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廈門被辭退員工購買的公司股票怎麼辦
廈門被辭退員工購買公司股票怎麼辦?這個不收影響,請您放心。
㈡ 我在廠里入了股份突然被辭退我怎麼辦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入了股份和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直接關系,股份可以按照雙方的簽訂的協議執行。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持相關能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依法結清勞動者的工資。
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詳情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39、46、47、48、77、87條規定。
㈢ 我在公司有員工持股股份,今被辭退。公司不退股份,還要求我繳納保證金才能參與分紅。這合理嗎
股份一般是不能退的,你可以查查當時入股的章程,不過可以轉讓,你找到願意受讓的人就可以轉
㈣ 因違反紀律被開除的員工開除後股票是否被公司收回
如果你購買的股票是普通的公開發行的股票,本人覺得這種情況下員工的股票一般不能被公司收回,勞動合同法及公司法都沒有明確規定此情形,員工被開除的只是公司的勞動者地位,並不能因此而開除員工的股東地位;股票作為股東地位的象徵,代表著員工的股權,是員工的財產權利,公司無權隨意侵犯。收回公司的股票只有公司法規定的幾種情形。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簡單地說就是,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主動要求收購的。在這種情況下,員工被開除的話,公司是可以收購股票的。
如果你購買的是定向募集股份公司的內部職工股,那麼公司是不能隨意收回的,公司收回股票需要獲得職工的同意。《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脫離公司、死亡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受轉讓期限限制,轉讓給本公司其他內部職工,也可以由公司收購。
㈤ 員工遭開除中信證券賠180萬,該名員工被開除的原因是什麼
該名員工開除的原因是,他的考核不合格,公司要求他調崗,但是他在調崗拒絕後曠工了30天,所以中信證券將他開除。
但是這名員工並不認可自己的考核結果,隨即要求中信證券公司對他進行賠償,並且將中信證券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員工周末表示要求中信證券向自己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並且支付他這幾年的年終獎以及績效的獎金。其實周某能夠將中中信證券公司告上法庭,自己手裡肯定是有一些相關證據的。就比如他這幾年的績效獎以及獎金,公司沒有如數發給他,他手裡都留存了證據,甚至包括公司強行與他解除勞動合同,他也可以從勞動合同關系中找出要求賠償的金額。最終經過法官的審判,要求中信證券公司賠償周某180萬元。
以上是我自己的觀點,歡迎大家在下方評論區發表自己的觀點和看法。
㈥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被開除股票還有嗎
一般上市公司員工被開除時會被要求退出持股身份並進行市場價結算。
㈦ 公司發給管理人員的激勵股票無故被辭退可以要求兌現嗎
今年25歲的馮某持有青島某銀行29000股股份,離職後被銀行回購。馮某稱,銀行以不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強行回購股權,因此訴至法院。由於馮某離職時,銀行回購股份未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不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市南法院一審判決,29000股股份仍應歸馮某持有。 馮某稱,她於2007年6月14日以每股1元的價格取得了青島某銀行29000股股份,因她後來申請與銀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交回股權證銀行就不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她也就無法找到新工作單位,因此被迫交回了股權證。馮某表示,她拿回股權證後發現上面的29000股股份已經被註明收回。馮某認為,銀行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益,所以訴至法院。青島某銀行對此表示,銀行出售的股份針對員工,富含大量優惠政策,該股份明確了附帶義務和條件,如果購買人在購買股份後三年離開銀行,銀行將有權按相應價格收回股份。馮某在購買股份的過程中,是明確知道附帶條件和義務的。因此,馮某離職時,雙方按約定辦理相關股份收回手續,符合雙方最初的約定。市南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 15日,青島某銀行董事會表決通過《員工認購待處股份實施方案》和《員工認購待處置股份管理辦法》。2007年5月 24日,青島某銀行公布了這兩份文件,7天後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文件中規定,具有認購資格的是該行2007年3月 31日在崗職工,認購價格為每股1元。本次認購股份設定3年鎖定期;員工申請調離或被解除合同的,鎖定期內的股份由銀行進行回購。2007年6月 1 日,馮某申請認購股份29000股,並填寫《認購申請書》,上面載明自願遵守銀行公布的兩份文件。同年10月29日,馮某申請辭職。兩個月後,馮某與銀行簽訂協議書,同意以29000元的股份及利息支付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銀行將馮某股權證中關於持股29000股的記錄畫掉。2008年4月 17日,銀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份鎖定期內辭職、辭退的員工所認購的待處置股份應當由銀行回購。市南法院認為,銀行回購股份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㈧ 公司辭退員工時,職工持有的公司內部股該如何解決
1經濟性裁員,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讓用人單位支付你補償金。
2關於股份肯定是隨著市場價格波動,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你可以離職不退股。但是誰也不能確定股價是否會漲上去,這點你得自己評估,畢竟你在裡面工作更了解公司運營情況,你可以對股份進行預判後做決定。
㈨ 購買的5折員工內部股票,還沒解禁被辭退了怎麼辦
如果被辭退的話,股票就會被回收的。
對於久經沙場的老股民來說,對「股票解禁」這一股市術語都了解。不過對那些剛入市的投資者來講,就不太懂了。先來給大家好好說一下「股票解禁」吧,相信不知道的投資者朋友,耐心讀了後會清楚的!開始之前送上一份機構精選的牛股清單:【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股票解禁是什麼意思?
從字面上看「股票解禁」,就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持有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內本來是不能賣出的,但是在一定的期限過後可以出手了,這個我們稱之為「股票解禁」。解禁股票還分為兩種 ,一種是「限售股」,另一種是「大小非」。大小非是由於股改而產生的,這就是兩者的主要區別,限售股的出現則是因為公司增發的股份。
(一)股票解禁要多久?
一般的,在上市一到兩年後,那麼很多股票都會被解禁。新股限售解禁通常有3次:
1、上市三個月後:新股網下申購的部分解禁
2、上市一年後:股票原始股的中小股東解禁
3、上市三年後:是股票大股東解禁
(二)怎麼看解禁日
股票解禁日是在公司官網公告可以查到,然而,很多的投資者跟蹤公司不可能只有一家,進入每個官網後下載公告十分繁瑣,因此更加建議你查看這個股市播報,建議你添加自選股票,這樣能夠智能篩選出比較值得關注的信息,了解解禁日的同時也能詳細了解解禁批次、時間線:【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三)解禁當日可以馬上買賣嗎?
解禁後並不表示解禁部分的股票當日可以在市面上流通,還需要一定的考察時間,因個股來決定具體時間。
二、股票解禁前後的股價變化
即使解禁與股價表現,兩者並沒有線性相關關系,但如果要探究一下股票解禁前後股價下跌的原因,可從這三個方面進行講解:
1、股東獲利了結:一般來說,限售解禁就表示更多的流通股進入市場,如果限售股東利潤豐厚,這就意味著獲利的動力也會增大,緊接著會增加二級市場的拋盤,慢慢的公司的股價也會形成利空。
2、散戶提前出逃:此時,因為對股東拋售股票的擔心,說不定部分中小投資者在解禁到來前提前出逃,從而使得股價提前下跌,
3、解禁股佔比大:此外,解禁市值越大,決定解禁股本占總股本的比例越大,股價的利空也會隨之更大,
三、股票解禁是好還是壞?可以買嗎?
股票解禁換句話說就是增加了二級市場中股票交易的供給量,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舉個例子,解禁股的小股東數量不少,在解禁之後,他們或許會拋出手中股票,造成股價下跌;反之,假如大多數是機構或者國有股東持有解禁股,他們為達到保持較高的持股比例這一目的,手中股票不會輕易的拋出,對穩定股價的有一定的作用。綜上所述,股票解禁於股價歸根結底是利好還是利空,我們是絕對不可以沖動判斷的,因為它的走勢變化與多方面的的因素有關,我們務必結合許多的技術指標深入分析。如果你真的不能判斷,可以直接進入這個診斷股票平台,輸入你看中的股票代碼或名稱,獲取最新狀況:【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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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持有公司股份被開除後怎麼辦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合法將股權回購後,意味著公司股本的減少,應該按照減少注冊資本金的程序進行,具體可以咨詢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回購的股票: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公司因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所回購的股票,應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