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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發行股票

發布時間:2022-07-10 01:57:55

A.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強化投資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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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為什麼中外合資企業不能在國內上市

中外合資企業上市面臨法律沖突 在中外合資企業的上市過程中,由於中外合資企業所適用的法律不同,使得中外合資企業在從一個由主要股東控制的公司向一個公眾持股的上市公司的轉變過程中,需要解決一些法律沖突和差異。這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方面的沖突與差異 法律基礎的差異中外合資企業適用的法律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而上市公司適用的是《公司法》,雖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均規定有關的公司組織形式,但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對於中外合資企業應首先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制定於1979年7月,1990年及2001 年進行了二次較大的修正。《公司法》制訂於1993年12月,1999年12月進行了一次修正,2004、2005年進行了修正。二個法律之間的內容有較大差異,因此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產生了一些法律沖突。主要有如下方面: 1、公司的組織形式。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 中外合資企業法定的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而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須是股份有限公司。這一法律沖突是通過《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 1995年第1號)的行政規章的形式來解決,但在法律效力上仍存在著。 中外合資企業的法定組織形式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來確認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2、公司的權力機構。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而《公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因此中外合資企業改組成股份公司後,需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將公司的權力機構確定為股東會,並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建立股東大會的召集與決策程序。 3、董事的產生不同。中外合資企業董事的產生採用委派制即由股東委派產生,而上市公司的董事則是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這種董事產生方式的不同造成在工作中董事的立場存在沖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董事應當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為其工作出發點;而中外合資企業由於董事是由股東委派的特點決定,其董事必然是以所派出的股東的利益最大化為其工作出發點。這是中外合資企業成為一個公眾持股的上市公司過程中遇到的一個重要的觀念和法律問題。董事的產生不同也影響著董事會決策上的公正性。所以在中外合資企業成為上市公司過程中董事的立場的轉換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也是承銷中外合資公司股票的證券公司、為上市公司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協助公司解決的觀念和法律問題。 4、權力機構的召集和決策程序不一樣。 由於中外合資企業沒有股東大會因此不存在召開股東會的程序,而上市公司由於是一個公眾性的公司,因此對股東大會的召開有非常嚴格的程序性法律規定,如提前30天發出通知、規定股東登記日、對於列入股東大會的議案應事先公布等。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會是權力機構,其決定的內容與作為股份公司的董事會職權存在區別。中外合資企業作為有限公司,董事會不需要對社會公眾負責,所以其董事會的召開程序和決定的內容不需要進行公告,而由其章程進行規定。 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沒有規定公司須設立監事會, 而上市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是必設機構。所以中外合資企業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需要成立監事會。 公司成立的程序不一致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需要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或其授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而《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這里存在著一個中外合資企業應由誰進行審批的問題,根據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1 號)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 工商登記機構有差異,中外合資企業的登記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而上市公司的登記注冊則是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外合資企業可以採用先注冊登記成立公司,而後進行注冊資本到位並驗資,這種情況將會導致公司成立經營的時間和注冊資本的到位時間不一致。我們認為,只要中外合資公司經營合法,注冊資金到位時間晚於公司成立時間不會影響公司的經營業績的連續計算,因為,中外合資企業上市與其他上市公司一樣是需要具備連續三年盈利的經營業績,如果中外合資企業在成立後能連續三年實現盈利,則注冊資金到位遲於公司成立時間並不影響中外合資企業根據中國法律所擁有的法人資格,當然也不會影響盈利的計算。 權力機構決議的效力不一致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後,若涉及公司的合同和章程的修改,則需要經過原審批機構的批准程序,而上市公司則由按法定程序召開的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即可生效。這個沖突會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上市公司帶來操作上的麻煩,也會與中外合資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後在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方面存在沖突。我們建議有關部門對中外合資的上市公司按規定需要進行批准生效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採用備案制或事後審查制的方法管理,以解決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在信息披露上與上市公司現有規定的沖突。 會計核算的差異 根據財政部財會[2001]62號《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在2002年1月1日之前中外合資企業在會計核算上適用的是《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而上市公司適用的是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二者會計制度存在一些差異,主要如下: 1、企業發展基金及儲備基金的提取。 在《外商投資企業制度》投資人權益中包括了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而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則是以盈餘公積金來反映。 2、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外商投資企業制度》設有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並作為流動負債進行核算;《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與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類似的法定公益金是在股東權益中進行核算。 3、在2002年1月1日以前, 中外合資企業適用的《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規定計提八項減值准備,所以中外合資改製成股份公司後需要計提八項減值准備並需要進行追溯調整。2002年1月1日後,外商投資企業將統一適用《企業會計制度》後將會使中外合資企業會計制度和上市公司在八項減值准備計提上與上市公司適用的會計制度基本一致。若中外合資企業改製成股份公司則在對其前三年的經營業績審計時需要計提八項准備並進行追溯調整。 4、長期投資的核算方面。 《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投資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或者股本總額25%以上,且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力的,也可以採用權益法。而《企業會計制度》則規定在對外投資占被投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上的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 2002年1月1日後,外商投資企業統一適用《企業會計制度》後將會使中外合資企業會計制度和上市公司適用的會計制度基本一致。 外方投資者的法律問題 中外合資企業有國外投資者的投資,而對於國外投資者的行為既與中外合資企業的上市的緊密相關,又涉及到與外國投資者相關的國家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有: 1、由於中外合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是依其所在地國家法律成立的法人, 因此其是否是一個合法設立並且延續的法人,對於中外合資企業上市後具有重要影響。中外合資企業上市時需要披露其外方股東依其注冊地法律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2、由於某些國家法律對本國企業向國外投資有限制性規定, 中外合資企業上市時需要披露外方股東所在國對其向中國投資是否具有法律限制、(如有)限制內容及其對中外合資上市公司的影響。 3、與中國公司對外投資一樣, 國外股東對中國企業進行投資也需要經過必要的決策程序,因此,中外合資企業上市時需要披露外方股東批准對中國進行投資的程序和批准情況。 4、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對向國外進行技術出口或投資都有各種形式的限制。 在中國投資的外國企業如對中國合資公司以技術出資或向中國合資公司進行技術轉讓的,則需要披露外方股東是否在所在國擁有技術等知識產權、是否依其所在國的法律可以在中國以技術進行投資或進行技術轉讓,如有限制則還需要向公眾披露這種限制對於上市公司的影響。 對於上述問題,由於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因此,我們建議,在中外合資企業上市中,若外方股東對合資企業控股或具有實質性影響的,應當聘請外方股東所在地的法律專業機構對上述問題出具專業的法律意見。在招股說明書中,應當考慮介紹主要外方股東所在地的國家的與本次上市有關的法律知識。

C. 為了投資其他公司向國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而發行股票是否為公開發行

取得雙方同意可以是公開也可以不公開。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中國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向金融機構貸款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D. 外企能在中國A股上市嗎

可以是可以,但問題是沒有那個外國公司到中國來上市

更多的都是投一個資本或者收購一個殼後立刻轉手套現賣掉

比如:湖北荊州地區的老牌國企公司,【活力二八】洗衣粉公司,後來破產賣給了日本人,後來這個公司的所屬權就是日本人的,後來日本人把公司殼直接轉手賣了接近2億(買來的時候不到1億)給一家光伏企業,這個公司現在叫【三安光電】

活力二八作為上市公司,有億短暫時間是屬於日本的

類似的事情還有百事可樂入股到匯源果汁,都已經把匯源果汁完全轉變成為美國的公司,結果證監會和國資局出來干澀,要把匯源果汁強制收購為國有企業,禁止賣給外國公司,於是匯源果汁在A股上市的計劃難產了,最後在香港上市,把股份還是賣給了百事可樂。

換句話說,在中國A股的上市公司是有的,只不過更多是有入股限制的,一般不能超過50%,如果是政治問題的,超過30%都不行,比如匯源果汁,上海汽車,東風汽車等,裡面的中葯技術都是小日本提供的,不說你也懂的。

E. 關於外資投資中國證券市場的法律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研究

內容提要:證券市場國際化使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的關聯性越來越強,加入WTO使得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步伐進一步加快。本文針對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障礙,對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機遇和挑戰進行分析,提出了較合理的戰略選擇。

證券市場國際化是指以證券為媒介的國際間資本流動,即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投資超越一國的界限,實現國際間的自由化,原來一國性的證券市場變成了國際性的證券市場。世界各主要證券市場已經呈現出明顯的國際化趨勢,這主要表現為世界各大證券交易所已擁有越來越多的外國上市公司、各國競相建立創業板市場、各國證券交易所尋求大聯盟。2000年,納斯達克上市的4829家公司中有429家外國公司;紐約交易所上市的2592家公司中有405家外國公司;倫敦交易所上市的外國公司佔全部上市公司的20%,外國公司的市值佔全部上市公司市值的66%;其他市場外國公司的比例分別為阿姆斯特丹40%,布魯塞爾42%,瑞士42%,紐西蘭34%。歐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魯塞爾三大交易所一直在尋求結盟;倫敦、法蘭克福、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也在探討合並;納斯達克近年來一直在嘗試將其市場延伸至日本東京和香港;新加坡證交所與美國證交所的合作也在擬議之中。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與開放,我國證券市場也逐步國際化,這使得我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的關聯程度提高,相互影響更加明顯。中國加入WTO以後,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步伐必將進一步加快。面對這一新的發展趨勢,我們要認真研究,針對當前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現狀,制訂全面合理的步驟與對策,最終實現我國證券市場的真正開放與發展。

一、證券市場國際化使中國證券市場

與國際證券市場關聯程度提高

從世界經濟的發展情況來看,經濟全球化使得各國的生產、貿易、市場等各方面都參與了國際分工,同時也帶動了籌資和投資的國際化。跨國公司作為經濟全球化的主要組織形式,為了獲取國際比較利益而進行的國際投資與國際融資,對證券市場國際化也提出了直接的要求。此外,資產選擇理論在國際范圍內的應用、寬松的金融市場環境、金融創新與投資工具的加速發展、會計制度的規范與統一、科學技術與證券交易技術的迅猛發展,都是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重要原因。

從我國經濟具體情況來看,我國在改革開放後,實行了更為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經濟發展速度令世人矚目。我國巨大的市場潛力和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國際投資者,他們不僅希望通過直接投資的形式參與我國的經濟建設,而且還希望通過證券市場來進行更深入、廣泛。靈活的投資。我國的上市公司和新興企業,也希望到海外證券市場籌資、投資,積極參與國際發展與競爭。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必將進一步發展。就當前情況來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已經對中國證券市場產生明顯的影響,這主要表現在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的關聯稷度日益提高。我國證券市場和國際證券市場在整體市場走勢、產業結構發展方面都表現了明顯的關聯性,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態勢日益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發展走向的重要背景和參考因素之一。

1.整體市場走勢頭聯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它一方面表明宏觀經濟走向決定股市,另一方面表明證券是宏觀經濟的先行指標,能夠提前反映經濟周期的變動。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狀況及其相關因素的變化都會在證券市場上顯現,而各國經濟貿易的關聯性使得國際化的各國證券市場整體市場走勢互相關聯,相互影響。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走勢尤其是作為世界經濟火車頭——美國證券市場的走勢,對世界各國的證券市場尤其是開放度高的證券市場的走勢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美國紐約證券市場的道瓊斯指數、NASDAQ指數已經成為對各國證券市場走勢預期的重要指標。經濟全球化使得證券市場波動性的溢出效應即市場價格上的波動性從美國證券市場傳遞到其他國家的證券市場越來越明顯。美國的經濟運行狀況、其採取的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各方面都會或多或少的引起國際證券市場的波動,由於全球信息的快速傳播,這種影響越來越直接,中國的證券市場同樣也會因此受到影響。此外,中國證券市場還會受到亞洲各鄰國和香港地區等與我國經濟關系緊密的證券市場影響。

2.產業結構發展關聯

人類進步的不同時期都伴隨著不同產業的迅猛發展。我們已經從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發展到現在以信息產業、生命科學等高新技術產業為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主要動力的知識經濟時代。這些知識密集型的新興產業代表了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未來經濟發展方向,是世界經濟快速發展的主要動力,它們的蓬勃發展帶動世界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發展。美國作為當今世界經濟、科技最先進的國家,其證券市場上不同產業的發展和調整反映了世界上最先進的投資理念對整個世界范圍內產業興衰的理解。美國的NASDAQ市場就是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代表的證券市場,高新技術企業的良好發展前景和投資回報率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和上市公司。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關聯性使得各國證券市場中高新技術企業的比重越來越大,高科技板塊的發展異軍突起。最近,NASDAQ市場的下挫直接影響了我國高科技企業在中國證券市場和海外上市的表現,產業結構發展的關聯性十分明顯。

二、中國證券而場國際化的現狀

從一國的角度來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外國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國際性金融機構在本國的證券發行和本國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國際性金融機構在外國的證券發行,這是國際證券籌資;二是外國投資者對本國的證券投資和本國投資者對外國的證券投資,這是國際證券投資;三是一國法律對外國證券業經營者(包括證券的發行者、投資者、中介機構)進出本國證券業自由化的規定和本國證券業經營者向外國發展,這是證券商及其業務的國際化。一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可能更注重證券市場籌資功能突破國界,但從國際化程度高的證券市場看,則更傾向於籌資主體和投資主體的國際化。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主要體現在國際證券籌資上。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步伐是於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對外發行國際債券開始的。1991年底第一隻B股——上海電真空B股發行上市,這是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重大步驟。截至2001年2月9日,我國B股上市公司有114家。此外,我國還發行了H股、紅籌股、N股和ADS(美國存托憑證)、國際債務,吸引了大量國際資金。但是,從國際證券投資來看,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程度很低。一方面,中國證券市場的主體A股市場不對外國投資者開放,外國投資者只能進入B股市場,B股市場規模小、流動性差、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目前,B股市值僅為A股2.8%左右,這些問題嚴重影響外國投資者的投資興趣。另一方面,國內投資者不能直接投資國外證券市場,我國券商規模小、競爭力差,到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也只是少數。所以,國內外投資者的投資范圍受到極大的限制,中國證券市場遠遠未達到投資主體的國際化。

我國即將加入WTO,WTO對證券業的市場准入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以及透明度原則都作了相應的規定。按照這些原則,中國加入WTO以後,允許外資少量持股(起初為對33%,三年後增加到49%)的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基金管理業務,享受與國內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當國內證券商業務范圍擴大時,中外合資證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外資少量持股(33%)的中外合資證券商將可承銷國內證券發行,承銷並交易以外幣計價的有價證券。

面對我國證券市場目前發展的狀況以及加入WTO後將面對的市場要求,我們應該進一步加快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步伐,逐步縮小證券市場國際化程度的差距,使證券市場同我國經濟的對外開放相適應。

三、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障得

中國證券市場走向國際化的現實障礙具體表現為:

1.我國證券市場規模偏小

從縱向看,中國證券市場擴張較快,但從橫向看,中國證券市場的規模和融資水平卻還處於較低水平,難以抵禦國際化的風險。(1)上市公司數量少。1994年,世界范圍內擁有50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國家和地區達14個,其中,擁有100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國家達7個(具體情況是:美國7770家,印度7000家,日本2205家,英國2070家,加拿大1185家,澳大利亞1144家,捷克1024家)。中國1994年只有291家,列世界第22位。直到1999年底,中國才超過1000家。(2)上市公司規模小。1994年,世界各國上市公司平均規模就達到了較高水平。例如,日本、瑞士、瑞典、德國、法國、荷蘭、義大利、美國分別為16.8、11.9、11.4、11.3、9.88.9.6.5億美元。中國僅為1.5億美元,列世界第36位。中國上市公司規模這些年雖有迅速擴大之勢,但仍遠遠低於發達國家水準。(3)資本證券化水平較低。評判證券市場規模的重要指標資本證券化率:證券市場市值總價/國內生產總值(GDP),而我國證券市場市值佔GDP的比重不但遠遠低於發達國家,也低於其他新型市場。1999年底,中國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例為31.5%;若以流通股市值計算,其比例僅為10%。而在1997年,世界發達國家或地區股票市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就接近或超過100%,例如,美國為147%,英國為156%,加拿大為106%,香港為150%,日本為53%,德國為39%。

2.證券市場結構性缺陷突出

我國的證券市場缺陷主要表現在股權結構不合理。我國證券市場不是依靠投資對象的權利與義務劃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而是按投資主體的身份劃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等。在上市公司中,能夠流通的股本平均只佔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6%左右,有74%左右的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和國家股、法人股轉配的部分不能流通,而且在可流通股的投資者中,個人投資者占絕大部分,機構投資者只是極少部分。同一企業根據其發行股票的對象、地點不同,又分為A股、B股、H股、N股,不僅A、B股市場相分離,作為我國股票市場主體的A股市場不允許外國投資者進入,也不允許外國的公司來中國上市,而且B股市場也不統一,上海和深圳的B股市場分別用美元和港幣交易。這種結構性的缺陷扭曲了證券的變現機制、市場評價機制和資本運營機制,使得我國證券市場高投機性、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無法成為真正的開放市場。

3.金融管制較嚴,人民幣沒有實現自由兌換

證券市場國際化是以證券為媒介的國際間流動,必然會受到貨幣兌換制度和出入境制度的影響。我國現階段實行較嚴的金融管制,匯率決定機制沒有完全市場化,投資者參與投資的證券資產流動性和收益性無法保證,這在很大的程度上排斥了國際證券資本。此外,人民幣不能自由兌換,還造成A、B股市場分離。

4.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不夠規范

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較短,其法律架構和監管制度與國際證券市場存在較大的差距。市場的規范化和透明度不夠,仍然存在許多非市場化的操作,行政干預色彩還很濃厚。而且,中國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夠充分有效、及時,會計制度沒有完全按照國際化的標准統一。

四、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戰略選擇

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給中國證券市場不僅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外資進入,將進一步擴大市場規模,拓寬融資渠道,大大緩解證券市場發展中供給與需求的矛盾,為企業上市提供更大的機會;新的技術、經驗、管理方法及新的金融產品和經營理念也隨著開放被引進,我國證券機構也可抓住機遇開拓國際證券市場。開放帶來了競爭,這對證券公司、上市公司、證券監督管理部門都將是一個促進和提高。引入外資券商及投資者,從業者的多元化和平等競爭,將促使證券市場有序健康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同時;證券市場國際化也可能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一些功能齊全、信譽優良、實力雄厚、手段先進的外資證券公司的進入,證券市場份額爭奪將日趨激烈,上市公司也將受到巨大沖擊,而且由於新興市場國家資源和資金相對貧乏,技術相對落後,很容易遭受國際投機資本的沖擊。因此,面對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歷史趨勢時,我們要制訂合理的戰略選擇。

1.循序漸進的逐步推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進程

根據中國證券市場的現實情況,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進程既要促進國內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又要保證國內金融市場的穩定,所以我們必須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分階段實施。我們可以借鑒韓國、印度、台灣和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以B股市場為起點,分階段、按比例將外資引入股市,逐步實現A、B股的合並,推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漸進式發展。我們可以從有限度的開放階段逐步推進,直到全面開放階段,實現中國證券市場的真正國際化。

2.擴大市場規模,按照國際慣例規范證券市場

大力發展國內證券市場,努力擴大市場規模,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這是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基礎,也是提高中國證券市場抵禦國際資本沖擊能力的重要保證。證券市場規范化是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前提和基礎,我們要對證券市場的法律、會計准則、上市公司進行改革和調整,規范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市場,逐步向WTO准則靠攏,吸引更多的外國投資者。

3.發展共同基金,培育能與國際競爭的證券公司

我國的證券市場缺乏能夠與國際競爭的一流投資銀行和其他中介機構,現有的證券公司在資本規模、經營水平、創新能力、內控機制等方面都有待提高。我們要積極鼓勵國內規模較大的證券商到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同時大力引進國外證券機構,積極推進證券機構的國際化和證券投資國際化的進程。共同基金是海外投資者十分熟悉和青睞的方法,發展共同基金既有利於吸引外國個人投資者,又可以避免外國直接投資給國內證券市場帶來沖擊,是證券市場國際化初期的主要手段。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研究

國研網

F. 外資企業或法人可以再中國購買股票或債券嗎

根據目前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既不能在中國上市發行股票,也不能參與二級市場的買賣。

但是2010年起,根據我國商務部長的講話,我國將會逐步放開外商投資企業的上市發行股票。隨後,外商投資企業將可以逐步實現買賣中國證券市場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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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規定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適應對外開放不斷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規定》作如下補充規定。第二條在我省興辦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徵地方所得稅十年。屬於出口創匯型企業(出口額占企業當年產值50%以上的)和技術先進型企業,以及資源開發、交通、能源、通訊、節能和農、林、牧、漁等生產企業,在免徵地方所得稅期滿後,確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在適當期限內繼續免徵。第三條在我省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從開業起,免徵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五年。外商投資企業,在開辦初期(或因其他特殊情況)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減免工商統一稅。在經營期間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退還部分企業所得稅。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部門批准,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第四條對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將其分得的利潤在我省再投資舉辦、擴建的出口創匯型企業或技術先進型企業,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華僑、港澳同胞的工資、薪金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屬於出口創匯型企業的技術先進型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所得的合法利潤匯出中國境外時,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第六條在我省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出口創匯型和技術先進型的,自批准之年起,免徵土地使用費十年,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免徵土地使用費五年。土地使用費標准,按企業用地性質和地區類別,分別情況按每年每平方米四角至一元五角計收。第七條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從批准之年起,十年內免徵土地使用費,其中屬於出口創匯型和技術先進型企業的,再適當放寬免徵土地使用費年限;屬於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文化教育、科學研究、社會公益型的企業,免徵土地使用費。在我省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大中城市繁華地區外,一律免徵市政建設費。第八條利用未開墾荒地從事農、林、牧業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自批准之年起,經營期在三十年以下的(含三十年),免徵土地使用費十年;經營期在三十年以上的,免徵土地使用費十五年,從事糧食生產的企業免徵定購糧,外商可在我省指定區域內,通過有償出讓方式,包片開發土地,土地使用期最長為五十年,並可依法轉讓。第九條鼓勵外商對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對中方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或出租給外商投資企業的資產(現金除外),可按不高於現價原價作價。對其中的國家資產,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租場地的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第十條在我省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請示國家批准後,可享有對蘇邊境易貨貿易權。本企業的產品,不屬於國家統管的一、二類或三類列名的出口商品的,可由企業直接向蘇聯、東歐國家易貨銷售;易貨換回來的商品,除按規定的專營歸口單位收購的,其他商品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外商投資企業在直接易貨貿易權未獲批准之前,其產品可由省有易貨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代理出口。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可採取綜合補償的辦法解決外匯收支平衡。屬於舉辦能源、交通、通訊等鼓勵外商投資的項目,外匯平衡確有困難者,可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協助調劑解決。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可通過外匯調劑部門自由調劑,價格隨行就市。投資外商分得的人民幣利潤,允許通過外匯調劑部門調劑成外匯匯出境外。第十二條各金融機構對外商投資企業所需流動資金貸款,應列入信貸計劃,優先予以安排。經批准,外商投資企業可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也可購買和持有國內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債券,並可參與證券市場交易活動。第十三條外商投資的項目建設,各地要作為重點予以保證。企業所需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由計劃部門予以安排。所需建設物資。國內配套資金由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協助安排。對其工程設計、施工費用執行國內同類工程取費標准;所需水、電、氣、熱的供應和運輸、通訊的費用,經物價部門批准,比照省內當地同行業新建國營企業收費標准計收。企業運輸由鐵路、航運、民航、公路運輸部門按外商投資企業運輸計劃予以安排。運輸發生困難的,由各級經委商運輸部門解決。外商投資企業生產所需油料、煤炭和原材料,根據申請計劃,分別由各級石油和物資部門積極協助組織安排,優先供應。外商投資企業用電,可不購買用電權,其用電指標在省辦電指標中由省三電辦公室優先安排,專項下達;供電辦法和用電手續到供電區電業局辦理。

H. 外商投資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什麼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外商投資法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I. 外商獨資企業在新三板能上市嗎

外商獨資企業在新三板是可以上市的。上市依據是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的規定,境內股份公司只要符合條件的,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新三板掛牌,公開轉讓股份,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49號公告的規定,境內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提出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定向發行證券的申請。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均可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在新三板掛牌,但申請時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批復文件。同時,該指引規定了,申請掛牌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應遵守商務部門的規定。

同時外商投資企業赴新三板掛牌應符合的條件: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應符合的條件與其它赴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條件是一致的,即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J.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第三條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四條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六條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第二章投資促進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第十條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布。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第十二條國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建立多邊、雙邊投資促進合作機制,加強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三條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第十四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准制定工作,強化標准制定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准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第十六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外商投資指引,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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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發行股票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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