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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股票公允價值

發布時間:2024-08-11 04:10:53

① 香港會計准則和國際以及國內會計准則的區別

香港會計准則與大陸會計准則的區別:

1、法律體‌‌系不同。大陸偏向大陸法系,香港偏向英美法系。成文法系法律條文多且內容詳細,試圖就可能發生所有不測事件統一行為規范。因此大陸把會計納入法律體系內加以規范,而成文法的特點之一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就是大陸會計准則與制度並行,各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規定得較為詳細的重要原因。英美法系以不多的法律條文為基礎,條文內容較為原則,應用時由法官據案件的特殊情況加以詮釋。

香港認為「會計不是法律而是藝術與科學的混合體」,並未將會計納入法律體系,而是用會計准則和公認會計原則來規范,更重視會計信息的公允和真實,因此更強調依靠公司和會計師的職業判斷。 進一步了解更多相關知識,請瀏覽本站注冊香港公司欄目或香港注冊公司欄目,也可以點擊香港公司做賬報稅頻道發表評論,或咨詢香港會計師事務所聽取專業意見。

2、稅法的影響程度不同。由於大陸偏向成文法系,其會計原則,會計制度受法律影響深遠,政府對企業施加較多的干預,企業的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結合在一起,稅法對會計的影響頗大,制定會計准則時必須考慮對國家稅收的影響。例如原來由於稅法不允許採用加速折舊法,因此會計制度也不提倡採用這種折舊法。香港則不然,由於是英美法系地區,某些項目基於納稅目的而列作費用,他們在財務報表中也一般列作費用,其收益表即應稅收益表。所以稅法對會計的影響相對而言並不大。

3、經濟發展程度不同。香港已是比較成熟發達的市場經濟,公平、公開、透明、誠信地原則深入人心,價格信號能比較靈活及時地反映經濟本質,因此 香港在會計處理中較多應用公允價值的概念。相反,大陸市場經濟遠未達到成熟的地步。經濟生活中有許多轉軌時期特有的經濟現象,價格信號也多有扭曲,未能真正反映經濟實質。

最明顯的例子,在大陸股市,其是一個典型的弱勢市場,投機性極強,股價的波動與公司業績相關性極低,只要有莊家炒作,許多ST、PT的股票同樣大漲長紅。在這種經濟環境中,如果大量運用公允價值的概念,必然給企業帶來極大的利潤操縱空間,因此大陸准則寧願犧牲部分公允性而更強調信息的真實性。

4、投資主體不同。大陸公司的投資人主要是政府,而政府首先考慮的是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因此大陸的會計准則更強調應用謹慎性原則,以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香港公司的投資主體主要是民間,因此相對不那麼強調謹慎性原則的運用。

(1)香港股票公允價值擴展閱讀

會計准則從本質上講是一個「公共契約」和「私人契約」的「復合體」,原因為二:其一,政府(也是會計信息使用之一)具有一種比較暴力優勢,「自然」獲得了與管理當局締結私人契約的地位;而政府正是在小股東(零散的債權人)與管理當局之間的私人契約衰敗和缺位時才作為「替補」的,首先要做的是與股東、債權人和各位潛在的投資者締結契約。政府直接或間接參與制定的會計准則首先是一份「通用目的」的契約,是部分地根據「公共選擇」原理而產生的,會計准則則呈現出一種「公共契約」的特徵。

但是,公共選擇畢竟是「少數服從多數」,肯定存在著一種「強權博弈」,肯定有人對結果不滿意,但在政府的比較暴力優勢面前只能夠退卻轉而尋求締結私人契約。這可從一個側面為政府享有會計准則的制定權提供佐證。因此,會計准則和其出現之前作為約束管理當局的私有契約是互補的,只不過兩者的地位與重要性發生了變遷——當某類私人契約在現代股份上市交易環境下空缺或衰敗時,會計准則(私人契約與公共契約的結合體)才得以進行補充,作為約束管理當局進行會計政策的選擇自由度藉以保護小股東和潛在的投資者。

會計准則的功能不是絕對地替代私人契約,而是作為私人契約缺位時的一種替代,其本質上是私人契約與公共契約的結合。作為一種契約,會計准則的功能就是適度地縮小管理當局會計政策選擇的自由度或幅度。從嚴格意義上講,只在存在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會計政策,管理當局就會相機選擇一種方法操縱會計信息來使自己 的效用滿意化。

嚴格限制管理當局會計政策選擇的自由度是一個關繫到會計准則的限度(與管理當局會計政策選擇的自由度之間是此增彼減的關系)的問題,綜觀中外的會計規范過程,剛性地限制管理當局會計政策選擇權的想法都不難找到;我國統一會計制度的失敗就是一個明證;在美國制定會計准則的初期也曾經有人提出過「建立一套統一的制度」的建議遭到了當時的一些執業會計師的強烈反對,認為「會計是一門藝術」,認為應該強調會計方法的靈活性,要在更大程度上依賴於會計師的職業判斷。然而,最終的事實卻具有最大的說服力,各國制定的會計准則中仍然允許多種會計政策,管理當局也依然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會計政策的選擇權。



② 為什麼一個上市公司可以在美國發行股票,還可以再在香港、內地發行股票難道總股數可以變動的

同一個上市公司可以在不同國家/區域的交易所上市。上市的地方多,股權被稀釋的多唄。股數不是問題,關鍵是不同地區投資者對上市資產的認同。所有上市的市值之和就是該公司的上市總市值。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就是融資了啊,相對於債券而言,這種不是直接支付利息,而是進行股息分紅,而且股票享有投票權,債券則沒有,但是債券在資產清算時有優先償還權。股票的融到的資金就是發行總價了,發行價*股數。一般都是根據公司凈資產、以及公司的成長性來權衡發行的。發行好了之後,這些錢到公司賬上,直接使用。

上市之後再融資,一般就是搞一些新的資產和項目,增發股票來對應投資這部分資產。

③ 泰國正大集團在香港上市,股票編碼 0121

正大集團國外名稱是卜蜂國際,港股的股票代碼是00043。公司董事長是謝國民。公司是投資控股公司,主要業務就是動物飼料,食品加工,禽畜養殖。公司第一大股東是cfp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83%。公司第二大股東是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吃苦比例25%。公司2019年上半年業績同比下降25%,主要原因是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導致。公司表示負面影響會隨著中國業績改善而抵消。

④ 衡量股票的價值主要從哪些方面

市盈率的變化是非線性的,間斷性的,市盈率以每股收益作為分母,由於每股收益隨著每季度的不同而改變,假設市價不變,這時市盈率的變化是非線性的。但人們在理解事物時總是線性的思維,人們總是把事物的變化當作線性的來看,而實際上它不是線性的,有時股價越漲,市盈率越低,有時股價越跌市盈率越高。上市公司隨著經濟周期,時而盈利,時而虧損,這使市盈率出現間斷,無法進行歷史比較,因此,我們在計算市盈率時,只選擇某一時點的市盈率,而不考慮其後續期間市盈率的變化。
)市盈率的計算結果往往不一致。市盈率在計算時,分母每股收益的計算,對市盈率的影響十分大,有人在計算時採用每股稅後收益;有的採用稅前收益。有的在分紅、配股後,每股收益進行了稀釋,有的不進行稀釋,有的每股收益按流通股來除,有的是除以總股本算出每股收益。有的在計算每股收益將非經常性收益扣除,有的不進行扣除,採用不同會計處理方法的企業,計算出的每股收益相差很大,這使市盈率缺乏可比性。在具體計算市盈率時,我們採用權威網站披露的每股收益作為標准。而不考慮其真實性。
市盈率有多種計算方法,不同方法得出的數值差異很大,其信息含義也不同,特別是在沒有明確具體計算方法時,很難對市盈率含義作出正確理解,二是市盈率是以股票價格除以每股收益計算確定的,任何影響股票價格和每股收益的因素都會導致市盈率的變動,而股票價格和每股收益的影響因素相當復雜,不作具體分析很難對市盈率作出合理解釋,三是市盈率的倍數同時包含了成長因素和投機因素,具體哪個因素起主要作用難以作出准確判斷。



忽視基礎環境差異,將不同國家、不同市場、不同行業和公司、不同歷史時期的市盈率進行簡單比較,市盈率的比較包括不同國家、不同市場、不同行業和不同公司的橫向比較,以及不同歷史發展時期的縱向比較。首先,從不同國家的橫向比較看,不少專家學者將我國目前的市盈率水平與西方國家相比並判斷一國市盈率的高低,事實上,眾多理論研究和實踐表明,不同國家經濟體制、市場基礎,投資與監管理念、經濟發展潛力、資金機會成本,通貨膨脹等方面的差異,都會對市場平均市盈率產生影響,經濟快速發展國家的市盈率要高於發展緩慢的國家;低利率水平國家要高於高利率水平國家;資金越充裕的國家市盈率越高等。因而,忽略基礎環境差異進行市盈率的比較沒有科學依據,
其次,即使是同一國家的資本市場,由於上市公司組成結構不同,其市盈率的可比性也值得懷疑,一般情況下,小盤股市盈率要高於大盤股,由於這種上市公司結構的差別,導致滬市市盈率遠遠高於香港股市,再如,納斯達克市場的市盈率要比紐約市場的市盈率高得多,其根本原因也在於前者上市的公司多是具有巨大增長潛力的高科技公司。
第三,不同行業或同一行業的不同公司市盈率比較也需謹慎,處於上升周期的朝陽行業一般有較高的市盈率;即使處於同一行業的公司,市盈率也會因公司具體特徵而存在差異,小股本公司的市盈率普遍高於大股本公司,公司的流動比率、資產負債率、每股收益增長率、流通股比例、無形資產比率、企業規模、控股股東等都與市盈率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此外,從不同歷史時期的縱向比較看,由於市場基礎環境不同其比較同樣需要謹慎,在比較市盈率時,不能不加分析地簡單比較,要考慮宏觀環境、微觀特徵的差異,否則得出的結論將經不起推敲。



市盈率是分析股票市價高與低的重要指標,也是一個風險指標,它反映了某種股票在某一時期的收益率。市盈率綜合了投資的成本與收益兩個方面,不僅可以反映股票的投資收益,而且可以顯示投資價值,所以它全面地反映股市發展的全貌,在分析上具有重要價值不同行業的股票市盈率還是存在很大差異的,因此在比較和判斷一支股票市盈率高低的時候,應該將其與所處的行業作為一個重要因素考慮,行業生命周期會對行業內各公司的股票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每個行業的發展都要經歷初創期、成長期、穩定期和衰退期這樣一個生命周期。

⑤ 香港新股發行價如何確定

本文有點長,希望耐心看下去

給一家公司的股票去定價,通貨膨脹率是非常重要的,為什麼中國股票定價偏高,那是因為過去的股價和當今的股價,錢不值錢了,過去的錢一塊,今天也許要花10塊錢買,你要算上不值錢後的價值,才是公司每股應該的價值,IPO定價是不準確的,跌破每股發行價也是正常的,而且短暫的市盈率也不能定價股票。——未來股市

5.發多少股也沒那麼簡單

募資總額確定了,發行價也算出來了,發行數量也就基本定下來了:

發行數量=籌資金額/發行價格

不過,最終發多少股還要受以下幾個因素影響:

第一,公司原始股東願意出售的數量,比如原股東長期看好本企業,那麼發行的數量可能不會太多,因為發行太多可能會影響控股權。

第二,是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額度,主要是根據企業的融資目的和規模來確定發行數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正)》第五十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要看市場的實際情況,包括一級市場上保薦人、主承銷商及承銷團的建議以及二級市場上股市的實際走勢,比如市場行情火爆,發行市盈率很高時,那麼可以選擇多發一些,多賺一些發行溢價,反之則少發一些或者乾脆放棄發行。

⑥ 中海油為什麼要在香港和美國上市,而不在國內上市

http://..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這個鏈接有討論:為什麼中國在世界上有影響的大企業要到美國去上市,為什麼不在國內上市,這不是讓資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

利用世界資金來發展壯大我們的企業,何樂而不為?
國內的證券市場環境不適合優秀的企業,不過我相信以後這種情況會有好轉
現在國內的證券市場還不成熟 不適合我們那些需要大量資金融資的企業
其實不僅是國內的大的優秀的企業要去美國上市,更多的處於興起和發展階段的又有雄心抱負的中小企業也會積極地尋求去美國上市之路,因為美國股市具有資金供應充沛,流通性好,融資渠道非常自由等特點,有利於這些急需充裕資金發展自身的企業融到資.通過拿老美的錢來發展我們的企業,這是好事啊:)
大陸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結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陸集資上市變得沒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國、香港正在興趣大陸熱,本益比有向上情況,集資也變得容易,另外由外資入駐,也可改善公司經營能力,這是一舉數得。

另外,在國外上市最大的好處就是能夠吸收國外巨大的投資來發展自己,並在國際舞台上宣傳自己。
例如,進入美國資本市場融資的好處包括:
1.美國市場有充足的資金來源和繁多的集資道。
2.美國市場的定價通常會高於其它地區的資本市場。企業可以發行比在其它市場數量少的股票而獲得同等額度的資金,這樣也為現有股東維持其控股權和減少利益分享創造了條件。
3.在美國市場上市會提升企業的商業形象,提高其產品或服務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4.美國資本市場的高流通性和投資人群體的成熟性,通常為企業股票進入其它地區的資本市場創造了條件。

國內企業如何進行海外重組上市

美國證券市場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響力的資本市場。近年來,隨著盛大網路(SNDA)、攜程(CTRP)、掌上靈通(LTON)、e龍(LONG)等紛紛在納斯達克上市,國內民營企業赴美上市的熱情與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後有德信無線(CNTF)、網路(BIDU)、分眾傳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陸納斯達克,而以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為經營主體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時間內,先後完成國際私募和IPO,於2005年12月14日作為中國首家非國有企業成功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進一步拓展了中國企業在美上市空間,必將引導更多的國內優秀企業赴美上市融資。

但是,根據筆者擔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內的多家非國有企業赴美上市中國法律顧問的體會,由於特定的生存條件和法律環境,中國民營企業赴美上市過程中面臨著一系列的實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企業赴美上市就會面臨許多困難甚至失敗。
為什麼選擇紅籌上市和海外重組?
非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外上市,一般採用海外紅籌的方式進行,即由企業的投資者(或實際控制人)在境外注冊一個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成立的稅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過海外重組,將企業權益(包括股權或資產)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注入該公司,並以該公司為主體在海外上市。
紅籌上市與國內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並在境外上市(「境外發行上市」)不同。從實務的角度看,紅籌上市較境外發行上市具有更多優點。
適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為紅籌上市的主體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該公司本身應適用離岸公司登記地法律,即以離岸地法律為上市主體的屬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選擇的離岸地均為原英屬殖民地(如上述4個著名離岸地),其法律原屬英美法系,與美國公司法同源,與中國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國際投資人、美國監管機構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離岸地中,開曼群島又因其完善的司法體制、穩定的法制環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標准和便利的公司運作程序被認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為美國上市監管機構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國在美國通過紅籌上市的非國有企業中,絕大部分是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海外控股公司並以此作為上市主體,因此,開曼群島是中國企業以紅籌方式在美國證券市場發行股票的首選。
對國際投資人而言,如果上市主體能夠適用同屬英美法系的離岸地法律,同時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關法院的司法管轄,將使其對投資安全性的顧慮消除,有利於企業在境外進行融資和上市。而以境外發行上市的公司來說,境外發行上市完成後,其仍屬中國法人,必須無條件地適用中國法律,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法律,由於中國外商投資等法律相對於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對公司法律乃至中國法制的投資安全性的考慮,往往影響國際投資人對企業投資的判斷。這一點,在國際私募過程中,尤其突出。
審批程序更為簡單
自2003年初中國證監會取消對紅籌方式上市的無異議函監管後,中國企業本身通過紅籌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內不存在審批的問題。而根據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和中國證監會《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境外發行上市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方可上市。由於中國證監會對境外發行上市的審批時間一般較長,並不易預計和把握,因此,通過紅籌方式上市,在程序更為簡單,時間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圍廣
在紅籌上市過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經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的合法注冊登記程序或根據美國證監會(SEC)《144規則》的規定進行有限出售,均可實現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除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餘股份一般不能在證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權運作方便
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紅籌上市在實踐中最為突出的優點,當數股權運作的方便。由於股權運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層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權的運作實行授權資本制。包括發行普通股股票和各類由公司自行確定權利義務的優先股股票、轉增股本、股權轉讓、股份交換等的大量股權運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處理,並可授權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會決定,因而具有極強的靈活性。同時,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冊資本在設立時僅需認購,不需實繳,使公司資本運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別適合資本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尚未完全放開的中國企業。
在海外控股公司層面上,股東和私募中外部投資人的出資及相對應的股東權利和義務,均可由各方自由協商確定,這在吸引和引進海外資本時,極具靈活性,對在企業融資過程中靈活滿足包括股東和私募投資人在內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稅務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廣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爭議的,是離岸地政府對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關注冊、年檢等費用外,不徵收任何稅收,這樣,就使上市主體將來進行各類靈活的資本運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稅收的豁免,也是紅籌上市得以運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組是紅籌上市的基本步驟。海外重組的目的,就是要通過合法的途徑,對企業的權益進行重組,將企業的權益轉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將來的上市主體。在「尚德」上市這個案例中,就是通過成立由施正榮先生控制的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並通過該BVI公司直接或間接收購了中外合資企業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原有股東的全部股權,從而使該BVI公司成為實際持有「無錫尚德」100%權益的股東。此後在上市進程中,又在開曼群島成立了「尚德控股」,通過以「尚德控股」的股票與該BVI公司股東的股票進行換股,實現了「尚德控股」間接持有「無錫尚德」100%的權益,從而完成了境內企業的權益進入海外上市主體的目標。
海外重組方案取決於產業政策
海外重組並不是股東的簡單變更。由於海外控股公司屬於「外商」范疇,海外重組的結果將導致「外商」全部或實質上持有境內企業的權益,因此,海外重組必須符合中國對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海外控股公司應當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的規定,進行海外重組,以進入境內企業所在的行業,並根據企業所在行業對外資的開放程度,確定該行業是否允許外商獨資或控股。
外商准入問題直接影響到公司海外重組的方案。在企業所在的產業允許外商獨資控股的情況下,重組的方案較為簡單,一般通過海外控股公司進行返程投資,收購境內企業全部的股權,將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實現海外控股公司對企業財務報表的有效合並。主營業務為生產光伏電池產品的「無錫尚德」,就屬於此種類型。
在境內企業所在的產業不允許外商獨資的情況下,重組則需採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據美國會計准則下「可變利益實體」(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過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收購境內企業的部分資產,通過為境內企業提供壟斷性咨詢、管理和服務類和(或)壟斷貿易等方式,取得境內企業的全部或絕大部收入。同時,該外商獨資企業還應通過合同,取得對境內企業全部股權的優先購買權、抵押權和投票表決權。通過以上安排,將企業成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變利益實體,實現海外控股公司對企業財務報表的有效合並。在這種方案下,重組應當在具有美國GAAP實踐經驗的財務顧問的指導下進行。目前中國在美國上市的諸多互聯網企業,包括「網路」、「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電信增值業務尚未對外商開放,均通過上述類似方案進行海外重組。
國有股權通過轉讓而退出較為可行
境內公司的股權結構中,可能存在國有股權的情況。國有股權是否可以通過海外重組進入海外控股公司?我們在實踐中經常遇到這個問題。在境內企業准備進行境外紅籌上市時,國有股東往往希望能夠與其他非國有股東一並參與海外重組,並將其股權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權。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規定,將國有股權轉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內企業或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按照隸屬關系事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報中國證監會審核,並由國務院按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規定和年度總規模予以審批。因此,從規則的層面上講,將國有股權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從實務操作上講,審批程序復雜,耗費時間長,且結果不可控,是該種方案的最大問題。上述問題,直接影響了企業紅籌上市的進程和時機的選擇。因此,在實踐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較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國有股權通過轉讓而退出。
境內企業國有股權向海外控股公司轉讓而退出,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經核准或備案後,作為確定國有產權、資產價格的依據。因此,在海外重組過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對境內企業國有股權的收購,應當遵循評估、備案的原則和不得低於評估值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
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購價款更具靈活性
海外重組過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對境內企業權益的收購,因而涉及到價款的確定和支付的問題。在此方面,因境內企業性質的不同,其價款的確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購內資企業進行海外重組,應當適用《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並購規定》」)。該規定適用於外國投資者對境內非外資企業即內資企業的購並(包括股權並購和資產並購)。
在定價方面,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內企業應聘請資產評估機構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雙方不得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對評估定價原則,《並購規定》沒有給出例外的規定。在對價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應於並購後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轉讓方支付完畢(「一次性支付」)。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向轉讓方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並購,應當實際按照合同的規定支付價款。在所轉讓權益生效期間方面,根據《並購規定》,在展期支付的情況下,外商對被並購企業的權益,應當根據按其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內企業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海外控股公司對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重組,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外資股權變更規定》」)的規定。
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對外資投資企業在海外重組中進行股權轉讓的有關定價及其支付問題,並無專門規定。盡管《並購條例》規定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外資股權變更規定》,其中沒有規定的,參照《並購規定》辦理,但是,外商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所持有股權並購的定價及支付期限,應當根據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並不能當然適用前述《並購規定》關於定價及支付期限的規定。
這是因為:第一,外商投資企業具有很強的人合性,外商投資企業出資人的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其作價可由各方協商評議確定,因而其轉讓也可在投資方同意的情況下,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應為應有之意。
第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外資股權變更規定》除規定國有股權轉讓須經評估外,均僅規定投資人向第三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經其他投資人同意即可,並未規定需進行評估,因此,上述規定實際上排除了《並購規定》中要求對非國有股權轉讓進行評估的要求。同時,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約定股權轉讓的價款的確定方式,已為我國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實踐所認可。
因此,我們認為,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海外重組過程中,除國有股權的轉讓須經資產評估,並按照不得低於評估值確定轉讓價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海外重組的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並經其他投資人同意即可,不需進行評估。
對外資企業的海外重組,還有一個不同於內資企業海外重組的特點,在於根據《外資股權變更規定》,其股權轉讓生效的時間,在有權外商投資審批部門審批並核發或依法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即生效,與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與否無關。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對外資企業原投資人股權的收購,經外商投資審批部門批准後,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對其所收購股權的合法權利。此點,對於在審計中確定收購生效時間具有較大的影響。
重組資金來源的主要解決方法
非國有企業在進行海外重組過程中面臨的最大的問題,是用於收購境內企業權益的價款的資金來源問題。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原股東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籌集海外重組所需要的大量資金,是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實際問題。
由於中國對於資本項目外匯實行嚴格管理,資本項目下的外匯對外支付,均需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銀行辦理售付匯。根據上述規定,境內企業的股東(包括實際控制人)將其現金資產跨境轉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須辦理境外投資審批手續,並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方可對外支付。同時,由於境內企業股東現金資產大量以人民幣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轉換為外匯,而中國對境內居民資本項下購匯使用予以嚴格限制,因此,對境內企業至股東而言,憑借自身的資產,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組中的重組價款的支付,較為困難。在紅籌上市的實踐過程中,為解決上述問題,在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兩種解決方案。
第一,境外過橋貸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貸款機構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東個人提供境外貸款,用於海外重組中收購價款的支付。此種方式所籌集的資金,通常僅用作海外重組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發行可轉換優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購為條件,進行私募,向境外投資人發行可轉換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優先股(通常稱之為「優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東和新私募投資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間的股權比例,由雙方協商約定。此種優先股,可以在重組完成後,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後,按照約定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此種方式,既可用於籌集海外重組股權轉讓價款,也可作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發行股份,籌措經營所需的運營資金。
以上兩種方式的取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對投資人的吸引力。公司業務及經營業績有爆發性增長,公司經營業績對投資人具有足夠的吸引力,海外重組的資金需要完全可以通過發行優先股的方式來籌集,海外公司原股東和新投資人之間的股權配比,由雙方根據企業的經營和財務情況協商解決。
美國通用會計准則對海外重組及其財務後果的影響
美國通用會計准則對海外重組及其財務後果的影響主要是關於企業合並的FASB 141(「FASB」系美國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的簡稱)和關於可變利益實體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響在於,對海外重組採用的不同會計處理方法,將直接影響到海外重組完成後上市主體的財務報表。在美國通用准則下,對海外重組的會計處理,主要有兩種方法,即購買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權益結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購買法將海外重組視為海外控股公司購買了境內企業,因而將其作為一個與原企業不具有持續經營關系的新的主體,要求購買企業(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購價格)記錄購買企業(境內企業)的資產與負債。與此同時,購買法引進了市場公允價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對購買企業凈資產的市場公允價格進行評估,並將取得成本與該市場公允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商譽,並進行攤消。權益結合法將企業的海外重組的主體,即海外控股公司視為境內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延續,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按原來的賬面價值記錄,不確認商譽,即認為海外控股公司僅系境內企業的延續。
購買法和權益法的最大區別在於其對海外控股公司的財務影響不同。在購買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資產與負債必須以公允市場價值反映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上,成本與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部分確認為商譽攤消。權益法下則不存在此問題。由此,對上市主體在將來會計期間的收益會產生較大差異,從而影響投資者對公司的投資熱情。由於兩種方式下對企業的不同財務影響,美國會計准則對權益結合法的選擇,一貫持限制態度,並於最近取消了在企業合並過程中權益結合法的應用,僅在重組存在共同控制,並滿足特定標准和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適用權益結合法。因此,如何能夠結合FASB 141的要求進行海外重組,特別是私募,對上市主體的財務後果具有直接的影響。
由於海外重組的具體情況不同,重組前後企業的財務結果可能大相徑庭。為避免由於上述財務處理而使公司的經營業績出現較大的變化,進而影響上市進程,在海外重組方案的策劃和實施過程中,我們建議應積極引進精通美國會計准則並具有實務經營的財務顧問參與策劃並形成海外重組方案。
FIN46是FASB對在無法根據傳統的投票表決權方式來決定財務報表合並與否的情況下,關於如何通過確定可變利益實體(VIE),並據此將其合並到母公司財務報表的情況。如果一個實體,盡管與另一個實體不存在股權上的控制關系,但是,其收益和風險均完全取決於該另一實體,則該實體構成另一實體的VIE,雙方報表應當合並。VIE的確定,通常應滿足如下兩個標准:第一,VIE的風險資本明顯不足,即其所有的資本如果沒有合並方(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另外提供財務支持,企業經營將無以為繼;第二,VIE的股東僅為法律名義上的股東,並不能享有實際上的投票表決權,同時,其對公司的虧損也因合並方的承擔或擔保而得到豁免,其對公司的經營效果沒有真正股東意義上的利害關系,對VIE公司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也不享有分配權。在符合上述兩種條件的情況下,該公司應當與實際控制它的母公司合並財務報表。
在紅籌上市過程中,通常將FIN 46作為對境內企業所從事的行業屬於特許行業,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況下海外重組方案的會計基礎。由於海外控股公司作為外商不能直接進入境內企業所在的行業,並全資或控股該境內企業,因此,通常由原股東名義上持有境內企業,同時,由海外控股公司通過自己直接或在境內設立外資企業,壟斷該境內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控制境內企業的全部收入和利潤。除有極少的利潤留存在公司外,其餘全部收入和利潤通過各種經營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時,境內公司董事會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並對境內公司原有股東股權設定質押,以實現對境內公司股權和董事會的絕對控制。通過上面的一系列安排,雖然在法律上境內企業仍然視作獨立的內資企業,不會違反關於外資轉入限制的規定,但是,該公司實際上一切經營及其相應的資產、收入和利潤均歸海外控股公司,並由海外控股公司實際控制。在此種情況下,境內企業滿足了上述VIE的標准,即該VIE應合並進入海外控股公司的報表范圍。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互聯網企業,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過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組的

http://www.i918.cn/news/20060701/110729.html
中海油總經理傅成玉:中海油回歸A股不會太遠

對各界關注的中國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歸A股市場的問題,中海油總經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島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中海油將回歸A股市場,回歸還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國證監會的申請程序。
傅成玉說:「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最終都要回歸A股市場。這取決於兩方面因素,一是國內市場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業要加快進度。」他說,中海油回歸A股「不會太遠。現在有這個計劃,但時間還不好預測,因為這不完全由企業自己決定」。

⑦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在股權激勵上有何優劣式

股權激勵的模式大致有十種,即股票期權、期股、限制性股票(權)、虛擬股票(權)、股票(權)增值權、賬面價值增值權、業績股票、延遲支付、管理層收購及員工持股計劃等,常用的有六種,即股票期權、期股、限制性股票(權)、虛擬股票(權)、股票(權)增值權、業績股票。

小編為大家選擇了六種常用的股權激勵模式及優缺點介紹:

(一)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模式是國際上一種最為經典、使用最為廣泛的股權激勵模式。是在期貨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衍生性金融工具。期權實質上是在金融領域中將權利和義務分開進行定價,使得權利的受讓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於是否交易行使權利,即可以選擇行權,也可以選擇放棄行權,但義務方(上市公司)必須履行。

其內容要點是:公司經股東大會同意,將預留的已發行未公開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認股權作為 「一攬子」報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確定的某一期權價格有條件地無償授予或獎勵給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股票期權的享有者可在規定的時期內做出行權、兌現等選擇。設計和實施股票期權模式,要求公司必須是公眾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資實施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並要求具有一個股價能基本反映股票內在價值、運作比較規范、秩序良好的資本市場載體。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聯想集團和方正科技等,實行的就是股票期權激勵模式。

優點:

1、具有長期激勵效果;

2、可降低委託代理成本;

3、可提升公司業績;

4、可增加投資者信心。

缺點:

1、管理者為自身利益而用不法手段抬高股價;

2、管理者與員工的工資差距進一步加大。

(二)期股

期股是激勵對象(包括管理層、核心團隊)通過部分首付、分期還款而擁有企業股份的一種股權激勵工具。可以有效解決經理人購買股份一次性支付現金不足的問題。通常是企業貸款給激勵對象作為其股份投入,激勵對象對股份有所有權、表決權和分紅權。但所有權是虛的,只有把購買期股的貸款還清後才能實際擁有。表決權和分紅權是實的,但是所分得的紅利在償還全部期股價款之前不能取走。

要想將期股變為實股(工商局登記注冊的股份或股票登記部門登記的股票),激勵對象必須把企業經營好,使其有可供分配的紅利。如果企業經營不善,不僅期股不能變成實股,投入的本金都可能收不回。與股票期權相比,期股對激勵對象的約束性更強。

優點:

1、股票增值與企業增值密切相關。由於激勵對象持有的股票價值與企業資產和經營效益直接相關,這就促使激勵對象更為關注企業的長遠發展和長期得益。而股票收益難於在短期內兌現,從而有效避免了激勵對象的短期行為。

2、有效解決激勵對象購買股票時資金不足的問題。期股既可以通過個人現有資金出資購買,也可以通過貸款購買,還可以通過年薪收入、分紅等支付,實現以未來可獲得的股份和收益來激勵其現在更努力工作的初衷。

3、防止收入差距實然拉大對企業內部的沖擊。期權的收益獲得是漸進的,分散的,可以是任期屆滿或在任期屆滿後若干年一次性兌現,也可以是每年按一定比例勻速或加速兌現。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由於一次性使激勵對象一夜暴富,導致內部員工貧富差距過大的問題,有利於企業內部的穩定。

缺點:

激勵對象的股票收益難以在短期內兌現,且承擔和現有股東同樣的風險。

(三)限制性股票(權)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公司將一定的股份數量無償或者收取象徵性費用後授予激勵對象,但同時會對這種股票的權利進行限制。即,激勵對象不得隨意處置股票,只有在規定的服務期限後或完成特定業績目標時,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否則,公司有權將免費贈與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以激勵對象購買時的價格回購。而在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這就意味著在設計方案時對獲得條件的設計只能是局限於該上市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及指標。

若用於非上市公司當中則稱為「限制性股份」。公司採用限制性股票肌,目的就是為了激勵核心團隊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某個或某些長期戰略目標中。

優點:

1、留住關鍵人才的限制條件主要是服務較長的年限,有利於激勵核心團隊將更多時間和精力投入到某個或某些長期戰略目標中;

2、激勵對象一般不需要支付現金購買或者只是象徵性地支付一部分。

缺點:

1、業績目標或股價的科學確定比較困難;

2、企業的現金流壓力較大。

(四)虛擬股票(權)

虛擬股票(Phantom Stocks)。虛擬股票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並非公司真正的股票,但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如果實現公司的業績目標,則被授予者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但沒有所有權和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公司時自動失效。在虛擬股票持有人實現既定目標條件下,公司支付給持有人收益時,既可以支付現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現金相結合。虛擬股票將股份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分離,持有人只有股份的分紅權和增值收益權,而沒有所有權和表決權。當然授予虛擬股票也不需要到工商部門或證券交易部門登記,不用更改公司章程,操作方便。但由於這些方式實質上不涉及公司股票的所有權授予,只是獎金的延期支付,短期激勵效果較好,長期激勵效果並不明顯。

虛擬股權激勵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股權形式的虛擬化。虛擬股權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企業股權。公司為了很好地激勵核心員工,在公司內部無償地派發一定數量的虛擬股份給公司核心員工,其持有者可以按照虛擬股權的數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稅後利潤的分配。

第二,股東權益的不完整性。虛擬股權的持有者只能享受到分紅收益權,即按照持有虛擬股權的數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稅後利潤分配的權利,而不能享受普通股股東的權益(如表決權、分配權等) 所以虛擬股權的持有者會更多地關注企業經營狀況及企業利潤的情況。

第三,與購買實有股權或股票不同,虛擬股權由公司無償贈送或以獎勵的方式發放給特定員工,不需員工出資。

虛擬股票與股票期權的區別:

(1)相對於股票期權,虛擬股票並不是實質上認購了公司的股票,它實際上是獲取企業的未來分紅的憑證或權利。

(2)在虛擬股票的激勵模式中,其持有人的收益是現金或等值的股票;而在企業實施股票期權條件下,企業不用支付現金,但個人在行權時則要通過支付現金獲得股票。

(3)報酬風險不同。只要企業在正常盈利條件下,虛擬股票的持有人就可以獲得一定的收益;而股票期權只有在行權之時股票價格高於行權價,持有人才能獲得股票市價和行權價的價差帶來的收益。

優點:

1、它實質上是一種享有企業分紅權的憑證,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權利,因此,虛擬股票的發放不影響公司的總資本和股本結構;

2、虛擬股票具有內在的激勵作用。虛擬股票的持有人通過自身的努力去經營管理好企業,使企業不斷地盈利,進而取得更多的分紅收益,公司的業績越好,其收益越多;同時,虛擬股票激勵模式還可以避免因股票市場不可確定因素造成公司股票價格異常下跌對虛擬股票持有人收益的影響。

3、虛擬股票操作方便,只要擬定一個內部協議就可以了,也不會影響股權結構,也無需考慮激勵股票的來源問題。

缺點:

激勵對象可能因考慮分紅,減少甚至於不實行企業資本公積金的積累,而過分地關注企業的短期利益。另外,在這種模式下的企業分紅意願強烈,導致公司的現金支付壓力比較大。

(五)股票(權)增值權

股票增值權(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簡稱:SARs)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一定的時期和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權)價格上升所帶來的收益的權利。股權激勵對象不實際擁有股票,也不擁有股東表決權、配股權、分紅權,股票增值權不能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激勵對象不用為行權付出現金,行權後獲得現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激勵對象不用實際買賣股票,僅通過模擬股票認股權方式獲得股票增值權。如,A公司2012年1月1日授予公司副總經理張三60萬股票增值權,每股價值2元,由於實施了有效的股權激勵,公司上下齊心努力,加速發展,A公司2014年12月31日,每股價值變成5元,即每股價值增加3元(5元-3元),A公司張三2014年12月31日所獲得的股票(權)增值權為180萬元(60萬股*3元/股)。

股票增值權和股票期權的區別

1、激勵標的物的選擇不同。股票期權的激勵標的物是企業的股票,激勵對象在行權後可以獲得完整的股東權益,成為注冊股東。而股票增值權是一種虛擬股權激勵工具,激勵標的物僅僅是二級市場股價和激勵對象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價的升值收益,並不能真正獲取企業的股票。非上市公司是激勵對象授予的股權價值增加部分的收益。

2、激勵對象收益來源不同。股票期權採用「企業請客,市場買單」的方式,激勵對象獲得的收益由市場進行支付,而股票增值權採用「企業請客,企業買單」的方式,激勵對象的收益由企業用現金進行支付,其實質是企業獎金的延期支付。

優點:

1、激勵對象不用現金購買股票。

2、無需要去證監會審批,也不用去工商局變更登記、修改公司章程。

缺點:

1、資本市場的弱有效性,二級市場的股價不能反應上市公司股票的真實價值,使股價與經營者業績關聯不大。

2、公司的現金流壓力較大。

(六)業績股票

業績股票指在年初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業績目標,如果激勵對象到年末時達到預定的目標,則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股票。業績股票的流通變現通常有時間和數量限制。激勵對象在以後的若干年內經業績考核通過後可以獲准兌現規定比例的業績股票,如果未能通過業績考核或出現有損公司的行為、非正常離任等情況,則其未兌現部分的業績股票將被取消。

特點:

1、高管人員的年度激勵獎金建立在公司當年的經營業績基礎之上,直接與當年利潤掛鉤,一般與當年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相聯系;公司每年根據高管的表現,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

2、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獎金在一開始就全部或部分轉化為本公司的股票,實際上在股票購買上有一定的強制性。

3、高層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行權時間上均有一定限制。 在業績股票激勵方案的設計中,應注意激勵范圍和激勵力度的確定是否合適。激勵范圍和激勵力度太大,則激勵成本上升,對公司和股東而言,收益不明顯,現金流的壓力也會增大;而激勵范圍和激勵力度太小,激勵成本和現金流壓力減小了,但激勵效果也很可能減弱了。因此公司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找到激勵成本、現金流壓力和激勵效果之間的平衡點。一般而言,激勵范圍以高管和骨幹員工較為適宜,激勵力度對於傳統行業的企業而言可以低一點,對於高科技企業而言應相對要高一些。

優點:

1、能夠激勵公司高管人員努力完成業績目標。為了獲得股票形式的激勵收益,激勵對象會努力地去完成公司預定的業績目標;激勵對象獲得激勵股票後便成為公司的股東,與原股東有了共同利益,更會倍加努力地去提升公司的業績,進而獲得因公司股價上漲帶來的更多收益。

2、具有較強的約束作用。激勵對象獲得獎勵的前提是實現一定的業績目標,並且收入是在將來逐步兌現;如果激勵對象未通過年度考核,出現有損公司行為、非正常調離等,激勵對象將受風險抵押金的懲罰或被取消激勵股票,退出成本較大。

3、業績股票符合國內現有法律法規,所受的政策限制較少,符合國際慣例,比較規范,經股東大會通過即可實行,操作性強。

4、對於激勵對象而言,在業績股票激勵模式下,其工作績效與所獲激勵之間的聯系是直接而緊密的,且業績股票的獲得僅決定於其工作績效,幾乎不涉及到股市風險等激勵對象不可控制的因素。另外,在這種模式下,激勵對象最終所獲得的收益與股價有一定的關系,可以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的放大作用,激勵力度較大。

5、對於股東而言,業績股票激勵模式對激勵對象有嚴格的業績目標約束,權、責、利的對稱性較好,能形成股東與激勵對象雙贏的格局,故激勵方案較易為股東大會所接受和通過。

缺點:

1、公司的業績目標確定的科學性很難保證,容易導致公司高管人員為獲得業績股票而弄虛作假。

2、高管拋售股票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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