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演變歷程
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改革實踐
1988年以來,我國在證券發行審核方面,是地方法規分別規定證券發行審核辦法。
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開始實行全國范圍的證券發行規模控制與實質審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國家下達發行規模,並將發行指標分配給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業的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在自己的管轄區內,或者行業內,對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篩選,經過實質審查合格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執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盡量將有限的股票發行規模,分配給更多的企業,造成了發行公司規模小,公司質量差的情況。於是,1996年以後,開始實行」總量控制,集中掌握,限報數家」的辦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中國證監會事先下達的發行指標,審定申請上市的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對上報的企業的預選資料審核,合格以後,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分配的發行指標,下達發行額度。審查不合格的,不能下達發行額度。企業得到發行額度以後,將正式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最後審定是否批准企業發行證券。這是計劃經濟。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法》第11條第2款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
總之,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
1、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
2、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
目前,我國的證券發行工作,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度。
1999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與2000年3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先後實施,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市場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礎之上,股票發行價格也採取了市場定價方法,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股票發行市盈率進行限制。
❷ 股票發行的監管制度,相互有什麼區別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在市場逐漸發育成熟的過程中,股票發行制度也應該逐漸地改變,以適應市場發展需求,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制度。
審批制是一國在股票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會經濟關系,採用行和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的一種發行制度。公司發行股票的首要條件是取得指標和額度,也就是說,如果取得了給予的指標和額度,就等於取得了的保薦,股票發行僅僅是走個過暢 因此,審批制下公司發行股票的競爭焦點主要是爭奪股票發行指標和額度。證券監管部門憑借行權力行駛實質性審批職能,證券中介機構的主要職能是進行技術指導,這樣無法保證發行公司不通過虛假包裝甚至偽裝、做賬達標等方式達到發行股票的目的。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公布股票發行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股票。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合規性的形式審查,而將發行公司的質量留給證券中介機構來判斷合決定。這種股票發行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的要求都比較高。
核准制則是介於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的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在核准制下,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要條件,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證券監管機構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行審查,還對發行人的營業性質、財力、素質、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等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准申請的決定。
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制度都對應於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資本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體制。具體而言:審批制在2000 年以前,我國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以審批制為主,實行"額度控制", 即擬發行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要經過下列申報和審批程序:徵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向所屬證券管理部門正式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經所屬證券管理部門受理審核同意轉報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額度後,公司可正式製作申報材料,提出上市申請,經審核、復審,由中國證監會出具批准發行的有關文件,方可發行。
核准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需要各級政府批准,只要符合《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請上市。但是發行人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
注冊制是指發行人在准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並申請注冊。
❸ 我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在1998年之前採取什麼雙重控制的辦法
發行規模和發行企業數量的辦法. 本次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數量不超過82.55億股,其中包鋼集團認購數量為4,822,105,266股、招商財富認購數量為587,257,617股、國華人壽認購數量為609,418,282股、財通基金認購數量為427,811,634股、理家盈認購數量為775,623,268股、上海六禾認購數量為617,119,113股、華安資產認購數量為415,512,465股。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開發行的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本次發行數量及各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數量將進行相應調整。
拓展資料
一、企業如何確定股票發行數量
上市公司的發行價格和發行股的數量的決定因素
1.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一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具備上市條件後,只是具備了申請上市的資格,而要真正成為上市公司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方可上市。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和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點供公眾查閱。 經批準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交易。 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如何確定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依法應遵循以下幾點 公開發行:發起人認購股本數額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認購數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超過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數額的10%。 其中並未規定 公司公開發行的總數量 這應該由公司根據公司規模和融資規模自行確定 報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 配股發行:(原有股東按比例認購配售股份) 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普通股總數的30%。
❹ 股票發行的監管制度包括
股票發行的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我國股票發行監管方式的演變,總體上看是一個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的過程,這是一個從實質性審核到合規性審核的轉變過程。發行監管主體的演變模式,決定了我國股票發行監管體制的演變,是一個從政府多頭管理體制轉向集中統一管理體制、從審批制轉向核准制的過程,也是一個在市場推動作用下,追求公平與效率的過程。
❺ 論述股票發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導論第一節選題的緣起第二節目的和意義第三節研究思路、創新點及研究方法第二章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研究的理論基礎及文獻回顧第一節股票發行監管理論第二節相關文獻回顧第三章中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回顧第一節中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演變的時代背景第二節中國股票市場發行監管制度演變歷程第四章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的國際比較第一節國外主要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管理體制介紹第二節發達市場經濟國家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研究第三節新興市場經濟國家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研究第四節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經濟國家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簡要比較第五節我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的國際比較第五章利益集團理論基礎上的股票發行監管制度分析第一節利益集團理論第二節中國證券市場利益集團的形成、特點及利益沖突第三節中國股票市場發行監管制度變遷的利益集團理論分析第六章誠信理論基礎上的股票發行監管制度分析第一節關於誠信的基礎理論第二節什托姆普卡的信任文化社會生成模型及其實踐性建議第三節中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變遷:基於什托姆普卡誠信理論的解釋第四節加強和完善股票市場誠信建設的對策第七章完善股票發行監管制度對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意義第一節資本市場之於國家意義第二節我國資本市場安全性需提高第三節優化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第八章中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優化建議第一節重塑股票發行監管理念和原則第二節優化中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的建議
❻ 現在我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採取什麼方式
截止到2017年7月1日我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採取的是保薦制,目前2017年12月15日應該還是保薦制階段。
❼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幾種各自的內容是什麼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❽ 1998年之前我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採取什麼雙重控制的辦法
採用了發行規模和發行方式的雙重控制辦法。
1、股票發行規模是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因資本過剩導致資本金減少時,需要購買已發行股份。由於「股本」的名稱是按股份面值登記,在購買企業股份時,股份發行規模也應按面值注銷股本。支付的超出面值的價格可以有不同的處理方式。購入的股份原為溢價發行的,應當先核銷溢價收入,減少資本公積。股票發行規模存在盈餘公積的,沖減盈餘公積;盈餘公積仍不足以支付收購費用的,核銷未分配利潤。以面值發行的,直接沖銷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Offset 序列不能隨意調整。
2、某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規模縮減及資本過剩,減持股份發行規模200萬元,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購股實現減資。公司原發行1200萬股,每股面值1元,發行價格1.2元。公司提取盈餘公積150萬元,未分配利潤80萬元。
拓展資料:
一般來說,股票的發行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公開或間接發行。是指通過中介機構向公眾公開發行股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公開發行設立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屬於公開發行和間接發行股份。這種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廣泛,易於足額募集資金;股票流動性強,流動性好;公開發行股票也有助於提高發行公司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但是,這種發行方式也存在不足,主要是手續復雜,發行成本高。
2、 非公開直接發行。是指非公開發行股票,只直接向少數特定對象發行,不需要中介機構承銷。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取非公開發行方式發起設立和發行新股的方式,即屬於非公開直接發行股份。這種發行方式靈活,成本低;但發行范圍較小,股票流動性較差。
❾ 中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中的"額度管理階段"的背景是什麼啊
你說的好像是漲跌幅限制吧,
本來是想抑制投機,因為交易不靈活了但結果卻加大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