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被證劵通投資公司騙了4萬多的會員費,跟他們推薦的股票買了後一直虧損,請問我能拿回我的會員費嗎
做這行是不建議輕易挺辛苦這些的,手裡沒有什麼憑據的話可能很難要回吧,建議走正當流程爭取要回吧。
⑵ 巴菲特公司訴上海自來水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協議糾紛案
我詫異這么復雜的案件竟然沒有聘請律師?這么復雜的問題能三言二語就能說清楚?這是自己對自己的不負責任,建議還是你們要認真對待這個案件,聘請專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仔細研究和討論,不能再忽悠了。
⑶ 冒充北京金昌投資咨詢公司的騙子,提供股票,收會員費,一季度6000千,交完費就不理人,繼續騙取其他人
最好是不要上當 要保留合同 可以通過法院解決
⑷ 朋友們幫幫忙,幫我找一篇關於代理的案例(後帶分析)
李二嬌訴張士輝委託代理糾紛案
原告:李二嬌,女,66歲,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西麗白芒村。
被告:張士輝,男,26歲,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外經公司業務員。
第三人:張士琴,女,23歲,住廣東省深圳市南級路4號。
原告李二嬌因與被告張士輝委託代理糾紛案,向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南山區人民法院審查該案後,認為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張士琴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李二嬌的丈夫張亞羅,50年代向深圳南頭信用合作社投資認購股份二股(1元一股)。1987年深圳市發展銀行成立時,將上述二股轉為股票180股。1990年分紅、擴股時,180股又增至288股。原認股人張亞羅於1988年去世,288股的股票由原告持有。以前,張亞羅曾委託被告張士輝到證券公司領取股息,辦理擴股等手續。1990年4月,原告將股票交由被告,委託其代領股息。1990年4月25日,被告通過證券公司以每股3.56元的價格,將張亞羅名下的288股股票,過戶到其妹妹、第三人張士琴的名下。事後,被告扣除稅款和手續費後,托其母吳圓友將過戶股票的股息及賣股票款980元交給原告。同年8月25日,原告將票據交給女婿看後,發現288股發展銀行的股票已被被告過戶到張士琴的名下。原告向被告索要股票,被告予以拒絕,遂於1991年4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南山區人民法院認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李二嬌只委託被告張士輝代理其領取股息,但張士輝卻擅自將李二嬌的股票低價出賣並過戶給第三人張士琴,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超越代理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過程中,李二嬌自願放棄訟爭股票1991年派發的紅股,只要求張士輝購還發展銀行288股股票。張士輝表示同意,應予准許。據此,該院於1991年9月12日經調解,原告與被告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張士輝於1991年9月14日前用原告李二嬌的身份證和姓名購買深圳發展銀行股票288股給李二嬌,所需股金及手續費用,由張士輝承擔。
二、原告李二嬌將被告張士輝1990年4月交與的890元當庭退還被告。
⑸ 「法律風險提示」股權轉讓協議被認定無效的幾種情形
一、忽視股權性質導致協議無效
2006年12月26日,某自來水公司形成董事會決議,決定將其持有的100萬股某銀行的國有法人股,全權委託某水務公司辦理轉讓事宜。所轉讓的法人股已經過資產評估公司評估並報國資委備案。
2007年1月24日,水務公司以委託人身份與拍賣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同年2月 6日,拍賣公司對上述股權進行了拍賣,並由某投資公司以最高價買受。根據拍賣結果,水務公司與投資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投資公司起訴,要求自來水公司履行《股權轉讓協議》,轉讓銀行的100萬股國有法人股。
評析
水務公司取得自來水公司的授權,代理自來水公司轉讓訴爭股權,由於訴爭股權的性質為國有法人股,屬於企業國有資產的范疇,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企業未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而是進行場外交易的,其交易行為違反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依法認定其交易行為無效,故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提示
國有資產(包括國有股權)的轉讓,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並、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本案中,雖然訴爭股權已經過評估且報國資委備案,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進場交易的目的,在於通過嚴格規范的程序保證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避免損害國家利益。本案中的通過場外拍賣程序轉讓股權,與上述規定不符,故被認定為無效。
二、受讓人主體資格限制導致合同未生效
2006年6月10日,美籍華人王先生與中國公民孫先生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由王先生受讓孫先生在北京某貿易公司的50%股權。貿易公司亦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股東孫先生將其持有的公司50%的股權轉讓給王先生。同時約定,為簡化股東變更手續,王先生同意其股份以其兄名義持有。隨後,王先後依約支付股權轉讓款,但貿易公司未在工商部門變更股東變更,孫先生也沒有履行股權轉讓協議中的協助辦理工商登記的義務,導致發生糾紛。
評析
本案名為股權轉讓糾紛,實際上,王先生作為美籍公民,其購買中國公民孫先生持有的境內公司股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投資行為,按照我國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相關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當經審批機關批准。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的「為簡化股東變更手續,王先生同意其股份由其兄的名義持有」,實質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共同規避行政審批的行為,屬於無效約定,此無效約定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導致合同效力屬於未生效狀態。
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本案中的股權轉讓協議,即為需經批准才能生效。而當事人約定的,以王先生之兄的名義持有股份,實際上是掩蓋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的行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故本條約定無效,而當事人在訴訟中均未能辦理批准手續,故王先生要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請求,不能支持。
三、未經股東會批准導致協議未生效
2005年10月楊先生到龔先生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被任命為該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出於楊先生對公司的貢獻,龔先生在2006年5月24日與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龔先生同意將所持科技公司的股份25萬元轉讓給楊先生。《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楊先生支付股權轉讓款,但科技公司未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另查明,科技公司另有股東王先生、陳女士。龔先生出資70萬元,占出資總額的70%。科技公司章程關於股東轉讓出資規定: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楊先生起訴龔先生要求其履行《股權轉讓協議》中的義務。
評析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未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故楊先生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同時該條第三款又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點,股東之間具有一定的信任與合作基礎,上述規定,就是維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系的穩定性,同時又保障了股東退出的自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東與非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不生效。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特殊規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⑹ 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認識的提高,人們已經不再僅僅把個人的資金存放在銀行中,而是開始尋找多種方式儲備資金,例如債券、股票、投資房產等等,從而使自己的資金增值,來抵制通貨膨脹或作為謀生的手段。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也悄然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當盈利時,雙方是皆大歡喜,而虧空時,雙方產生糾紛,免不了要動以口角,最終訴諸法院,然而這種以股票投資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認為委託代理行為後果應歸於委託人,而委託炒股協議約定虧損由受託方承擔;民間借貸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託炒股中委託方只是臨時讓渡資金控制權,沒有喪失資金所有權。委託炒股具備委託代理及民間借貸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徵,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的雙重特徵,屬於無名合同。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雙方簽有合同協議,且其內容無與法律相沖突處等,雙方簽名後,其合同協議即算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⑺ 合夥購買股票協議書怎麼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我們給予如下解答:
一個股票帳戶只能是一個人自然人或是一個機構開的,
用這個人的身份證和銀行卡開的股票帳戶,其實歸屬權都是屬於這個人的。
所以合夥是沒有辦法保證您的權益的。不建議合夥購買股票。
如仍有疑問,歡迎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企業知道平台提問。
⑻ 我幫別人炒股票,我屬於個人性質,已與出資人簽訂代理操盤協議書,請問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下面是內容
假如有效,
我給你計算一下.
假如乙方給你100萬,你三個月內給他賺了20萬,你能分到4萬.
假如虧損10萬,你也要虧損2萬.
與其這樣,你還不如直接自己投資10萬,三個月內賺2成,就能賺2萬.
假如虧損百分之10,你也只虧1萬..
你自己投資10萬做短線進出自如,看到好的短線股,輕松進場.100萬資金說大不大,說小不小,做短線的時候搶點不好搶..
你簽訂的這個協議,假如乙方守信,那有效..假如乙方不守信,你即使給他賺了錢,他不給你回報,你只能眼睜睜的看傻眼..但如果你要是給他虧了錢,他憑著這個協議可以找到你賠償..
你可以去成立私募機構,然後接受銀行託管賬戶..
自己看著辦吧!!
⑼ 我代表公司與客戶簽訂了一份股票賬戶保本託管協議,合同到期後,投資公司卻倒閉了,也就是跑路了,客戶卻
你代表公司,就相當於你擔保了!擔保人在法律上需要付出一部分責任的,如果能找到你們公司的負責人,你的責任就小,找不到全部事情你擔多少還需要法院按情況處理。。。
⑽ 股票代購協議怎麼寫
看了你的追問,明白你的意思。實際上應該是委託股票投資協議,你作為委託人(甲方)與被委託人(乙方)訂立。
要點:
1、委託投資金額
2、明確投資的產品(股票、基金、債券、期貨。。。)
3、使用的帳戶(最好是你自己的實名帳戶)就是說由他操作。如果把錢打入乙方帳戶,這樣風險較大。
4、操作限制條件。一般按照資產虧損到一定程度例如:資產縮水到90%,停止操作(變相終止合同)
5、利潤分配或利潤提成比例,一般有乙方風險金(通常5-10%)的甲乙雙方利潤分配比例55,最低64。
6、風險保證金,一般是由被委託人出資,占委託人投資資金的5-10%。這部分收益與虧損不在利潤分配范圍,例如你出100萬,乙方出5萬保證金,當總獲利達到20%時分配,獲利部分合計21萬其中1萬是保證金獲利,不在分配范圍(那時人家的錢產生的)。分配20萬。
還有的被委託人(極好的高手會要求,提前打給分配保證金(甲方給乙方),這是因為甲方分配時不履行承諾所致,這部分資金一般在分配時相互對沖。
主要是這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