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期權開始實行的時間
在股票期權獲受人獲得期權之後,允許其何時行權,同樣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為保證避免高級管理人員通過操縱股價來使自己獲利的行為,一般對期權的行權時間要作出明確規定。一方面,期權在授予後,必須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等待期(也稱生效期,一般為1年)後才能行權。另一方面,期權的行權必須在某一段特殊的時間內,也即所謂的"窗口期"內(有別於授予時的窗口期)。例如A公司對行權時間的規定是:(1)設立1年的等待期,在期權授予滿一年後進入行權期。持有人按比例行權,第一年最多行權授予數額的30%,第二年也為30%,第三年為40%。尚未行權部分可繼續行權,但不得超過計劃內行權有效期限。(2)公司每年設立兩個行權窗口期。第一個窗口期從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公告披露之後的第十個工作日開啟,第二個窗口期從每年的10月10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啟。每個窗口期為3個工作日。在窗口期開啟前3個工作日,公司受理行權申請。但是,公司重大事件公告前5個工作日,不得開啟行權窗口,公司不得受理行權申請。
②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間有何要求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二、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