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財產保全 利空還是利好
是利好還是利空
大股東因經濟債務糾紛引發訴訟,債權人為了使得將來勝訴後有可靠的執行標的物,依法向法院提請財產保全這是正常的訴訟程序,此次被保全的是股權,如果大股東敗訴,他應該在判決生效後規定日內履行判決,如果他以各種原因拒不執行判決,法院將以被保全的股權作為執行標的向債權人劃撥,余額部分依舊歸還大股東。這是指的單個訴訟。此次發生延續凍結,是由於出現了多個債權人連續發起訴訟,法院按照提起訴訟的順序進行審理,執行也按照相應的順序執行。我們應該通過這個現象發現,涉案的多家債權人都把結案的目標落在大股東的股權上,我們應該理解為股權爭奪!現在假設,大股東敗訴已成定局,他如果不肯放棄股權,就要以其它形式履行判決義務,說明該股票的含金量很值得讓他拚命!如果大股東沒有挽救手段,股權必將花落他家,債權人爭奪目的實現,對於該股票來講迎來新東家也許會獲得更好的業績增長點。
『貳』 上市公司基本賬戶被法院財產保全對公司有影響嗎
公司賬戶因訴訟保全被法院凍結了,不能換一家銀行開一個一般戶。基本存款賬戶是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前提。一家單位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申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被凍結不能開設一般賬戶。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銀行不得對未持有開戶許可證或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銀行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強拉客戶在本行開立賬戶。
信用社不得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為存款人開立賬戶。
第三十二條 存款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第三十三條 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轉移基本存款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
『叄』 財產保全能否凍結股權
財產保全可以凍結股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肆』 司法凍結股票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這些被凍結的股票不能買賣。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賣掉這些股票的錢還債,那將由法院組織拍賣。拍賣地點應當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場。對公司股票進行司法處置,尤其是保全和執行,除傳統的管轄問題外,還會涉及上市公司股票作為被保全財產或主要財產的財產所在地的確認,以及以質押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標的財產的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管轄法院的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伍』 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人可以用自己名下的股票提供作為擔保嗎
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法律風險是:(一)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僅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我國司法實踐中關於股權保全的操作存在一定演變過程。早在2001年時,最高院出過一個文件,法院只要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即發生法律效力。
但是,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確立了不經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或者股權變更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制度。因此,除了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之外,還應當向工商局也發出協助執行通知,避免保全或執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由於股票的價格具有不穩定性,因此接受股票質押是有一定風險的。債權人在接受股票質押擔保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出質股票必須是可以依法轉讓的股票。《公司法》在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的同時,又對股票轉讓作出了限制,即: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對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出質股票必須是真實有效的。債權人要審查股票的來源、持有人及票面記載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假股票進行詐騙活動或者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失效後銷售股票等。
第三、雙方應訂立書面的股票質押合同,並應載明: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股票的種類、數量、編號、票面金額;質押擔保的范圍;股票移交時間。若出質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還必須在質押合同簽訂後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股票出質後除非經與質權人協商同意,否則不得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五、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了債務或者提前清償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股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股票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股票,並從拍賣或者變賣該股票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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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股權被凍結了有什麼影響
股權被凍結意味著股東不能依法轉讓其股權,有關企業不得向被凍結股權的股東支付股息或紅利。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股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在凍結期限屆滿前可以辦理續行凍結手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八條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柒』 法院是否能直接凍結股票
可以。股票賬戶的銀行卡被法院凍結了,會影響買賣股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債權人有權利對規定時間內不還款的債務人做出法院申請,保全其相應的資產或者凍結其賬戶,包括銀行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拓展資料:
失信被執行人賬戶會被凍結嗎
不一定,分兩種情況:
1. 因欠金融機構或個人錢會被凍結,法院可直接把所有進入該人名下的銀行卡內現金轉走,支付給債主或其他機構。
2. 因信用原因,被列入國家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的,不會被凍結,但會有很大影響。
『捌』 司法凍結會凍結股票嗎
法律分析:會。股票被法院凍結後,司法凍結是新券法修改新增的執法權,賦予證券監管機構一些准司法權,是這次證券法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最重要的執法手段之一就是凍結、查封權。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賦予證券監管部門必要的行政執法權,使其在監管中可以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股票持有人就不能對被凍結的股票進行交易、抵押等,在強制執行中,法院可以將股票依法進行變現後將資金扣劃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