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參與股票增發、配股、新股發行和可轉換債券發行的申購嗎
發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號:證監基金字[2006]176號
日期:2006-08-24
關於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九、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於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債券;
(三)證券投資基金;
(四)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權證;
(五)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貳』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第三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境內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託管資產,委託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第四條合格投資者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實施監督管理,國家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有關的投資額度、資金匯出入等實施外匯管理。第二章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第六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可以通過託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文件。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徵求國家外匯局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通過託管人向國家外匯局提出投資額度申請。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作出書面批復並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條為鼓勵中長期投資,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長期資金管理機構,予以優先考慮。第三章託管、登記和結算第十一條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設有專門的資產託管部;
(二) 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人民幣;
(三) 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 具備安全保管合格投資者資產的條件;
(五) 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 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紀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託管人,其實收資本數額條件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第十二條取得託管人資格,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審批。中國證監會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後,於30個工作日內會簽國家外匯局作出託管資格許可。第十三條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管合格投資者託管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四)在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匯出本金或者收益2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及結售匯情況;
(五)每月結束後8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和資產配置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證券賬戶的投資和交易情況;
(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編制關於合格投資者上一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告,並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七)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20年;
(八)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九)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叄』 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以投資於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轉讓的證券及衍生品種有哪些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第七條的規定,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以投資於在本所交易或者轉讓的以下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一)股票,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和本所認可的其他股票;
(二)存托憑證;
(三)債券,包括國債、國債預發行、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債券、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政策性金融債、次級債和本所認可的其他債券品種;
(四)資產支持證券;
(五)基金,包括各類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封閉式基金和本所認可的其他基金品種;
(六)股票期權;
(七)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債券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股票增發、配股申購,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以及債券回購交易。
根據本所《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合格境外投資者可參與的股票期權、債券回購具體品種和交易方式另行公布。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肆』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第三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境內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託管資產,委託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第四條合格投資者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在中國境內進行的證券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第六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前條所指的資產規模等條件是:
基金管理機構:經營基金業務達五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於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於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商業銀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內,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資產規模等條件。第八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應當通過託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額度、投資計劃等);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與託管人簽訂的託管協議草案;
(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資金來源說明書及批准時間內不撤資承諾函;
(六)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中文摘要。第九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條申請人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後,應當通過託管人向國家外匯局申請投資額度。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批準的投資額度並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後一年內未取得外匯登記證的,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自動失效。第十一條為引入中長期投資,對於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封閉式中國基金或在其他市場有良好投資記錄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機構,予以優先考慮。第三章託管、登記和結算第十二條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二) 實收資本不少於八十億元人民幣;
(三) 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 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 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 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紀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託管人,其實收資本條件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伍』 外國人有一家境外公司,可以自由進入金融市場進行股票、期貨等金融投資嗎
可以。根據《國務院關於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自然人投資者依法投資境內上市公司。所以外國人有一家境外公司,可以自由進入金融市場進行股票、期貨等金融投資。
『陸』 境外投資者可以從事哪些交易
你好,境外個人投資者和境外機構投資者只能從事B股交易;但是,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從事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債券、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易。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柒』 允許國外投資者在A股市場投資的制度
法律分析:1、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自然人投資者依法投資境內上市公司。
2、比照上市公司相關規定,允許外商投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
3、積極支持注冊地和主要生產地都在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符合條件的內外資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4、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業務范圍,拓寬中外金融市場合作領域。
5、修訂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開透明、操作便利、風險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吸引更多境外長期資金投資境內資本市場。
6、允許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人民幣或外幣債券,並可全額匯回所募集資金,用於所在省份投資經營。
7、鼓勵地方統籌中央有關補助資金和自有財力,支持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邊境旅遊試驗區建設。
8、部分期貨品種引入境外交易者。大力推進原油期貨市場建設,積極推進鐵礦石等期貨品種引入境外交易者參與交易。
9、深化境外上市監管改革。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穩妥有序推進在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場上市流通。
10、提高外商投資企業資金運用便利度。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放寬企業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備案條件。支持跨國企業集團辦理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捌』 外資購買a股的限制
法律分析:外資單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數的10%,所有外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數的30%。
法律依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境內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託管資產,委託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玖』 合格境外投資者資格審批
法律分析:只要申請通過了中國證監會的審核獲得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就可以投資中國證券市場了,不過中國證監會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證券市場有一些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
2、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3、境外投資者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法律依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股權分置改革後外國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引進境外先進管理經驗、技術和資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按照《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上市公司監管的法律法規以及《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拾』 一般的境外投資者可以投資A、B股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呢
一般的境外投資者可以直接投資B股。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准許的額度內(就是證監會批準的資金量)可投資A、B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