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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對股票市場的影響

發布時間:2022-09-13 12:04:59

❶ 新《證券法》對於加強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了哪些安排

財上交所投教專員

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的程序化交易,既有改善市場流動性,提高市場價格發現效率的積極作用,也存在可能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風險。

新《證券法》專門針對程序化交易作出了規范:一是在交易行為方面,明確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二是在信息報告方面,從事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三是在行為影響方面,明確程序化交易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下一步,上交所將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建立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進一步加強對程序化交易活動的日常監管。

❷ 簡析新《證券法》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石。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已於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證券法新增信息披露專章,對信息披露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完善,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擴大了責任人員范圍,加大了責任追究力度,完善了法律責任體系。實踐中,因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日常經營中侵犯上市公司及廣大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時有出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經常是導致違法行為出現的「首惡」。新證券法擴大了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范圍,顯著提高了處罰力度,旨在通過法律制度進一步規范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為。 0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定義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或法人。

結合實際情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質上是以其對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投資關系,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進而能夠決定公司董監高人選,而能夠實際支配公司的人。02增加應當披露的重大事件事項范圍

新證券法第八十條增加了應當披露的對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事項范圍,包括:

(1)第二款第(八)項增加「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盡管同業競爭在公司上市後也是需要關注的事項,但過去對同業競爭的關注主要停留在公司IPO階段,本條將同業競爭納入信息披露的范圍顯示出對同業競爭信息披露的重視。

(2)第二款第(十一)項增加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犯罪對於上市公司影響頗大,尤其是民營企業,因此,增加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於涉嫌犯罪的信息披露事項對證券市場及廣大中小投資者有重要意義。

(3)新增第三款,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本款明確規定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強化了其信息披露責任,有助於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切實執行。03新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義務

新證券法第八十四條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出公開承諾的行為增設了信息披露義務,並且規定其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是本次修訂中的創新,加強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約束,真正做到有諾必踐,違諾必究。

證券市場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出公開承諾時有可見,過去,由於缺乏制度規則的具體規定,即使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履行承諾,也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投資者的投資決策。隨著新證券法修訂並生效,若後續出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履行公開承諾並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投資者可依據該條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有力保障了投資者的信賴利益。04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擔過錯推定的連帶賠償責任

新證券法第八十五條對於信息披露責任的規定中,將原證券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形式由過錯責任修改為過錯推定責任,規定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與信息義務披露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此項修改顯著降低了受損投資者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請求民事賠償的舉證難度,有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未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提起證券代表人訴訟或證券支持訴訟時,依據「追首惡」原則追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時,亦能夠依據過錯推定的規則原則追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大大降低了原告方的舉證難度,有效提高了訴訟效率。05信息披露違法范圍拓展至消極違法行為

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行人信息披露違法的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相較於原證券法中規定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發行人、上市公司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積極違法方式外,該條規定將法律責任范圍拓展至消極違法方式,即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行人信息披露違法,而此種消極違法方式在實踐中甚至比積極違法方式更為常見,從而實現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不同違法形式的全面覆蓋,形成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信息義務披露行為的有效制約。06大幅提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處罰力度

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大幅提高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違規違法時的處罰力度,將原證券法中規定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調整為:未按照證券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罰款為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報送的報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罰款為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新證券法不僅整體加大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而且還針對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區分了處罰位階,即著重打擊信息披露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形成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有效威懾。

新證券法的修訂與實施,既完善了追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違法責任的法律基礎,又針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了從嚴規范,使得能夠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精準、嚴厲、有效的打擊與懲處,從而一定程度上實現從源頭處遏制發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改善資本市場生態環境。

❸ 新《證券法》對股票公開發行上市條件做了哪些精簡優化

上交所投教專員

公開發行注冊制的一個核心要義,是真正把選擇權交給市場。新《證券法》對股票公開發行條件做了精簡和優化,將可以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轉化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大力推動直接融資,增強資本市場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

一是增強包容性。將「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修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允許尚未實現盈利的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不再將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計算在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范圍內,進一步為企業在公開發行上市前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掃清了制度障礙。這一規定也將直接在科創板實施。

二是提升透明度。將「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修改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將「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修改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將原來需要作出較多實質判斷的發行條件優化為具體、客觀的執行標准。

三是注重統籌性。新《證券法》調整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制度,不再區分公開與非公開發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時,無論是否面向特定對象發行,不適用首次公開發行條件,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發行條件和具體管理辦法。

四是取消法定上市條件。新《證券法》刪除了股票上市法定條件和報送文件的規定,改為由證券交易所做出規定,並明確了上市條件應當具備的要素。

❹ 新《證券法》將於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新《證券法》歷時五年,經四次審稿,終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於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在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調整更新。其在擴大證券定義、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打擊違法行為、完善保護投資者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其中,全面推行注冊制、顯著提高違法成本和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更是超出投資者預期。

本次《證券法》修訂實現了五大突破。

一是規定全面實行注冊制,優化上市條件:在第九條中直接規定證券發行實行注冊制,同時放寬股票發行的財務條件,刪去了債券發行的凈利潤、杠桿率、資金投向和債券利率等條件,體現了證券融資行為市場化的思路。

二是擴大證券定義:將 CDR、資管產品和 ABS 納入證券定義,有利於為對其規范提供法律支持,同時將部分境外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納入規范范圍,標志金融開放中域外管轄在立法上得到支持。

三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新設信息披露專章,擴大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主體范圍,完善了上市交易股票相關的強制披露事項,新增了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相關的強制披露事項,並就近年來信息披露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做出了規范。

四是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強化了證券公司的銷售責任,將投資者劃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給予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充分的許可權,引入了代表人訴訟制度。

五是全面提升證券違法成本:對涉及證券發行(欺詐發行、保薦人不盡責、發行人改變資金用途等行為)和證券交易(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中的違法行為均大幅加大了處罰力度,有利於推進注冊制實施,同時有助於防範重大金融風險,構建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證券法》的修訂將對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是明確證券發行注冊制從頂層設計上推動中國資本市場的市場化改革:中國股票發行經歷了審批制和核准制,其中審批制帶有較強的行政色彩,核准制於 2001 年正式啟動,具有一定的市場化特點,而注冊制充分尊重投資人和籌資人在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的時機選擇和價格選擇的自主權,是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表現,具有里程碑意義;全面實施注冊制將通過分布式推進改革實現,而其需要資本市場多方面改革,如構建完善的投資者保護體系和完善的證券中介體系,本次《證券法》為這些改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是證券定義擴大促進《證券法》向成為整個證券市場的法律發展:證券定義過窄不利於對所有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做出規范,本次修法雖然沒有採取「定義 + 列舉」的方式,但是已經擴大了證券定義的范圍,將 CDR、ABS 和資管產品納入證券范疇,是《證券法》由「股票法」回歸證券本源的一大進步,也基本體現了中國資本市場近年來的發展,做到了與時俱進。

三是將資管產品納入證券的定義將為完善資管市場頂層設計奠定基礎:資管新規出台後,由於缺乏頂層設計,橫向統一大資管行業的監管存在困難,監管套利仍然存在;《證券法》明確資管產品的證券屬性,為資管行業法律框架的完善提供了一定支持;未來資管產品的法律關系將明晰,資管行業將迎來統一的行業法,資管產品的證券屬性被確認後《資管新規》有望得以完善。

四是《證券法》修訂支持全方位做強做優資本市場,推動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行制度的市場化改革有利於資本市場發揮其資本形成功能,證券定義的擴大有利於金融產品創新,提升信息披露要求有利於減少資本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促進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提升證券違法成本有利於防範重大金融風險。

❺ 新證券法的通過對st板股票有直接影像嗎是st股利空嗎

是的,大利空。新證券法主要是在主板實行注冊制,以後公司上市只需要滿足條件就可以,不再需要審核,新股上市將變得更容易。滿足條件的公司免除了排隊太久的問題,也不再需要去市場上買殼上市,st股的唯一價值就是殼資源,殼資源不再值錢後預計st股炒作的空間變小。

❻ 新《證券法》對上市制度作了哪些調整現行上市制度的實施有哪些具體安排

上交所投教專員

原《證券法》對於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定了具體的上市條件。此外,還就聘請上市保薦人、申請上市應報送文件以及上市公告等事項作了要求。

新《證券法》不再具體規定上市條件,明確由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作出規定;同時,明確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要就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提出要求。此外,新《證券法》也不再規定上市保薦人、申請上市應報送文件以及上市公告等事項。

以科創板為例,《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中除了從股本總額、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等指標角度規定了通用的上市條件外,還規定了五項市值及財務指標,以包容不同類型科創企業的上市需求。上市規則也就紅籌企業、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企業上市規定了相應的上市標准,以適應這些企業申請在科創板上市。

需要說明的是,聘請上市保薦人、上市相關文件報送和披露等雖然不再是《證券法》具體規范的事項,但上交所主板、科創板上市規則中對上市保薦、上市相關文件報送和披露作出了規范要求,公司申請上市時仍應當遵守相關規則的規定。

❼ 證券法第13條與第11條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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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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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8日
《證券法》於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經20年,其間,歷經了2004年、2013年、2014年3次修正(只修改了少量條款和文字)和2005年第1次修訂(大幅度修改),該次修訂奠定了適用至今的現行《證券法》框架。此次修改是第2次修訂,修訂後的《證券法》條文226條,比2005年版《證券法》的240條少14條,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兩章,修改變動的條文在100條以上,為歷史上第二次大幅度修改。

此輪《證券法》修訂,正值中國經濟改革進入「深水區」。供給側改革和化解金融風險,是當前經濟改革的目標,擴大直接融資比例則是中央既定的政策手段。《證券法》作為規制直接融資的根本法律,擔負著保護投資者、便利企業融資的重任。全面推行注冊制,應當是實現上述目標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國證監會前主席肖鋼的說法:「黨中央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重視資本市場!」

材料整理丨 元年金服(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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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新證券法究竟「新」在何處?

2、注冊製作為亮點之一,迎來全面推進新周期,市場究竟如何變化?

3、新證券法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具體情況如何?

4、投資者保護制度受到了市場的廣泛關注,新證券法有關投資者保護的新規定有哪些?

5、新證券法對於市場影響幾何?

新證券法新在何處?

新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可謂經年累月,自2015年4月啟動,共經歷四次審議,歷時4年半之久。原證券法一共240條,這次共修改166條、刪除24條、新增24條,作了較大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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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究竟新在哪裡?將給資本市場帶來哪些新氣象?十大亮點迅速get:

1、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

新《證券法》對證券發行制度作了系統修改完善,體現了注冊制改革的方向與決心,同時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讓注冊制改革有法可依,行穩致遠。

2、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

呼應資本市場的要求,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了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等。

新《證券法》加大對責任人處罰力度,提高罰款倍數、罰款金額,以「欺詐發行」為例,修訂前的處罰金額是募集資金的5%,而修訂後則是募集資金的一倍;再舉個「虛假陳述」的例子,修訂前頂格處罰是60萬,修訂後則是1000萬!讓不少股民朋友大呼快哉。

3、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

這是新《證券法》新增專章,規定了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現了很多中國國情的投資者保護亮點。比如說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建立上市公司股份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還探索設立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

4、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證券法》還新增了信息披露專章,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等等。

5、完善證券交易制度

優化有關上市條件和退市情形的規定;完善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制度;規定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等。

6、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

取消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調整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方式,將資格審批改為備案等。

以深交所為例,根據新《證券法》對現行有效業務規則進行系統性清理後,共廢止業務規則44件,其中33件是被新規取代,有8件是已經不適應市場改革發展,比如大宗交易資格申請之類。

7、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的法律職責

新《證券法》明確證券公司及其責任人員未履職時對投資者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提高中介機構違法處罰力度。

8、建立健全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新《證券法》明確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劃分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它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等三個層次。

9、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

新《證券法》明確證券會防範處置市場風險的職責,延長執法中凍結、查封期限,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完善了市場主體禁入制度等。

10、擴大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是不是很多人以為證券=股票呢?其實不然,新《證券法》就將存托憑證明確規定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納入證券法適用范圍。

信息來源:289財經熱點南方號

注冊制穩步改革

注冊制的全面推行能夠提高資本市場運行效率,緩解此前IPO「堰塞湖」現象;並通過加強供給,改善當前資本市場的定價機制,引導市場資金「價值投資」。

此次新《證券法》能夠在2019年完成修訂很大程度上和頂層設計中明確全面推行注冊制有很大關系,本月底國務院有關注冊制授權到期,新《證券法》在次日生效也完成了無縫銜接。

而新《證券法》中也有諸多與注冊制相關的內容,其核心便是明確接下來的一個周期將全面推行注冊制,不再規定核准制。

但有關注冊制和核准制如何過渡,市場仍存在疑問,新《證券法》生效後,核准制就將告別歷史舞台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就目前的情況來說,無論是IPO還是再融資,仍有數量不小的存量企業將接受證監會審核。

也就是注冊制的全面推行在現階段是分步實施。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便指出,注冊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針,也是這次《證券法》的明確規定,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這是毫無疑問的。同時,注冊制的推進也是分步到位的。證券市場有不同的板塊,有不同的證券品種,推行注冊制在客觀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這也是證券法這次新增加這一條授權國務院對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作出具體規定的一個考慮。

而對於目前肯定會存在的注冊制和核准制雙軌運行,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則指出,新《證券法》規定證券發行實施注冊制,並授權國務院對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預計創業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實施注冊制尚需一定的時間,新《證券法》施行後,這些板塊仍將在一段時間內繼續實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並行與新《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並不矛盾。

信披轉向實質有效

從上市公司層面來看,新《證券法》生效,有關信息披露的變化是同上市公司最為密切相關的內容。

此次《證券法》修改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而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看到立法機關此次對於信息披露優化的重視。

具體的變化包括:

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

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

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

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

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

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如此多的內容甚至可以認為新《證券法》重構了信息披露制度。

而總結來看,市場認為新《證券法》推動的信披改革是三個維度。首先是信披主體的根本革新。

「新《證券法》將上市公司為第一責任人改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為責任主體,實現全方位無死角,意味著我國證券市場對信息披露主體的監管進入『大一統時代』,各領域、各主體的信息披露標准被全面統一,只要是被施以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就都應負有直接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責任,客觀上實現了對證券市場各來源信息的無死角凈化。」北京地區一家大型律所的合夥人對記者表示。

其次是對披露標準的全新界定。此次證券法修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時、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這其中「簡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新的要求,也符合了注冊制大方向,即在保證公告完整性、專業性的同時增強公告的「可讀性」,這無疑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個維度則是對披露內容的全新要求。新《證券法》對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同時,還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此外,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總結來看,此次《證券法》信息披露的變化其核心就是讓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一步轉向為滿足投資者對『實質有效』信息的需求,這在注冊制的精神中十分重要。」投資者保護

保護中小投資者是立法宗旨,新證券法是否會重塑市場博弈生態?新法緣何大力強化投資者保護?又何以成為投資者約束上市公司行為的「利器」?
「重融資、輕投資」是我國證券市場上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投融資嚴重失衡,進而導致投資者對市場喪失信心,動搖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的根基。
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法,新證券法突出強調了投資者權益保護,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這一主線,並在第六章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投資者保護」專章共有8條,涵蓋三方面內容:

第88、89條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突出對中小投資者的事前保護;

第90、91、92條分別就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明確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進行規定,目的是加強對股票投資者和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事中保護;

第93、94、95條分別就先行賠付制度、證券調解及代表人訴訟進行規定,通過多元方式來優化救濟途徑,加強對投資者事後保護。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此舉從根本上回歸到市場發展的邏輯與本質,保護投資者就是保護資本市場,保護中小投資者就是保護全體投資者。具體來看:

一是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在法律上確立了「賣者有責」原則。

二是建立了徵集股東權利制度。允許特定主體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這為公益性投資者保護機構持股行權拓展了制度空間。

三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我國股市上有相當一批上市公司是「鐵公雞」,長期一毛不拔,不注重投資者回報。監管部門在實踐中進行了有效的監管探索,本次修法將相關實踐予以總結吸納,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

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總結實踐經驗,規定了先行賠付制度。建立了代表人訴訟制度,即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法律框架下,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和示範判決制度,為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對市場影響幾何

1. 調動券商投行板塊景氣度抬高。《新證券法》降低上市門檻,使大量原先無法上市或僅能在港股、納斯達克上市的企業能夠在國內上市,以及促使許多優質的中國企業「返鄉」,券商投行業績增厚可期。

2. 證券投資者的門檻提高。證券發行從核准制到注冊制、從需要持續盈利到現在的僅需要持續經營,這些都使得上市公司的門檻大幅降低,其中定會摻雜一些「劣質公司」,炒股風險將進一步推高,需要投資者們自行擦亮雙眼。此次《新證券法》還刪除了原先不完善的「持續信息公開」制度並單獨增設第五章信息披露,系統的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更好的維護了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但同時,也將價值判斷交還給投資者。最後還是那句話,入市有風險,炒股需謹慎!

3. 「重罰60萬」的笑話成為過去式,但具體效果還需具體落實。先前《證券法》的罰款額度低到讓人難以想像,康得新造假120億「重罰60萬」,康美葯業造假887億依然是「重罰60萬」。根據choice統計,截止2019年12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在2019年違規總量達到961次,涉案金額動輒幾百億,但罰款金額上限僅60萬,造假的收益與風險完全不匹配使得A股上市公司「犯了又想犯,越造假越快活」。而《新證券法》的處罰標准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規定的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雖然《新證券法》對於證券違法成本的懲罰力度有了大幅度的調高,對證券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追究,不是證監會一家的任務,行政處罰只是追究違法行為責任的手段之一,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其實更為重要。此次修法在第95條第三款加入了「中國版的證券集團訴訟」制度,如果能夠順利實施,將使得民事責任的追究變得更為可行。證券刑事責任早就規定在《刑法》中,眾多證券欺詐行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都可能構成了刑事犯罪。但在現實中,盡管此類證券欺詐行為頻發,追究相應刑事責任的案例卻並不多見。問題到底出在哪兒?恐怕不是修法能夠解決的,關鍵還在於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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