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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收益匯算清繳

發布時間:2022-08-21 04:37:44

Ⅰ 企業買股票所得如何交稅

企業買股票所得按照股息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可以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1)股票投資收益匯算清繳擴展閱讀: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Ⅱ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如何核算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現在改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實行查賬徵收的企業(A類)適用匯算清繳辦法,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B類),不進行匯算清繳。
A類企業做匯算清繳要從幾個方面考慮:
1、收入:核查企業收入是否全部入賬,特別是往來款項是否還存在該確認為收入而沒有入賬;
2、成本:核查企業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實反映企業成本水平;
3、費用:核查企業費用支出是否符合相關稅法規定,計提費用項目和稅前列支項目是否超過稅法規定標准;
4、稅收:核查企業各項稅款是否爭取提取並繳納;
5、補虧:用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對以前年度發生虧損的合法彌補(5年內);
6、調整:對以上項目按稅法規定分別進行調增和調減後,依法計算本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而計算並繳納本年度實際應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企業在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應注意的稅收政策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的事項有:
(一)工資薪金
1、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8)其他與獲取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這里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審核人員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是否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否有序的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針對以上情形,作為審核人員在操作時,應該收集相關的勞動用工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以及相關的考情表等相關資料來核實企業工資薪金發放的真實性,合理性。
值得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41條、42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34條規定的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等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工資薪金」應當按實際「發生」數在稅前列支,提取數大於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二)職工福利費
1、企業會計准則規定
企業會計准則中,將職工福利視為沒有明確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未對現行的應付福利費處理作出規范,不再按職工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而採用按實際列支的處理辦法。不再設置「應付福利費」一級會計科目。對符合福利費條件和范圍的支出,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提取計入成本費用,在實際支付、發生時沖銷「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列》第40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關於職工福利費的范疇,稅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指出:《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稅法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稅前列支的額度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超過部分作為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三)工會經費
1、會計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第44條規定:「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列提取並撥繳工會。」工會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核算,即按照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
2、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1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審核工作中:企業會計核算中計提的工會經費能否在稅前扣除,取決於兩個前提條件,第一,是否將提取的工會經費撥繳給工會組織;第二,是否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一監制和印刷的收據,由工會系統統一管理。工會經費應按照撥繳數在規定的限額內扣除,而不是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四)職工教育經費
1、會計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第44條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專項用於企業職工後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職工教育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按照工資總額的2.5%計提。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文件規定,下列培訓可作為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管理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職工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但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審核中,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實際上是允許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的遞延。
職工教育經費每年實發工資總額的2.5%作為扣除限額,先按照提取數與實際使用數對比,採用孰低原則與扣除限額比較,確定在稅前扣除金額。若提取數大於允許扣除金額,調增所得,其中提取數並使用的金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允許在以後年底扣除。若提取數小於允許扣除數的金額,若動用了可遞延抵扣的新結余,則應調減所得。對於可遞延至以後年度的金額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應通過「遞延所得稅」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暫時性業務核算。當以前年度調增的金額,在本年度納稅調減時,應當核算轉回前期以確認的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調減所得,也不得結轉以後年度調減,則應沖減遞延所得稅資產。
(五)保險費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其中:
住房公積金
1、會計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標准,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的金額,並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科目。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在審核中,會計核算是按規定標准計提數,稅法還強調必須是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如果企業計入當期損益的住房公積金實際發生數〉實際繳納數,應做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
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1、會計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障金和補充保險金屬於職工薪酬的范疇,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標准,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費用,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性保險費列入了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准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2、稅法規定自2008年1月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性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性保險費,不得扣除。
3、業務核算會計准則中按規定比例和標準的計提數核算,同時還包括了為職工購買的各種商業性保險,而稅法強調的是實際繳納數,對於購買的商業保險,除規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稅前扣除。當計入當期損益的基本社保費和補充保險費的實際發生數大於實際繳納數時,應作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
(六)利息支出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除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計入財務費用或管理費用;
2、稅法規定
(1)《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2)《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③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3、在業務審核中,利息支出要區分被借款對象。企業向金融企業的借款,由於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無需調整;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據實扣除。
(七)業務招待費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於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招待飯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准確的界定,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據實列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2、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中,則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 。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業務招待費僅限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
3、業務核算: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而稅法有稅前扣除金額的限定,企業只要有業務招待費,就必須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增。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首先應計算出實際發生額的60%,再與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比較,金額較小者與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做納稅調增項目。
(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1、會計規定:計入「銷售費用-廣告費」、「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科目。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同「職工教育經費」一樣,會產生時間性差異。
3、在業務核算時: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是業務經營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項費用,按照實際發生數全額計入當期銷售費用。而稅法對於當年准予在稅前扣除的金額有限定,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九)傭金及手續費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傭金及手續費支出,在銷售費用中據實列支。
2、稅法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手續費企業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費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2)業務核算時對於超出稅法允許當期稅前扣除金額的列支部分,予以納稅調增。
(十)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
1、會計制度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第一條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同時第四條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3、業務核算時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務,子公司發生的費用,准予稅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費用,子公司發生的費用屬於永久性業務核算,應作納稅調增。
(十一)罰款、罰金、滯納金
1、會計制度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①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②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務,均屬於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業務核算會計上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務上是有扣除限定的。
(十二)捐贈
1、會計制度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捐贈分為: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其中,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得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業務核算會計上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法上強調的是首先按標准區分,如是公益性捐贈支出,然後再按比例計算扣除限額,超過部分應作納稅調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贈則不能扣除,全額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十三)贊助支出
1、會計規定會計上不區分贊助性支出的性質一律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而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能扣除,應作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3、業務規定會計上不分性質一律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務上則做了嚴格的區分,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
(十四)准備金
除稅法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備金,不得扣除。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的事項
一、權益性投資所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免徵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上述投資收益均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二、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債利息收入企業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四、虧損彌補企業發生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除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企業從事其他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七、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八、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的100%扣除。
九、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十一、購置節能減排設備時:企業購置按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十二、不征稅收入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Ⅲ 企業投資確認投資收益匯算清繳涉及哪些稅收

答:貴單位年底依據投資企業盈利確認投資收益,根據稅收政策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以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貴公司確認的上述投資收益,應做納稅調減處理。 政策依據:《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Ⅳ 股票的收入要交稅嗎

不用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股票交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所以不用交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外需要繳納)

綜上所述,所以如果你是在國內的股市炒股的收益,是免個人所得稅的。

(4)股票投資收益匯算清繳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

內容全文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第十五條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金融賬戶信息。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第十六條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按照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七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八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Ⅳ 公司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需要交納哪些稅

在股票的手續費里里已經包括了一種稅費---印花稅。獲得的收益是不需要納稅的。

Ⅵ 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在所得稅季度預繳及年度匯算清繳時如何體現

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不是公司的免稅收入啊。
不管是否免稅,都要「該部分收入體現在利潤總額里」。填在投資收益裡面啊。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Ⅶ 所得稅會算清繳里股票投資收益算入收入征稅嗎

企業所得稅法,免稅收入包括:(二)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免稅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的不足12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Ⅷ 匯算清繳有關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如何填寫

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於發生投資收益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稅法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發生持有期間投資收益,並按稅法規定為減免稅收入的(如國債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調整。處置投資項目按稅法規定確認為損失的,本表不作調整,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進行納稅調整。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持有投資項目,會計核算確認的投資收益。
2.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持有投資項目,按照稅法規定確認的投資收益。
3.第3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納稅人持有投資項目,會計核算確認投資收益與稅法規定投資收益的差異需納稅調整金額,為第2-1列的余額。
4.第4列「會計確認的處置收入」:填報納稅人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投資項目,會計核算確認的扣除相關稅費後的處置收入金額。
5.第5列「稅收計算的處置收入」:填報納稅人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投資項目,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扣除相關稅費後的處置收入金額。
6.第6列「處置投資的賬面價值」:填報納稅人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的投資項目,會計核算的投資處置成本的金額。
7.第7列「處置投資的計稅基礎」:填報納稅人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的投資項目,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投資處置成本的金額。
8.第8列「會計確認的處置所得或損失」: 填報納稅人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投資項目,會計核算確認的處置所得或損失,為第4-6列的余額。
9.第9列「稅收計算的處置所得」: 填報納稅人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投資項目,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處置所得,為第5-7列的余額,稅收計算為處置損失的,本表不作調整,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進行納稅調整。
10.第10列「納稅調整金額」: 填報納稅人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投資項目,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需納稅調整金額,為第9-8列的余額。
11.第11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3+10列金額。
二、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
2.第3列=第2-1列。
3.第8列=第4-6列。
4.第9列=第5-7列。
5.第10列=第9-8列。
6.第11列=第3+10列。
(二)表間關系
1.第10行1+8列=表A105000第4行第1列。
2.第10行2+9列=表A105000第4行第2列。
3.第10行第11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4行第3列;若<0,將絕對值填入表A105000第4行第4列。

Ⅸ 買賣股票收入個人所得稅

法律分析:我國個人在國內證券交易市場進行股票類買賣所獲收益,是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的,但是需要交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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