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權激勵前提條件及哪些人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的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啊:
什麼樣的人適合發激勵股權?我的建議是,哪些人適合成為你的創業夥伴,你就給他發期權。如果說這個崗位,他的價值在某段期間內能夠比較准確地量化放大,比如說他是銷售人員,他一年的訂單就是他的價值。對於這類人,按訂單來發獎金比較合適,比較公平;還有一類人,他的價值和貢獻都與產品捆綁在一起,比如騰訊QQ的核心技術人員,這樣的人比較適合發期權。這是一個角度。另一個角度,如果通過期權方式,能實現激勵效果,就盡可能發期權。反之,則考慮獎金等其他方式。
做激勵股權,不是為了做一個協議,是為了實現激勵效果。但如果你做得不好,反倒適得其反。以網路為例,上市前,網路發過很多次期權,上市之前發了一期,我覺得就是為了讓大家掙錢,是以每股10美分的價值發的。上市發行價是27美元,當日漲幅354%。當日收盤價122.54美元,漲了900多倍,所以網路上市時,有6個億萬富翁,51個千萬富翁,240多個百萬富翁。你一定要讓每一個拿到激勵股權的員工都相信,只要他們努力,公司發展好了,他就是下一個千萬富翁、億萬富翁,至少是百萬富翁,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達到期權的激勵效果。
激勵股權是一個大概念,下面有很多具體方式。最常見的是期權,其次是受限股,其他的在國內比較少見。受限股和期權形式上最大的區別是先拿到股票,還是後拿到股票。期權是你後拿到股票,你先成熟滿足條件,然後行權拿到股票。拿受限股時,一開始股票就放你名下,但只有在條件成熟之後,才真正是你的,不成熟之前,如果你違反了約定,你還要再還回來。這兩種表現具體區別大概有以下幾點:
第一,面子問題。你現在是不是股東,面子層面有時很重要。我加入這個企業,可能是拓荒者,或某一個重要的總監級人物。我很在意來了之後,是不是公司股東的身份,哪怕是代職也沒關系,我來了就是股東,能證明我的價值。所以,受限股讓你很有面子,來了就是股東,而期權不是。
第二,什麼時候要支付購買價款的時點不同。假設有價格的話,期權現在不用付,行權時再付。海外結構的公司基本上都是公司上市後行權。但受限股不一樣,受限股一開始就是股東,你拿到股票,現在就要付錢。
第三,稅負差異大。期權的稅務處理相對復雜,這里我簡單舉個例子,這個股票按受限股發時市場價值1塊錢,員工就得花1塊錢買,成為自己的財產,將來股票增值轉讓時,則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的征免規則來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是發的期權,在授予期權時,假設對應的股票價值1元,同時約定條件成熟後,他可按照1元的對價支付。後來股票漲到15塊錢時,條件滿足了,他按照1元錢行權,把這個價值15元的股票變成自己的了,相當於賺了14塊。這14元在財務上被理解為一種勞動收入,是因為員工在企業的表現而取得的與他任職有關的所得,財務上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支付個人所得稅。稅率非常高,累計超過十萬元以上按45%計算。等到漲到30塊錢,他賣了變現時,增值部分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四,如果不成熟,收回難度不同。我發了期權,條件是你需要待夠四年,結果人家幹了不到一年就走了。這種情況下,如果是期權很好辦,因為沒拿到股票,手中只有一個協議,裡面通常約定了這樣的情況下,期權如何收回,所以他離開的話,一般通過公司與他個人之間的書面文件即可。而受限股,尤其是登記了股東時就很麻煩。退回時還得辦理一些行政手續,變更股東名冊等,相對比較麻煩。
以上就是經股網的專家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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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股權激勵對象有哪些
股權激勵的對象有以下幾類: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2、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3、不屬於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18年修正)》第八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❸ 股權激勵對象要求
當一個企業利潤、商業模式清晰後,公司的高管團隊和核心人才並沒有入股公司的資本能力,但公司利潤需要人力資源支撐,且需要聚合為行業平台,公司可採用11個指標考核法,實現:誰符合標准、誰持有公司股票。
1、通常包含:總監級以上人員、技術工程師、營銷管理冠軍、運營總監以上人員、集團總部關鍵管理人員(約占總公司20%);
2、規定這些人具備何種資格後,方可擁有股權,包含:職務資格指標、業績資格指標、幹部訓練及個人成長指標、滿意度指標;
3、規定這些人將持有何種的股票。通常,將優先持有分子公司的股票、集團人員可持有集團股票;
4、規定總股權激勵佔比比例。公司可將分子公司約15%股票獎勵給高管、總部約10%股票獎勵給高管;
5、規定是否出資。通常完成指標後不再出資,但需要通過期權、注冊股、增持股三個階段考核;
規定是否需建設投資公司進行持股。通常可以,將10%的總部股票、15%的分子公司股票,用投資公司形式持有,員工在投資公司擁有股權。
❹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
理論上,股權激勵的對象是公司受託人,也就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和代表法人,公司的經營管理層。他們是提升公司經營業績的關鍵所在與核心經營者。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為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管理辦法》明確規定。
股權激勵對象不得包括獨立董事。此外,財務報告虛假和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不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正是在該法案的推動下,員工持股計劃在美國獲得了極大的發展。
❺ 哪些人不能作為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
1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應當包括監事、獨立董事 2 根據《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3年內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不當人選、3年內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證監會行政處罰、具有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管情形的 3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不能作為激勵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經濟犯罪或剝奪政治權利5年
❻ 實施股權激勵,如何確定激勵對象范圍
時下如何對企業員工進行有效激勵已經成為最熱門的話題,工資、獎金、福利計劃、培訓、員工個人發展計劃等等,各種激勵方式層出不窮。而其中員工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其不可比擬的長期性和延續性,相對傳統的員工激勵體系而言,是一種深層次的變革。 與傳統的以現金為主的激勵方式相比,股權激勵使得被激勵員工能夠穩定的、長期的(甚至是終身的)從企業的增長中獲利,無疑是最具有激勵性的。另外,通過股權激勵方式的實施也有利於增加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和企業忠誠度,更加有利於核心骨幹員工的留用,可謂一舉多得。 既然股權激勵具有這么多的好處,那麼是不是對於企業而言只要實施「股權激勵」就萬事大吉了呢? 其實不然。你可以到任何一家企業問那裡的基層員工,在薪酬結構中最喜歡那一塊?保證90%以上的員工告訴你,最喜歡的還是加薪!股權激勵專家張雪奎教授在考察一家2003年實施了員工持股的企業時,發現這家企業員工股權收益快趕上工資了,但是這些直接受益者的工作積極性也不是很高,反過來影響了新員工多了許多怨言。為什麼會這樣?其實還是一個管理問題。 股權激勵專家張雪奎認為,實施了股權激勵,但是在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中不能建立起相應的考評體系,股權激勵不但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甚至有可能引發不必要的麻煩。張雪奎老師根據自身經驗,從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分析,闡述相關考評體系建立的必要性。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制定 在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時,如何確定被激勵人員是一個非常重要,也是非常敏感的問題。很多企業採取的方法是,劃定一定的持股范圍(比如主要經營層、中層管理人員等等),在劃定范圍內的員工自然就具有了享受股權激勵的資格。採取這種方式,確實簡單易行,但是有兩個問題無法很好的解決: 第一,對於劃定范圍內的人員是否需要認定持股資格 在張雪奎老師過去所操作過的一個案例中就曾經出現這樣的情況,企業老闆將經營者和中層管理人員作為股權激勵的對象。但是在中層管理人員中卻存在著參差不齊的現象,有的人員本身並不符合崗位要求,只是由於歷史原因,仍然擔任一定的管理崗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簡單的將員工股權激勵和崗位掛鉤,不但起不到應有的激勵作用,而且有可能在持股人員內部引發不必要的矛盾。因此,當時張雪奎老師對這家客戶的建議是: 首先,進行崗位考評,針對不同的管理崗位制定不同的考評指標,並對現有人員進行評價,達到標准者繼續留任,不合格者則必須離職; 然後,通過內部競聘上崗方式,補齊空缺的管理崗位; 最後,在人員明確的情況下,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 第二,具體的股權激勵數量如何確定 在「人人持股,平均持股」遭到否定後,持股人員適當拉開差距、股權激勵向核心員工進行傾斜已經成為一種共識。因此在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中,如何確定每個人的持股數量也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確為何要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是對其以往貢獻的一種認可,還是對其崗位在未來企業中價值的認定?而無論出於何種目的進行股權激勵,都必須輔以相應的考核評價體系。如果是對以往貢獻的認可,就需要對持股員工以往所做出的貢獻進行系統的考核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與股權激勵數量掛起鉤來;如果是對崗位價值的認定,就需要對崗位的價值進行考核和評價(比如崗位職責的大小、決策的風險、所承擔的風險等等),並將評價結果與股權激勵數量掛起鉤來。 總體而言,要確定不同人員的具體持股數量,需要建立一套系統的考評體系,對不同的人員進行橫向比較,從而明確他們的相對重要性,並與股權激勵數量掛鉤。 二、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 持股人員、持股數量等要素明確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就可以進入實際實施階段了。 在實施過程中,企業經常會碰到這樣的情況: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員工持有了一部分股份,但是似乎有「一次持股,終身享受」的擔憂,也就是擔心員工持有股份以後,具備了被僱用者和企業所有者的雙重身份,如果工作表現不好,反而比原來更加難以約束。 要解決上述問題,就必須建立股權流動機制和相應的考評體系。所謂「股權流動機制」主要是依據「以崗定股、股隨崗走」的原則,對員工持有、增減、退出股份的條件、時間、價格等做出一系列約定的一種機制。詳細的內容在此不便展開,它的核心目的就是要體現員工股權激勵的特性,把持股與員工的工作表現有效結合起來。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就必須建立起相應的考評體系。員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更多的享受股權激勵、什麼時候必須減少其股權激勵、什麼時候甚至必須退出其原有的股份,這些都需要通過考評體系加以規范,並且形成制度化、規范化。 另外有些企業採取「分紅股」的股權激勵方式,相比之下更需要考評體系的建立。因為與通過實際持有股份實施員工股權激勵相比,「分紅股」(只有分紅權,沒有所有權)所激勵的對象更加具有不確定性,往往需要在具有相同的崗位、技術、學歷背景的同一層面的人員中挑選出激勵對象。如果沒有考評體系的建立,無論人員的挑選,還是具體「分紅股」數量的確定都會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從而難以為員工所接受。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企業將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與績效考評體系很好的結合起來。比如某員工持有某企業2%的股權,根據事先約定,如果一年績效考評成績為不合格,則甲必須退出1%的股權,價格按原先購買時的原價計算;如果兩年績效考評成績不合格,則甲必須離開原崗位,所持股份必須全部退出,價格按原先購買時的原價計算。 相信通過以上方法的實施,員工即使持了股份,壓力依然時刻存在,他的股份有多少收益,甚至能不能繼續持有股份,都和他的工作表現息息相關。從而在通過股權激勵實現長期激勵的同時,也真正達到長期約束的目的。激勵與約束從來都是相對的,失去約束的激勵也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功效。 張雪奎教授認為股權激勵具有長期性、延續性的特點,涉及諸多法律問題,本身就具備相當的復雜性;同時股權激勵又與員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具備很強的敏感性。因此在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同時,包括考評體系在內的相應約束手段也必須跟上,才能真正創建企業與員工雙贏的局面。
❼ 股權激勵對象應該怎麼確定
必要的股權激勵對象
凡是公司推行股權激勵計劃,職業經理人(具體稱謂可能不同:如總裁、總經理或者首席執行官)是必要的股權激勵對象。
那麼,對職業經理人採取激勵的方式是怎樣的?
一般來講,執業經理人的收入由2部分組成:工資+績效分紅。績效分紅是面對職業經理人管理整個公司經營的一個現金的激勵政策,正因為有這樣一個現金激勵政策在,為了防止職業經理人過分追求當期利潤的「短時行為」,我們才需要對職業經理人進行股權激勵。
一般情況下,中小型企業在初創期時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統一,但隨著企業不斷地發展、壯大,公司的經營權可能逐漸向職業經理人轉移。由於原始股東與經營層追求的目標不甚一直,傳統的激勵方式很可能導致短時後果,即經理人做出的部分決定不具有前瞻性,甚至可能會犧牲一些有利於企業長遠發展的機會。因此可以通過股權激勵和約束機制來防範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對經理人進行股權激勵,會影響其對於企業長期發展的判斷,也會關注企業長期的經營業績,因為這關繫到自己持有股權或股份的價值及收益這樣與股東期望所背離。
因此對職業經理人進行股權激勵,有利於激發其的工作潛能、約束其短視行為,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常見的其他股權激勵對象
(一)業務團隊負責人
大部分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也會把業務團隊的負責人納入激勵對象的名單。我們認為,在中小企業中,企業的發展與業務部分的業績息息相關的情況下,將企業的業務團隊負責人(如銷售總監或者分管業務的副總經理)列入股權激勵的名單也是非常有必要的。由於業務團隊的負責人員一般掌握一定的行業資源,如果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對業務團隊負責人的能力、品行以及穩定性等尚不能確定,則可以對業務團隊負責人採用虛擬股權激勵的方式進行股權激勵。也即先不用實際進行股權支付不,而是僅僅把只擬激勵份額的股份所帶來的利潤的一部分拿出來進行分配。在這種情況下,告知業務部分負責人,不用承擔股東義務,卻可以享有股權分紅,公司經營的利潤由大家共享,用虛擬股權激勵的方式對於不確定是否會和公司長久一起走下去的業務團隊負責人也是可行的。
(二)非業務團隊負責人
除上述所稱業務團隊負責人外,企業的其他非業務團隊的負責人,比如財務總監、法務總監、行政總監、客服總監,一般也會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實際上,企業的長遠發展離不開各個部分的高效協調工作,若僅僅對業務部分負責人進行股權激勵,而不對非業務部分的負責進行股權激勵,很容易引起公司各部門負責人之間的內斗和內耗,從而變成反向激勵。考慮業務部門負責人對公司的業績對直接明顯的貢獻,其獲得激勵的股權數額可以高於其他非業務部門的負責人,但是不能僅僅單獨對業務部門負責人進行股權激勵,而對於其他非業務部門的負責人置之不理,從而將業務部門負責人變為「眾矢之的」,不利於激勵對象的工作的展開,從而形成內耗。
(三)技術核心團隊
對於一些傳統行業的企業而言,技術人員可能只是處於一個輔助的位置,但是對於互聯網創業公司或者以核心技術安身立命的企業而言,對於首席技術官(CTO)以及核心技術骨幹人員的股權激勵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一旦核心技術人員流失,很可能顛覆整個企業生存之根基。
因此,對於以技術優勢為核心競爭力的企業,應當尤其注重對於技術人員的股權激勵,不僅僅是首期技術官,其他核心的技術人員也應當進入股權激勵對象名單,以保障企業的技術安全和企業的長遠長足發展。
股權激勵對象的其他維度思考
(一)對「過氣元老」如何進行股權激勵
在企業中,特別是經歷過一定發展期的企業,一般存在這樣一些人:沒有他,就絕對沒有企業的今天;但有了他,企業就絕對沒有明天。換句話說,企業初創時,他為企業盡心竭力,無私奉獻;但是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他已經思維固化,跟不上市場日新月異的形式,能力上也不能勝任,變得不能稱職,甚至開始阻礙企業的發展。
對於這樣一些「過氣元老」,是否要進行股權激勵呢?有的老闆可能會說「這些人都沒用了,那就一腳踢開吧」,但是,試想,這些跟著你這么多年、為企業做出貢獻的人被你一腳踢開,現在跟著你乾的人看到這種情形心裡會怎麼想?「這就是我未來的下次,還是另謀生路早點走人吧!」所以,對「過氣元老」的股權激勵,就是對現在身邊人的最大認同,是一種作為領導者的魄力和道德,不輕易拋棄下屬的人才能讓現在跟隨企業老闆的人更加死心塌地。因此,在企業條件允許的范圍內,結合歷史貢獻和未來發展,給予「過氣元老」一定份額的股權激勵是大有裨益的。
(二)對「企業明日之星」如何進行股權激勵
企業的「明日之星」,指的是這樣一類員工:現在已經表現的非常優秀,是企業的創新型人才,但是因為年限或者資歷的原因,目前還不是部門的負責人或者尚未獨當一面;但是,他們是企業內部可以重點培養的對象,是企業的骨幹中堅力量,是企業未來發展的基石。對於這些「明日之星」,企業考慮自身的長遠發展,也應當考慮這些「明日之星」給予一定份額的股權激勵。
(三)對老闆的司機、秘書進行股權激勵是否合適?
有些企業老闆,對於自己身邊親近的人,比如司機、秘書這類輔助性崗位的人員,通常傾注了更多的感情和信任,那麼在做股權激勵計劃的時候,就會想到,首先應當讓自己身邊的人也進入這個名單。但是從現代企業管理的角度的來說,老闆司機和老闆秘書這樣的崗位,其對企業的貢獻值並不足以影響企業之長遠發展,讓其進入股權激勵名單也並不合適,反而可能激發其他員工的異議,引發員工輿情,這對於股權激勵計劃的本來目的而言,可能背道而馳。
總而言之,股權激勵對象的選擇有一般通行有些企業普遍適用的規則,但是若僅僅以知識、職位等作為激勵對象選擇依據,其實也是不合理的。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權激勵的對象確定范圍可以採用管理崗位上的經理層加上關鍵崗位上的工作人員加上董事會的主觀認定方式。因為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對象不受法律約束,所以董事會在確定股權激勵范圍的時候可以相當的靈活,基本范圍可以包括:董事會成員、總裁、副總裁、財務負責人;中高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優秀員工。在人員資格選擇方面一般是選擇長期為公司服務的忠誠者、對公司有特殊貢獻或公司特別引進的人才。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股權激勵對象的選擇要依照《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規予以確定,基本包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他董事會特批人員。
總而言之,以上論述均基於企業股權激勵的一般情況而言的,而每個企業都有自身的行業的特殊性、成長階段的特殊、成立背景的特殊性以及各種歷史原因,哪些人能夠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還是需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仔細斟酌。
以上就是經邦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❽ 怎麼確定股權激勵對象
選擇股權激勵對象有哪些原則?
1、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公平主要是法律地位的公平,推行的好比較有利,推行的不好,還會傷害其他人的積極性。比如同一科室的同樣入職的人,給甲實施了,乙沒實施心理就會不平衡,所以要公平。公開不要隱藏,要公示,比如管理人哪些人屬於管理人,哪些人屬於高管,這樣大家心知肚明,還有大家數額的多少要有標准,要統一。
2、不可替代性原則
一個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方案,沒有必要所有人都實施,如果所有人都實施,大股東利益可能會受到損害,如果過於瓜分大股東利益,這個推行就沒有必要。我們要有選擇性的,具備不可替代性,如果有些人可以隨時通過社會上招聘或者通過績效提成促使職工積極工作,就不建議實施股權激勵方案。比如說核心的技術團隊,核心的管理團隊成員,尤其是技術人員有可能泄露技術秘密。還有一些高級銷售人員,有可能另起爐灶和你競爭,他們掌握學多客戶人脈。
3、實施股權激勵方案要符合股權交易理論原則
股權交易理論實際從美國開始實施股權激勵方案以來,股權理論很多。這里講的是交易理論,很多老闆實施股權激勵方案時總高高在上,總覺得是我給你的恩惠。比如說虛擬股,老闆之所以這么想好像是把自己的一部分權益割讓了,實際上違背了股權交易理論,理論是平等理論,權利義務的平衡。實施股權激勵方案並不是大股東有損失,大股東割讓的是未來的收益,得到的是員工為企業貢獻的價值,員工喪失的是可能到其他公司獲得的機會。大股東支付的對價是未來的收益,員工支付的是未來一定工作的未來年限,以及到新單位工作的機會,以及員工努力工作得到的收益。
股權激勵對象怎麼確定?
對於股權激勵對象,需要注意的是股權激勵對象的負面清單,以及對於預留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特別是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對象的范圍有著明確的規定,在進行股權激勵時,要特別注意其負面清單。
(一)股權激勵對象的負面清單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的負面清單
2、公司確定的清單
(二)預留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
進行股權激勵時,通常會預留部分股權,留給尚未確定的股權激勵對象。對於非上市公司,對於預留的激勵股權,人選確定後,由公司董事會確定後,報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