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商銀行對炒股員工如何處罰
罰款。
根據法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 懂的請進,農行股票問題
我不怎麼懂,也對農行研究不深,愚見如下,敬請見諒……
1、超額配售選擇權(綠鞋)
超額配售選擇權又稱「綠鞋機制」,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 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過包銷數額115% 的股份向投資者發售。在增發包銷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 日內,主承銷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或者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對此超額發售部分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主承銷商在未動用自有資金的情況下,通過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可以平衡市場對該股票的供求,起到穩定市價的作用。
它的功能主要有:承銷商在股票上市之日起30天內,可以擇機按同一發行價格比預定規模多發15%(一般不超過15%)的股份。 這一功能的體現在:如果發行人股票上市之後的價格低於發行價,主承銷商用事先超額發售股票獲得的資金(事先認購超額發售投資者的資金),按不高於發行價的價格從二級市場買入,然後分配給提出超額認購申請的投資者;如果發行人股票上市後的價格高於發行價,主承銷商就要求發行人增發15%的股票,分配給事先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增發新股資金歸發行人所有,增發部分計入本次發行股數量的一部分。
2、農行破發原因
關於破發,其實原因一般都很復雜,不過破發對於企業其實也可以說是一件好事,同時證明了承銷商的銷售力量。破發說明企業IPO時發行價格高於當時企業的真實價值,承銷商描繪的企業未來也很好,也能聯繫到買家,在上市後,迅速也好,緩慢也好,最終將回歸企業真實價值,所以才會破發。
(1)農行在綠鞋機制有效的30日內,成功捍衛了2.68元的發行價,被各媒體稱為「1分錢保衛戰」;
(2)而30後,正值銀行業、金融業股價下跌,最近1-2周內,金融股基本都是連續的幾條陰線報收,也就是說農行綠鞋機制結束的時機不好;
(3)農行的發行市盈率是14.43,近期銀行業平均市盈率有人統計大約是10,農行的發行市盈率偏高,發行價偏高,在不利環境下,破發具有一定的道理;
(4)最近,各研究機構均有報告稱我國銀行高成長時代已經結束,進入正常成長階段。銀行業本不應該具有高成長,但我國國有銀行受改革開放政策性影響,持續了10多年的高成長,而這10年間,非國有商業銀行對國內路面已經熟悉起來了,國有銀行一旦脫離政策性支持,業務水平基本都不是非國有商業銀行的對手。在國有銀行中,對政策性支持依賴性最強的應該就是農行!相比較之下,國家開發銀行算是脫離純政策性支持的始作俑者,但能否真正脫離政策性支持與非國有商業銀行進行競爭並且取得一定成績,還需要時間來檢驗。
(5)農行唯一的利好,應該算是外資股份,有人稱為了引進外資,農行發行估值故意做低,認為這是「寧予外賊不予家奴」的具體表現。我個人認為完全不是這樣,農行屬於完全國有控制的,即使引入外資,國資委、銀監會、人民銀行也不會失去對農行的控制,既然引入外資來為我使用,為什麼不這么做?即使真的估值偏低,也只是吸引外資的一種手段,外資的進入,所圖一定不是資本利得,而是利潤分配,一般散戶想藉以「估值偏低」的童話來書寫農行股票氣勢如虹的美夢,有點扯~
3、農行破發後會有什麼危險
我認為農行破發沒有什麼危險,在我國,股票二級市場的價格對公司本身是沒有什麼影響的。如果說有,那麼易見影響一般是兩個,一是股票抵押,價格下降,股票抵押能力下降,但農行是銀行,基本不存在以股票抵押的問題;二是被收購的風險,農行發行後約3248億股,總市值超過8400億以上,合1240億美元,如此龐大的資本量,誰能收?另外,發行後,匯金投資和財政部共同持股超過80%,完全不存在被收購的風險。
以上觀點僅為我個人觀點,農行破發在綠鞋機制到期前就已成定局,幾乎不可逆轉。農行的承銷商都很成功,認購投資者都很失敗……
3. 農行股的問題 分紅
投資股票要講究時機,從目前的態勢看,現在買早了點,等到2.4一下再買入,這樣一萬元可以買4000股,只要每股漲五毛錢,就有2000元的收益,利潤率達到20%了,這就遠大於銀行存款利率了.
4. 為什麼農業銀行股價最低最賤的原因了
農業銀行2010年7月15日上市,在銀行股里不算上市時間長的股票。
農業銀行屬於低價股,發行價為2.68元,上市首日收盤價格2.74元,歷史最高價3.10元,最低價2.43元。最高價出現在2010年10月,當時正是10年V型反轉時刻,那一波行情也是該年度唯一的一次大行情;最低價出現在2011年10月,就是去年A股探底過程中。今天,截止現在,農行價格為2.70元,上漲0.75%,走勢平穩。
銀行股屬於大盤主板權重股,農行市值大(股本3248億),流通盤面大(256億),不受游資青睞(也沒那麼多資金推動股價),機構持有是為了分紅,而不是賺取差價。投資低價銀行股,希望獲取大的差價是不現實的。如果對它不滿意,應該盡快換股。
影響股價變動的因素可分為:個別因素和一般因素。
個別因素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其所處行業地位、收益、資產價值、收益變動、分紅變化、增資、減資、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供求關系、股東構成變化、主力機構(如基金公司、券商參股、QFⅡ等等)持股比例、未來三年業績預測、市盈率、合並與收購等等。
一般因素分:市場外因素和市場內因素。市場外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社會形勢;社會大事件;突發性大事件;宏觀經濟景氣動向以及國際的經濟景氣動向;金融、財政政策;匯率、物價以及預期「消息」甚或是無中生有的「消息」等等。市場內因素主要包括:市場供求關系;機構法人、個人投資者的動向;券商、外國投資者的動向;證券行政權的行使;股價政策;稅金等等。
5. 為什麼銀行工作人員不能炒股
銀行監管部門有明文規定不準員工經商和炒股,但現在似乎不準炒股也成了一紙空文,很多員工在工作之餘或工作之中炒股的人還是不少;但對經商現象是查得比較嚴厲的。當然,經商是絕對不行的,而炒股就要看炒股的資金了。如果是銀行工作人員自己的合法勞動所得就可以炒,如果是貸款所得就不可以炒。因為商業銀行是企業,不是政府機關公務員,對這方面的尺度放得相對寬些,我們現在黨政機關的公務員開始規定不準經商的,也不允許炒股,但現在對炒股這個規定好像也執行不是很嚴格了。因為炒股是自己的投資的私事,所以沒有特別嚴禁。而經商怕利用權利是樹權商交易,因而經商是在嚴禁之例。
炒股知識:
1、 想學炒股,除了要知道一些常識,一定要實際操作才行,可以先從模擬操盤開始。 現在大部分證券軟體都有模擬炒股的功能,投資者可以用其所學的理論知識來進行模擬操作,通過模擬炒股不僅可以先熟悉炒股規則,還可以鍛煉操盤技術。
2、 新手在炒股之前,需要對股票的基礎知識有一定了解,比如,st、*st股票是被特別處理的股票,股票前加dr表示當天是這只股票的除息、除權日,股票前加xr,表明當日是這只股票的除權日等等;其次需要了解股票的交易規則,目前A股市場實行的是t+1的交易制度,即股票今日買入,明天才可以賣出。
3、 在進行反復的模擬操作後,投資者可以適當的進行實盤操作,在實盤操作總,形成自己的交易體系。在模擬操作時,雖然操作方式都一樣,但用的資金是虛擬資金,其盈利與虧損對投資者的實際資金都不會造成影響,但是實盤操作就不同了,所以實盤操作需要投資者有良好的心態,不要因為盈利或虧損而影響自己的判斷。
4、 由於股市風險大,所以出現虧損的可能性也比較高,因此建議大家最好使用家裡的閑錢來投資,千萬不要用家庭必要資金來投資股票,以免一旦發生虧損造成自己難以承受的後果。 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6. 公司給員工的激勵股票,虧損時員工能否要求賠償
這種乾股一般都是公司內部自己約定的,並沒有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管理,簡單來說就是虛擬股份,持有乾股的員工,只享有分紅權,沒有所有權,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存在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債權人利益、財產混同人格混同等情況下,仍然可以打破有限責任的限制,所以如果是做股權激勵,剛開始都建議乾股激勵,達成目標有分紅,考核3年或者更多以後再考慮給實股,這樣保證公司的盈利,另一方面讓員工跟公司價值觀統一,以後一條心。
公私賬目混在一起,這種情況下,這1.5個億的負債,作為實際持股人,張三和李四就要按出資比例全額承擔了,虧損」不同等於「欠債」,好吧。即使是企業欠債,只要按規定履行出資義務,股東也不用承擔賠付責任。
老闆分給員工乾股+實股,員工都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但如果經營不善,公司的實股的股東權益會受到影響。乾股就更不用說了,經營不善,還有其它突然虧損100多億元的公司,都很少出現股東需要用個人財產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例子。
持有乾股者不會承擔虧損的責任;如果公司倒閉了,公司的股東的最大損失是投資沒了,而對於持有乾股者來說,可以拍拍屁股就可以走人。
7. 既然農行股票這么差為什麼還會有那麼多人買呢
1、因為任何股票只要在掛售,就會有人買的。
2、股票不管是漲和跌,都會有人,有的人買漲,有的人買跌,每個人看事物的角度不一樣。
3、股票本來就是浮動的,今天可能跌停,明天以後也可能漲停,誰也不知道的,特別是銀行的股票,一般都不會浮動很大,即使虧也不會虧很多。
8. 農行一員工用「假信託假理財」騙8千萬炒股票,銀行有責任嗎
網上流傳一個段子,外甥正月在理發店剃頭時,正好被舅舅撞見,兩人因此起了爭執,差點打起來。據說這也是真實事件,可見,「正月剃頭死舅舅」有多麼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權案例時,發現一宗比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這次涉及的銀行是交通銀行。
(一)損失數額計算,應當有基礎事實證據
賠償損失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確定財產損失數額是這類案件審理的基礎。《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故侵權賠償的損失是以直接經濟損失為限,以填補損失為原則。
任何人不能因訴訟獲利。當事人自己確認的損失數額,能否認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筆者認為不能,理由是這類侵權案件不是合同糾紛案件,合同糾紛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侵權糾紛案件不能,是以保護直接損失為限。
換個角度,倘若該案中霍某以合同糾紛為由,訴請盧某按照《還款承諾書》約定的數額還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況侵權糾紛?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僅有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訴請還款的,法院還要通過銀行流水等客觀證據佐證,沒有銀行流水等證實的,不能輕易認定借貸數額。
舉重以明輕,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僅有當事人確認的損失數額不能作為認定依據,應當根據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其直接經濟損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體計算方式和銀行流水等證據,則應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證據證實的數額認定。盧某的侵權行為是持續性的,《還款承諾書》是侵權行為發生以後才出具的,怎麼能以事後行為認定在先損失呢?
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應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處理。該案中,法院依據《還款承諾書》認定損失數額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罰酒三杯,判銀行承擔10%補充責任過輕
盧某的侵權行為,對霍某的損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點並無爭議。判決也查明,銀行承擔責任的性質,與盧某承擔責任的性質完全不同。
其實判決沒有說透。盧某與銀行之間屬於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盧某是因為其主動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為直接故意。銀行是因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所以,銀行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第三人侵權而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銀行的責任是第二位的,銀行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盧某追償。銀行與盧某之間實際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判定銀行責任大小的比較對象,不是銀行、盧某、霍某三方,應該是霍某與銀行兩方之間比較。判決最終認定銀行承擔10%責任,即意味著由霍某承擔90%責任,這不合理。判決理由為「霍某將理財產品全權交由盧某進行管理和操作,是盧某實施侵權行為並造成巨大損失的基礎條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於對盧某個人的信任而非基於對其銀行工作人員身份的信任,且對於理財產品疏於管理和控制,長期未與盧穎敏進行對賬,未及時發現資金被侵佔的事實,亦導致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如果盧某不是銀行工作人員,霍某會信任嗎?如果盧某提供的不是銀行加蓋公章的理財合同,霍某會持續信任嗎?霍某有基於親屬關系的信任,但對於這種大額銀行業務,主要還是基於對銀行的信任,基於對盧某銀行員工身份的信任。誠然,霍某確實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銀行責任,但要霍某承擔90%責任,銀行僅承擔10%責任,則過於輕率了。筆者個人認為,銀行與霍某之間的過錯無法區分大小,應各承擔50%為宜。
四、總結:
在最終結果上,銀行方面承擔60多萬的責任,可能是比較公平的。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壓,損失數額計算是傾向於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擔是傾向於銀行方面的,兩邊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來,銀行疏於管理職員被判承擔責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銀行該怎麼防範呢?好像也不太好防範。利益驅使,鋌而走險者有之。案發之後,銀行就被判承擔一定比例責任,銀行只能祈禱這類案件越少越好。
其實這些涉及銀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來讓銀行員工學習。看守所、監獄這些地方,也要多帶員工去參觀。只有經得起訴訟考驗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經得起判決檢驗的合同,才是規范的合同。
9. 農行股票怎麼了
就是跟著大盤走的唄
只是他本身有實力有資本 大家對他的估值幾乎一致 他股價波動就比較小
等於說是他把大盤的波動壓縮了
有什麼問題可以點我的賬號HI我 或者到我網路空間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