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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法收益股票

發布時間:2022-08-08 04:59:29

❶ 外商投資企業稅務及優惠政策的問題

一、根據稅法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
所以,外商投資企業將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利潤匯往國外的,不需要交納稅款。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等物資,一般按照稅法的規定,徵收進口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等,沒有優惠政策。但是,對於外商投資企業購買的國產設備,符合規定條件的,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可以按照規定方法抵免企業所得稅。

三、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根據其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工作的期限(以下簡稱:居住工作期限)長短,決定其工資薪金是否交納個人所得稅:

1。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住工作期限不超過90日或者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限中不超過183日的個人,
— 對於中國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是由該僱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免於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
— 對於由中國境內企業或者個人僱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應當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
— 對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工資薪金,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住工作期限超過90日或者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限中超過183日,但不超過1年的個人,
— 對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外僱主支付還是由中國境外機構支付,均應當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
— 對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工資薪金,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居住工作期限滿1年,但不滿5年的個人,
— 對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外僱主支付還是由中國境外機構支付,均應當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
— 對於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工資薪金,應當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
— 對於不是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工資薪金,免於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

4。居住工作期限滿5年的個人,
— 對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應當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
— 對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工資薪金,應當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

在上述規定中:
1。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而不論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均屬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

2。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而不論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均屬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

3。居住期限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公歷年度,下同)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對於臨時離境的,不扣除臨時離境天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4。居住期限滿1年以上的是指,在該期限內的每個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1年。

因此,對駐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該人員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的交納,與一般的中國公民的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一樣,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你公司)在次月7日內申報納稅。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第三條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四條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六條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第二章投資促進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第十條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布。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第十二條國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建立多邊、雙邊投資促進合作機制,加強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三條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第十四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准制定工作,強化標准制定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准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第十六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外商投資指引,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

❸ 外商投資企業股利分配的前提

1、可以

2、根據公司法和公司合同章程提取各項基金後就可以將剩餘的全部分配

3、目前可自由選擇

4、一般沒有

❹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採用股權激勵方式給員工獎勵么

外商投資企業同內資企業一樣,都希望留住那些積極進取、努力工作的員工,為此,他們可能會給予這類員工較高的薪金和較好的福利。除此以外,很多內資企業(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制定了符合公司需要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以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權的方式獎勵員工,樹立員工的主人翁意識,以求公司長遠的發展。
我國法律規定,除特殊情況外(如並購導致的持股)中國自然人不能夠直接持有外商投資企業的股份。換句話說,外商投資企業不可能像內資企業那樣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以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份作為標的獎勵給員工。
所以,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以公司本身的股份激勵員工,但是可以以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份激勵員工。
但是,顯而易見的是,這個計劃不可能用上文的一句話解決掉。我們所講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員工的獎勵,從政府管理層面來看,實際上是由外商投資企業的母公司發起的對中國境內分支機構的員工進行的股權激勵。對於外商投資企業來說,可能性並不代表可行性,要真正實現這種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就必須從以下幾個角度來審視自身。
第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份必須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票。母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既可以是直接控股關系,也可以是某種實際控制關系。而且母公司必須是上市公司,這點有明文規定,所以對於母公司還未上市的外商投資企業而言,如果要採納這種股權激勵方式,必須在母公司有上市可能的前提下、制定遠期股權激勵計劃。
第二,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制定完善的員工激勵計劃。作為員工股權激勵的發起者和受益者,外商投資企業是該計劃的境內代理機構,另一方面也是辦理各種申請的主體,當然擔當著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責任。外商投資企業在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之時,要對採用的激勵類型、權益數量、獎勵方式、行權方式、股權處理等進行詳細規制,否則可能影響後續外匯方面事宜。
第三,外商投資企業制定此類計劃,必須同母公司取得一致。作為上市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其進行股權激勵必須對外公告。所以,沒有母公司的配合,這類計劃根本無法實現。
然而,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其員工來說,能夠以境外母公司的股份進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還不夠,要真正將這種激勵變為現實利益可能才是他們真正的關注點。員工覺得利益實現了才會更加努力,企業也會覺得長時間的工作沒有白費。
中國外匯管理局於2012年初頒布的《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稱「7號文」),對於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外匯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仔細分析7號文之後,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此類股權激勵計劃不受限於境內居民5萬美金的購匯限額,可以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權益數量、激勵人數等申請購匯售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境外上市母公司的代理機構(雙方以委託書的形式確立委託關系),在外管局辦理外匯登記證,然後持登記證到銀行申請專門的外匯賬戶。
2.個人儲蓄賬戶和公司專門外匯賬戶之間可以自由劃轉。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外管局可以批准開戶銀行將員工出售境外上市企業股票的收益、分紅等收入直接從外匯賬戶轉入個人儲蓄賬戶。這樣,外商投資企業的員工就可以順利實現自己的利益,達到股權激勵計劃的真正目的。從某種角度來講,對此類股權激勵的外匯管制是比較松的,這為外商投資企業員工激勵開啟了新的實踐操作之路。外商投資企業制定盡量完善的股權激勵計劃,這關繫到以後的外匯額度以及購匯售匯得到批準的難度。另外,未上市境外母公司的股份不適用於該計劃,所以並非所有外商投資企業都可以採用該方式進行股權激勵,除非能夠採用遠期協議的方式,將股權激勵的行權時間安排在境外母公司上市以後。

❺ (高分懸賞)外國投資者股權收益再投資能否享受40%退稅規定

再投資退稅:一定要是稅後利潤直接投資!!有時候不一定是40%,關鍵是什麼性質的再投資。

再投資退稅基本規定:
1.部分退稅(退40%)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1)直接增加本企業注冊資本;(2)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
2.全部退稅(退100%)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1)舉辦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2)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3)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退稅額的計算公式
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和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率
注意:
第一,公式中「原實際適用的稅率」是指再投資額所屬年度實際稅率(包括減稅因素);
第二,「退稅率」指40%或100%;
第三,退稅時,只退正稅、不退地方附加稅。

注意:(1)公式中「原實際適用的稅率」是指再投資額所屬年度實際稅率,如享受減稅優惠,應包括按規定的比例減稅的因素;
(2)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已抵免購買國產設備允許抵免的所得稅額的,在計算再投資退稅額時,應按企業實際負擔水平確定:
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該稅後利潤所屬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該年度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原實際適用的地方所得稅稅率=該稅後利潤所屬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繳納的地方所得稅稅額÷該年度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3)計算再投資退稅時,退稅只退正稅,不退地方附加稅。

再投資退稅的管理
再投資退稅:必須是稅後利潤直接再投資。
不包括: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或股份制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購買本企業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業的股票。
(1)再投資退稅前管理:時間(一般是一年內到當地稅務機關去申請)、范圍(前面已經清楚介紹)。
(2)再投資退稅後管理:
①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或者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此規定是針對按40%退稅率計算退稅額的管理)
②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該企業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者在開始生產、經營或資金投入後3年內,該企業經考核不合格被撤銷先進技術企業稱號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此規定是針對按100%退稅率計算退稅額的管理)

有關再投資退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執行問題:(注意看清是否符合條件)
1外商投資企業將其依照有關規定從企業所行稅稅後利潤提取的公積金轉作再投資,相應增加本企業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享有的份額,享受再投資退稅。

2外國投資者以源於外商投資企業一個年度的稅後利潤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資的,其計算退稅的累計再投資額不得超過按下列公式計算的限額:
再投資額限額=(該稅後利潤所屬年度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該年度該外國投資者占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或分配比例)

3.以受讓方式取得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的外國投資者,在受讓股權後,以該外商企業分配的在其受讓股權前實現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該項再投資利潤不得享受有關利潤再投資退稅的優惠。
4.外國投資者從與其有直接擁有或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系的下列關聯方受讓股權,且按該關聯轉讓方股權成本價成交的,按有關規定享受利潤再投資退稅優惠。
5.外國投資者計劃用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進行再投資申請被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時,再投資企業利潤已實現的,在投資時,可按規定給予再投資退稅。
6.外國投資者計劃用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進行再投資申請被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時,但尚未實現時,該再投資應為補足企業注冊資本,該再投資發生時,不得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待遇。

關於投資退稅主體部分基本上就是這幾點,具體上可以到當地稅務局咨詢。由於兩稅合並,很多外商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會取消,所以關於投資退稅在是否適用,還是一課問題。

如果有不不清楚的部分可以q我:196267451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家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第三條外商投資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所稱其他投資者,包括中國的自然人在內。第四條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發布或者報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發布。

國家根據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調整負面清單。調整負面清單的程序,適用前款規定。第五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二章投資促進第六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准制定、項目申報、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應當依法公開;對政策實施中需要由企業申請辦理的事項,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開申請辦理的條件、流程、時限等,並在審核中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第七條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起草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地方性法規,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書面徵求意見以及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商會、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資企業重大權利義務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反饋採納的情況。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公布到施行之間的時間。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不斷提升外商投資服務能力和水平。第九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集中列明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資項目信息,並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咨詢、指導等服務。第十條外商投資法第十三條所稱特殊經濟區域,是指經國家批准設立、實行更大力度的對外開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區域。

國家在部分地區實行的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經實踐證明可行的,根據實際情況在其他地區或者全國范圍內推廣。第十一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列明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投資的特定行業、領域、地區。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發布。第十二條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外國投資者以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擴大投資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和內資企業平等參與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准。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向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標準的立項建議,在標准立項、起草、技術審查以及標准實施信息反饋、評估等過程中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按照規定承擔標准起草、技術審查的相關工作以及標準的外文翻譯工作。

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提高標准制定、修訂的透明度,推進標准制定、修訂全過程信息公開。第十四條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准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平等適用,不得專門針對外商投資企業適用高於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

❼ 一國對外國投資者的待遇包括

法律分析:如稅法上的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優惠、定期減免優惠、再投資減稅優惠等。當然,也可能有些東道主出於保護本國資源及環境等的考慮而對進入本國從事某資源或對環境有負面影響的投資進行反優惠保護,即以高於本國企業的稅負對該國外國投資者征稅。其他方面的待遇,包括建廠場地、配套設施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第二十條 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或者徵用。徵收、徵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❽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強化投資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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