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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股票破產豁免

發布時間:2022-08-01 21:48:35

① 公司給員工的激勵股票,虧損時員工能否要求賠償

這種乾股一般都是公司內部自己約定的,並沒有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管理,簡單來說就是虛擬股份,持有乾股的員工,只享有分紅權,沒有所有權,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存在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債權人利益、財產混同人格混同等情況下,仍然可以打破有限責任的限制,所以如果是做股權激勵,剛開始都建議乾股激勵,達成目標有分紅,考核3年或者更多以後再考慮給實股,這樣保證公司的盈利,另一方面讓員工跟公司價值觀統一,以後一條心。

公私賬目混在一起,這種情況下,這1.5個億的負債,作為實際持股人,張三和李四就要按出資比例全額承擔了,虧損」不同等於「欠債」,好吧。即使是企業欠債,只要按規定履行出資義務,股東也不用承擔賠付責任。

老闆分給員工乾股+實股,員工都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但如果經營不善,公司的實股的股東權益會受到影響。乾股就更不用說了,經營不善,還有其它突然虧損100多億元的公司,都很少出現股東需要用個人財產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例子。

持有乾股者不會承擔虧損的責任;如果公司倒閉了,公司的股東的最大損失是投資沒了,而對於持有乾股者來說,可以拍拍屁股就可以走人。

② 上市公司破產了股民的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破產,先要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的資產一般要先支付清算費用、國家稅收、員工工資等,然後才考慮股東的利益。一般破產的公司,都是資不抵債,也少有資產分給股東。 破產清算時的嘗付順序是:首現是企業的破產費用,然後是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然後是拖欠 的國家稅金,然後才是對一般債權的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現一個順序的債務,那麼後一個順序的債權就不能得到清償。如果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 那麼按照債權的比例進行清償。普通股股東是清償的最後一個。 但是如果公司能夠進行重組或者說有其它的公司來接手破產公司,那麼你的股票還在,只是改名了。一般的公司會重組,不會讓你虧得一無所有的。但是ST類型的股票,就得注意其風險了,它存在退市的可能,風險很大。不過也可以到三板市場進行股份轉讓。 國內目前極少有上市公司破產,即便到了破產境地,也會進行破產重組,股票也不會一文不值。對於股民來說,真的出現突然出現上市公司倒閉然後血本無歸的很少,最多是股價跌到 1 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③ 某公司倒閉後,股民手中的股票怎麼辦直接作廢

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否則有可能無法趕上在該公司第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退市公司掛牌之後,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後方可轉讓(即三板交易)。

上市公司在被暫停上市後,即停止在A股市場交易。股民避免損失最好的辦法就是在暫停上市前,即股票仍在交易時,賣出該股票,進行適當止損。

(3)員工股票破產豁免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退市條件:

1、上市公司如果連續2年虧損、虧損1年且凈資產跌破面值、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違法行為等情況之一,交易所對公司股票進行特別處理,亦即ST制度。

2、對ST公司,如果再出現問題,比如下年繼續虧損從而達到《公司法》中關於連續3年虧損限制的,則進行PT處理。PT制度是證券交易所對於暫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採取的特別安排,目的是為了增強市場流動性,切實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退市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掛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民

④ 通鋼是非上市國企,如果破產了,職工手裡的股票還有效嗎

明確的告訴你,如果通鋼完了,整個吉林省算是全玩完了,所以說通鋼不會破產,這個你就放心吧,只不過是在重組改制,前兩天還和你們吉林省國資委的一個處長聊過,今年你們那兒主要的任務就是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通鋼是你們吉林省最大企業了,能破嗎,會破嗎?國家會讓破嗎?現在國家領導人都非常重視通鋼,你開什麼玩笑呀,還破產,你這一輩子是看不著通鋼破產了,要不然就是你只是下面分廠的,而且告訴你,通鋼真的完蛋了,也會有別的大鋼鐵公司收購,你手中的股票一樣會被別的公司收購,你不會有損失的.

⑤ 職工激勵股在公司破產時能返多少

股權激勵協議中能否約定無償收回激勵股權?

實務中我們經常看到,企業在設置股權激勵計劃時,針對激勵員工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終止的情況,股權激勵協議一般會約定對其持有的激勵股權進行回購。根據激勵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不同情形,我們可以看到這類約定一般分為三類:

1、激勵對象無過失終止勞動合同情形

當發生激勵對象因固定服務期滿後辭職的,達到退休年齡退休而離職的,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的,激勵對象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或者不能勝任所聘工作崗位,經公司執行董事批准注銷的等其他非因激勵對象過失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屬於激勵對象無過失行為。

在該等情況下,企業一般會約定激勵對象未確認的期權應被注銷,已支付的保證金由公司退回保證金及利息(以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已持有的股權應由原轉讓方以約定價格回購,如按市場價回購、按凈資產計算相應價格回購等。

2、激勵對象過失終止勞動合同情形

因股權激勵計劃的一大目的是為了鎖定人才,所以公司在授予員工激勵股權時,會要求員工未來的一定時期內持續為公司服務,這種約定我們一般稱為服務期。若員工在這種固定服務期內自行提出辭職,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這不同於第一種情況下員工因不可抗力辭職的情形,也不同於員工有違反法律、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等過錯而被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我們一般稱之為「激勵對象過失終止勞動合同情形」。

對於這種情形,股權激勵協議一般會約定,公司有權立即注銷已授予的激勵期權,激勵對象已付的保證金由公司零息退回,已持有的股權應由原轉讓方以原價格回購,且該激勵對象必須退回其已分得的紅利。

3、因激勵對象過錯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當激勵對象存在收受賄賂、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以及關於激勵計劃的保密事項;未經同意轉讓期權;違反公司競業限制,可以歸納為激勵對象存在過錯行為,股權激勵協議會約定,公司有權立即注銷該激勵對象被授予的全部期權,沒收激勵對象已支付的保證金,激勵對象已持有的股權由原轉讓方無償收回。

對於第一、第二種情形,我們可能已經習以為常,因其相對公平,司法實踐中也認可此等約定的效力。但針對第三種情況,公司依照股權激勵協議約定,可無償收回激勵員工的股權,且不再退回激勵員工繳納的保證金和購股款,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呢?

我們先來看看魏亞峰與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

魏亞峰擔任方正公司下屬企業武漢正信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信公司)的常務副總裁。

2007年,魏亞峰與方正公司簽訂了虛擬股票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約定了購買虛擬股事宜。

同年,魏亞峰支付了購股款,購買了方正公司授予的虛擬股票。依據方正公司虛擬股票激勵實施方案的規定,虛擬股票授予後自動進入3年鎖定期,鎖定期內激勵對象不得行權,並且規定「激勵對象被解僱、免職時,激勵對象因嚴重失職、給集團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因受到刑事處罰而被解僱、除名的,其授予的虛擬股票由集團全部收回,當期支付的購股款項不返還。」

2008年,魏亞峰在鎖定期內辭職,要求方正公司向其返還購股款。另外,魏亞峰在工作期間違反了方正公司和正信公司(方正公司的下屬公司,是魏亞峰任職的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構成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

裁判要旨

該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就在於:激勵方案中有關激勵對象有過錯,則喪失獲授股權,且公司可不返還購股資金的條款是否合法有效?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

(1)方正公司附條件的授予激勵對象虛擬股權,亦有權在特定情形下收回,此系雙方當事人共同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而且,這一約定並未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的利益,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於公司與員工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配也是對等的,故該部分內容並無不當。

(2)方正公司授予的虛擬股權,未改變股權歸屬主體,僅是附條件地授予相應股份的收益權。 激勵對象為此支付的購股資金,其實轉化為了待行權內容的組成部分,激勵對象如最終行權,公司在給與激勵對象紅利時,也事實上返還了員工購股款。

如果魏亞峰因特定情形而喪失收益權,則公司返還其購股資金的可能也一並喪失,魏亞峰應自行承擔這一後果。此類約定不違反合同法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故應屬合法有效,法院對此無異議。

魏亞峰不服一審判決,並訴至二審,二審法院亦認為,《激勵方案》中的上述內容並未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的利益,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無不當,魏亞峰該項上訴理由於法無據,本院依法不予採信。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們再來看一看廣東 省雪萊特光電股份有限公股權轉讓糾紛一案:

2002年12月30日,原告蔡國生與被告李正輝(時任雪萊特副總經理)簽署了一份《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原告將個人持有的5223886股股票無償贈與被告,被告保證從持股之日至少在公司服務滿5年。文件簽署後,雙方辦理了工商變更手續。

2004年7月15日,原被告再次簽署《股權贈與協議》,原告又將個人持有的962294股股票無償贈與被告,被告於同日承諾:五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離職,否則向原告進行經濟賠償,雙方約定了賠償計算標准。

2007年8月27日,被告辭去副總經理、董事職務,離開公司。原告認為被告違反了服務期約定,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股票,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對被告尚未履行的剩餘4個月服務時間所對應的348259股股票,應當退還給原告柴國生,並依據雙方約定賠償原告19294014.7元。 即對於約定的經濟賠償,法院也予以了支持。

律師評論

我們從法院判決來看,對於因員工過錯終止勞動合同,股權激勵協議約定在該情形下公司有權無償回購激勵股權的有關約定,它效力是被認可的。

一方面,既然公司以一定條件向員工授予股權,也就享有在特定條件下收回股權的權利。

另一方面,員工侵害來了公司合法權益,也應當向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公平原則來看,公司予以無償回購,不退回保證金也並無不當。

如果在此之外公司還對員工另行起訴要求賠償,在賠償范圍的確定上,員工可以主張扣除已被收回的股權的價值。

⑥ 公司破產股票怎麼處理

上市公司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其它原因宣布破產,那麼按照破產程序,上市公司必須首先償還債務和優先股權,剩下的資產就是普通股東的可分配財產。一般來說,當某隻退市股票宣布破產後,普通股東基本是沒有資產可以分的,但也不需要分擔上市公司的連帶賠償責任。

⑦ 公司破產了,股票怎麼辦

1、你開戶的證券公司破產

你所持有的股票是按照個人的證券賬號記錄在中國**登記結算公司,有相應的證券交易風險監管制度進行控制,用於買賣股票的資金賬戶也由商業銀行存管。

故此在財產的安全性方面,不用擔心。但這段時間的股票買賣交易會受到一定的影響,證監會將盡快做出安排,由接管的證券公司為你提供服務。

2、你持有其股票的上市公司破產



破產清算時的償付順序

首現是企業的破產費用,然後是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

然後是拖欠的國家稅金,然後才是對一般債權的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現一個順序的債務,那麼後一個順序的債權就不能得到清償。如果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那麼按照債權的比例進行清償。普通股股東是清償的最後一個。

但是如果公司能夠進行重組或者說有其它的公司來接手破產公司,那麼你的股票還在,只是改名了。一般的公司會重組,不會讓你虧得一無所有的。但是ST類型的股票,就得注意其風險了,它存在退市的可能,風險很大。不過也可以到三板市場進行股份轉讓。

所以根據上面的內容來看,上市公司破產以後,股票的處理方式需要區分具體的情況,同時我們也可以知道,上市公司的股票也不一定會因為公司的破產面臨不好的結果,在某些情況下,股票的收益和風險還是會轉危為安的。

公司破產欠款怎麼辦

破產企業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不足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其差額應列入破產債權。計息的破產債權,計算到破產宣告之日止。

破產企業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不足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其差額應列入破產債權。計息的破產債權,計算到破產宣告之日止。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未到期的債權,以到期債權列入破產財產,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損失。確實無法收回的破產企業的財產,不列為破產財產進行分配。

清算組應當根據清算結果製作破產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並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清算組應即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

債權人領取財產時,應當出具註明債權人具體地址、開戶銀行帳號的證明。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終結後,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注銷登記,並將辦理情況及時告知人民法院。破產企業注銷登記後,人民法院應宣布清算組撤銷。破產程序終結後發現的破產企業的財產請求權,由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行使。追回的財產,由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清償。如財產較少,人民法院認為無再行分配的必要,可歸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清算組應當根據清算結果製作破產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並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清算組應即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想要在競爭激烈的商業競爭中存活,不僅需要領導者的智慧,還需要員工的無謂付出。因此,做好一個公司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若公司不幸破產,其股民不必要太擔心。對於公司破產其股票的處理都有相關規定。

⑧ 股份制企業破產,職工入的股應該退嗎

股份公司也稱「股份制企業」,是指通過發行股票及其他證券,把分散的資本集中起來經營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股份公司產生於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後半期廣泛流行於世界資本主義各國,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 股份公司屬於一種合資公司,它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股份公司的資本不是由一人獨自出資形式的,而是劃分為若干個股份,由許多人共同出資認股組成的; 第二,股份公司的所有權不屬於一個人,而是屬於所有出資認購公司股份的人。 由於各股份公司有其不同的特徵,因而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無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兩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兩合公司。 當公司財務嚴重困難或有破產危險時,為維護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興復甦,並保護股東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經法院裁定而進行的停業整頓,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公司重整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具有申請人資格的為本公司的或者連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擁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金額10%以上的債權的公司債權人。 在公司已決定或公布破產、公司已解散、公司已無經營價值、公司未公開財務等情況下,不得進行重整。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資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序和公司業務經營活動終止的法律事實。公司解散以後,公司的法人資格並沒有馬上消失,還要經過清算程序。公司的清算就是被解散的公司結束一切業務經營活動後,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催收債權,償還債務,把公司剩餘財產分給股東而進行的程序。只有完成清算的程序,公司才正式消失。 公司解散大致以下有幾種原因: 公司所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不能完成,公司所定的章程關於解散的事由發生,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合並,即新設合並或吸收合並中被吸收。 破產,公司宣布破產時,公司馬上應解散。 政府主管機關宣布命令解散。 法院裁定解散。 公司解散分兩種方式:一種是自願解散。這主要是基於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願進行的解散。另一種是強制解散。是公司基於法律或主管機關命令而被迫進行的解散。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公司在解散過程中,為了終結公司現存的各種法律關系和了結公司債務,而對公司的資產、債權和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根據有關法規規定,除因合並、破產而解散外,其他各種方式的解散都必須進行。這是因為合並而解散的公司的權利義務已轉移到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故不必清算。公司因破產而解散,其財產處分的辦法須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去處理。公司因破產後不會有剩餘財產,因為全部財產不足以抵償債務才叫破產,因此它只是滿足債權人的利益,而不是股東的利益。 公司的清算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清算;另一種是法定清算。無論是普通清算還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務和目的都是了結公司的現有業務,收取債權、償還債務、分派剩餘的財產,都是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的。不過法定清算受法院監督更為嚴格。 股份公司解散,首先要確定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過程中從事清算事務、處理公司財產和債權及債務的執行人。清算人的產生一般有幾種情況:一是公司董事擔任清算人;二是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清算人;三是法院指派清算人。 清算人編造清算期內會計表冊,提請股東大會承認。在股東大會承認會計表冊後一定期限內,清算人向法院申請進行清算終結的登記。一經法院核准清算終結登記,清算程序即告終結,公司法人資格即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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