及在報告期內歷次獲授和行使權益的情況;
(六)因激勵對象行權所引起的股本變動情況;
(七)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的辦理要求。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自該財務會計文件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間,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司的申請文件。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利用股權激勵計劃虛構業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相關專業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專業機構及簽字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措施,並移交相關專業機構主管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標的股票:指根據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有權獲授或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
權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權。
授權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可行權日: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授予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本辦法所稱的「超過」、「少於」不含本數。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② 股票禁售期已經到了公司不解禁是否違法
摘要 限售股按照持股比重一般會分成大小非股,小非是指占總股本比例<5%的限售流通股,大非指的是占總股本比例>5%的限售流通股。大小非股不能夠在1年內進行上市交易或者轉讓的行為,隔年小非股就允許上市交易了,可是大非股需要三年時間才有辦法完全解禁。
③ 港股原始股有禁售期嗎
港股原始股有禁售期
原始股的鎖股期(禁售期)大約是1-3年。上市前的招股書中會有說明,這主要取決於保薦人和企業的約定。
④ 限制性股票在禁售期離職怎麼處理
根據《限制性股票計劃》離職員工已獲授且尚未解鎖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將由公司回購注銷,已解鎖的限制性股票屬於離職員工的個人資產。也就是說如果沒解鎖的話,上市公司就會按照員工買入價格進行回購注銷。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方式之一,股權激勵計劃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溫馨提示:
①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相關產品由對應平台或公司發行與管理,我行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兌付和風險管理等責任;
②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應答時間:2022-01-1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⑤ 股票禁售期意味著什麼
禁售期是指公司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後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或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期限。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於1年。禁售期股票特徵:有部分股票有限售期限,在該期限內禁止進入二級市場流通。限售期限一過,就可以買賣。所以企業購買限售期的股票後可以當做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而且這部分股票也可以抵押,可以轉讓(只要不在二級市場)。
(5)香港股票禁售期違規懲罰擴展閱讀:
股票分為哪些時間段:
1、有效期
除了採用直接入股的模式外,股權激勵一般都是以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呈現,而計劃一般都涉及到時間周期問題,大到國家的五年計劃,小到個人的周計劃、月計劃,總有一個時間限制,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指的是整個股權激勵計劃的存在周期。比如:對於A股上市公司來說,整個股權激勵計劃的持續時間一般不能超過10年。
2、解鎖期、等待期
為了更好調動激勵對象的積極性,提高股權激勵對企業業績提升的效果,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時,常常將股權激勵同企業年度業績的實現綁定在一起,通過分期、分批的方式,這樣就形成了解鎖期、等待期的時間問題。比如:採用限制性股份模式的,會設計一定的解鎖期,在授予後,分幾年進行解鎖,每年解鎖一部分,是否可以解鎖同公司和個人的業績考核情況關聯起來,更有利於促進企業的業績提升。採用股份期權模式也一樣,分批設置不同的等待期,每批過了等待期後是否可以行權同公司和個人的業績考核情況關聯起來。
3、禁售期
在股份解鎖或者期權行權後,一般會再設置一定時間的禁售期,來延長股權對激勵對象的綁定效果,防止激勵對象在股份解鎖或行權後將股份賣掉走人。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對高管等核心崗位售賣股份會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對於非上市企業來說,多數企業的股權激勵採用封閉的管理方式,不允許向外部員工售賣,設置禁售期的作用不是很明顯,一般也不會設置很長的禁售期。
4、出資期限、可行權期
採用限制性股份時,存在出資期限問題,採用股份期權模式時,存在激勵對象可行權期的問題,出資期限和可行權期主要考慮因素是激勵對象的出資問題,如果激勵對象的出資能力弱的,可以適當延長可行權期,留出足夠的時間讓激勵對象進行籌資。
5、服務期
為了更好地實現綁定人才的目標,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時候,常常會設計相應的服務期條款,要求激勵對象承諾在企業服務更長的時間,如果在服務期內離開公司,那麼會對股份的回購設置更低的價格。對於上市公司來說,由於不存在退出價格的差異,一般在股權激勵計劃中不設置統一的服務期條款,而是通過設置更長禁售等方式實現對激勵對象更長期的綁定。
⑥ 股票為什麼會設置禁售期/鎖定期
股票鎖定就是不讓公司高管等賣自己手上的股票去套現,防止公司高管或者機構在剛開盤時就套現,嚴重影響股價。禁售,也可以稱之為限售股。
1、一般發行的新股,大股東都有承諾,三年,也就是36個月內,不會出售公司股票。有些股東等到36個月到期後,追加承諾6個月或12月不會出售手裡的股票。
2、流通股本加大 整體每股收益攤低(在企業盈利增長不變的情況下)基本參與配售的有些策略投資機構參與配售 也有些個人投資者參與 小部分會在配售後上市流通 大部分會有禁售期 解禁期滿可參與整體流通 具體到對於股價的影響 經典案例近期37億股解禁流通的京東方a 當日隨即跌停。鎖定期就是新上市的公司未來激勵員工將一定股份出售給員工,並規定其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出售手中的股票,這個中間時段就是鎖定期。
3、解鎖期就是鎖定期滿後員工可以對自己手中股票進行自由出售的時間段。
拓展資料:
一、股票禁售期一般是從上市當天開始計算。
1、新股發行的時候,基金網配售的,一般限制3個月。
2、股改時候非流通股東為了獲得流通權支付的對價,一般限制12個月以上 。過了期限就可以和一般的流通股一樣進行買賣了,這就是「解禁」。
三、限售期是指對某一類股東持有的股票約定在持有一定期限後方可在二級市場交易流通。限售期概念多出現在股改、管理層股權激勵、兼並收購等事件中。
四、限售期到期後,市場上流通股數量將增加。如果受限股東在到期後大舉賣出公司股票可能引發股價下跌,特別是公司大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大量賣出股票的行為,容易被市場理解為公司內部人士不看好公司股票的前景。
⑦ 香港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有鎖定期嗎
有。通常是1到3年左右。通常,初始股份是公司未上市時給予員工或合夥人的股份。主要是募集資金,分擔公司風險,所以初期股價比較低。在a股市場,如果發行首發股票的公司後續上市,首發股票的認購價格將遠低於股票的市場價格,很可能給投資者帶來豐厚的利潤。然而,香港市場的估值體系比a股市場更完整。市場以投資為主,很少有投機行為。市場上的大部分垃圾股都不會受到投資者的關注。因此,香港上市股票需要根據股票情況來判斷上市原始股的收益。
一般意義上的原股,並沒有太大的意義,因為只要一家企業擁有原股,原股,顧名思義,就是初創企業成立的初期,創業者佔有公司的股份。如果一個企業的規模一直很小,不願上市,那麼購買這樣的原始股份就沒有實質性的價值。 我們經常提到的原始股份往往是具有上市潛力的企業,擴大企業的規模和市場價值,去除創始人股東的股份,另外,拿出一部分股份,為全社會籌集資金。當然,這一股有價格,每一股的價格和購買多少股的價格就變成了原始股票。
拓展資料
購買原始股的步驟:
1.大規模收集信息,特別是原始公司的經營狀況。尋找一個更正式的來源,而不是公司的來源。
2、因為要上市,所有的原始股,都需要找相應的券商指導上市。也就是說,一個企業要想上市,必須尋找有資格的承銷商,有資格的承銷商才有資格發售首發股票,相應的機構必須有國家授權的機構。
3.認真解構上市公司原發行股票的銷售說明書,是否有誤導、誇大或欺詐嫌疑。如果投資規模比較大,請律師審核比較安全。
4. 在考察企業情況後,要注意籌集資金的目的,是擴大再生產,加大研發力度,還是籌集資金還債。
5. 在購買原股份時,應合理合法,有適當的渠道。同時,相關的購貨憑證要妥善保管,以防日後出現重大問題而無證據。這也是很多人經常出現問題的關鍵,甚至很多證據都是不合法的,從而為未來埋下隱患。
⑧ 香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被強制退市,持有股票人怎麼辦
尤其是在股市當中,股民是非常懼怕股票退市,很可能讓投資者面臨資金虧損,剛好也帶大家一起來看一下股票退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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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其實就是指上市公司不滿足交易方面的相關要求,然後自主的或者是被動的終止上市的情況,就是上市公司轉向成為了非上市公司。
退市的時候公司有兩種情況,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主動性退市是由公司自主決定;通常由於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因素,造成被動性退市,最終被市場上的監督部門強行吊銷了《許可證》。如果公司想要進行退市的話需要滿足下面三個條件:
如何辨別公司的好壞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一件事情,或者分析不全面,導致了解不充足最終致使虧損,這是一個免費的診股平台,直接輸入股票代碼,看你買的股票究竟如何:【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如果股票退市,交易所就會有一個退市整理期,意思就是,一旦股票滿足了退市條件,就會被強制退市了,那麼在這個時間可以把股票賣出去。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這家公司就退出二級市場,不能夠再進行買賣了。
假如你是股市小白,最好是先挑龍頭股進行買入,別什麼也不了解就砸錢,小心覆水難收,下面我整理了各行業的龍頭股:【吐血整理】各大行業龍頭股票一覽表,建議收藏!
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如果還沒有賣出股票的股東,做交易的時候只能在新三板市場上做了,新三板這個場所是用於專門處理退市股票的,如果朋友們有在新三板上買賣股票的需求,想要進行交易還得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
學姐要多說一句,退市後的股票,即使說可在一個退市整理期內賣出,可是本質上對散戶是很不利的。股票如果進入退市整理期,最先大資金肯定出逃,小散戶的小資金賣出去是很難的,因為賣出成交的原則是三個優先--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大客戶優先,於是等到股票賣出去了,股價現在已經跌了很多了,散戶虧損的就已經十分嚴重了。注冊制之下,購買帶有退市風險的股票對於散戶來說風險很大的,因此ST股或ST*股是千萬不能買賣的。
應答時間:2021-09-24,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⑨ 港股關於限售期的法律規定
跟國內差不多,公開銷售需要一個禁售期,,但可以通過機構與機構之間來轉手股份,這個不受限制的,只要你情我願就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