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合理設計股權激勵計劃
如何合理設計股權激勵計劃?在早期創業的時候,公司要對股權激勵有一個整體的規劃。由於公司人數少,工作狀態比較清晰,激勵對象的選擇以及授予數量可以按照激勵對象的重要性及貢獻程度來決定。
等公司到了成長期或中後期,則需要用科學的方法去計算激勵的數量以及行權成本。常見的方法是按「職級體系」分權重計算。根據職級的登記,同時考量崗位重要性和在職時長,最終給出授予數量。當然這僅僅是一個依據,更多其實還是要考慮到公司是否有上市計劃。
股權激勵計劃方案設計是整個股權激勵計劃的核心,一般由專業的股權激勵方案設計公司安排。而在方案設計環節中,大家一般都著重關注什麼時候開始、期權池有多大、給哪些員工等方面,這里就個人與上百家企業創始人溝通的經驗,聊聊自己的看法。
股權激勵方案什麼時候啟動,富途ESOP專家認為越早啟動越好,因為時間越早,激勵的作用就能夠越早地發揮出來,也能夠在早期吸引人才加入推動業務發展成熟,企業應該A輪就開始考慮股權激勵事宜,當然在發放時需要注意比例的問題。
一般而言,企業會留出8%-15%的期權池用於股權激勵,當然也會根據公司的業務形態不一樣上下浮動,但整體而言期權池子就這么大,股票期權是很珍惜、份額有限並且不容易再生的資源,將這樣的資源給到哪些員工,創始人應該提前心裡有數。
在發放對象上,以研發產品為主的知識型企業,全員持股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銷售為導向的公司,因為銷售有成熟的分成和薪酬體系,股權並不一定是員工所需,還需要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量體裁衣。
Ⅱ 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的區別有什麼
股權激勵與員工持股計劃是兩種不同的中長期人才激勵形式。
股權激勵的目的是建立起一套長效激勵機制,將公司的業績與員工個人收益綁定在一起,實現雙方共贏。
員工持股計劃的本質是員工出錢做投資。員工通過參與員工持股計劃,拿到股票的成本往往並沒有股權激勵價格那麼低。
從范圍來看:股權激勵只針對小部分人群,如中高層員工及少數基層骨幹;員工持股計劃對象覆蓋范圍更廣,甚至可以達到全員。
從周期來看:股權激勵一般3-5年,其中1年等待或鎖定期,3-4年進行每年分期行權或解鎖;員工持股計劃一般是1年鎖定期,3年內任意時間賣出鎖定收益,分期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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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什麼是股權激勵啊
股權激勵的英文是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員工持股計劃,是指為了吸引、保留和激勵公司員工,通過讓員工持有股票,使員工可以參與公司的利益分享機制與經營決策機制。
將公司的股權分一部分出來,給到努力工作的優秀員工,讓大家感受到,公司在越來越好,沖擊IPO之後,不是只有創始人一個人可以一戰封神,成為福布斯富豪榜的一員,那些同樣為公司付出了心血的人,也可以收獲自己應得的那份財富自由。
事實上,除了創始人,投資機構也已經越來越認識到股權激勵的重要性,在一些投資機構看來,不願意與員工分享公司股權的老闆往往眼界過於狹隘,可能會對公司後續發展產生阻力。
真格基金做天使輪項目投資的時候,就通常會要求創始人預留15%左右的激勵股權。這體現了投資機構對股權激勵的重視。
反過來,其實也並不是所有員工都視公司股權為珍寶。由於創業失敗的概率太高,所以在公司早期,創始人慷慨給與員工的股票期權,經常會被員工當成公司畫的一張餅。在他們看來,手裡這部分未行權的期權,其實就相當於一張彩票,認真你就輸了。
Ⅳ 員工持股計劃 股權激勵有什麼區別
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kc Option Plan,簡稱ESOP)是指通過讓員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權而使其獲得激勵的一種長期績效獎勵計劃。在實踐中,員工持股計劃往往是由企業內部員工出資認購本公司的部分股權,並委託員工持股會管理運作,員工持股會代表持股員工進入董事會參與表決和分紅。
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Ⅳ 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有什麼區別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是兩回事兒,其對應的法規分別是2014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和2016年證監會發布的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四個方面。
1、面向對象
《指導意見》中未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對象做出明確限定,只是強調「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的對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業務和技術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人員,規定得非常細,主要是激勵高管和核心的業務和技術人員。所以,員工持股具有普適性;與員工持股比較,股權激勵並不是全員持股,而是側重於管理層和核心員工,重在對其企業家精神的塑造和激勵。
2、股票來源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為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等。而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1)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
(2)二級市場購買;
(3)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
(4)股東自願贈與。
所以員工持股計劃中股票的來源有更多的選擇,員工可以直接從二級市場上自行購買股票,大股東還可以直接向員工贈予股票。
3、績效考核
根據《管理辦法》,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同時對公司業績指標的選取和確定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指導意見》中並未對績效考核指標的設定與否、具體指標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上市公司可根據員工持股計劃實施的目標、背景、公司發展階段、激勵對象工作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業績考核進行設定。所以員工持股計劃在績效考核方面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和自主性。
4、鎖定期
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有效,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對股權激勵來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
12 個月,並且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
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
個月,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個月,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
總體來說,員工持股計劃更靈活,上市公司的操作餘地更大。
Ⅵ 新三板 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的區別
1、員工持股計劃與公司財務沒有瓜葛,沒有股權激勵方式中給公司帶來的成本控制的壓力。
2、員工因股權激勵所得被視作因努力工作而獲得的薪酬,因此按照個人所得稅標准繳納稅務;員工持股計劃所得被視做員工個人出資購買股票,與公司綁定利益而獲得的收益,按照現有政策,股票買賣是無需納稅的。
所以對於員工個人來說,員工持股計劃是避稅的。另外一點沒有了經營績效的限制性條款,對計劃實施難度是一個極大的降低;而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公司大多數都是因為過往做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業績限制沒有成功。
Ⅶ 什麼是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步驟是什麼
什麼是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的英文是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員工持股計劃,是指為了吸引、保留和激勵公司員工,通過讓員工持有股票,使員工可以參與公司的利益分享機制與經營決策機制。
股權激勵的步驟是什麼?
長期的股權激勵計劃不能一概而論。一個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包括了方案設計、合規籌劃、數據管理和行權落地四大環節。
總的來說,數據管理和行權落地是整個股權激勵計劃最關鍵的兩個環節,關繫到整個股權激勵是否能順利完成,真正實現股權激勵的效果。做好這兩個環節,一方面可以減少公司的運營摩擦和隱形成本,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員工體驗。
Ⅷ 何為員工持股計劃
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簡稱ESOP)一般是指「公司根據員工意願,通過合法方式使員工獲得本公司股票並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員工持股計劃起源於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後來在英國、法國、日本等國家得到了廣泛發展。
一般而言,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目的在於實現公司勞動者和所有者的利益綁定,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效率。公司內部員工通過持有本公司股票並委託員工持股會來參與運作管理的方式,建立起一種員工可享有公司成長和參與經營決策的利益分享機制。不過,員工持股計劃涉及的人數眾多,稍有不慎,會造成公司治理的亂象。因此,需要法律法規進行相應規范。新《證券法》關於員工持股計劃的完善
相較於原《證券法》,新《證券法》新增了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內容,主要如下:
其一,在公開發行的認定上,員工持股計劃作為例外情形,可突破200人的公開發行人數限制。新《證券法》第9條規定了證券發行注冊制,同時明確了公開發行證券的三種情形,其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為公開發行,「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這實際上是完善了關於證券公開發行的規定,明確了在計算特定對象人數時,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穿透計算。
其二,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持股預留了制度空間。新《證券法》第40條第一款規定了禁止從事證券交易的人員,其中包括「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不過第40條新增了第三款規定:「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該規定豁免了證券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享受本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預留了法律空間。員工持股計劃的規范與實踐
鑒於員工持股計劃的特殊意義,與員工持股計劃相關的法律法規數量眾多。除新《證券法》的增設規定外,總體而言,主要體現在如下層面:
第一,黨內法規、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層面。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在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中,明確了要「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此外,國務院於2014年5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也明確「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允許上市公司按規定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員工持股計劃。」這為員工持股計劃的開展明確了方向。
第二,部門規范性文件層面。比如,證監會於2014年6月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就是為穩妥有序開展員工持股計劃試點而制定的專門規范性文件。《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從員工持股計劃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實施程序、信息披露及監管等方面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對於規范員工持股計劃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三,行業規定層面。比如,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19年3月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其中就發行人在首發申報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問題,從首發申報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符合的要求、員工持股計劃穿透計算的「閉環原則」、發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機構核查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詳盡回答,對於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極具實際操作意義。
在實踐中,根據媒體公開報道:「今年以來,多家上市公司公告其大股東或全資子公司採用引入戰投並同步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進行混改。截止到12月10日,今年共有18家國有上市公司發布19單員工持股計劃,其中11單實施完成。」這表明新《證券法》關於員工持股計劃進行規定後,促進了員工持股計劃的推進,體現了制度的正向激勵作用。員工持股計劃相關制度規則的逐步完善,必將有助於穩妥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以及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