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權屬於物權還是債權
獲贊最多那位說法絕對錯誤。股權當然是債權。股權之所以不叫股份所有權(這也是一個根本不存在且錯誤的說法),就是因為股東在履行出資義務後,其財產所有權轉化為公司的財產,已經完全同股東個人財產分離,股東不再享有對該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股東和公司之間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至於股東表決、請求召開股東大會等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屬於社員權,不能與物權、債權、知識產權混淆,這是另一個維度的問題,不屬於股權的討論范圍。因此,說股權既不是債權也不是物權的觀點是錯誤的,股權一定是債權。
⑵ 股票是不是物權憑證
股票是綜合權利證券。股票不屬於物權證券,也不屬於債權證券,而是一種綜合權利證券。
⑶ 為什麼股票不是物權憑證
記得以前上課老師有提過,她好像是你買了一家公司的股票然後去公司不可能指著這塊地是你的或者這個桌子是你的,只是證明你享受持有股票所享有的權益。而物權憑證就可以證明哪個是你的。
⑷ 股份屬不屬於物權
股權屬於物權,物權是一種支配權,一種排他支配的權利;而債權是一種請求權,請求他人給付的一種權利,債權一般來說是無法控制的。
⑸ 什麼是動產什麼是不動產股票是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股票是動產。
1、動產的概念:
動產是指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
中國的動產善意取得的制度設計,亦應遵循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的一般規則,即以有效的債權合同為基礎,並結合交付和登記始發生物權變動。因此,動產善意取得不是基於無效合同,第三人強行「原始取得」所有權。
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補正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權人的追及權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據無權處分人和受讓人對財產的「雙重佔有公信力」而發生的。
2、不動產的概念:
所謂不動產,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質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將嚴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有體物。《擔保法》92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著物。」
動產與不動產概念的區別:
1、是否可以移動。動產通常可以移動,而不動產則不能移動。
2、移動是否在經濟上合理。房屋等土地附著物也可能是能夠移動的,但一旦移動耗資巨大,而動產通常可以移動,即使是沉重的機器設備,也可以移動,且較之於不動產其移動損耗不大。
3、是否附著土地。不動產除土地之外,其他財產如房屋、林木等都是附著於土地的,通常在空間上不可移動,若發生移動影響它的經濟價值。而動產通常並不附著於土地。
⑹ 股權與物權的區別!!!!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股權屬於物權法中的所有權和收益權。物權法規定適用於股權。但是股權的分配必須符合公司法德規。
股權是對你的投資占整個金額的一個比例,享有分紅收益權,也可進行轉讓、抵押或質押。物權是絕對權,絕對權是指權利人對某一個特定的物享有支配權和排他權。
1.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股權即股東的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3.綜合來講,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4.物權是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並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6)股票為什麼不是物權投資擴展閱讀:
1.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物權的構成體系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
2.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義務,所以物權是一種絕對權。
3.物權是財產權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與人身權相對。
4.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5.自益權,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受利益的權利。如獲得股息紅利的權利,公司解散時分配財產的權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東轉讓出資額時的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6.共益權,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有的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如表決權、監察權、請求召開股東會的權利、查閱會計表冊權等等。這是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同時兼為自己利益行使的權利。
⑺ 股票是什麼
(一)股票的定義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它是股份公司公開發行的,用以證明投資者股東身份和權益,並據以獲得股息和紅利的憑證。
(二)股票與有關概念的比較
1、股票與股份、股份制
(1)股票與股份。股份是股份公司均分其資本的基本計量單位,對股東而言,則表示其在公司資本中所佔的投資份額。股份包括三層含義:1)它是股份公司一定量資本額的代表;2)它是股東出資額及其股東權的體現;3)它是計算股份公司資本的最小單位,不能再繼續分割。股份的表現形式是股份證書。不同類型的股份制企業,其證書的具體形式不同,只有股份公司用以表現股份的形式才是股票。股票與股份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
(2)股票與股份制。股份制有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組織形式,其中以股份有限公司普遍採用。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
2、股票與股單、認股權證。
(1)股票與股單
股票和股單都是表示股東出資份額和股東權的股份證書,同屬於所有權證券,但二者存在根本差別:
1)兩者的適用范圍不同。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單則是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
2)兩者的性質不同。股票屬於有價證券,除了可以證明股東地位和股東權利外,法律還賦予其自由流通性。可以為持有者帶來股息、紅利等收益,或者帶來交易價差的盈利。股單則僅僅是一種證權證券,只能證明股東出資份額和股東權利,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股單不是有價證券,本身不具有價格,故不能在市場上流通轉讓,只能依照法定條件和手續轉讓出資。相應地,股單持有者只能根據其出資從公司獲取股息和紅利,不能獲取交易差價。
3)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股票通常體現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東依據股票享有平等的權利。股單每份所代表的金額可以不等,每個股東以股單所確認的出資數額享有股東權,並不是按股分取得平等的權利。股單必須記名。
(2)股票與認股權證。股票是確認股東地位和股東權的憑證;認股權證則是購買股票的權利憑證。
3、股票與票據。股票和票據同為有價證券,它們具有相同的基本性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1)聯系。1)股票和票據都是將權利證券化;2)在股票和票據所表現的財產權實現和轉讓時,都要求提示和交付票卷;3)股票和票據都可流通轉讓;4)股票和票據都是要式證券。
(2)區別。1)兩者的作用不同。票據時設權證券,而股票是證權證券。2)兩者的內容不同。股票是資本證券,而票據是貨幣證券。3)兩者的目的不同。發行和認購股票的目的在於實現資本信用,股票持有者可以向公司行使股東權,獲得股息和紅利。而持有票據是為了獲得商業信用,持有人向債務人要求給負票據金額,是票據成為一種支付手段。4)證券權利的實現各不相同。
4、股票與公司債券。
(1)聯系:1)兩者都是投資手段,體現著資本信用。2)兩者都屬於流通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和轉讓。
(2)區別。1)兩者所體現的投資性質和債權債務關系不同。2)兩者的收益和風險不同。3)兩者的投資風險程度不同。
(三)股票的性質
股票的法律性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股票是反映財產權的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是用以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益的證券,它體現的是持券人的財產權。行使證券所反映的財產權必須以持有該證券為條件。股票正是具有這一法律特徵的有價證券。
2、股票是證明股東權的法律憑證。
3、股票是投資行為的法律憑證。
增加:股票是一種綜合權利證券。股票即不屬於債權證券,也不屬於物權證權。
物權證券:是指證券持有者對公司的財產由直接支配處理權的政權。
債權證券:是指證券持有者為公司債權人的證券。
設權證券:是指證券所代表的權利本來不存在,而是隨著證券的製作而產生,即權利的發生是以證券的製作和存在為條件的。如國庫券等。
證權證券:是指證券是權利的一種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權利的載體,權利是已經存在的。
股票所代表的是股東權利,它的發行是以股份的存在為條件的,股票只是把已存在的股東權利表現為證券的形式,它的作用不是創造股東權利,而是證明股東的權利。
(四)股票的特徵
1、收益性。股票收益的大小取決於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
2、風險性。股票的收益性與股票的風險性相對應。收益的大小與奉獻的大小成正比。
3、穩定性。包含兩方面含義:(1)股東與發行股票的公司之間存在穩定的經濟關系;(2)通過發行股票籌集到的資金使公司有一個穩定的存續時間。
4、流通性。
除以上4個特徵外,股票還有區別於其他有價證券的特徵。
5、股份的伸縮性。是指股票所代表的股份既可拆細,又可以合並。
6、價格的波動。
7、經營決策的參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