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企業會計准則講解現金流量表(2)
小企業會計准則講解(現金流量表)
【准則原文】第八十四條 投資活動,是指小企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非流動資產的購建和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及其處置活動。
小企業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收回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
(三)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收回的現金凈額;
(四)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支付的現金;
(五)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支付的現金。
【解讀】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投資活動現金流量的規定。
[相關鏈接]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投資活動,是指企業長期資產的購建和不包括在現金等價物范圍的投資及其處置活動。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一)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二)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三)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回的現金凈額;(四)處置於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收到的現金凈額;(五)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七)投資支付的現金;(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支付的現金凈額;(九)支付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本准則根據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投資活動現金流量的組成項目進行了適當簡化,但是在投資活動的認定上與企業會計准則相一致。
條文解讀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投資活動的定義
對投資活動的定義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投資活動實質上主要是針對非流動資產的購建和處置活動,當然也包括對外短期投資。
(二)投資活動既包括實物資產投資,也包括非實物資產投資。
1.實物資產投資,—主要包括外購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外購和自行營造或繁殖生產性生物資產等。
2.非實物資產投資,主要包括外購無形資產、自行開發無形資產以及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
(三)投資活動既包括對外投資也包括對內投資。
1.對外投資,主要包括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等。
2.對內投資,主要包括外購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外購和自行營造或繁殖生產性生物資產、外購無形資產和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等。
二、投資活動現金流量的組成項目及其構成內容
小企業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包括以下項目:
(一)“收回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小企業出售、轉讓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而收到的現金,以及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本金而收到的現金。該項目的金額主要由以下4部分構成:
1.本期出售短期權益性投資收到的現金。
2.本期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債權性投資收到的現金。
3.本期轉讓長期股權投資收到的現金
4.本期轉讓或到期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本金收到的現金等。
需要說明的是,到期收回的'短期債權性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的利息收入不構成該項目的內容,而應屬於“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項目的構成內容。
(二)“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小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和利息收入。該項目的金額主要由以下3部分構成:
1.本期取得被投資單位發放的現金股利收到的現金。
2.本期取得被投資分配的利潤收到的現金。
3.本期取得短期債權性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的利息收入收到的現金等。
需要說明的是,取得的股票股利由於不產生現金流量,不構成該項目的內容。
(三)“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收回的現金凈額”項目,反映小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取得的現金,減去為處置這些資產而支付的有關稅費等後的凈額。該項目的金額主要由以下4部分組成:
1.本期處置固定資產收到的現金。
2.本期處置無形資產收到的現金。
3.本期處置其他非流動資產收到的現金,如處置生產性生物資產收到的現金等。
4.本期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支付的有關稅費等,如支付的契稅、運輸費等。
但是,需要說明的有兩點:一是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所造成的固定資產等非流動資產報廢、毀損而收到的保險理賠收入不構成該項目的內容,而應屬於“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的構成內容。二是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收回的現金凈額如為負數,仍構成該項目的內容。
(四)“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小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支付的現金。包括:小企業取得短期股票投資、短期債券投資、短期基金投資、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支付的現金。該項目的金額主要由以下6部分組成:
1.本期取得短期股票投資支付的現金。
2.本期取得短期債券投資支付的現金。
3.本期取得短期基金投資支付的現金。
4.本期取得長期債券投資支付的現金。
5.本期取得股權投資支付的現金。
6.本期取得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支付的相關稅費等,如支付的印花稅、傭金、手續費等。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小企業購買股票和債券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不構成該項目的內容,而應屬於“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的構成內容。
(五)“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小企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支付的現金。包括:購買機器設備、無形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支付的現金、建造工程支付的現金等現金支出,不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利息資本化部分和支付給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開發人員的薪酬。該項目的金額主要由以下6部分組成:
1.本期外購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支付的現金,包括融資租人固定資產支付的各期租賃費。
2.本期外購無形資產支付的現金。
3.本期外購生產性生物資產支付的現金。
4.本期建造工程支付的現金。
5.本期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支付的現金。
6.本期自行營造和繁殖生產性生物資產支付的現金等。
但是,需要說明的有兩點,一是為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而發生的借款費用資本化部分的現金不構成該項目的內容,而應屬於“償還借款利息支付的現金”項目的構成內容。二是支付給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開發人員的薪酬不構成該項目的內容,而應屬於“支付的職工薪酬”項目的構成內容。
【准則原文】第八十五條 籌資活動,是指導致小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
小企業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
(二)吸收投資者投資收到的現金;
(三)償還借款本金支付的現金;
(四-)償還借款利息支付的現金;
(五)分配利潤支付的現金。
【解讀】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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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 “籌資活動,是指導致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一)吸收投資收到的現金;(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三)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四)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五)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六)支付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本准則根據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組成項目進行了適當簡化,但是在籌資活動的認定上與企業會計准則相一致。
條文解讀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籌資活動的定義
小企業的經營需要外部資源(如資金、技術、機器設備、廠房等)的支持,表現為向外部籌資,不外乎借款和吸收投資。借款通常是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有固定的期限並要承擔利息費用;,吸收投資通常向其他企業或個人吸收資本,沒有固定的期限但應向其分配利潤,以使其得到投資回報。因此,在實務中,小企業的籌資活動主要包括吸收投資、取得借款、分配利潤、償還借款本息等。
需要說明的是,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是由信用購買所產生的,實質上也是一種籌資,但其主要是產生於購買原材料和商品,將作為經營活動而不是籌資活動來處理。
二、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組成項目及其構成內容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小企業舉借各種短期、長期借款而收到的現金。該項目的金額主要由以下兩部分構成:
1.本期取得短期借款收到的現金。
2.本期取得長期借款收到的現金。
(二)“吸收投資者投資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小企業收到的投資者作為資本投人的現金。該資本既可以體現為實收資本,也可以體現為資本公積,但必須是以現金形式投入小企業的。
(三)“償還借款本金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小企業以現金償還各種短期、長期借款的本金。該項目的金額主要由以下兩部分構成:
1.本期償還短期借款本金支付的現金。
2.本期償還長期借款本金支付的現金。
需要說明的有兩點,一是該項目所指的借款本金不需要考慮借款的用途。二是本期無論償還的是本期到期的借款本金還是前期到期的借款本金,只要以現金進行了償還即屬於該項目的構成內容。
(四)“償還借款利息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小企業以現金償還各種短期、長期借款的利息。該項目的金額主要由以下兩部分構成:
1.本期償還短期借款利息支付的現金。
2.本期償還長期借款利息支付的現金。
需要說明的有三點,一是該項目所指的借款利息不需要考慮借款的用途及借款利息是否予以資本化。二是本期無論償還的是本期到期的借款利息還是前期到期的借款利息,只要以現金進行了償還即屬於該項目的構成的內容。三是以現金償還的除利息費用以外的輔助費用等借款費用也構成該項目的內容。
(五)“分配利潤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小企業向投資者實際支付的利潤。該項目的金額主要由以下兩部分構成:
1.本期以現金向投資者支付本期分配的利潤。
2.本期以現金向投資者支付前期分配的利潤。
;⑵ 小企業會計短期投資應當按照哪些規定處理
法律分析: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二)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余額、相關稅費後的凈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法律依據:《小企業會計准則》 第八條 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二)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余額、相關稅費後的凈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⑶ 19.小企業進行短期投資發生的交易費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是()
摘要 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⑷ 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短期投資期末按公允價值計量怎麼辦
小企業准則規定:
第八條 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余額、相關稅費後的凈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⑸ 短期投資准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相應對象核算的差異
、「短期投資」與新准則體系中 「金融資產」 的轉化和計量核算的差異
一、原有「短期投資」核算的變化
《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由上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可知,短期投資核算的范圍主要的特點是「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1年」,其具體的內容範圍有股票、債券和基金等。
此次在新准則的體系中,取消了原來按持有時間劃分的「短期投資」,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七條規定:「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上述「交易性金融資產」根據准則規定,持有的目的是「為了近期出售和回購」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特徵一是該資產存在有活躍的金融市場,其未來價格是不固定的隨時變化的。二是企業持有是要在「短期」內交易出售。因此,它屬於流動資產的范疇。包含在「交易性金融資產」中的「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雖然尚沒有作出短期交易出售意圖,但企業基於風險管理、戰略投資需要的目的也有可能作出出售的規定。
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根據准則的規定,則「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一貸款和應收款項。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來說,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基金等投資。如果企業沒有將其劃分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則應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於沒有近期出售的打算,它未來的價格是不確定的,企業企圖在長期的未來獲取較大的利益而觀望,當不排除在在一定的變化條件的情況下作出改變非流動性的決策。因此,起碼在劃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時刻是屬於非流動性的資產。
由此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內容基本上是對應原來的短期投資,只不過是企業如有經營戰略的考慮,一部分金融資產將由短期流動的資產劃入非流動性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此其次核算方法是有所不同。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量和核算的比較
事項及核算
交易性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核算內容
核算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持有的直接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在此科目核算
核算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劃分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金融資產
2、明細科目設置
1、成本
2、公允價值變動
1、成本
2、利息調整
3、應計利息
4、公允價值變動
3、初始計量
1、取得公允價值計入「成本」明細科目
2、交易費用計入「投資收益」
3、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
1、取得公允價值計入「成本」明細科目
2、取得的「交易費用」與取得公允價值一同計入「成本」明細科目
3、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股利當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投資」的
1、按債券的面值借記「成本明細科目」
2、價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
4、後續計量
1、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高於帳面余額的差額,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
1、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損失金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
3、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隨後會計期間內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事項有關的,應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股票等權益工具投資的(不含在活躍市場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4、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利息調整、應計利息)」科目,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數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5、重分類調整
如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在重分類日按其公允價值,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按其次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已計提減值准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准備。
6、期末余額
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比較以上列示的核算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量和核算的差別有:
1、初始計量「交易費用」時,為了能反映公允價值的狀況,再加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的目的是近期出售,所以對交易費用在初始計量時,予以費用化計入「投資收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的交易費用與其公允價值一並計入該科目的「成本」明細科目;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屬於債券投資時,支付的價款,債券的面值計入「成本」明細科目、包含的尚未領取的利息計入「應收利息」科目、差額部分計入「利息調整」明細科目;
3、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交易性金融資產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時不我待有相反會計分錄);
4、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實際收到的價款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帳面余額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科目;而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的余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相關的公允價值變動的數額,實際收到的價款與轉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賬面余額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相應數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5、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不須進行資產減值測試,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應進行資產減值測試。
⑹ 《小企業會計准則》中短期投資與《企業會計准則》中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核算的優缺點
一、《小企業會計准則》中短期投資的優缺點:
1、適用范圍靈活。
《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符合《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小企業,按照制度規定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2、會計科目設置大大減少。
《小企業會計准則》比《企業會計准則》少設了25個一級科目。原因:小企業經濟業務相對簡單,因此可將《企業會計准則》中的部分科目進行歸並,如應收股利和應收利息合為應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裝物歸並為材料科目等。
3、賬務處理簡化。
資產清查的處理不同。《小企業會計准則》中沒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小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發生資產的盤盈或盤虧時直接進行處理。這種處理方法簡明扼要,與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內容相符。
二、《企業會計准則》中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核算的優缺點:
1、適用范圍不如《小企業會計准則》。若選擇執行了《企業會計准則》,就不能同時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
2、會計科目設置比《小企業會計准則》繁瑣。《企業會計准則》比《小企業會計准則》多設了25個一級科目。
3、資產清查比《小企業會計准則》困難。《企業會計准則》中的資產負債表中已取消了資產待處理項目,企業在編報前必須將待處理的資產進行處理,因此財產清查還要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
(6)小企業會計短期投資股票股利擴展閱讀
《小企業會計准則》總體特點
1、簡化核算要求:在會計計量方面,要求小企業採用歷史成本計量;在財務報告方面,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2、滿足稅收征管信息需求與有助於銀行提供信貸相結合:以稅務部門和銀行作為小企業外部財務報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基於這兩者的信息需求確定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減少了職業判斷的內容,消除了小企業會計與稅法的大部分差異。
3、和企業會計准則合理分工與有序銜接相結合:對於小企業非經常性發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一旦發生,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執行;規定了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應滿足的條件和基本銜接原則。
⑺ 小企業會計准則講解長期股權投資
【准則原文】第二十二條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小企業准備長期持有的權益性投資。
【解讀】本條是關於長期股權投資定義的規定。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區分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而只有投資資產這一概念,進而對投資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債權性投資利息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等有關問題作出了規范。
為簡化小企業會計核算,本條僅從小企業准備持有時間角度對權益性投資進行了劃分,准備長期持有(在1年以上)的權益性投資為長期股權投資,准備短期持有的為短期投資。這樣的劃分,無需考慮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力,也無需考慮其是否有活躍市場報價、公允價值能否可靠計量。
一、長期股權投資的性質
長期股權投資的性質為權益性投資,在被投資單位享有股份或出資比例和所有者權益份額,可以以投資者身份從被投資單位獲取凈利潤的分配,通常沒有到期日,因而顯著地不同於債券投資。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期限
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於短期投資,其期限會超過1年,不包括1年,即符合非流動資產的定義。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511長期股權投資”、“5111投資收益”等兩個會計科目。
【准則原文】第二十三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二)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解讀】本條是關於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確定的規定。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考慮到小企業對外投資相對較少、取得方式較為單一,本條在企業會計准則的基礎上進行了適當簡化。與企業所得稅法存在的細微差異是: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會計上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不計入投資成本,而稅法上作為購買價款的組成部分計入投資成本。
一、長期股權投資計量的基本原則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二、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確定
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被投資單位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不構成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其中,相關稅費詳見前述第八條,此處不再贅述。
其賬務處理為:小企業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果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扣除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後的金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照應收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確定
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實際上是一種用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行為,應當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因此,本准則要求應當按照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這種處理方式實際上是採用了兩筆交易觀,視同先將非貨幣性資產按照市場價格出售,再以所取得的對價購入一項新的資產即長期股權投資。因此,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商品銷售處理,按照評估價值確認為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按照其賬面余額結轉銷售商品成本。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應當視同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處置處理,換出資產按照評估價值計價,與其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為投資資產的,應當視同投資資產處置處理,換出資產按照評估價值計價,與其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換入長期股權投資與換出非貨幣性資產涉及相關稅費的,應按照上述原則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換出存貨、固定資產(動產)視同銷售應計算銷項稅額,換出固定資產(不動產)、無形資產視同轉讓應繳納的營業稅等,按照相關稅收規定計算確定。
其賬務處理為:以非現金資產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按照同類或者類似非現金資產的市場價格與相關稅費之和,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照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或借記“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等科目。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511長期股權投資”等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23】2013年6月1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購買某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每股買入價為10元,每股價格中包含有0.2元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另支付相關稅費700元。數日後,甲公司實際收到上述現金股利。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取得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98 700
應收股利 2 000
貸:銀行存款 100 700
(2)實際分得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2 000
貸:應收股利 2 000
【例2-24】2013年3月15日,甲公司以1台專有設備換入一項長期股權投資,該設備賬面原價3000000元,已計提折舊2200000元,評估價值為1000000元。假定不考慮相關稅費。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800 000
累計折舊 2 200000
貸:固定資產 3 000000
借:長期股權投資 1 00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 0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 000
貸:營業外收入 200 000
【准則原文】第二十四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進行會計處理。
在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按照應分得的金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解讀】本條是關於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會計處理的規定。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稅法中對於長期股權投資並沒有權益法的概念,投資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收益計入收入總額,轉讓或處置投資時准予扣除其成本。
為了簡化核算,便於小企業實務操作,減輕納稅調整負擔,滿足匯算清繳的需要,本條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投資收益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基本一致,即要求小企業長期股權投資一律採用成本法核算。實務工作中,可能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事項:一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即作為投資企業,其在未來期間自被投資單位分得的有關現金股利或利潤符合一定條件時,這部分現金股利或利潤免稅,但會計上仍應當如實地反映投資所取得的收益。二是稅法中所稱的股息、紅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形式,其中,現金股利又稱派股,是指企業以現金形式分配給股東的股利;股票股利又稱送紅股,是指企業以增發股份的方式代替現金方式向股東派息,通常是按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分配新股數量,以防止企業的資金流失,保證股東所獲得的利潤繼續作為企業的投資部分,用於擴大再生產等。也就是說,投資企業分得的股票股利,如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但會計上投資企業無需進行會計處理,僅作備查登記。與企業會計准則存在的差異是:對長期股權投資統一要求採用成本法進行後續計量,而不論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況。
一、成本法的基本核算原則
成本法是指投資按投資成本計價的方法。
二、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計量
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除此之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保持不變。
三、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確認
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投資企業按照應分得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511長期股權投資”和“5111投資收益”等兩個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25】承【例2-24】,2013年5月30 日,甲公司收到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的通知,應分得現金股利5 000元。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股利 5 000
貸:投資收益 5 000
⑻ 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短期投資期末按公允價值計量.
錯誤。
小企業准則規定:
第八條 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余額、相關稅費後的凈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