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相關股東擬實施業績承諾補償是什麼意思
業績補償本身是一種承諾,意思就是保證股東是不吃虧的,但是業績補償也有一定的風險,就是萬一未來行情發生變化甚至是惡化,那麼業績補償很可能就是一個巨大包袱
對於某些有實力的大股東,業績補償應該問題不大,大不了出錢就是了,但是上市公司這個資本運作平台的聲譽就保住,以後自啊資本市場混,口碑會比較好,大機構也捧場,但是有些大股東可能會比較吃力,尤其是產業布局不是很大,業務單一的大股東,你讓他怎麼補償?
如果是真金白銀的業績補償很麻煩的話,大股東肯定會跟投資人商量,不出現金,出股票的方式行不行?
一般情況下,一般投資人都會妥協,原因很簡單,假如這個公司的行業的確是惱火了,大股東的確是沒錢,那麼大股東的最大誠意就是出自己的股票,那也是很講信用的一種義舉。
但是更惡劣的情況是,如果大股東按照當初業績補償的演算法下來,發現自己出的股票危及到了自己的絕對控制地位,那麼大股東就要想辦法在這個補償上做一些操作,即不失信於資本市場,又要保住自己的絕對控股地位.
這似乎是很難決策的一種辦法,最簡單的就是,出乾股,直接在二級市場按照投資人的股份散了,這明顯是不行的,一旦股票散了,大股東的地位就不保,這肯定不行.
唯一可行的辦法是什麼呢?有一種辦法就是找一個關系非常鐵的長期股權投資人或者機構,雙方基於某種約定,通過大宗交易的方式把需要補償的現金,按照某種價位交易過去,大股東獲得現金,用現金補償二級市場的投資人
由於這種接盤機構不能威脅到大股東的絕對控制地位,所以必須是一致行動人,當然這個一致行動人也不是白當的,肯定有約定,比如約定一個時間周期大股東按照某個價位的回購,或者在基於確保了資本市場的信用的前提下,大股東在二級市場定向增發的時候給予這個一致行動人一定的好處,操作上嘛,肯定是基於當初的約定辦.
⑵ 並購重組股份鎖定規則有哪些
1、短線交易限制
證券法的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制。」
短線交易限制主要是針對於重要股東和董監高等內部人的,用以約束內部人針對證券的頻繁買入和賣出行為來避免內幕交易和操控市場等。
短線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視,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會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協議收購或者二級市場交易方式進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過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後六個月內有股份交易行為,就會觸發短線交易的限制規定。比如,大股東通過二級市場減持了部分股票,在六個月內就無法通過非公開發行的方式認購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認購了上市公司新股後在六個月內不能減持老股等。
對於短線交易在操作實踐中需要明確幾個要點:
首先是買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認購上市公司新股;
另外,雖然法律對短線交易並非禁止而是對其收益的歸屬進行了強行的約束,但是在並購重組中短線交易卻是行政許可的紅線。簡而言之即使願意接受收益歸上市公司的法律結果,證券監管部門也不會因此而審批通過並購重組行為,即在並購重組中對於監管需要審批才能實施的短線交易行為,監管機構更傾向於不予審批作為不當行為的糾正。
2、收購行為導致的股份鎖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74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
從立法本意而言,此規定是為了上市公司收購後控股權的穩定,避免控股權變動過於頻繁導致對上市公司經營有負面影響,從而使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受損。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取得,無論持股比例是否超過30%,無論披露的收購報告書還是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或者是否引發要約豁免義務等等,均需要適用收購後持續的股權12個月的鎖定要求。簡而言之,收購後所持股份的鎖定要求適用的標準是控制權是否變更。
其次,收購股份的鎖定情形不僅包括控制權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權的鞏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東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適用收購過所持股份鎖定12個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鎖定是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極端情況類似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但少量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份,也會導致原有的老股因為觸發收購辦法而鎖定12個月。
再次,收購股份鎖定不包括收購人內部的轉讓,主要是因為收購辦法規范的是控制權的頻繁變動,故此對於控制權不變的同一控制下的主體間轉讓開了綠燈。
3、要約豁免引發的股份鎖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62條規定,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可以申請要約豁免(要約豁免是指: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基於挽救財務危機公司申請豁免的收購人須按照收購辦法承諾股份鎖定,根據證監會在其網站的問答,上市公司財務危機的情形是指: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2)因三年連續虧損,股票被暫停上市;
(3)最近一年期末股東權益為負值;
(4)最近一年虧損且其主營業務已停頓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於挽救財務危機要約豁免的股份鎖定是針對於收購人主體的,即收購人在公司擁有的權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購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
4、重組非公開發行鎖定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若涉及到以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所取得股東都需要至少鎖定12個月,特殊情形需要鎖定36個月甚至更多。
需要鎖定36個月的情形主要包括兩大類,即控股股東認購及火線入股情形。若涉及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公司認購的,或者認購後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還有就是認購對象用以認購新股的資產持有時間不足12個月的需要鎖定36個月,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認購對象持有認購資產不足12個月的認定標准為登記到登記原則,即取得認購資產的登記過戶至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登記間隔。
對於控股股東認購或認購後成為控股股東的情形,若出現重組後股價表現不好需要進一步延長鎖定期。重組辦法規定,交易完成後6個月內如上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或者交易完成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
5、高管持股鎖定
根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規則相關要求,上市公司董監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不得超過其持股總量的25%,辭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
此種制度設計,主要是基於董監高內部人的特殊身份,防範其利用信息不對稱實施不公平交易。
在並購重組中也會有基於董監高而進行股份鎖定的情形,一種是上市公司並購標的是股份公司,其自然人股東作為重組交易對象同時兼任標的公司的董監高,形成上市公司購買其持有的股份與公司法142條規定相沖突。此種情形在實踐中經常發生,通常需要將標的公司的組織形式由股份公司改為有限公司,實現對公司法關於董監高持股轉讓比例限制的有效規避。
另外涉及股份鎖定的情形是發生在重組後的整合,即認股對象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後,出於整合與後續經營需要成為上市公司董監高導致其持有的股份鎖定需要遵守董監高的鎖定要求。故此在標的公司股東兼任上市公司董監高時要綜合權衡利弊,實踐中有過標的股東非要進上市公司董事會,但是進了董事會卻發現後續股份轉讓很不方便,屬於事前功課沒做足臨時又反悔,唉聲嘆氣的既吃虧又丟臉。
6、業績補償鎖定
前述幾項鎖定均是基於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因業績補償是雙方基於協商博弈的結果,對於業績補償的鎖定期限沒有明確的限制規定,但是根據證監會的回答,一般補償周期為三年。
故此在項目操作實踐中,涉及股份進行業績補償的均需要考慮非公開發行和補償履約保證綜合確定股份鎖定安排。
如前所述,基於非公開發行的鎖定期有12個月和36個月的區別,同時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鎖定與股份補償的區間計算也略有差異,通常而言非公開發行的鎖定開始於新股登記,而股份補償期間為完整會計年度,兩者需要在鎖定承諾方面銜接妥當,避免遺漏或者烏龍情形出現。尤其在非公開發行鎖定期為12個月而股份補償周期為三年的情況下,市場多數案例多是簡單粗暴的進行了三年鎖定。其實投行在方案設計上完全可以更為靈活,採用根據盈利預測承諾的實現情況,在三年內安排分布解鎖方式,既保證了股份補償的履約保證,同時又最大程度的保證了認股對象的股份流動性。
由於股份鎖定要求限制了股份的流動性,所以對於持股人而言,在並購過程中持有或者取得的股份是否鎖定,或者鎖定期長短等,都關繫到其切身的商業利益。
當總體而言,現行法規對並購重組的股份鎖定維度較多,在設計交易方案時候需要綜合權衡與考慮,在合規性和客戶商業利益上進行專業的有效權衡。
⑶ 如果公司持續用股票給員工當工資,那豈不是節約了很多工資
二級市場上的股票是轉讓,從一個人手上轉到另一個人手上.
公司不能夠因此增加新的股份.
看看給員工的股票原本屬於誰的,誰就會形成一筆支出.
補充:
1.增加股份是需要補充資本公積金的
2.一般公司是把這當作期權在處理,員工繳納認購費用來獲得股份.但是歸屬於老股東的收益比例會下降,相當於新股東出一筆錢來補充凈資產,老股東付出的是收益比例的下降.
3.除非公司利潤增長高過老股東收益的下降,否則,會有老股東出來反對的.看起來是沒有付出工資,但是老股東卻付出了分紅權.
⑷ 定向回購並注銷業績補償股份的債券人通知暨減資公告利好嗎
那是說股東原來質押凍結的股份可以正常交易了,只能算是中性消息,因為股東現在可能大量拋售股份算是利空,但另一方面如果拋售的話股東可能先把股價抬高再進行拋售,所以這算是普通消息,公告發布後的反應也是五五開的,有漲得也有跌的
⑸ 股票公告說重組業績補償是利好還是利空
重組往往公司有更好的股東入駐,往往是利好,業績補償 一般屬於小利好,畢竟屬於非經常性損益部分。
⑹ 我們企業在年底的時候以股票的形式發放獎金,中途離職後全部作廢,這樣合理嗎
如果是應得的獎金工資,以股票形式強迫發放,屬於非法。
如果屬於公司額外的獎勵,則是合理合法的。
⑺ 回購並注銷業績補償股份是利好嗎1元回購並注銷業績補償股份是利好嗎
摘要 股票回購注銷從長期來看,是利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