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港股退市條件
你好,港交所會在在以下情況把公司進行退市:
1.發行人(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而情況屬嚴重者;
2.發行人證券的公眾持股量不足;
3.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產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
4.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宜上市。
2018年8月1日生效的港股退市制度新增退市條款:
1.對於連續停牌18個月的證券,港交所可以對其進行摘牌。
2.容許港交所既可以刊發摘牌通知,列明發行人若未能在通知所指定的時間內(即補救期)恢復股份買賣,港交所有權將其摘牌。
Ⅱ 港股退市條件
退市也叫停牌,被停牌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上市公司未遵守上市規則,且情形嚴重的;
2.上市公司公開持有證券不足;
3.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或資產不足以維持其證券上市;
4.上市公司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
5.上市公司具備規避證券虛假市場所需的信息;
6.上市公司合理認為存在根據內幕信息規定必須披露的內幕信息;
7.導致上市公司合理認為內幕信息的保密性已經披露或者相關信息可能已經披露的情形;
8.上市公司未能按照上市規則如期公布定期財務信息;
9.上市公司被視為現金資產公司,因為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是現金或短期證券;
拓展資料
香港上市公司除牌的流程是怎樣的?
上市公司因經營活動或資產不足以維持其證券持續上市而被暫停上市的,主板上市規則第17項的申請指引規定了明確的退市程序。
(1) 上市公司證券停牌6個月,未向證券交易所提交可行復牌方案的,公司將進入退市程序第二階段;
(2) 進入退市程序第二階段後,上市公司將有6個月時間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復牌方案。如未提交,將進入退市程序第三階段。
(3)進入退市程序第三階段後,上市公司將有最後半年時間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復牌方案。如第三期屆滿仍未提交可行的復牌方案,則該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將被取消。 在其他情況下,上市規則沒有既定的退市程序。根據上市規則,如果有關公司不再適合上市或停牌時間較長(現金資產公司為12個月),而上市公司未採取適當行動恢復其上市地位,聯交所可將其摘牌。在作出決定時,證券交易所會考慮股東和投資大眾的利益
綜上,投資者應當在詳細了解公司停牌的原因後,再做出相應的投資策略。
Ⅲ 港股退市條件是什麼
港股退市條件如下:
1、發行人(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而情況屬嚴重者;
2,發行人證券的公眾持股量不足;
3、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產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
4,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宜上市。
比如說:交易所認為不能上市,停牌時間超過12個月就會退市;對於創業板公司而言,若上市公司的證券已持續停牌一段長時間,而上市公司並無採取足夠措施令證券復牌,交易所可取消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具體細則可以在港交所官網上查看《上市准則》,進入官網後,投資者選擇簡體字就可以了。
(3)香港上市股票退市要求擴展閱讀:
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規定:
每個交易日的9:30至12:00、12:00至13:00以及13:00至16:00是聯交所的持續交易時段。其中,12:00至13:00為延續早市時段,只適用於指定證券,而「港股通」股票不包括在內,因此,對於「港股通」投資者而言,在這一時段是無法參與交易的。
在持續交易時段,一方面,交易系統會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成交;另一方面,交易系統只接受「限價盤」、「增強限價盤」及「特別限價盤」。
注意:「港股通」投資者僅可輸入「增強限價盤」。在此時段,輸入交易系統的買賣盤價格應當遵循聯交所的報價規則(參見聯交所《交易所規則》第503條,第505條至507條A)。同時,每個買賣盤的數量不得超過3000手股份。
聯交令上市公司停牌情況:
(1)公司股價及成交量出現未有合理解釋的不尋常波動,聯交所又未能與公司的授權代表聯絡,以確定公司並不知悉導致其股份價格及成交量的不尋常波動的原因,如出現這個情況,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會勒令該公司停牌。
(2)可能影響股價的敏感資料未有在市場上全面發放,或有人故意進行市場操控活動,導致有關股票的價格或交投量出現不尋常波動。
(3)公司未能維持最低公眾持股量。
(4)聯交所認為公司未有足夠資產或業務以維持其上市地位,或公司的業務不適宜繼續上市。
在停牌期間,交易所要求發行人須向交易所通知下列信息:任何影響到發行人當初要求停牌所持理由的情況變化,或發行人希望交易所在決定應否繼續停牌時加以考慮的其它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