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獎勵員工股票一般怎麼發
一般採用企業增發股票的方式進行發放。
一般分為授權日、行權日、禁售期,禁售期後就可以賣股票。
業績股票激勵是股權激勵的一種典型模式,指在年初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業績目標,如果激勵對象到年末時達到預定的目標,則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股票。
業績股票的流通變現通常有時間和數量限制。激勵對象在以後的若干年內經業績考核通過後可以獲准兌現規定比例的業績股票,如果未能通過業績考核或出現有損公司的行為、非正常離任等情況,則其未兌現部分的業績股票將被取消。
⑵ 什麼是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方式之一。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用限制性股票獎勵經理或員工。
投資者一般看一隻股票的基本面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除了經營狀況,還需要看公司的股票分布。一些上市公司會向員工發行限制性股票來激勵,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方式之一。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用限制性股票獎勵經理或員工。
(2)業績股票激勵規模限制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從短期來看,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解鎖一般是利空。因為這部分股票之前是不能賣的,現在可以賣出,而且一般都會賣出,所以是利空。並且這個規模越大,利空的程度也越大。
但是從長期來看,如果股票激勵計劃設置的條件合理,能夠讓這個計劃解鎖,說明完成了解鎖的條件,公司獲得了發展,也能算是利好。
⑶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好不好
由限制性股票引申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指上市公司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員工的長期激勵。那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利好還是利空這個問題,總的來說是積極的。
股權激勵計劃的作用是讓員工把企業做好。企業一做好股價,就會漲,對員工、公司、投資者都非常有利。
限制性股票計劃有其優點和缺點。
1.好處:(1)有利於促進激勵對象發揮全部才能和精力,為公司業績的增長和目標而努力,使激勵對象能夠努力滿足長期持有股票的限制性條件。(2)因為這個股票是直接給他們的,會讓激勵對象有信心。
2.缺點:如果員工不符合限制性業績條件或已經離職,公司需要員工配合收回股票,很容易看到員工不願意配合或配合意願不夠強,容易引發糾紛;那麼,公司拿回股票其實是很麻煩的,因為如果辦理手續的話,可能需要全體股東簽字確認
(3)業績股票激勵規模限制擴展閱讀: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條件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受益。
限售股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在獲得條件方面,要看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在出售條件方面,我國明確規定限制性股票要設置禁售期限。但一般來說,第二個方面重點方向很明確,並且有關限制的方案是根據各公司的實際情況設計的,因此也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對於限售股,征稅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授予日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在滿足計劃要求的授予條件時,根據股東大會通過的《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號決議,向公司員工實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2禁售期(鎖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員工不能通過二級市場或其他方式轉讓限制性股票的期間。根據我國相關規定,限制性股票的鎖定期自授予之日起不得少於一年。
由限制性股票引申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指上市公司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員工的長期激勵。那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利好還是利空這個問題,總的來說是積極的。
股權激勵計劃的作用是讓員工把企業做好。企業一做好股價,就會漲,對員工、公司、投資者都非常有利。
3. 解鎖期。禁售期結束後,就進入了解鎖期。在此期間,如果公司業績符合計劃規定的條件,那麼員工就可以獲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計劃分期解鎖。員工的股份也可以解鎖後在二級市場自由出售。
對於限制性股票的征稅方式,也要注意以下問題:
1.要注意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實際解鎖日就是限制性股票收益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2.要注意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考慮到我國相關的現行規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至鎖定期結束不得少於一年。因此,在計算限制性股票的收益時,時間一般為13個月。
⑷ 公司股權激勵方法
1、定人——如何確定激勵對象?
定人,即在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中確定將哪些人作為激勵對象,以此確定激勵對象的標准。為了避免以往靜態定人存在利益固化、激勵不公平等不足,在為企業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通常採用的是兼具公平與適時調整的動態定人思路,保證在股權激勵方案設計定人時做到「標准准確、動態調整」原則。在具體定人操作中,一般會採用以下四種方式:第一種是按合夥人類型分類確定,如創始合夥人等;第二種是按員工類型交叉確定,如以「精英骨幹+創業元老+家族成員」交叉人群為激勵核心;第三種是按崗位價值、職能等級分層確定,依據員工能力套檔,人匹配崗確定激勵對象;第四種按不同激勵平台分別確定,如總部管理人員、總部職能平台人員等劃分確定激勵對象。至於在方案設計中選擇哪一種方式更為合適,需要依據企業自身的具體特點來定。
2、定量——如何確定激勵數量?定量,即在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中確定用於激勵的股份總量及個量。要確定激勵的總量,必須得做三方面考量:其一,得考慮企業大股東控制權、業績目標、企業規模、波動風險的預防,這4個直接影響激勵總量確定的關鍵因素;其二,要對股權結構做分析,比如對股權集中程度、原始股東股權激勵、股權投資及控制權等做分析,以確定股權激勵總額上線;其三,考慮動態分配股權模式,即根據公司發展階段、人才需求、行業變化等情況逐年分次釋放,一方面避免一次性分配造成的利益固化,另一方面避免過度激勵及過度稀釋股權。個量的確定由企業根據自身現狀和激勵對象人數做具體的配比,需要標明個量授予採取的動態方式,規劃明確授予時間及節奏,在持續授予激勵的同時,做好風險控制。在具體定量操作中根據員工持股經驗總結,一般從總量、階段、層級三個維度做具體的確定。總量維度,以企業上市前確定股權激勵數量為主,有「黃金分割律」和「最佳結構」兩種形式可確定股權激勵總量;階段維度,根據不同發展階段的公司性質劃分,以其階段性具體情況,採取對應的方式確定股權激勵總量;層級維度,按照企業內部崗位職能,以高層、中層、基層劃分為三個層次,每個層次按照不同的股權配比比率,做具體的激勵總量確定。
3、定價——如何確定授予價格?定價,即在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中確定授予激勵對象股票的每股價格。定價是關於利益的心理博弈,首先得確定企業價值,再次確定每股定價,最後要標明購買方式。除此而外,要使得定價結果更科學,在整個定價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原則:1.明確股價的關鍵影響因素,即每股價格=企業估值/總成本;2.確保「同股同價」,即同一批授予/發行股票價格應該保持一致,3.明確大前提,即在公司不虧損情況下,後面的股票價格比前面的股票價格高。在方案設計過程中「考慮周全、注重原則」,以促使企業設計出的股權激勵方案更公正、公平且可落地實施,真正的對企業員工起到長久高效的激勵作用。在具體定價操作中,一般會通過對企業估值、定價、付款方式三個方面思考做出具體價格確定。企業估值方面,基於企業資產可採用賬面價值法、資產評估法估值,基於企業收益可採用現金流折現法、PE法估值,基於企業產品/服務的市場可採取市場交易類比法進行估值。定價方面,需要結合全盤考慮企業特點或者企業投資收益來確定授予價格。付款方式方面,可以借鑒實繳出資、分期付款等方式,具體的方式選擇需要與企業整體特點做具體匹配確定。通過這三個方面的考慮,權衡之後確定出的價格更具有實施操作性。
4、定條件——如何確定考核條件、退出條件?定條件,即在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中確定激勵對象的考核條件。從企業層面考慮,如果企業整體業績條件未達標時,則所有激勵對象不得行權或解鎖獲益;如果公司業績達標時,則所有激勵對象滿足了行權或解鎖的條件之一者,再具體根據個人業績條件確定是否滿足考核要求。於激勵對象個人而言,具體授予比例與個人業績考核結果掛鉤。方案設計階段確切的標明條件,將會避免很多在方案執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與困惑。在具體定條件操作中,根據企業具體現狀制定針對性的考核標准,例如,以考核結果記錄得分,由100分—60分劃分為5個標准,分別標記為ABCDE五檔,對應的每檔設定不同的授予比例,比如1.2、1、0.8、0.6、0,以此為依據確定對股權激勵對象的考核條件及標准。
5、定時間——如何把握好各個時間點?定時間,即在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中確定個量動態授予的具體時間及節奏。對10年多咨詢實施經驗做了總結,得出了一套時間體系,即企業以2-3年為周期按照授予對象及人數批量授予最為得當,在授予過程中可按5+3+2或者4+3+3等節奏採取逐步授予(行權條件)的形式,同時,也可根據激勵對象具體的績效計算其每年應獲得的股權數量多少,已按照授予節奏規劃授予。在具體定時間操作中,總結了5個關鍵的時間節點,需要企業在方案設計時重點把握。1.確定以每年或者若干年授予日期;2.確定每年分紅的時間;3.如果是期權需要確定什麼時候行權;4.根據相關權利義務確定股票需要多長時間才能解鎖兌現;5.確定企業股票在什麼時間可以兌現。除此而外,如果企業有上市計劃,還需注意考核期限的設置不要與上市計劃有沖突,在上市前要結束期權計劃。
⑸ 股權激勵事項的辦法詳解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其中,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正式頒布的《辦法》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不應包括獨立董事),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結合前一條規定,我們發現凡違法違規的公司和個人都得不到股權激勵機制的照顧,這說明股權激勵機制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要促優汰劣,從微觀的角度來講,對公司高管個人或群體實施股權激勵,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產經營上,使得公司經營業績得到實實在在的提高。每個上市公司質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體質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來源方面,《辦法》明確了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以及採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等三個來源。一直以來,股票來源是困擾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最大問題,隨著新《公司法》的修訂,在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等方面進行了突破,最終使得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得以消除。這幾個來源簡單明了,既利於管理層監管又利於股民們監督,不給動歪腦筋的人以空子可鑽。
在股票數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從這里可以看出,管理層的意思還是著眼於激勵,但具體公司規模大小的不同,可能還是會造成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國有大盤股,即使10%那也將是一個天文數字,而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10%還很可能不夠分。
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方面,明確了股權激勵不是無條件實施的,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此外,《辦法》還針對股權激勵計劃中應該包括的事項和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規定或說明,此舉給上市公司就如何進行股權激勵計劃信息披露提供了規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業績或時間為條件,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勵對象達到業績目標或服務達到一定期限時才能出售。《辦法》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條件作了強制性的規定。對於其他激勵對象,激勵是否與業績掛鉤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時間方面,《辦法》也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獲授的股票規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屆任職期內和離職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轉讓,以鼓勵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長期持股,將個人收益與公司業績掛鉤,克服任職期內的短期行為。對其他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規定。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發達國家證券市場通常採用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具有「公司請客,市場買單」的優點,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人力資本密集、股價增長潛力比較大的公司的青睞。《辦法》在制訂過程中參考了國際上有關股票期權激勵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權的授出可以考慮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行為,《辦法》要求權利授予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1年的等待期,並且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按比例行權。
對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布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不應低於其高者,以避免股價操縱。
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授予和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權或者是行權。
4、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後由股東大會批准。為了讓中小股東盡可能參加表決,獨立董事應當向所有股東徵集投票權。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並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以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顧問和市場監督作用。
在股東大會批准之後,還需向證監會報備,無異議後方可實施。具體實施時,上市公司還應當為激勵對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或指定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專用賬戶,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其行權申請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此外,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廣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辦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後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5、監管和處罰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辦法》制訂了嚴格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權益返還、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等;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還需進一步解決的難點問題
可以預見,隨著《辦法》的出台以及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將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和難點問題:
首先是經營業績如何評價。在《辦法》中規定了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因此,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應當如何建立,具體又怎樣計算,怎樣與期權激勵掛鉤,有待進一步完善。現行高級管理人員業績評價大多以職務和崗位來考核。由於我國至今還沒有完全形成經理人員市場化的選擇環境,經理職務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其貢獻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時,業績考核體系也不規范,尤其是對公司的管理部門的業績評價更難得出一個比較公正的結論。因此,業績評價成為整個期權計劃中難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對於其他激勵人員而言,其激勵條件就更為模糊,可能會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其次是期權或獲授股票的流動性問題。經營者任期屆滿,或因經營不善被辭退,或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企業,那麼經營者在企業的股份如何兌現,是由繼任者購買,還是由離去的經營者繼續持股享受分紅?即使由後繼的經營者購買,能否按原價購買,退出的期股價格如何評估等等,都應有原則性的規定。
再次是還缺少法律層面的保障。無論是《公司法》或是《證券法》,對於股權激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員的報酬事項,並且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而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即可決定。這與股權激勵的審批程序並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財務、稅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勵對象持股所獲紅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是作一次性收入繳納,還是按月攤薄繳納,這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又比如,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如何進行財務上的處理,也需要財政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協調,制訂相應的會計處理准則。即使在美國這樣股權激勵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
最後,社會觀念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許多已實施MBO,或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其中長期表現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團莫屬,其股價從上市後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現在最低的1.72元。讓人對股權激勵是否會成為只是高管個人財富增長的一種工具產生了懷疑
⑹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什麼意思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意思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就是向管理人員或員工獎勵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一、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方式之一
股權激勵計劃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的背後都會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的背後都會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
⑺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什麼意思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方式之一,股權激勵計劃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就是向管理人員或員工獎勵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限制性股票
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獲得條件;二是出售條件,但一般來看,重點指向性很明確,是在第二個方面。並且方案都是依照各個公司實際情況來設計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限制性股票獲得條件
國外大多數公司是將一定的股份數量無償或者收取象徵性費用後授予激勵對象,而在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這就意味著在設計方案時對獲得條件的設計只能是局限於該上市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及指標。
限制性股票相關規定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於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託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⑻ 股權激勵放多少比例合適
綜合考慮上市前期權池的總量以及上市節奏,市場常見的上市前累計授予總量為10%(境內)-15%(境外)。
公司上市後需要做股權激勵計劃。以港股為例,港股有非常強的期權文化,香港《上市規則》第十七章就專門有一章在約定期權規則。港股上市的企業一般會基於《上市規則》規定的上限,設定10%的期權激勵計劃總量。美股略有差異,但大部分公司都是圍繞10%這個基準來做長期規劃。對於已經建立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中型市值的公司其年授予比例一般是1-2%,公司市值越高,比例就越低。在公司發展的不同節點,股權激勵的數量也會不同。
股權激勵必須兼顧3個因素:
1、激勵股總數占股份總額的比例,一般不超過15%;
2、需要給予激勵股的人數,如果只有1人,一般大眾創有8-10%則可以了;如果多人,則主要負責人(一把手)可占不低於激勵股總數空間的30%,即總額為15%時,一把手為5%以上;
3、公司規模和獲利能力,如公司年度利潤迅速騰達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15%股份得利為150萬元以上,激勵數量較為可觀。如果公司利潤僅一二百萬元,則15%股份才15-30萬元,作用有限了。
拓展資料:
一、定義:股權激勵,也稱為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用來激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一種方法。一般情況下都是附帶條件的激勵,如員工需在企業干滿多少年,或完成特定的目標才予以激勵,當被激勵的人員滿足激勵條件時,即可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享有股東權利。
二、意義:
1、長期激勵
從員工薪酬結構看,股權激勵是一種長期激勵,員工職位越高,其對公司業績影響就越大。股東為了使公司能持續發展,一般都採用長期激勵的形式,將這些員工利益與公司利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構築利益共同體,減少代理成本,充分有效發揮這些員工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達到公司目標。 [1]
2、人才價值的回報機制
人才的價值回報不是工資、獎金就能滿足的,有效的辦法是直接對這些人才實施股權激勵,將他們的價值回報與公司持續增值緊密聯系起來,通過公司增值來回報這些人才為企業發展所作出的貢獻。
3、公司控制權激勵
通過股權激勵,使員工參與關繫到企業發展經營管理決策,使其擁有部分公司控制權後,不僅關注公司短期業績,更加關注公司長遠發展,並真正對此負責。
⑼ 怎麼確定股權激勵的數量
法律分析:股權激勵,也稱為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這個問題要分不同的情形,第一個大的類別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裡面還包括國有上市公司;第二個大的類別是非上市公司。先談談一般的上市公司關於股權激勵的授予數量,規定是總的股權激勵的授予額度是不超過總股本的10%,也就是10%就是上限;單個激勵對象獲受股份的數量不超過總股本的1%。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是不能超過總股本的1%,單個激勵對象,個人股權激勵的收益不能超過個人薪酬總收入的30%,這是從收入的角度來看。非上市公司,並沒有具體的規定授予的數量,常規而言,企業授予股權激勵的數量主要考慮幾個因素:(1)根據公司的體量,公司規模的大小,可能公司越大,利潤率越高,授予的數量會相對少一些;反之,公司的體量小,授予的數量可能會比較多;(2)結合激勵對象,要考慮激勵對象的總人數;(3)結合激勵對象的需求,這是一個期望值,期望值取決於個人薪酬的水平在當地本行業中有沒有競爭力。因此,股權激勵的授予數量要經過充分的調研,數據的測算,才可以得出具體的數量,保證股權激勵的作用發揮。綜上,股權激勵的授予數量有2個特點,上市公司的授予數量有明確的規則指引;非上市公司則是沒有規則指引的,因而兩者操作的方法都有不同。
法律依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主要指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等股權激勵方式。
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原則上適用於境外注冊、國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有權行使該項權利,也有權放棄該項權利。股票期權不得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一定的時期和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的收益的權利。股票增值權主要適用於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也不擁有股東表決權、配股權。股票增值權不能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
上市公司還可根據本行業和企業特點,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探索實行其他中長期激勵方式,如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等。
⑽ 股權激勵對象人數是否有限制
股權激勵對象的人數通常是沒有限制的,但上市公司全部在有限期限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且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期間有限制的,應當嚴格按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期間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關限制期間內向激勵對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也不得行使權益。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可以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的,各期激勵計劃設立的公司業績指標應當保持可比性,後期激勵計劃的公司業績指標低於前期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其原因與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