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股票承銷商
股票承銷商是指經營股票承銷業務的中介機構,承擔股票承銷與資金交流的任務。它是股票發行機構的樞紐,直接關繫到股票發行市場的成敗。主要有投資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公司等。
股票承銷商主要辦理上市股票的分散股權銷售,包括包銷股票、代銷股票兩種。在代銷制下,股票承銷商只負責代銷手續,並不保證股票全部售出;在包銷制下,股票承銷商則必須擔負完全出售股票的責任,股票承銷商的收入為承銷手續費及收到投資人申購價到退件期間的利息收入。
② 股票的承銷方式主要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股票承銷的兩種方式:
1、股票代銷。指發行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達成協議,由後者代理發行公司發行股票的方式。
2、股票包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向不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③ 股票承銷的資格
證券商擔任主承銷商應具備條件
根據1996年6月17日國務院證券委頒發的《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過程中擔任主承銷商的,除應當具備證券商從事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註:新頒布的《證券法》規定可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2.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3.參與過三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4.在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數20%的記錄。
④ 關於股票承銷的問題
採取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向參與網下配售的詢價對象配售以及向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配售等方式,實際操作中企業選擇股票發行方式,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政策規定,尊重市場習慣,考慮不同發行方式下的發行風險、股票二級市場表現、股東結構等因素。現階段,IPO股票發行主要採用網下向詢價對象詢價配售與網上資金申購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中小企業板IPO,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企業必須向各中介機構支付一定的費用。作為對其提供服務的回報。
(1)承銷費用。股票承銷費用又稱發行手續費,是指發行公司委託證券承銷機構發行股票時支付給後者的傭金,在股票發行費用中所佔的比重最大。承銷費用一般按企業募集資金總額階崖百分比計算,由承銷商在投資者付給企業的股款中扣除。決定和影響股票承銷費的主要因素包括:①發行總量。股票發行量的大小決定了承銷機構業務量與承銷費的高低,發行量越大,承銷費越高。②發行總金額。一般來說,承銷費與股票籌資額成正比,股票籌資額越大,收取的承銷費越多,③發行公司的信譽。發行公司的信譽越好,發行股票的銷路就好,收取的承銷費就較低。④發行股票的種類,不同種類股票的特點、風險互不相同,從而收取的承銷費也不一樣。⑤承銷方式。承銷商在不同的承銷方式下承擔的責任和風險有所不同,因此發行人支付給承銷商的承銷費也不盡相同,通常以包銷方式承銷時的承銷費要高於以代銷方式承銷時的承銷費。⑤發行方式。例如.網下發行的承銷費用一般略高於上網定價發行的承銷費用。
目前,我國企業發行股票的承銷費是按照承銷金額的一定比例來計算的。根據1996年12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股票發行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的規定,承銷費用的收費標准與承銷金額和發行方式掛鉤,具體標准如下。
承銷金額 收費標准
2億元以內 1.5%~3%
3億元以內 1.5%~2.5%
4億元以內 l.5%~2%
4億元以上 除特殊情況,不得超過900萬元(採用上網定
價發行方式),或不得超過1000萬元(採用
網下發行方式)
(2)其他中介機構費用。股票發行過程中必然會涉及評估、財務和復雜的法律問題,因此,企業自股票發行准備階段起就必須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評估師、會計師和律師參與發行工作。此類中介機構的費用也是股票發行過程中必須支付的,收費標准基本上按企業規模大小和工作難易程度來確定。
(3)印刷費用。企業必須為發行申報材料、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文件的印刷付出印刷費用,這筆費用將依印刷頻率、數量和質量而定。
(4)宣傳廣告費。在發行股票時,為了使股票能順利發售出去,實現預定的籌資目標,發行公司往往會做一些廣告、宣傳工作。這無疑需要支出一走的費用。
(5)其他費用,除上述費用外,發行人在股票發行過程中可能還需支付其他一些費用,如採用上網定價發行方式的公司需支付上網發行費用,向代收款銀行和股票登記託管機構支付費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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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股票發行和承銷機構還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我國《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專章規定了證券經營機構的承銷資格。根據辦法規定,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
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
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3)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證券業務或5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2年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證券業務或3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2年內未受到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
(7)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
(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一級市場
一級市場(Primary Market)也稱為發行市場(Issuance 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向投資者出售新發行的股票的市場。所謂新發行的股票包括初次發行和再發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資者出售的原始股,後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礎上增加新的份額。
一級市場的運作過程
(一)咨詢與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為了徹底的開放市場經濟,2014年新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不再有首次出資和繳納期限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2014新公司法實施後,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取消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1.募集資金的選擇:募集資金的方式一般可分成公募(Public Placement)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兩類。公開募集需要核審,核審分為注冊制和核准制。
注冊制:發行人在發行新證券之前,首先必須按照有關法規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注冊,它要求發行人提供關於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同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並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實性、可靠性。——關鍵在於是否所有投資者在投資之前都掌握各證券發行者公布的所有信息,以及能否根據這些信息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核准制:又稱特許制,是發行者在發行新證券之前,不僅要公開有關真實情況,而且必須合乎公司法中的若干實質條件,如發行者所經營事業的性質、管理人員的資格、資本結構是否健全、發行者是否具備償債能力等,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主管機關有權直接干預發行行為。
2.選定作為承銷商的投資銀行。
3.准備招股說明書。
4.發行定價。
(二)認購與銷售
具體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1.包銷;2.代銷;3.備用包銷。
二級市場
二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也稱股票交易市場,是投資者之間買賣已發行股票的場所。這一市場為股票創造流動性,即能夠迅速脫手換取現值。
二級市場通常可分為有組織的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但也出現了具有混合特型的第三市場(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場(The Fourth Market)。
三級市場
第三市場是指原來在證交所上市的股票移到以場外進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場,換言之,第三市場交易是既在證交所上市又在場外市場交易的股票,以區別於一般含義的櫃台交易。
四級市場
第四市場指大機構(和富有的個人)繞開通常的經紀人,彼此之間利用電子通信網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 ECNs)直接進行的證券交易。
場外市場
場外交易是相對於證券交易所交易而言的,凡是在證券交易所之外的股票交易活動都可稱作場外交易。由於這種交易起先主要是在各證券商的櫃台上進行的,因而也稱為櫃台交易(OTC,Over-The-Counter);
場外交易市場與證交所相比,沒有固定的集中的場所,而是分散於各地,規模有大有小由自營商(Dealers)來組織交易;場外交易市場無法實行公開競價,其價格是通過商議達成的;場外交易比證交所上市所受的管制少,靈活方便。
二板市場
二板市場(the Second Board)的規范名稱為「第二交易系統」,亦稱創業板(Growth Enterprise Market),主要是一些小型高科技公司的上市場所,是與現有主板(the Main Board)相對應的一個概念。
二板市場的特徵:
1.前瞻性市場;
2.上市標准低;
3.市場監管更加嚴格;
4.推行造市商(Market Maker)制度;
5.實行電子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