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員工持股股票辭職後怎麼辦
持股員工離職,公司與員工有約定股份轉讓的按約定的處理;沒有約定的公司無權收回股份。發起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❷ 非公開發行股票給員工是利好還是利空
你好:
1、一般來說,非公開、定向發行股票基本上是利好,是相對公開發行而言
2、至於利好的程度,一是要看融資後的項目情況,二是要看發行價格的高低,三是看發行的規模和鎖定股票的時間
3、非公開定向發行給員工股票,屬於類似於股權激勵,屬於利好
祝:好!
❸ 如果公司一直未能上市,員工所持有的股份離職時如何處理
如果公司沒有上市,員工持有的股份在離職的時候,一般都會還給公司。
很多公司在招聘人才的時候,除了給員工優厚的薪資待遇,會給一些核心員工股份獎勵,一旦公司經營良好在上市之後,員工手中的股份,就能在二級市場賣出不錯的價錢,自己獲得超額的受益。
但是有不少員工等不到公司上市就選擇了離職,那麼員工手中的股票如果沒有出錢購買,並且在工商部門注冊,離職之後會自動收回到公司,和員工本人沒有任何關系。
一、員工持有虛擬股,在離職後股份回收原公司。公司為了激勵員工,會給一些有核心競爭力和工作能力不錯的員工畫大餅,承諾給這些員工股份,但是有的承諾沒有落到實處,只是口頭承諾,或者做出了相應的限制,並沒有把員工登記為股東。
員工離開原來的公司,那麼他持有的虛擬股,自然自動回收到原來公司,和員工沒有太多關系,自己也不會獲得什麼利益。
員工離職的時候,持有虛擬股和實股,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大家對此有什麼其他看法,歡迎留言討論。
❹ 公司員工在購買了公司的原始股,股票上市後,員工離職時公司收回原始股是否合理合法請高人指點,謝謝!
這個要看當時認購原始股的認購條件,條件中有就合法。原始股已經上市了帶來的收益遠遠大於離職。
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 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原始股"一向是贏利和發財的代名詞。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投資者若購得數百股,日後上市,漲至數十元,可發一筆小財,若購得數千股,可發一筆大財,若是資金實力雄厚,購得數萬股,數十萬股,日後上市,利潤便是數以百萬計了。這便是中國股市的第一桶金。
❺ 持股員工離職時股份如何處置
1、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即使他辭職不幹了還是一樣的。
2、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
3、《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1、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公布《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2、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第23條決定,廢止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❻ 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的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於「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的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中關於「允許上市公司按規定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員工持股計劃」的要求,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相關規定,在上市公司中開展員工持股計劃實施試點。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有利於建立和完善勞動者與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機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職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競爭力,使社會資金通過資本市場實現優化配置。為穩妥有序開展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依法合規原則
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程序,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實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為。
(二)自願參與原則
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遵循公司自主決定,員工自願參加,上市公司不得以攤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加本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
(三)風險自擔原則
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盈虧自負,風險自擔,與其他投資者權益平等。 (四)員工持股計劃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員工意願,通過合法方式使員工獲得本公司股票並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
(五)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和股票來源
1. 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所需資金:
(1)員工的合法薪酬;(2)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2. 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1)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2)二級市場購買;(3)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4)股東自願贈與;(5)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六)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計劃的規模
1. 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標的股票過戶至本期持股計劃名下時起算;上市公司應當在員工持股計劃屆滿前6個月公告到期計劃持有的股票數量。
2.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單個員工所獲股份權益對應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票總數不包括員工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前獲得的股份、通過二級市場自行購買的股份及通過股權激勵獲得的股份。
(七)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
1. 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應當通過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會議選出代表或設立相應機構,監督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代表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授權資產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權利。
2. 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也可以將本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委託給下列具有資產管理資質的機構管理:(1)信託公司;(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3)證券公司;(4)基金管理公司;(5)其它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
3. 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本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應當明確持股計劃的管理方,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則,切實維護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產生上市公司其他股東與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之間潛在的利益沖突。
4. 員工享有標的股票的權益;在符合員工持股計劃約定的情況下,該權益可由員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轉讓、繼承。員工通過持股計劃獲得的股份權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可以依據員工持股計劃的約定行使;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離職、退休、死亡以及發生不再適合參加持股計劃事由等情況時,其所持股份權益依照員工持股計劃約定方式處置。
5. 上市公司委託資產管理機構管理本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應當與資產管理機構簽訂資產管理協議。資產管理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切實維護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員工持股計劃的財產安全。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協議約定管理員工持股計劃,同時應當遵守資產管理業務相關規則。
6. 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機構應當為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與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存在利益沖突,不得泄露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個人信息。
7. 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機構應當以員工持股計劃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賬戶。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票、資金為委託財產,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機構不得將委託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委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八)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前,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充分徵求員工意見。
(九)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出員工持股計劃草案並提交股東大會表決,員工持股計劃草案至少應包含如下內容:
1. 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及確定標准、資金、股票來源;2. 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會議的召集及表決程序;3. 公司融資時員工持股計劃的參與方式;4. 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終止,員工發生不適合參加持股計劃情況時所持股份權益的處置辦法;5. 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代表或機構的選任程序;6. 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機構的選任、管理協議的主要條款、管理費用的計提及支付方式;7. 員工持股計劃期滿後員工所持有股份的處置辦法;8. 其他重要事項。
非金融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符合相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的有關要求。
金融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符合財政部關於金融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持股的規定。
(十)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應當就員工持股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公司是否以攤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加本公司持股計劃發表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員工持股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意見及與資產管理機構簽訂的資產管理協議。
(十一)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員工持股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在召開關於審議員工持股計劃的股東大會前公告法律意見書。員工持股計劃擬選任的資產管理機構為公司股東或股東關聯方的,相關主體應當在股東大會表決時迴避;員工持股計劃涉及相關董事、股東的,相關董事、股東應當迴避表決;公司股東大會對員工持股計劃作出決議的,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十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後2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員工持股計劃的主要條款。
(十三)採取二級市場購買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機構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後6個月內,根據員工持股計劃的安排,完成標的股票的購買。上市公司應當每月公告一次購買股票的時間、數量、價格、方式等具體情況。
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在完成標的股票的購買或將標的股票過戶至員工持股計劃名下的2個交易日內,以臨時公告形式披露獲得標的股票的時間、數量等情況。
(十四)員工因參加員工持股計劃,其股份權益發生變動,依據法律應當履行相應義務的,應當依據法律履行;員工持股計劃持有公司股票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時,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履行相應義務。
(十五)上市公司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下列員工持股計劃實施情況:
1. 報告期內持股員工的范圍、人數;2. 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3. 報告期內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票總額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4. 因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處分權利引起的計劃股份權益變動情況;5. 資產管理機構的變更情況;6. 其他應當予以披露的事項。 (十六)除非公開發行方式外,中國證監會對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不設行政許可,由上市公司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決定實施。
(十七)上市公司公布、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時,必須嚴格遵守市場交易規則,遵守中國證監會關於信息敏感期不得買賣股票的規定,嚴厲禁止利用任何內幕信息進行交易。
(十八)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進行監管,對利用員工持股計劃進行虛假陳述、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法予以處罰。
(十九)法律禁止特定行業公司員工持有、買賣股票的,不得以員工持股計劃的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二十)證券交易所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員工持股計劃的信息披露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員工持股計劃登記結算業務的辦理要求。
❼ 公司給員工的股權激勵,離職之後股權會自動作廢嗎
通常情況下,公司對高管、核心技術人才進行股權激勵時,都會附加一些服務年限的限制。具體要看約定,有的約定離職則失去股權,畢竟給員工股權的目的是為了留住人才、提高公司業績。所以,在制定股權激勵時一定要想周全些,如何激勵,如何退出,都要事先約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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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限制性股票在禁售期離職怎麼處理
根據《限制性股票計劃》離職員工已獲授且尚未解鎖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將由公司回購注銷,已解鎖的限制性股票屬於離職員工的個人資產。也就是說如果沒解鎖的話,上市公司就會按照員工買入價格進行回購注銷。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方式之一,股權激勵計劃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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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非公開發行股票給員工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票非公開發行,只是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一種形式,不能籠統的說是利好還是利空。這還要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投資方向,以及最終是否落到實處。但股票非公開發行,對於股價還是有一定影響的。
股票非公開發行,與公開發行一樣都是為了募集資金。但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而是面向特定對象(企業職工、戰略投資者等)發行。不僅能募集到企業發展的資金,也能決定資金的投資方向。就這些層面來說,股票非公開發行利好可能性更大一點。其實只要上市公司成長性良好,發展潛力大的話,無論是公開發行還是非公開發行股票,都意味著利好。
判斷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不是屬於利空:主要要看增發的實際內容,如果是用於購買母公司優質資產,這是目前最好的增發,可直接提升上市公司的業績及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還是就是通過增發資金用於優質項目新建或擴建,也是比較好的方式,可以提升上市公司未來盈利能力的預期。停牌時間具體要看上市公司的的工作進度,監管機構審批一般3-5個工作日,還有增發什麼時候實施,也要等上市公司公告,只有一年內要實施的限制。
(9)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員工離開擴展閱讀:
什麼是非公開發行股票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所謂股票非公開發行,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的方式,面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如定向增發、公司職工股等等。
❿ 新三板企業員工離職股份怎麼辦
新三板企業員工離職股份通常需要按照股票購買時的約定執行,通常是用人單位以現行的價格回收勞動者的股份。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