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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內部股票可以保全嗎

發布時間:2022-10-19 15:20:48

① 股票可以保全嗎,怎樣保全股票

股權可以保全。除了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之外,還應當向工商局也發出協助執行通知,避免保全或執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② 股權是否可以保全和執行

公司股權是可以被保全,也可以被執行。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在保全股權時,除了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之外,還應當向工商局也發出協助執行通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股權保全後,股權凍結的效力僅及於股東轉讓自身股權以及獲得分紅的權利,對除此之外的其他權利不產生影響,如股東的表決權、知情權、管理參與權、解散請求權等。另外,股權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這為強制執行提供了可行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③ 股權能保全和執行嗎

公司股權是可以被保全,也可以被執行。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在保全股權時,除了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之外,還應當向工商局也發出協助執行通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股權保全後,股權凍結的效力僅及於股東轉讓自身股權以及獲得分紅的權利,對除此之外的其他權利不產生影響,如股東的表決權、知情權、管理參與權、解散請求權等。另外,股權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這為強制執行提供了可行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④ 股權可以保全嗎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的股權是可以保全的。法院在保全股權時,除了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之外,還應當向工商局也發出協助執行通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⑤ 股權可以進行保全嗎如何對股權進行保全

股權可以保全,攜帶相關資料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即可。但若是沒有提起訴訟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否則保全會解除。訴前保全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⑥ 法院可以凍結內部職工股嗎

法院可以凍結被執行人在企業的任何股份,當然包括內部股份。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51.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
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
取,並出具提取收據。
52.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
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
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
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
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
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
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
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
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⑦ 股權是否可以保全和執行

公司股權是可以被保全,也可以被執行。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利。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在保全股權時,除了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之外,還應當向工商局也發出協助執行通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股權保全後,股權凍結的效力僅及於股東轉讓自身股權以及獲得分紅的權利,對除此之外的其他權利不產生影響;
如股東的表決權、知情權、管理參與權、解散請求權等。另外,股權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這為強制執行提供了可行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
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⑧ 股權可以保全嗎,股權的保全的法律依據

股權可以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52.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⑨ 股權可以進行保全嗎如何對股權進行保全

法律分析:股權可以進行保全。

我國司法實踐中關於股權保全的操作存在一定演變過程。早在2001年時,最高院出過一個文件,法院只要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確立了不經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或者股權變更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制度。因此,除了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之外,還應當向工商局也發出協助執行通知,避免保全或執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這點一定要提醒保全法院或執行法院,現實中,有時法院並未對此有足夠的重視,導致凍結股權的目的無法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確立了不經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或者股權變更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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