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股票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股票及其投資收益,一般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若是婚前一方用個人購買的股票,原則上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與另一方無關,但是婚內獲得的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⑵ 婚前財產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投資股票的,屬於該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但投資該股票獲得的投資收益,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若婚後一方投資股票的,投資的股票與收益一般認為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⑶ 股票收益算不算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股票收益屬於共同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⑷ 股票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法律分析:股票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股票屬於投資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後對於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夫妻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夫妻共同財產還有工資、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⑸ 婚前個人財產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屬於,婚前股票部分屬個人財產,婚後股票增值收入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收益,除孳息與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增值是投資收益,該案中,某男婚後不僅在所持股票的公司工作,而且也積極的進行管理,因此股票的增值傾注了某男對A公司的智力和體力勞動和其他成本。同時,股票增值部分不屬於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關系所得收益,一般是租金和利息最為常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⑹ 股票收益分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股票收益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一方或者雙方投資的股票獲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經獲得的收益,婚期所獲得的那一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⑺ 股票收益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嗎
法律分析:對於股票婚後增值部分,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對方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並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權要求法院將此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⑻ 婚後炒股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後炒股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炒股收益屬於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投資收益。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對於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的權利。所以由此可知婚後炒股收益作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投資收益,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⑼ 股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股票收益屬於共同財產。
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拓展資料】
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是約定無效的主要是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公司股權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和婚後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歸所有權人。夫妻雙方婚後以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股權,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分割。
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後取得的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婚後所得孳息、增值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經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後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後付出了勞動的租金、經炒作後增值的股票等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該問題的處理應區別對待,應以是否付出勞動為標准,來衡量婚前或婚後財產。
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收益時,對婚前就開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夫妻,一方婚後所得收益的歸屬問題,需要考慮的是:應當考慮這類經營收益在時間上的特殊性,依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將這種跨越婚前婚後兩個階段的經營收益定性為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溶合。應考慮經營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過經營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於維持和發展生產經營,對這部分經營收益,應根據經營者的情況而定。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單獨經營,或由一方與他人經營的,則應允許由從事經營的夫妻一方在生產經營需要的范圍內擁有獨立支配的權利。
綜上所述,如果是在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後也沒有增加其他操作而產生的股票的增值的,那麼這部分增值會視為個人的婚前財產的自然增值,但是如果婚後對股票有積極的操作管理,那麼增值部分會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