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持股份的風險
法律分析:代持股份的風險:1、實際投資者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持有協議的效力,但投資收益並不等於股東收益。投資收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主張,不能直接向目標公司主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2、名義股東侵害實際投資者利益的風險:在一般股權持有關系中,實際投資者在幕後,名義股東在台前行使股東權利,名義股東很可能侵害實際投資者的利益;3、名義股東也存在風險,如:實際出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債權人追繳的,名義股東需要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不能以非實際投資者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 員工持股是利好還是利空
員工持股計劃的事情是積極的。原因如下:
1.上市公司推出ESOP,勢必會從二級市場回購大量股票,短期內可以為市場帶來增量資金。
2.從長遠來看,員工持股計劃的主要意義在於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員工積極性。員工持股計劃著眼於公司的長遠發展,不應過分強調其對資本市場的短期刺激作用。
擴展信息:
1.好與壞應用於股票,是股票市場的語言,是能夠刺激股價變化的信息。
2.利好信息是指刺激股價上漲的信息,如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改善、銀行利率下調、社會資金充裕、銀行信貸資金放鬆、市場繁榮等。,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有利於股價上漲的信息。嚴格來說,利潤是指能夠刺激股價上漲的信息披露。負面的,股票市場術語。指能夠導致股價下跌的信息,如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惡化、銀行緊縮、銀行加息、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天災人禍等。、以及其他可能導致股價下跌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不利消息。
3.員工持股計劃是一種新的股權形式。企業內部員工認購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委託員工持股會(或委託第三方,一般為金融機構)作為企業法人進行託管和集中管理,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作為企業法人進入董事會投票和分紅。有兩種:(1)員工通過購買企業的部分股份,擁有企業的部分產權,並獲得相應的經營權;(2)員工購買企業的全部股份,擁有企業的全部產權,使其員工對企業擁有完全的管理權和表決權。
4.員工持股計劃的主要功能:
(1)奠定企業民主管理的基礎。
(2)擴大資金來源,增加員工收入。
(3)留住人才,為員工提供保障。
(4)調整企業收益權,改變企業約束機制。
3. 股份代持會有什麼風險
法律分析: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其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與工商登記的股東(即「代持股人」或「顯名股東」)的不一致。隱名股東雖然向公司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但股權卻未登記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當然地被認定為公司股東。隱名股東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可以說《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在原則上認可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認為股權代持協議當然有效則是一種誤解,因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如存在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股權代持協議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條僅僅明確了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地位,但並未明確實際投資人的合法股東地位;明確了依照股權代持協議保護實際投資人的投資權益,但對於實際投資人能否享有股東權益問題,仍然規定要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五條 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衍生問題:
私下簽訂的股份代持協議有法律效力么?一般情況下,只要各方當事人自願協商一致,私下簽的協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且合同對雙方具有拘束力。股份代持協議,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後簽訂的協議。
4. 員工持股計劃的利弊各是什麼
員工持股的有利方面:
員工持股一度被認為是調動員工積極性、增強投資者對企業信心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一,由企業員工掏錢,買進公司低價回購的股份,或由上市公司向員工低價定向增發,以確保員工持股計劃可以獲利。
其二,由上市公司掏錢買進本公司的股票,然後以福利的方式分發給公司員工。不論哪一種方式,能給股市帶來的增量資金都是有限的。尤其是就前者來說,要麼與上市公司的回購利好構成對沖,要麼在帶來增量資金的同時也帶來了同步的擴容。
員工持股的弊端:
有些企業為了鼓勵員工持股,甚至做出了「包賺不賠」的承諾,一旦員工持股出現虧損,由大股東補償員工損失,有的甚至做出了較高收益回報。在這樣的情況下,許多原本不想持股或者沒有能力持股的員工,也想方設法籌集資金參與到員工持股中來,結果大多出現了浮虧。
企業的實際運行情況,大股東也是負債累累,資金十分緊張,根本沒能力問責當初承諾。員工持股已成為當前證券市場一個難題,不僅會對持股員工帶來經濟損失,影響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而且會嚴重影響企業的市場形象,讓投資者對企業前景產生不信任感,從而形成惡性循環。
(4)員工代持股票的利弊擴展閱讀:
員工持股計劃反而有可能危及到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比如向員工低價定向增發,其結果最終還是由二級市場的投資者來買單。而且為了員工持股得以最終套現,不排除上市公司製造各種利好的可能,向員工進行利益輸送。
但是員工持股計劃還有可能成為上市公司用來忽悠投資者的工具。比如在上市公司股價低迷,危及到公司再融資的時候,上市公司推出員工持股計劃,來刺激股價上揚,達到上市公司順利實施再融資的目的。如此一來,員工持股計劃反倒成了上市公司的「大忽悠」。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對待員工持股 企業要慎之又慎
人民網-員工持股計劃是利好還是忽悠
5. 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代持股權有一定的法律風險。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的一種持股方式。實際出資人又稱為隱名股東,名義出資人又稱為名義股東、顯名股東。股權代持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從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和公司三個方面說明:
1、實際出資人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的股東權益可能受損。名義股東如果違反約定或者不按照實際出資人的要求行使股東權利,實際出資人的股東權益可能受損;.實際出資人可能承擔法律風險。名義股東怠於行使股東義務,或者損害了其他股東、公司、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損失最終可能由實際出資人承擔;實際出資人的股權被處分或者被強制執行。名義股東將股權轉讓或者質押給第三方,或者名義股東有未清償的債務,其名下的股權可能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
2、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名義出資人將承擔瑕疵出資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沒有如期實繳出資的,為了免除逾期出資的法律責任,名義股東將代為出資;名義股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名義股東可能參與公司管理和經營,在管理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經營,觸犯刑法,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3、公司的法律風險:公司捲入股權糾紛。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產生糾紛,將公司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增加了公司的訟累;對公司治理產生影響。股權代持的名義股東背後還隱藏了一個或者多個實際出資人,其他股東可能不同意確認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產生了糾紛,容易破壞「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之間的信任和了解,影響公司的治理和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替人代持股份有何風險
代持股份的風險:
1、實際投資者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持有協議的效力,但投資收益並不等於股東收益。投資收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主張,不能直接向目標公司主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名義股東侵害實際投資者利益的風險:在一般股權持有關系中,實際投資者在幕後,名義股東在台前行使股東權利,名義股東很可能侵害實際投資者的利益;
3、名義股東也存在風險,如:實際出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債權人追繳的,名義股東需要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不能以非實際投資者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拓展資料: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雖然股權信託與股權代持都是委託人將股權委託給名義持有人持有,但股權代持相對於股權信託的概念外延要寬泛許多,如股權信託關注的是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則更多關注股權持有方式的隱蔽;股權信託注重信託人的具體管理運作,而股權代持多注重股權的歸屬;股權信託可操作的空間受到很多限制,信託投資公司也多用於職工持股中,而股權代持方式有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股權信託在證監會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點,故在此不多贅述。
7. 員工持股是好事嗎
員工持股是一種新型股權形式,是指企業內部員工出資認購本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股權。上市公司進行員工持股計劃,勢必會從二級市場上回購一部分股票,把這一部分股票作為激勵獎勵,派發給員工,這在短期內能為市場帶來增量資金,並不能長期提高員工的生產積極性,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
從員工持股的來源上看,員工絕大多數是以低於市場價格獲得公司的股票,有些甚至是無償方式購買該公司的股票,相對於那些以市場價格購買的投資者而言,他們有更多的虧損空間,在一定程度上不利於股票的健康發展。
利好是指刺激股價上漲的信息,投資者在對一隻股票進行分析時,不應只對單一的因素進行分析,還需結合其它的因素進行分析。比如,上市公司的業績、銀行利率、市場環境、經濟政策等等。當一家公司長期處於虧損狀態,進行員工持股計劃,並不會刺激該公司的股票大幅上升。
為什麼要實施員工持股計劃?
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簡稱ESOP)是指為了激勵、吸引員工,通過讓員工持有公司股票而使其獲得剩餘勞動成果的利益分享並參與經營決策的一種制度安排,也是一種長期績效獎勵計劃。
具體來說,就是由員工(包括沒有股份的管理層)出資購買公司的部分股權(或是增發的股票),成為公司股東,通過員工持股組織代理員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分享公司發展壯大的成果,如分紅和上市交易,這也是「最牛前台」傳奇得以產生的制度因素。
員工持股計劃在理論上是為了解決代理人問題而出現的。
代理理論認為,公司所有者和代理人(沒有股票的管理層和員工)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代理人對其自身的工作狀況、努力程度的了解要高於公司所有者,其個人目標和公司目標通常難以統一,因而在履行代理職責時可能不會做出對公司股東最有利的決策,從而產生所謂的「代理人風險」。
而員工持股計劃,以及其他形式的股權激勵,就是為了將公司的利益與代理人的利益相結合,實現經營目標的統一,價值取向的統一,激勵與約束的統一,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相統一,從而盡可能的消除這種風險。
到底該不該實施員工持股計劃?
員工持股計劃在中國之所以推行緩慢,除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較晚、相應制度不夠成熟的因素之外,最大的問題,或者說爭議,還在對員工持股理論的認識層面。
員工持股理論的支持者認為,應當加快相應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將西方先進市場的經驗與中國的國情相結合,廣泛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民企和國企中推廣員工持股制度。
員工持股制度作為現今世界公司治理的一種重要發展趨勢,應該將員工持股制度作為國企改革的重要配套戰略措施來激勵國企員工的積極性,激發國企活力,提高企業效率,促進國企改革轉型,為促改革、穩增長的發展目標服務。
反對者認為,中國歷史上員工持股出現過許多不公平不平等的現象,還涉及不少腐敗、違法行為,在以公有制為主體的中國基本經濟制度中,企業、特別是國企實行員工持股制度很可能會在員工中產生新的不公平現象,拉大貧富差距,從而反過來影響企業發展。
而最主要地擔憂是,員工持股制度可很大能會被企業作為一種對員工利益輸送的手段。
從宏觀上看,這是效率與公平之爭;從微觀上看,這是收入分配之爭。
現在好多企業在創業之初發展很快,經過一段時間之後,由於種種原因,就會遇到瓶頸。
如果不能很好的解決,要麼發展停滯,要麼公司被淘汰,而解決好了,公司則會平穩而迅速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