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重整是利好還是利空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對該股票是利好,伴隨新的優質資產重組以及結構重組成功後是股價會上漲,
且首個交易日是沒有限制漲跌幅上限的,但是如果重組失敗則股價下跌的可能性會比較大。
但是即使股票並購重組成功也只是說連漲的可能性會比較大,並不是必然的,具體還得由盤中資金的走向以及股票當前股價與實際價值是否對應決定,如果高溢價那麼甚至可能會跌。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類型
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6、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債券型上市公司
1、已經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2、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3、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4、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債券發行的條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特點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點,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參與公司決策等。
2、上市公司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須經過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
發行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Ⅱ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股票是可以轉讓的。若是公司重整成功,股權價值提升,這是一筆巨大的財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記名股票交付即發生轉讓的效力。記名股票可以通過背書方式轉讓。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Ⅲ 企業重組股票會怎麼樣
上市公司重組對股票來說屬於重大利好消息,但利好並不等於股價會上漲,公司重組的時候一般會進行停牌,停牌期間股價不會有變化。重組後才開始復盤,復盤股價可能會大漲可能會下跌,主要和重組的內容有關。
(3)公司重整影響股票嗎擴展閱讀:
並購重組,是搞活企業、盤活國企資產的重要途徑。現階段我國企業並購融資多採用現金收購或股權收購支付方式。隨著並購數量的劇增和並購金額的增大,已有的並購融資方式已遠遠不足,拓寬新的企業並購融資渠道是推進國企改革的關鍵之一。
僅僅依賴收購方自有資金,無法完成巨大收購案例。
銀行貸款要受到企業和銀行各自的資產負債狀況的限制。
發行新股或實施配股權是我國企業並購常用的融資方式,但它卻受股市擴容規模限制及公司上市規則限制,許多公司無此條件。發行公司債券,包括可轉換債券,也是可使用的融資方式,但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的資產規模、負債、償債能力方面均達到一定要求,方有資格發債。上述並購單一融資方式顯然制約了多數並購重組的進行。在此情況下,杠桿收購融資方式就成了我國並購市場亟待探討和開拓的融資方式。
杠桿收購的資金來源組合可因各國具體金融環境而異,並不一定完全照抄美國模式。例如,在我國,杠桿收購不一定要以被並購企業的資產作為擔保融資,也可用收購方的資產和收入為基礎,或以並購雙方的資產和收入為基礎擔保融資。對於許多公司企業,杠桿比率不宜太高,但參與者必須是信用高的公司和金融機構。高風險高收益的垃圾債券不宜採用。自有資金和現金支付也應佔有一定比例。運用股票和債券融資還必須符合國家監管機構的有關法律規定。同時,國家監管機構也需要對有信譽的公司、銀行、證券交易商放寬融資限制,這樣才能真正推動企業的資產重組。
Ⅳ 破產重組後股票還有效嗎
公司宣布破產重整的話,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公司破產清算,那麼,只有等到公司拍賣掉所有的資產,還清所有負債之後,仍有多的資產才可以供所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
二是股票轉移至三板市場交易。如果公司在未來連續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請到主板交易。
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保護企業繼續營業,實現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使之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再建型債務清理制度。 重整制度在性質上,具有在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相結合,私權本位和社會本位相調和,程序法和實體法相融合多種法律事實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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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6、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7、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8、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9、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10、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11、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12、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13、《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14、《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1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序。
Ⅳ 請問股票公司重組對其股價有什麼影響要詳細點的
按道理來說重組對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是有絕對影響的,一般重組有債務重組、機構重組、資產注入等等,只要是優質資產和現金流注入對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都會有良性影響,因此重組大多數來說對於上市公司都屬於利好。但是現在由於證券操作上的法律依據較為單薄,違規操作比較多,造成較多莊家和主力利用一些假重組或者是非實質性重組,操縱上市公司出現大幅波動使其盈利,所以對於重組消息也要區分對待,認真考察。
Ⅵ 重整期間股票停牌嗎
法律分析:股票重組必須停牌,因為會影響股票波動。停牌則是交易所的一種制度,由於重組等行為會對股價形成較大影響,而且信息很難公開透明,為了保證公平,交易所要求重大資產重組公司股票交易必須停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六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業務規則和證券上市交易公司的申請,辦理證券停復牌業務。證券交易所為維護市場秩序可以拒絕證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停復牌申請,可以對證券強制停復牌。
中國證監會為維護市場秩序可以要求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實施停復牌。
Ⅶ 上市公司重整是利好還是利空
公司宣布破產重整後,一般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直接進行破產清算,清算後公司退出交易市場後;另一種是轉移至三板市場進行交易,如果在老三板市場,未來連續三年盈利,可申請到主板交易。
破產重整表示上市公司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 所以無論哪一種處理方式,對投資者來說都是利空消息,因此,遇到上市公司宣布破產重整的股票要及時遠離。
此外,投資者要注意區分「破產重整」和「破產重組」。破產重組是指上市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使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重組的處理方式有:兼並、收購、借殼,股權分拆,控制權變更等。因此,能重組成功就是一個大利好消息。
拓展資料:
從短期來看,破產重整會導致散戶的利益受損,屬於利空。從長期來看,破產重整可能會為公司注入新的活力,散戶可能會獲利是利好。從總體上看,破產重整是為了資產得以激活,並以此重新獲得經營的能力,算是對股票利好的。一方面是讓公司獲得重新經營的能力,另外一方面是提高債權人償還率,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監督期屆滿時,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自監督報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監督終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監督報告,重整計劃的利害關系人有權查閱。
Ⅷ 上市公司重組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一,重組以後,公司的資產是變好了還是變壞了。比如說,重組的時候注入優質資產,股價一般就會上漲。如果投資者發現注入的資產比較差,會引起股價下跌。
二,重組以後,對公司發展前景的影響。大家都知道,炒股票炒的是預期。如果重組以後,對公司的發展有良性的影響,股價也會上漲。
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①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②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③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重組包括股份分拆、合並、資本縮減以及名稱改變。
Ⅸ 公司重組後股票會漲嗎
一般來說股票成功重組後不一定會使股票價格上漲。如果股票在重組過程中,證監的相關監管協會嚴厲打擊通過市值管理、並購重組來影響股價的行為。那麼就會使市場預期資金對重組復牌股的炒作處於觀望謹慎態度,股票重組之後就不一定會上漲。
拓展資料: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它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發行量最大,最為重要的股票。報價:是證券市場上交易者在某一時間內對某種證券報出的最高進價或最低出價,報價代表了買賣雙方所願意出的最高價格,進價為買者願買進某種證券所出的價格,出價為賣者願賣出的價格。報價的次序習慣上是報進價格在先,報出價格在後。在證券交易所中,報價有四種:一是口喊,二是手勢表示,三是申報紀錄表上填明,四是輸入電子計算機顯示屏。漲跌幅限制:是指在一個交易日內,除上市首日證券外,證券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規定幅度;A股主板±10%,科創板與創業板±20%,超過漲跌限價的委託為無效委託。
空頭、空頭市場:空頭是投資者和股票商認為現時股價雖然較高,但對股市前景看壞,預計股價將會下跌,於是把借來的股票及時賣出,待股價跌至某一價位時再買進,以獲取差額收益。多頭、多頭市場:多頭是指投資者對股市看好,預計股價將會看漲,於是趁低價時買進股票,待股票上漲至某一價位時再賣出,以獲取差額收益。洗盤:投資者先把股價大幅度殺低,使大批小額股票投資者(散戶)產生恐慌而拋售股票,然後再把股價抬高,以便乘機漁利。回檔:在股市上,股價呈不斷上漲趨勢,終因股價上漲速度過快而反轉回跌到某一價位,這一調整現象稱為回檔。一般來說,股票的回檔幅度要比上漲幅度小,通常是反轉回跌到前一次上漲幅度的三分之一左右時又恢復原來上漲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