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國股票實行什麼制
我國股票實行的是核准制與注冊制相結合。
詳細解釋如下:
一、核准制
核准制是一種介於審批制與注冊制之間的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企業發行股票需要經過監管機構的審核,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和規范。審核內容包括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市場前景等。只有當企業滿足監管機構設定的條件,才能獲得發行股票的核准。這種制度對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二、注冊制
注冊制是一種相對市場化的股票發行制度。在注冊制下,企業的股票發行申請只需在監管部門進行注冊,並依法公開各種信息。注冊制的實施主要依賴於企業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和質量,以及對投資者自主判斷的保護。這一制度強調市場的自我選擇和約束功能,有助於促進資本市場的活躍和效率提升。
三、核准制與注冊制的結合
在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正在逐步從核准制過渡到注冊制。這種過渡並不是簡單的替代,而是根據企業的性質、規模和市場狀況,有針對性地選擇適用核准制或注冊制。例如,對於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國有企業,可能仍然需要採取更為嚴格的核准制。而對於其他類型的企業,則更多地採用注冊制,以更好地發揮市場的作用。這種結合的方式旨在平衡市場自由度和監管力度,以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總的來說,我國股票實行的制度是結合核准制與注冊制的綜合制度,既確保了市場監管的有效性,又促進了資本市場的活力和效率提升。這一制度的實施,有助於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⑵ 我國現行股票發行制度
法律分析: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
審批制是一國在股票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採用行政和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的一種發行制度。
核准制則是介於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