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員工通過合夥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按自身意願隨時變現嗎
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它有一個限售期,一般為上市三年之後。例如,該公司2012年5月上市,那麼只能到2015年5月之後才能自由交易。
如果持有的是限售股,卻又想轉讓,那麼可以將其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賣給任何人或機構。
2、如果員工是通過股票市場購買的公司股票,則沒有任何限制,可以隨買隨賣。
B. 公司我100%股份,如果合夥人購買了這49%的股份,購買股份錢屬於公司所有,還是我個人所有
與合夥人購買股份的方式有關。你的合夥人有兩種方法獲得公司49%的股份:1、受讓方式:從你手裡購買股份,購買的款項歸你個人,跟公司沒有任何關系;2、增資方式:向公司增加出資,增資後持有49%股份,增資款是公司的法人資產,你不能染指。如果是方法1,你就是出讓並變現49%的股份,屬於股東間的交易,與公司無關。 股份的表現形式是股份證書。不同類型的股份制企業,其股份證書的具體形式各不相同。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用以表現公司股份的形式才是股票。
拓展資料
股份的特點:
1、股份的金額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即股份是一定價值的反映,並可以用貨幣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資本最基本的構成單位,每個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轉讓性,即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據發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認購人認購股份的情況,將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給認購人。如果認購的總額超過發行的總額,還應根據一定的原則確定分派的方式。繳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動的兩個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後,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記載在股東名冊上。
C. 合夥買股票犯法嗎
如果合夥買股票的話,就和賭博是沒有什麼區別的,所以也是犯法的。
D. 公司讓員工入股 員工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員工入股是指企業提供各種有利條件,使員工取得所屬企業的股票而成為企業的股東,由於股權代表著損益的負擔,員工願意承擔企業經營成敗的風險,惟員工入股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你的目標的讓員工一起來承擔運營風險,不過只需要參與年終分紅,你需要跟員工簽訂入股協議書 按你可以以合夥協議的方式把上述事項約定清楚,除了約定上述事項後,還應該約定下列事項,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當然作為管理者你可以加入,員工只負責入股承擔責任,但日常管理經營權由你來掌握,遇重大決策,員工可參加決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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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公司讓員工入股是好事嗎
有利有弊。股權激勵主要是通過附條:件給予員工部分股東權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識,從而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促進企業與員工共同成長,從而幫助企業實現穩定發展的長期目標。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業不得強迫職工入股,不得因職工不入股而降低勞動報酬、停發工資或硬性下崗,更不得以此為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
員工持股計劃是一種新型股權形式。企業內部員工出資認購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委託員工持股會(或委託第三者,一般為金融機構)作為社團法人託管運作,集中管理,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作為社團法人進入董事會參與表決和分紅。包括兩種類型:企業員工通過購買企業部分股票而擁有企業部分產權,並獲得相應的管理權;員工購買企業全部股權而擁有企業全部產權,使其職工對本企業具有完全的管理權和表決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F. 幾個人出資合夥買股票,這種行為違法不違法
幾個人出資合夥買股票,這種行為違不違法呢?我認為在相互認識的情況下,而且人少錢又少,一般是不違法的,其次一定要約定好具體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這樣就不至於產生糾紛,一般來說都是不違法的,當然如果數額巨大或者說有糾紛,就有可能涉嫌違法,接下來跟大傢具體說明。總而言之,一般來說只是少數的幾個朋友,而且加在一起錢也不多,彼此之間並沒有什麼糾紛,這種情況一般是不違法的,因為屬於正常的情況,但是如果是有人非法集資甚至坑害了其他人,導致有糾紛,這種情況肯定是違法的,所以一定要提前商議好各項事情,劃分好利益。
G. 大家一起合夥炒股合法嗎
法律分析:是非法的,涉嫌操縱股票。但是你們的資金或許難以撼動股價,這樣一來就不違法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七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H. 有限合夥公司員工持股平台具體怎樣操作
一、員工持股平台
1、概念
持股平台是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過程當中比較常用的一種操作模式,具體而言就是在母公司之外以被激勵對象作為主要的成員來搭建有限合夥企業或者是特殊目的公司,然後用有限合夥企業或特殊目的公司去持有母公司的股權,從而實現被激勵對象間接持有母公司股權的目的。
2、員工持股條件
在以往其他的股權激勵中,激勵對象以個人持有母公司的獎勵股份。但是在員工持股平台當中,員工個人是不能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份的,而是通過持股平台來間接持股,作為持股平台的持股人或者說是股份的認購者,他必須是本企業的正式員工,這是一個大前提。員工持有的這個平台的股份是不能繼承也不能轉讓交易的,如果說員工離開了企業,比如說退休或者員工提出辭職或者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辭退、除名或由於意外事故員工身故了,那麼他所持有的這個股份必須全部由持股的公司也就是持股平台來收購,再重新分配給新來的也就是被激勵的員工。
員工也不能直接參加母公司的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通常是會由持股平台來選出幾名代表,從員工當中選出幾名職工代表參加母公司的職工大會,持股的員工以這種二次利潤分配參與母公司的利潤分紅,也就是說先由員工持股平台享受公司的這種利潤分配,然後再由持股公司按員工個人持股的數量進行一個二次的利潤分配。
二、員工持股平台模式
目前在現有的市場環境下持股平台的模式主要有公司型的持股平台以及有限合夥企業的持股平台還有國外上市公司的持股平台以及信託持股。經常使用的有公司型的持股平台和有限合夥企業的持股平台。
1、公司型員工持股平台
首先來講公司型的持股平台,持股公司是指員工共同出資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說是股份有限公司,當然這個出資有的時候是象徵意義的或者說是以一個很優惠的價格。而且現在公司法改革了,就是注冊資本也沒有最低的要求,所以對於員工來說成立公司的成本是很低的,那麼這個公司設立的唯一目的就是受讓母公司的股權,進而實現員工間接持有母公司的股權。但是公司制的這種持股平台他的特點就是稅是非常高的,排除一些特殊的優惠和稅務的籌劃,首先持股平台從母公司分配利潤就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而員工個人如果要從持股平台分配利潤,又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這涉及到雙重征稅的問題。
2、有限合夥型員工持股平台
第二種持股平台的模式也是最常用的,就是有限合夥型的持股平台,有限合夥企業在中國是一種比較新的企業形式,2006年我們國家頒布了《合夥企業法》正式確認了有限合夥的制度,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的合夥人,俗稱是管理合夥人或者說是GP;另外就是有限合夥人,也叫LP,有限合夥企業就是由這兩種類型的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承擔的是管理職能,一般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而有限合夥人只是作為出資方他不參與企業管理,所以可以讓股東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權,而把股東都放到有限合夥企業裡面,這里的股東指的就是員工持股,然後讓有限合夥企業持有母公司的股權,同時讓母公司的創始人和其創始人名下的公司擔任有限合夥企業的GP控制整個有限合夥,然後通過有限合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權,除了創始人之外的其他股東只能是有限合夥的LP,這個LP主要指的就是員工持股,員工只享有經濟收益,他不參與日常的有限合夥企業的管理,所以他也不能通過有限合夥企業來控制母公司。
3、員工境外持股平台
隨著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有越來越多的境內企業進入境外資本市場上市,這裡面也涉及到員工股權激勵的問題,通常都是境外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為標的對境內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員工等與公司具有僱傭或勞務關系的個人進行權益激勵的計劃,它包括員工持股計劃、股票期權計劃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境外的股權激勵他會涉及到我們國家的外匯管制,所以操作起來是很復雜的,一旦有糾紛,員工的利益也是很難維護的。
4、員工持股信託
第四種員工持股平台的模式指的就是員工持股信託,員工買入公司的股票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和使用,他退休後會享受到信託機構里的信託安排,交給信託機構的信託資金一部分會來源於員工的工資,另一部分是由企業以獎金的形式來資助員工購買本公司的股票,員工持股信託層一度也被認為是員工持股安排的一種有效方式,但可能是由於信託安排隱蔽了信託後面的利益主體,所以證監會一直在股票發行審核的過程當中對於發行人股票結構當中如果有信託持股的安排,持不鼓勵的狀態,所以在A股市場上運用信託持股成功上市的案例是少之又少,幾乎是沒有的。
I. 合夥炒股合法嗎
法律分析: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合夥人炒股,操盤手為普通合夥人,其它為有限合夥人,公司章程著名投資收益如何分攤。這種模式是合法的。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七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第七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第八十條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J. 合夥炒股合法嗎我想成立一家像巴菲特合夥人公司似的的企業,專門做股票投資,不只這合法嗎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一般公司是不讓炒股的。合夥炒股是合法的行為。數量不要太大炒股就是從事股票的買賣活動。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他們之間的關系,好比水與船的關系。水溢滿則船高,(資金大量湧入則股價漲),水枯竭而船淺,(資金大量流出則股價跌)。合夥炒股要成立專門的合夥制基金,但需要合規的委託機械來委託管理,這是合法的。
代人炒股,因為收益和損失以及權利義務勞動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易產生糾紛。企業法中已有合夥制的說明可以專門看一下。私下的合夥只有道德約束而沒有法律約束,另按照法律規定高於二十萬的私下集資是非法集資,所以現在很多的委託理財都是在地下,隨著各地的創辦條件越來越開放,你的這個想法可以實現。
個人合夥炒股所簽訂的協議應具備以下一些內容:
1.出資數額。這是確定各合夥人對合夥收益和債務的權利義務多少的依據。
2.盈餘分配。規定盈餘的分配比例與方法。
3.債務承擔。約定各合夥人承擔合夥債務的比例與方式。
4.入伙與退夥。由於入伙與退夥的發生,都會使合夥的出資比例、盈餘分配和債務承擔比例發生變更,因此,規定入伙與退夥規則是協議中必不可少的內容。
5.合夥終止。合夥炒股協議中,應對合夥終止的清算方法作出明確約定,以便日後妥善解決合夥終止所引起的善後事宜。合夥炒股的投資者還可根據不同情況,在協議中約定其他內容。有了一個詳細明了的合夥協議,一旦出現糾紛,就會有據可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