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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信託管理人激勵股票

發布時間:2024-02-01 02:27:30

❶ 港股交易規則

港股交收實行T+2政策。港股當天也不會設置漲跌幅度限制; 港股是允許T+0回轉交易的。港股訂單撤銷後還可以再次申報; 2500億人民幣為港股通交易的額度,而每天的交易額度是105億人民幣; 在港股交易中,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單位可自行設定。
拓展資料:
1、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買賣「港股通」股票的,證券公司接受委託後,經由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該申報在聯交所交易平台撮合成交後,將通過相同路徑向證券公司和投資者返回成交情況。在結算交收方面,中國結算作為「港股通」股票的名義持有人向香港結算履行「港股通」交易的清算交收責任,中國結算進而與其結算參與人就「港股通」交易進行清算交收,結算參與人負責辦理自身與客戶之間的清算交收。
2、投資者參與「滬港通」採用人民幣進行交收。內地投資者僅限於買賣「港股通」標的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且以港幣報價的股票,以人民幣進行交收。香港投資者僅限於買賣「滬股通」標的范圍內的股票,並以人民幣進行交收。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前,應當與內地證券公司簽訂「港股通」證券交易委託協議,簽署風險揭示書等。個人投資者還須滿足有關「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條件。投資者若已有滬市人民幣普通股賬戶的,無需另行開立股票賬戶。「手」在香港證券市場術語中,即一個買賣單位。
3、不同於內地市場每買賣單位為100股,在香港,每隻上市證券的買賣單位由各發行人自行決定,可以是每手20股、100股或1000股等。投資者如果想查閱每隻證券的買賣單位,可以登錄聯交所網站,在「投資服務中心」欄目內,選擇「公司/證券資料」,輸入股份代號或上市公司名稱以查詢。

❷ 常見的股權激勵方式都有哪些都有哪些優缺點

一般情況下,常見的股權激勵計劃分為以下三種:

| 股份獎勵計劃

上市公司授予或者大股東贈予激勵對象公司股票,在滿足一定業績和期限等條件後,激勵對象可出售股份或繼續持有該股份。

| 期權計劃

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期權,賦予其於特定期限內以一定股權價格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

| 股票增值權計劃

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時期和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激勵對象的收益是股票市場價格與增值權規定的股權價格的差額。

以上三種激勵計劃並無絕對的優劣之分,關鍵在於適用的激勵場景不同。

❸ 股權激勵方案有哪些

股份分配、股份與資金來源、激勵目的、激勵模式、激勵對象與考核、股份管理等。

股權激勵制度,旨在通過有條件的給予企業員工一定的股份權益,如分紅權、增值權和表決權等,使企業與企業員工之間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機制,從而使員工以主人翁的心態去工作,推動企業長期健康發展。

股權激勵制度作為一種中長期的激勵制度,有著績效獎勵等傳統激勵手法難以達到的效果。無論是對內激勵企業員工,還是對外激勵上下游,科學合理的股權激勵制度,都能為企業釋放股權核能。

(3)香港信託管理人激勵股票擴展閱讀:

具體來說,股權激勵的優勢如下:

(1)吸引、激勵和留住人才;

(2)綁定老闆和員工的利益,整合上下游,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共同發展;

(3)解決股東和高管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所帶來的潛在問題;

(4)讓公司的發展目標成為員工的個人發展目標,推動企業全速發展;

(5)對一些創業期的公司來說,前期現金流壓力較大,通過股權激勵給予員工未來收益的預期,從而減少現金流的支出。

❹ 內地公司去香港上市,做股權激勵有哪些法律法規的限制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的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專業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受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一年,個人三年】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
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
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
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權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

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第二十條 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股票期權計劃,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

第二十二條
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

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三條 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

股票期權有效期過後,已授出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

上市公司依據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二十七條
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五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的議事規則,其擬訂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至少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八)項、第(十二)項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四)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

(三)對激勵對象范圍和資格的核查意見;

(四)對股權激勵計劃權益授出額度的核查意見;

(五)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測算;

(六)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股東權益的影響;

(七)對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的核查意見;

(八)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後,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證監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會決議;

(二)股權激勵計劃;

(三)法律意見書;

(四)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五)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依照規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批復文件;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並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及實施該計劃。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還應當同時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三十六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徵集委託投票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中的如下內容進行表決:

(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和數量;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中董事、監事各自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標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九)對董事會辦理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授權;

(十)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

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三十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持相關文件到證券交易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登記結算事宜。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證券賬戶,用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

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以及不得轉讓的標的股票,應當予以鎖定。

第四十條
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的行權申請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解鎖,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已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及時注銷。

第四十一條
除非得到股東大會明確授權,上市公司變更股權激勵計劃中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

(一)報告期內激勵對象的范圍;

(二)報告期內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權益總額;

(三)至報告期末累計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權益總額;

(四)報告期內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以及經調整後的最新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自的姓名、職務以及在報告期內歷次獲授和行使權益的情況;

(六)因激勵對象行權所引起的股本變動情況;

(七)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的辦理要求。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自該財務會計文件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間,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司的申請文件。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利用股權激勵計劃虛構業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相關專業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專業機構及簽字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措施,並移交相關專業機構主管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標的股票:指根據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有權獲授或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

權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權。

授權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可行權日: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授予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本辦法所稱的「超過」、「少於」不含本數。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❺ 香港股市交易規則和交易時間

一、香港股市交易規則

1、港股買賣可做T+0回轉交易,當天買入、當天可以賣出。

2、實際交收時間為交易日之後第2個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戶不能提取現金、實物股票及進行買入股份的轉託管。港股不設當日漲跌幅限制。

3、港股可以賣空。但根據香港聯交所規定,只有被列為「可進行賣空的指定證券」,投資者才可進行沽空。認股權證及債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單之內。

二、香港股市交易時間

在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進行交易,交易時間如下:

1、開市前時段 :上午9:00至上午9:30

上午9:00至上午9:15(競價買賣盤時段)

上午9:15至上午9:20(對盤前時段)

上午9:20(對盤時段)

上午9:20至上午9:30(暫停時段)

2、持續交易時段:

早市:上午9:30至中午12:00(註:若因節假日產生半日市將在12:08-12:10隨機收市)

午市:下午13:00至下午16:08-16:10(隨機收市)

在聖誕前夕、新年前夕或農歷新年前夕,將沒有午市交易。

香港聯合交易所每年編制一份休市日歷,可於香港聯合交易所網站查閱。

香港股市每個交易日在早上10:00開盤交易,中午12:30收市休息;下午14:30開盤,交易直到16:00結束。這與A股的交易時段有明顯差異。此外,指數期貨的交易時段要比股票市場多出30分鍾,具體為早上9:45開盤,下午16:15結束。

(5)香港信託管理人激勵股票擴展閱讀

香港股市是香港股票市場的簡稱。一般指香港證券交易所。香港原有4家證券交易所,即遠東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金銀證券交易所和九龍證券交易所。1986年,4家證券交易所合並成立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也稱為香港證券交易所。香港股市的管理機構是證券監理處,它是根據《1973年證券條例》而成立的法定監管機構。《1973年證券條例》還規定設立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負責有關證券的決策工作。香港是世界著名的自由貿易港,是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銀行業、地產業和加工業十分發達,近年來股市發展非常迅速。

重要指數

恆指服務有限公司:

(恆指服務有限公司)乃(恆生銀行全資附屬機構),負責編制及管理恆生指數及一系列其他股市指數:

選取范疇:

成份股以在聯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的公司為選取目標.

以(H 股)形式於香港上市的中國企業如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況,將合資格獲考慮納入恆生指數.

該(H 股)公司的股本以全(H 股)形式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該( H 股 )公司已完成整個股權分置改革,且沒有非上市股本;或新上市的( H 股)公司沒有非上市股本.

挑選准則:

恆生指數成份股乃經廣泛向外諮詢,及嚴謹周詳的程序而挑選.

任何公司均須符合以下基本准則,才有機會獲選為成份股:

必須位列在聯交所上市所有普通股份( H 股除外 )總市值首90% 之列(市值乃指過去12個月的平均值);

必須位列在聯交所上市所有普通股份( H 股除外 )成交額首90% 之列(成交額乃指將過去 24 個月的成交總額分為八個季度各自作出評估);或

須在聯交所上市滿 24 個月或符合有關上市少於 24 個月的大型股獲納入恆生指數之指引.

上市少於 24 個月的大型股獲納入恆生指數之指引:

新上市的大型股獲納入為恆生指數成份股候選名單須符合以下所列的市值排名及最少達到相關的上市時間:

於檢討指數時大型股平均市值排名:

五或以上:最少上市時間三個月

六至十五:最少上市時間六個月

十六至二十:最少上市時間十二個月

二十一至二十五:最少上市時間十八個月

二十五以下:最少上市時間二十四個月

經甄選合資格後,再按以下准則接受最終評選:

公司市值及成交額之排名;

不同行業在恆生指數內所佔的比重能反映大市分布;及公司的財政狀況.

恆生(中國企業)指數:

挑選准則:

恆生綜合指數成份股中的(國企 H 股).

恆生中國(H 股)金融行業指數.

挑選准則:

根據恆生行業分類系統中被歸類為金融業的恆生中國企業指數數份股.

恆生(綜合)指數系列:

恆生綜合指數系列由十八隻指數組成,以不同方法來反映市場之表現.

除恆生綜合指數外,整個系列包括六隻地域指數及十一隻行業指數.

恆生(綜合)指數:

成份股:

恆生綜合指數以涵蓋聯交所主板上市之股票市值的百份之九十為目標,而現時的成份股數量為二百隻.

挑選准則:

除停牌的日子外,成份股不能在過去十二個月中,有超過二十天在市場欠缺成交;

以過去十二個月的平均市值計算,選取在通過(1)項後最大市值之二百間公司作為成份股.

恆生綜合指數 - (地域)指數

挑選准則:

公司的大部分營業銷售額須來自中國內地以外的地方,並為恆生綜合指數的成份股.

挑選准則:

恆生香港綜合指數中,市值最大的十五間公司.

挑選准則:

恆生香港綜合指數中,以市值計算名列第十六至五十的股份.

挑選准則:

恆生香港綜合指數中,以市值計算名列第五十一或以後的公司.

挑選准則:

公司最少 50% 之營業銷售額須來自中國內地,並為恆生綜合指數的成份股.

挑選准則:

恆生中國內地綜合指數成份股中的非國企 H 股;並至少百分之三十股權由下列股東直接擁有:

1.中國國營、省市單位所擁有的機構;或

2.由上述( 1 )項所述之上市或私營公司.

恆生綜合指數 - (行業)指數

恆生綜合行業指數包括能(源業)、(原材料業)、(工業製品業)、(消費品製造業)、(服務業)、(電訊業)、(公用事業)、(金融業)、(地產建築業)、(資訊科技業),以及(綜合企業).

挑選准則:

二百隻成份股將會根據其業務而編制到所屬之行業.

恆生(流通)指數系列

恆生流通指數系列旨在為投資者提供另一組市場參考指數,在編算上顧及由策略性股東長期持有而不在市場上流通的股份.

恆生流通指數系列在編算上,採用個別股份的流通市值,並將其占指數的比重調整至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恆生流通指數系列共有六隻指數:

流通指數:

三隻流通指數的成份股相對的恆生綜合指數內的「地域指數」組別相同.

流通指數相對指數.

恆生流通綜合指數.

恆生香港流通指數.

恆生中國內地流通指數.

恆生綜合指數.

恆生香港綜合指數.

恆生中國內地綜合指數.

精選指數:

精選指數採用同樣方法編算,但包括較少數目的成份股,以促進指數衍生產品之發展.

恆生 50(更新日期: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恆生香港 25(更新日期: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恆生中國內地 25(更新日期: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剔除停牌成份股之政策:

恆生指數系列之任何一隻指數成份股如連續停牌一個月,該成份股將會從有關指數中被剔除.

在非常特殊情況下,如該成份股被認為極有可能在短時間內復牌,始有可能獲保留在指數內.

參考資料

網路_香港股市

❻ 香港信託基金炒股交稅嗎

需要交稅的。
1.購買信託產品不需要交稅信託不是納稅人,信託產品在經營和收益分配過程中不會被征稅。個人投資者在獲得收入後可以自己進行報稅,至於機構投資者取得的收入,則要被列為企業所得稅。
2.個人收益徵收20%個人所得稅。一般來說,信託產品的目的是債務投資和股權投資,信託本身不需要納稅,但信託產生的收入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3.部分信託產品所獲利息有一定減免,如果信託產品投資於政府債券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其賺取的利息也應免稅。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❼ 信託重倉股的壞處有哪些

信託重倉股就是信託買股票比例很重的股信託,是一種理財投資的方式。相對來說,信託重倉股具有較高的風險,且很多產品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等問題。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相關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
應答時間:2021-09-0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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