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權激勵行權後多久可以交易
一般實現不得少於12個月。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0年。在有效期限內,上市公司採取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即一年之後投資者才可以出售,其解禁具體時間以上市公司的公告為准。同時,每次解禁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限售性股票總額的50%,這意味著投資者全部賣出限售股時間不得少於2年。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售股時,應當確定授予限售價格,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得低於下列價高者:
1、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1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 50%。
2、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20 個交易日、60 個交易日或者 120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 50%。
什麼是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_分享利潤_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現代企業理論和國外實踐證明股權激勵對於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降低代理成本_提升管理效率,增強公司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
通常情況下,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Stock Options)_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 Plans,簡稱ESOP)和管理層收購(Management Buyout,簡稱MBO)。
目前我國尚沒有任何一部類似於美國《國內稅務法則》(InternalRevenueCode,IRC)的國家法律涉及到股票期權制度的基本構架與實施細則,也缺乏類似於美國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股票期權行權與交易的法律條款,因此在法律上處於真空狀態。
股權激勵在國外被很普遍的運用,這是一種為了減少代理成本發生的做法。
股權激勵有三種主要的模式:
一是增量資產股權激勵,是指企業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完成約定的業績目標時,出資人以當前企業凈資產增加額作為基數,按照約定的比例計提獎勵制度,並以股權的方式支付給經營者團隊和技術骨幹。
二是業績股票激勵,是指企業經營者在約定的期限內達到預定的目標時,股東大會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給予其購買公司股票。
三是股票期權激勵,是指企業經營者在完成預定的目標時,股東大會給予其一種權利,享有這種權利的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股票期權的行使價格購買本公司的股票。
B. 期權行權後多長時間可以交易
買入50ETF期權的持有時間不能超過到期日,50ETF期權每個月都有每個月的合約,到期日是每個月的第四周的星期三。期權行權之後就可以繼續交易了。
C. 股票期權的認購可以賣股票嗎
不能,股票認購期權的行權是拿錢按約定的價格購買正股,認沽期權的行權才是將正股以行權價賣掉。
D. 有關員工期權和股票的問題,我該如何做,謝謝!
期權就是給你個可以購買股票也可以放棄的權利;
國外正規上市公司的期權一般每過一段時間就會發放給員工;(根據各階段員工表現評估結果決定多少)
員工購買時也會將期權提供的股票價格跟市場價做比較,如果合適就簽下申請購買書委託證券公司購買;股價以股市前幾周(具體幾周忘記了)的平均價而定,牛市時兌現期權比熊市要好,原因如下:
一般實現期權變現(也就是購買股票)的過程大概2周,這樣也就會有點風險了;因為申請購買跟實際股票到賬的時間差2周有時間差;萬一股價波動,就可能會形成虧損了。
大概就是這樣的!
希望採納
E. 員工已行權的公司股票,公司是否有權利收回
你的行權行為已經取得股票所有權,是你合法的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而且行權的同時期權就已經沒有了,所以沒有期權可收也不可能收回。
F. 上市公司員工什麼時候可以賣出期權
期權是指在未來一定時期可以買賣的權力,是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後擁有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或未來某一特定日期以事先規定好的價格向賣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的權力。
一般來說,股票期權的到期日、最後交易日、行權日均為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但是買入期權,是可以在期權到期之前賣出期權平倉掉的,來確定股票期權行權所需要的時間。比如,投資者在10月20號認購某期權,其約定的最後到期日為12月25(第四個星期三)時,賣出該期權,則其行權所花費的時間為2個月零5天。
行權交收時間為:T日權利方行權;T+1日資金、證券交收;T+2日標的證券可賣。同時,投資者在行權交收中應交付的合約標的不足部分,以對照合約標的當日收盤價的110%進行現金結算,對違約投資者按天計收利息和違約金
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0年。在有效期限內,上市公司採取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即一年之後投資者才可以出售,其解禁具體時間以上市公司的公告為准。
同時,每次解禁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限售性股票總額的50%,這意味著投資者全部賣出限售股時間不得少於2年。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售股時,應當確定授予限售價格,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得低於下列價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1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 50%。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20 個交易日、60 個交易日或者 120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 50%。
G. 股權激勵行權的股票能馬上套現嗎
您好
股權激勵行權的股票能馬上套現是不可能的事情,情況如下: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其中,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正式頒布的《辦法》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不應包括獨立董事),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結合前一條規定,我們發現凡違法違規的公司和個人都得不到股權激勵機制的照顧,這說明股權激勵機制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要促優汰劣,
從微觀的角度來講,對公司高管個人或群體實施股權激勵,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產經營上,使得公司經營業績得到實實在在的提高。每個上市公司質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體質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來源方面,《辦法》明確了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以及採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等三個來源。一直以來,股票來源是困擾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最大問題,隨著新《公司法》的修訂,在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等方面進行了突破,最終使得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得以消除。這幾個來源簡單明了,既利於管理層監管又利於股民們監督,不給動歪腦筋的人以空子可鑽。
在股票數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從這里可以看出,管理層的意思還是著眼於激勵,但具體公司規模大小的不同,可能還是會造成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國有大盤股,即使10%那也將是一個天文數字,而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10%還很可能不夠分。
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方面,明確了股權激勵不是無條件實施的,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此外,《辦法》還針對股權激勵計劃中應該包括的事項和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規定或說明,此舉給上市公司就如何進行股權激勵計劃信息披露提供了規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業績或時間為條件,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勵對象達到業績目標或服務達到一定期限時才能出售。《辦法》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條件作了強制性的規定。對於其他激勵對象,激勵是否與業績掛鉤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時間方面,《辦法》也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獲授的股票規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屆任職期內和離職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轉讓,以鼓勵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長期持股,將個人收益與公司業績掛鉤,克服任職期內的短期行為。對其他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規定
。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發達國家證券市場通常採用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具有「公司請客,市場買單」的優點,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人力資本密集、股價增長潛力比較大的公司的青睞。《辦法》在制訂過程中參考了國際上有關股票期權激勵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權的授出可以考慮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行為,《辦法》要求權利授予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1年的等待期,並且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按比例行權。
對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布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不應低於其高者,以避免股價操縱。
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授予和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權或者是行權。
4、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後由股東大會批准。為了讓中小股東盡可能參加表決,獨立董事應當向所有股東徵集投票權。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並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以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顧問和市場監督作用。
在股東大會批准之後,還需向證監會報備,無異議後方可實施。具體實施時,上市公司還應當為激勵對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或指定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專用賬戶,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其行權申請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此外,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廣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辦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後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5、監管和處罰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辦法》制訂了嚴格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權益返還、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等;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還需進一步解決的難點問題
可以預見,隨著《辦法》的出台以及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將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和難點問題:
首先是經營業績如何評價。在《辦法》中規定了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因此,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應當如何建立,具體又怎樣計算,怎樣與期權激勵掛鉤,有待進一步完善。現行高級管理人員業績評價大多以職務和崗位來考核。由於我國至今還沒有完全形成經理人員市場化的選擇環境,經理職務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其貢獻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時,業績考核體系也不規范,尤其是對公司的管理部門的業績評價更難得出一個比較公正的結論。
因此,業績評價成為整個期權計劃中難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
此外,對於其他激勵人員而言,其激勵條件就更為模糊,可能會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其次是期權或獲授股票的流動性問題。經營者任期屆滿,或因經營不善被辭退,或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企業,那麼經營者在企業的股份如何兌現,是由繼任者購買,還是由離去的經營者繼續持股享受分紅?即使由後繼的經營者購買,能否按原價購買,退出的期股價格如何評估等等,都應有原則性的規定。
再次是還缺少法律層面的保障。無論是《公司法》或是《證券法》,對於股權激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障。
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員的報酬事項,並且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而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即可決定。這與股權激勵的審批程序並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財務、稅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勵對象持股所獲紅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是作一次性收入繳納,還是按月攤薄繳納,這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又比如,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如何進行財務上的處理,也需要財政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協調,制訂相應的會計處理准則。即使在美國這樣股權激勵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
最後,社會觀念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許多已實施MBO,或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其中長期表現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團莫屬,其股價從上市後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現在最低的1.72元。讓人對股權激勵是否會成為只是高管個人財富增長的一種工具產生了懷疑。
H. 股權激勵行權的股票能馬上套現嗎
股票激勵行權的股票不能馬上套現,上市公司對這部分的股票有鎖定期限的限制,鎖定期限通常是半年以上,而且這部分股票要套現,還應滿足股票價格高於買進股票激勵的價格,否則無法行權。不少企業在實行股權激勵時,行權價是指企業管理人員以這個價格買進公司股票,這個價格在很大程度是那是公司的目標。具有期權的管理人員只有努力把公司經營好。讓股價超過行權價格,他才能賺錢。股價在股權激勵的作用下,現實股價會在多方面努力下遠遠高於這個價格。
I. 期權的行權和行權後股票再轉讓,這兩個行為有什麼區別啊
期權的行權你可以選擇行權,或放棄行權
行權後的股票轉讓,你只有轉讓的權利,沒有放棄的權利
期權行權,你還要出錢。股票轉讓,你肯定收錢
J. 限制性股票到了行權日就可以由員工自由交易了嗎
就是所謂的大小非吧,非流通股,到期會解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