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境外投資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法律分析: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於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轉讓境外股權發生的損失,並非是當地營業機構的資產損失,因為長期股權投資作為一項非貨幣性資產,不是境外機構的資產,而是境內機構的資產,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可以在境內進行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七條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㈡ 投資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一、正面回答
投資損失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二、分析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因此,企業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當期據實扣除。
三、企業股權投資損失依據
1、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2、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4、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5、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6、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7、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8、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㈢ 股權轉讓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對於企業以前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同時根據國稅發〔2009〕88號規定,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買賣股票發生的損失以外,其他股權投資損失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後,方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報批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能證明股權轉讓損失的轉讓協議或合同;
(二)原始投資協議或合同;
(三)原始投資(股權轉讓成本)的驗資報告;
(四)具有合法資質的中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被轉讓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
(五)相應的收款和付款憑證、成交及入賬證明;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損失的書面聲明;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拓展資料:股權性投資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可以進行一次性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的公告》(2010年第6號),企業對外進行股權投資發生的損失,在確認損失發生年度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作為企業損失扣除。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141條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㈣ 「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為何不得稅前扣除
因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款項是在企業所得稅計算結束後的金額基礎之上提取的,因此不能稅前扣除。
通俗一點,從投資者和被投資者的角度來分析可以有如下分析:從投資者的角度,被投資者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算作投資者「投資收益」,這是屬於收入總額的一部分,而不是能夠扣除的成本費用類,因此不能稅前扣除。另一方面,從被投資者的角度,企業所得稅繳稅,是得先計算出應該繳納多少稅,再去繳稅,交完稅以稅後利潤分配給被投資者,我們現在是在計算應該繳納多少稅的階段,還沒有進行利潤分配,還不知道稅後利潤是多少,也就不知道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是多少,因此沒有辦法扣除,也不能扣除。
其次,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還有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3)資產減值准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4)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5)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6)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7)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於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8)各種贊助支出。(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㈤ 投資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法律分析: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申報扣除股權投資損失僅需填報2018 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行次,國家稅務總局2011 年第25 號公告列舉的股權投資損失相關證據材料不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由公司留存備查即可。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第六條 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3)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4)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5)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㈥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企業的股權投資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按以下材料確認:
1、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2、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4、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5、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6、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7、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8、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9、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10、屬於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另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㈦ 哪些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當期據實扣除。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股權投資損失向稅務機關申報後,才能扣除。企業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企業符合條件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應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一)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二)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四)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五)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六)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七)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聲明;(八)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需要注意的是:不應當核銷的企業的股權不得作為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准予扣除。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二)自創商譽;(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第十七條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㈧ 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居民企業之間的股利,紅利等權益
因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款項是在企業所得稅計算結束後的金額基礎之上提取的,因此不能稅前扣除。 通俗一點,從投資者和被投資者的角度來分析可以有如下分析:從投資者的角度,被投資者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算作投資者「投資收益」,這是屬於收入總額的一部分,而不是能夠扣除的成本費用類,因此不能稅前扣除。
另一方面,從被投資者的角度,企業所得稅繳稅,是得先計算出應該繳納多少稅,再去繳稅,交完稅以稅後利潤分配給被投資者,我們現在是在計算應該繳納多少稅的階段,還沒有進行利潤分配,還不知道稅後利潤是多少,也就不知道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是多少,因此沒有辦法扣除,也不能扣除。
其次,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還有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3)資產減值准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4)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5)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6)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7)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於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8)各種贊助支出。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㈨ 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增值稅
一、 股權轉讓 是否繳納 增值稅 政策 法規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第七條規定,金融商品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行為。包括:股權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依據上述規定,金融商品轉讓不包括股權轉讓,因此,轉讓非 上市公司 的股權,不徵收流轉稅,即不徵收增值稅。 二、股權轉讓涉及的稅費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 個人所得稅 ,按照20%繳納。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具體如下: (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 契稅 、 印花稅 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 股權投資 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 公積金 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 清算 或轉讓全資 子公司 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 企業清算 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 分公司 )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契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稅。」 4、印花稅股權轉讓的征稅問題 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 1、在 上海 、 深圳 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內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廢止)的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就是為您提供的 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增值稅 這個問題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股權轉讓涉及的稅費項目較多,但並不包括增值稅的繳納,如果股權轉讓方為個人,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如果轉讓方為公司,根據相關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