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定向增發和結構化定向增發
定向增發,也叫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股票,一般認為它同常見的私募股權投資有相同之處。定向增發對於發行方來講是一種增資擴融,對於購買方來講是一種股權投資。定向增發有著很大的投資機會,定向增發發行價較二級市場往往有一定的折扣,且定增募集資金有利於上市公司的發展,反過來會助力上市公司股價,因而現在越來越多的私募產品參與到定向增發中來,希望能從中掘金。
所謂結構化定增是指採取「優先」與「劣後」安排:大部分投資者充當「優先順序」投資者,提供優先順序資金,享受固定收益或有限度的浮動收益;小部分人充當「劣後」角色,承擔投資風險,並享受剩餘收益。金融機構通過成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募集優先順序與劣後資金,用於認購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發行的股份。
『貳』 定增杠桿比例要求
比例不能超過1:1
知情人士透露,監管機構此番窗口指導,其目的在於和證監會的要求保持一致。7月14日,證監會公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要求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1倍。今年3月銀監會下發的58號文要求,結構化股票投資信託產品杠桿比例,優先受益人與劣後受益人投資資金配置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1,最高不超過2:1。業內人士表示,監管機構此次進行窗口指導,已實質將結構化股票信託的杠桿比例從2:1降至1:1,與證監會體系下資管產品杠桿比例要求一致。
不過,截至發稿時,仍有多家其他區域信託公司表示,尚未收到類似監管意見。西部某信託公司相關負責人透露,早在58號文下發之初,該地銀監局就要求此類業務杠桿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1,若開展2:1杠桿比例的業務,需具體業務具體溝通。
『叄』 什麼是結構化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產品
結構化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產品也說屬於信託產品的一種。也是屬於信託機構為投資者提供了低風險、穩定收入回報的金融理財產品。但是結構化信託理財產品與一般信託產品的不同,主要就在於「結構」上。目前,國內信託公司設計的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理財產品具有幾個可識別的特徵:
首先,在信託計劃的委託人上採用「一般/優先」模式。社會投資者是優先受益權委託人,一般受益權委託人則為機構投資者。「一般/優先」模式使委託人的收益與風險成正比。從理論上說,初始信託資金由優先受益權資金和一般受益權資金按一定比例配比。
其次,在風險承擔上,一般受益權委託人(一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託資金承擔有限風險在先,而優先受益權委託人(優先受益人)承擔相對較低的風險在後;在收益分配上,優先受益人則優先於一般受益人。結構化信託理財產品的避震功能也就體現於此,當該信託計劃出現較大的風險並由此造成虧損時,機構投資者的資金沖鋒在前,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與此相對應,當投資獲得豐厚回報時,機構投資者的收益也要比個人投資者多得多。
此外,「結構」還體現在投資模式上。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產品就是投資的多元組合,此類產品可以投資股票、基金、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多種有價證券,具體的投資比例由該信託的投資團隊掌握。
結構化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產品由信託公司發起,期限固定,一般為1到2年。不同的結構化收益對應不同的風險。
具體參考結構化信託產品:http://ke..com/view/11793199.htm
『肆』 結構化信託投資股票為什麼20
是因為在信託計劃的委託人上採用「一般優先」模式。社會投資者是優先受益權委託人,一般受益權委託人則為機構投資者。「一般優先」模式使委託人的收益與風險成正比。兩部分比例一般不超過2:1。結構化產品主要為不同風險偏好的客戶提供不同層級的收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
在收益分配上,優先受益人則優先於一般受益人。結構化信託理財產品的避震功能也就體現於此,當該信託計劃出現較大的風險並由此造成虧損時,機構投資者的資金沖鋒在前,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4)結構化股票投資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託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願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託。
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對金融產品的要素定義是否趨同,在財務、風險、信息、賬戶、資產等管理方面所遵循的制度和做法是否一致,或者是否可以相互接軌。
以一家銀行作為發起機構、以一家信託投資公司作為受託機構,辦理一項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那麼受託機構對特定目的信託項目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應和發起機構、和服務商都應是彼此一致或是順暢銜接的。
『伍』 發行銳減帶來什麼積極影響
發行銳減近4成 信託業或現拐點
監管態勢讓信託業感到寒意濃濃。數據顯示,一季度,信託產品新發行數量環比銳減近4成,收益率則繼續延續去年以來的上漲趨勢,平均預期收益率超過7%。
Wind統計數據顯示,一季度信託行業發行產品1453隻,同比減少24.5%,環比減少39.2%。其中,653隻產品披露了信託規模,合計1397.03億元,平均規模2.14億元。總體來看,信託規模小於1000萬元的產品有32隻,主要是證券投資類產品;信託規模大於10億元的有18隻,主要以權益投資信託為主。
在發行的1453隻產品中,296隻信託產品公布了預期收益率,其中,最高的為10.2%,最低的為4.3%,平均預期收益率約為7.29%,環比增加0.2個百分點,同比增加1.04個百分點。其中,股權投資和貸款類信託預期收益率普遍高於其他類型產品,證券投資類信託相較其他處於較低水平。值得注意的是,296隻信託產品中,預期收益率超過10%的產品有3隻,均為中糧信託貸款類信託產品;預期收益率低於5%的產品有2支,均為中航信託產品。
另外,記者發現2月份投資於各個領域的信託產品收益率總體上升較快。其中,1年到2年期的金融領域信託產品收益率上漲最快,環比上升1.52個百分點;3年期以上的基礎設施信託產品收益率亦上升1.41個百分點至9.50%。
「去年嚴監管後,信託就面臨一些缺資金的情況,之前還有人主動詢問是否做項目。」北京某信託人士向記者坦言,無論從新發行產品整體看,還是從不同資金運用方式看,信託產品預期收益率都呈現不斷上揚的趨勢。他判斷,未來信託產品收益率很可能繼續保持這種小幅上升的趨勢。
不過,普益標准相關報告認為,「強監管和信託行業轉型發展的大背景,無法支撐信託產品收益率持續上升。與此同時,信託產品創新型業務的不確定性也較難支撐收益率上升。事實上,相較前兩年,信託業營收和利潤增速持續下滑,已跌至個位數,近期產品收益率上升主要受資金面緊張影響。」
罰單頻開 傳統業務受沖擊
3月2日,中國銀監會深圳銀監局發布(深銀監罰決字〔2018〕12號)行政處罰決定,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違規向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放貸,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罰款人民幣30萬元。
這不是平安信託第一次違規受罰,平安信託也不是今年一季度第一個受罰的信託公司。根據銀保監會網站公開的處罰信息顯示,一季度,包括平安信託、安信信託、中原信託、華潤深國投信託等8家信託公司接到11張罰單。這也是繼去年22張罰單後,信託公司再次「吃單」密集期。
從違規原因看,監管機構開出的罰單幾乎涵蓋信託產品存續的全過程,比如:信託資金投向違規(固有財產股權投資、資金池項目、融資平台貸款業務未直接對項目等)、交易結構涉及違規(政信項目違規擔保、杠桿比例超限等)、內控管理不合規(注冊資本變更未審批、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信息披露不合規(向委託人披露信息有遺漏等)。
「幾十萬的罰款金額對信託公司財務影響不大,但卻對展業產生了重大的負面影響。處罰不僅影響信託公司的行業評級和監管評級,還將限制部分業務開展,如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承銷資格,擔任特定目的受託機構、開展受託境外理財業務、受託管理社保基金信託資產等。」百瑞信託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研究員谷曉明表示。在她看來,目前信託監管強度依然不減,今年信託公司合規風險不容小覷。
事實上,今年信託監管多項政策密集落地,銀信、結構化股票投資、房地產、政信等信託業務均受到影響。1月5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銀監發〔2018〕2號),明確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受託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其他債務性資金和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等發放委託貸款。1月11日,有關部門停止了所有集合類和基金類一對多投向的信託委託貸款項目的備案工作。與此同時,北京和上海等銀監部門已經對信託公司進行了窗口指導,要求規范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類業務,暫停設置有中間級的結構化證券投資業務。
在此背景下,不少信託公司也開始收緊政信類合作項目,加大存量政信產品風險排查力度。截至今年1月31日,事務管理類的信託資產規模為15.45萬億元,比年初減少1959億元,其中銀信通道業務較年初減少了1137億元。
「按這個監管態勢,如果事務管理類全年負增長,行業資產規模增長將受到較大拖累。今年可能呈現為規模增長緩慢,業績小幅增長。因為雖然量的增速是下降,但是價格上去了。」資深信託研究員袁吉偉稱。
轉型升級 回歸行業本源
實際上,今年以來信託業的監管政策、經營環境、競爭格局、業務模式和風險狀況等都正在發生深刻變化。
「現在監管定調防風險、去杠桿,如果信託還是用傳統方式做通道業務、房地產開發貸款業務、政府融資平台,那是不行的。」 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稱,「今年信託業實際已經進入剛性轉型期,信託公司主動轉要轉,被動轉也要轉。」
記者了解到,去年各信託公司在信託業務回歸本源的方針指引下,積極開展轉型性業務,各信託公司推陳出新,推出了多種與實體經濟需求和本源要求相適應的信託業務,如投貸聯動、資產證券化、產業基金、消費信託、慈善信託、綠色信託等,主動管理能力得到了進一步提升。
在業內專家看來,今年信託業只有更積極地推進信託公司業務轉型,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嚴守合規經營底線,提升主動管理能力,回歸信託本源,才能實現行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從當前競爭格局來看,大型信託公司主動管理能力優勢凸顯,業務布局更加廣泛,市場品牌更加顯著,致力於打造綜合化、全周期的金融服務平台,以搶占更多市場份額。中小型信託公司更有必要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與創新能力,重點聚焦幾個行業領域,深耕細作,成為行業權威,才有脫穎而出的機會。」西南財經大學信託與理財研究所報告指出。
而在谷曉明看來,信託登記系統上線運行後,實現了全線上信託登記申請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息公示制度,對有效防範化解行業風險已經起到了積極作用,「4月8日,中國信登已正式啟動2017年度信託登記評價,制定了信託登記評價制度與評價表,將對信託公司通過信託登記系統進行信託產品登記報送的完整性、及時性、准確性和配合程度,以及其他登記相關工作進行綜合評價。目前,中信登正在督促各信託公司按照監管規定於6月30日前完成全景補報,加快推進電子認證系統、數據報文報送等提高登記便利性工作的進程。」
來源:經濟參考報
『陸』 結構化理財產品是什麼
結構性理財產品是指通過某種約定,在客戶普通存款的基礎上加入一定的衍生產品結構,將理財收益與國際、國內金融市場各類參數掛鉤,例如匯率、利率、債券、一攬子股票、基金、指數等。從而使投資者在結構性理財產品到期保本的同時,有機會獲得比傳統存款更高的收益。
結構型理財產品的主要類型:
結構型理財產品的回報率通常取決於掛鉤資產(掛鉤標的)的表現。根據掛鉤資產的屬性,結構型理財產品大致可以細分為外匯掛鉤類、指數掛鉤類、股票掛鉤類和商品掛鉤類等。
①外匯掛鉤類產品的回報率取決於一組或多組外匯的匯率走勢,即掛鉤標的是一組或多組外匯的匯率。
②利率掛鉤類理財產品與境內外貨幣的利率相掛鉤,產品的收益取決於產品結構和利率走勢。
③債券掛鉤類理財產品主要是在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上進行交換和交易,並由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特點是收益不高,但非常穩定,期限固定,不得提前支取。
④股票掛鉤類理財產品又稱聯動式投資產品,是指通過金融工程技術,針對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不同預期,以拆解或組合衍生性金融產品(如股票、一籃子股票、指數等),並搭配零息債券的方式組合而成的各種報酬形態的金融產品。
『柒』 什麼是結構化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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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結構化行情怎麼理解
結構性行情是指部分股票板塊上漲,而絕大多數的股票板塊跟隨小漲或根本不漲的市場行情。
股民們都熟知一句話,「外行看大盤,內行看產業,高手精個股」,這句話對於今年的股市而言十分之貼切。在結構性行情這個大前提下,看準行業,精選個股才是下半年的投資要點。
首先,行業選擇的要點是把握市場行情的主脈搏,將熱點行情的演變當作一個整體來研究和分析,而不能割裂開熱點板塊。通過對熱點的整體研判,才能清楚地了解行情的主線。
而從行業屬性來看,每一輪行情的做多主線必定伴隨著相關利好政策的出台,跟隨政策熱點才是投資的重點方向。因此,基本面和消息面的分析都很重要,密切注意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控變化對於具體行業的影響,對於國家政策扶持的產業應重點關注。
其次,個股的挑選對於投資的成敗更為關鍵,畢竟行業的整體性趨勢並不能完全代表所有個股的表現,而投資者的最終贏利是取決於選擇的個股走勢。在鎖定了目標板塊之後,便需要從一籃子同類型股票中挑選出好股票,其實也等同於挑選出最有實力及潛力的公司,即龍頭企業。
『玖』 證券結構化信託,投資單一股票品種,不得超過該信託資產凈值的20%,請問這條規定是來自哪條法律法規
見第九條。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信託公司結構化信託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通[2010]2號)
中國銀監會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為規范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保護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信託公司依法進行業務創新和培養自主管理能力,確保結構化信託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結構化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託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按照分層配置中的優先與劣後安排進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願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託業務。
本通知中,享有優先受益權的信託產品投資者稱為優先受益人,享有劣後受益權的信託產品投資者稱為劣後受益人。
二、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應當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
(二)風險與收益相匹配原則。
(三)充分信息披露原則。
(四)公平公正,注重保護優先受益人合法利益原則。
三、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應當培養並建立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專業團隊及保障系統,完善規章制度,加強IT 系統建設,不斷提高結構化信託產品的設計水平、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打造結構化信託產品品牌。
四、結構化信託產品的投資者應是具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
信託公司在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前應對信託投資者進行風險適應性評估,了解其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並對本金損失風險等各項投資風險予以充分揭示。信託公司應對劣後受益人就強制平倉、本金發生重大損失等風險進行特別揭示。
五、結構化信託業務中的劣後受益人,應當是符合《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且參與單個結構化信託業務的金額不得低於100 萬元人民幣。
六、結構化信託業務的產品設計:
(一)結構化信託業務產品的優先受益人與劣後受益人投資資金配置比例大小應與信託產品基礎資產的風險高低相匹配,但劣後受益權比重不宜過低。
(二)信託公司進行結構化信託業務產品設計時,應對每一隻信託產品撰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對受益權的結構化分層、風險控制措施、劣後受益人的盡職調查過程和結論、信託計劃推介方案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信託公司應當合理安排結構化信託業務各參與主體在投資者管理中的地位與職責,明確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投資顧問(若有)等參與主體的許可權、責任和風險。
(四)結構化信託業務運作過程中,信託公司可以允許劣後受益人在信託文件約定的情形出現時追加資金。
七、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受託人的專業優勢為自身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其他信託當事人的利益。
(二)利用受託人地位從事不當關聯交易或進行不當利益輸送。
(三)信託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信託業務的結構化設計謀取不當利益。
(四)以利益相關人作為劣後受益人,利益相關人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公司及其全體員工、信託公司股東等。
(五)以商業銀行個人理財資金投資劣後受益權。
(六)銀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結構化信託業務劣後受益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為他人代持劣後受益權。
(二)通過內幕信息交易、不當關聯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牟取利益。
(三)將享有的信託受益權在風險或收益確定後向第三方轉讓。
九、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明確證券投資的品種范圍和投資比例。可根據各類證券投資品種的流動性差異設置不同的投資比例限制,但單個信託產品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過該信託產品資產凈值的20%。
(二)科學合理地設置止損線。止損線的設置應當參考受益權分層結構的資金配比,經過嚴格的壓力測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範優先受益權受到損失的風險。
(三)配備足夠的證券交易操作人員並逐日盯市。當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產品凈值跌至止損線或以下時,應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進行平倉處理。
十、信託公司應就結構化信託產品的開發與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溝通機制,並按季報送上季度開展的結構化信託產品情況報告,報告至少包括每個結構化信託產品的規模、分層設計情況、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比例限制以及每個劣後受益人的名稱及認購金額等。
十一、各銀監局應切實加強對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的監管。對未按有關法規和本通知要求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應責令其改正,並限制或暫停其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情節嚴重的,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十二、中國信託業協會可根據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的實際情況,制訂相關行業標准和自律公約。
本通知自2010 年2 月10 日起實施。
請各銀監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相關銀監分局及信託公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