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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股票激勵制度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2-11-25 18:55:23

① 股權激勵行權後多久可以交易

一般實現不得少於12個月。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0年。在有效期限內,上市公司採取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即一年之後投資者才可以出售,其解禁具體時間以上市公司的公告為准。同時,每次解禁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限售性股票總額的50%,這意味著投資者全部賣出限售股時間不得少於2年。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售股時,應當確定授予限售價格,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得低於下列價高者:
1、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1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 50%。
2、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20 個交易日、60 個交易日或者 120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 50%。
什麼是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_分享利潤_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現代企業理論和國外實踐證明股權激勵對於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降低代理成本_提升管理效率,增強公司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
通常情況下,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Stock Options)_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 Plans,簡稱ESOP)和管理層收購(Management Buyout,簡稱MBO)。
目前我國尚沒有任何一部類似於美國《國內稅務法則》(InternalRevenueCode,IRC)的國家法律涉及到股票期權制度的基本構架與實施細則,也缺乏類似於美國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股票期權行權與交易的法律條款,因此在法律上處於真空狀態。
股權激勵在國外被很普遍的運用,這是一種為了減少代理成本發生的做法。
股權激勵有三種主要的模式:
一是增量資產股權激勵,是指企業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完成約定的業績目標時,出資人以當前企業凈資產增加額作為基數,按照約定的比例計提獎勵制度,並以股權的方式支付給經營者團隊和技術骨幹。
二是業績股票激勵,是指企業經營者在約定的期限內達到預定的目標時,股東大會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給予其購買公司股票。
三是股票期權激勵,是指企業經營者在完成預定的目標時,股東大會給予其一種權利,享有這種權利的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股票期權的行使價格購買本公司的股票。

② 股權激勵怎麼弄

如今,「股權激勵」已成為各家企業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標配手段,然而許多企業只知股權激勵的好,在執行落地時,才發現股權激勵之難。

事實上,在企業全生命周期中股權激勵作為一種長效的激勵機制貫穿始終。企業在不同階段所需關注重點各有不同,通常需要匹配公司長期發展規劃和人力規模規劃等因素,動態調整激勵計劃的設計和實施。

在創業初期,由於公司人數少,工作狀態比較清晰,激勵對象的選擇以及授予數量可以按照激勵對象的重要性及貢獻程度來決定。等公司發展到成長期或中後期,則需要用科學的方法去計算激勵的數量以及行權成本。同時,要進行期權池的調整,並重點關注、完善退出機制。

而從激勵工具的選擇上來看,未上市企業一般都會選擇期權,這是因為股票期權在實際操作中是最靈活的,少部分公司會同時授予期權和限制性股票。企業上市後期權和限制性股票有逐漸替代和轉化的過程,股票期權越來越少,限制性股票佔比越來越高。

③ 關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問題

關於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財政廳(局),各中央企業:

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8號)和《關於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印發後,境內、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積極探索試行股權激勵制度。由於上市公司外部市場環境和內部運行機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有待完善,股權激勵制度尚處於試點階段,為進一步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股權激勵的實施條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必須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並按照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的要求,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上市公司在達到外部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一半以上、薪酬委員會全部由外部董事組成的要求之後,要進一步優化董事會的結構,健全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的制度,按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的原則確定董事會成員人選,逐步減少國有控股股東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數量,增加董事會中由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東以外人員任職的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數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職能力,恪守職業操守,使董事會真正成為各類股東利益的代表和重大決策的主體,董事會選聘、考核、激勵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能必須到位。

二、完善股權激勵業績考核體系,科學設置業績指標和水平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建立完善的業績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業績考核指標應包含反映股東回報和公司價值創造等綜合性指標,如凈資產收益率(ROE)、經濟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贏利能力及市場價值等成長性指標,如凈利潤增長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公司總市值增長率等;反映企業收益質量的指標,如主營業務利潤占利潤總額比重、現金營運指數等。上述三類業績考核指標原則上至少各選一個。相關業績考核指標的計算應符合現行會計准則等相關要求。

(二)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的行權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下同)環節均應設置應達到的業績目標,業績目標的設定應具有前瞻性和挑戰性,並切實以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作為股權激勵實施的條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股權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不低於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及同行業(或選取的同行業境內、外對標企業,行業參照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業分類標准確定,下同)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50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勵對象行使權利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特點和自身戰略發展定位,在授予時業績水平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並不得低於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凡低於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業績考核體系,切實將股權的授予、行使與激勵對象業績考核結果緊密掛鉤,並根據業績考核結果分檔確定不同的股權行使比例。

(四)對科技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業績指標,可以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的特點及成長規律等實際情況,確定授予和行使的業績指標及其目標水平。

(五)對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相關企業的業績指標,應通過設定經營難度系數等方式,剔除價格調整、宏觀調控等政策因素對業績的影響。

三、合理控制股權激勵收益水平,實行股權激勵收益與業績指標增長掛鉤浮動

按照上市公司股價與其經營業績相關聯、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增長與公司經營業績增長相匹配的原則,實行股權激勵收益兌現與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掛鉤的辦法。即在達到實施股權激勵業績考核目標要求的基礎上,以期初計劃核定的股權激勵預期收益為基礎,按照股權行使時間限製表,綜合上市公司業績和股票價格增長情況,對股權激勵收益增幅進行合理調控。具體方法如下:

(一)對股權激勵收益在計劃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內且達到考核標準的,可按計劃予以行權。

(二)對行權有效期內股票價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的實際行權收益超出計劃核定的預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據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股票價格增長情況合理控制股權激勵實際收益水平。即在行權有效期內,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含股權激勵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40%,境外紅籌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股權激勵實際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不再行使或將行權收益上交公司。

(三)上述條款應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或股權授予協議上予以載明。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場化程度和競爭性的不斷提高,將逐步取消股權激勵收益水平限制。

四、進一步強化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科學規范實施股權激勵

(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以業績考核結果確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

1.上市公司應以嚴格的業績考核作為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前提條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時的業績目標應不低於下列業績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業績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實際業績水平;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50分位值)水平。

2.強化對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的約束。限制性股票激勵的重點應限於對公司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性股票的來源及價格的確定應符合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且股權激勵對象個人出資水平不得低於按證券監管規定確定的限制性股票價格的50%。

3.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個人出資部分的收益)的增長幅度不得高於業績指標的增長幅度(以業績目標為基礎)。

(二)嚴格股權激勵對象范圍,規范股權激勵對象離職、退休等行為的處理方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重點應是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骨幹,不得隨意擴大范圍。未在上市公司任職、不屬於上市公司的人員(包括控股股東公司的員工)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境內、境外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股權激勵對象正常調動、退休、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授予的股權當年已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離職之日起的半年內行使,尚未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不再行使。股權激勵對象辭職、被解僱時,尚未行使的股權不再行使。

(三)規范股權激勵公允價值計算參數,合理確定股權激勵預期收益。

對實行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激勵方式的,上市公司應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國際通行做法,選取適當的期權定價模型進行合理估值。其相關參數的選擇或計算應科學合理。

對實行限制性股票激勵方式的,在核定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時,除考慮限制性股票贈與部分價值外,還應參考期權估值辦法考慮贈與部分未來增值收益。

(四)規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紅後股權激勵授予數量的處理。

上市公司因發行新股、轉增股本、合並、分立、回購等原因導致總股本發生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股權授予數量或行權價格的,應重新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後由股東大會或授權董事會決定。對於其他原因調整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數量、行權價格或其他條款的,應由董事會審議後經股東大會批准;同時,上市公司應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股權激勵計劃規定出具專業意見。

(五)規范履行相應程序,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工作機制。

建立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溝通協調機制。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其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應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進行溝通協調,並應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之前,將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及相應的管理考核辦法等材料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工作機制。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除按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時還應在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議。同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將組織有關專家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進行評審。社會公眾的監督、評議意見與專家的評審意見,將作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股權激勵計劃的重要依據。

建立中介服務機構專業監督機制。為上市公司擬訂股權激勵計劃的中介咨詢機構,應對股權激勵計劃的規范性、合規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六)規范國有控股股東行為,完善股權激勵報告、監督制度。

國有控股股東應增強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帶頭遵守法律法規,規范執行國家政策,維護出資人利益。

國有控股股東應按照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權激勵報告制度。國有控股股東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送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時,應同時抄送財政部門。國有控股股東應當及時將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進展情況以及激勵對象年度行使情況等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國有控股股東有監事會的,應同時報送公司控股企業監事會。

國有控股股東應監督上市公司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為股權激勵的實施提供良好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基礎。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將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進展情況,包括公司的改革發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以及激勵對象薪酬水平、股權行使及其股權激勵收益、績效考核等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和對外披露。

在境外和境內同時上市的公司,原則上應當執行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管理技術骨幹應在同一個資本市場(境外或境內)實施股權激勵。

對本通知印發之前已經實施股權激勵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國有控股股東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修訂完善並報國資委備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請採納。

④ 股權激勵方案有哪些

股份分配、股份與資金來源、激勵目的、激勵模式、激勵對象與考核、股份管理等。

股權激勵制度,旨在通過有條件的給予企業員工一定的股份權益,如分紅權、增值權和表決權等,使企業與企業員工之間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機制,從而使員工以主人翁的心態去工作,推動企業長期健康發展。

股權激勵制度作為一種中長期的激勵制度,有著績效獎勵等傳統激勵手法難以達到的效果。無論是對內激勵企業員工,還是對外激勵上下游,科學合理的股權激勵制度,都能為企業釋放股權核能。

(4)業績股票激勵制度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具體來說,股權激勵的優勢如下:

(1)吸引、激勵和留住人才;

(2)綁定老闆和員工的利益,整合上下游,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共同發展;

(3)解決股東和高管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所帶來的潛在問題;

(4)讓公司的發展目標成為員工的個人發展目標,推動企業全速發展;

(5)對一些創業期的公司來說,前期現金流壓力較大,通過股權激勵給予員工未來收益的預期,從而減少現金流的支出。

⑤ 員工股權激勵方案

一個成功的股權激勵方案首先考慮企業的發展周期,選擇適合企業的方法,然後才開始設計方案,而方案的設計主要在七個關鍵因素上。1、激勵對象。激勵對象也就是股權的受益者,一般有三種方式。一種是全員參與,這主要在初創期,第二種是大多數員工持有股份,這主要適用於高速成長期,留住更多的人才支持企業的發展。第三種是關鍵員工持有股份,受益者主要是管理人員和關鍵技能人員。對於激勵對象的選擇也要有一定的原則,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員工不能享受股權激勵。我們設計某公司的方案時,就明確規定了幾條原則。2、激勵方式。常用的中長期激勵「是否應跟股權激勵統一口徑?」方式有三類:股權類、期權類和利益分享類。每一種方法都有它的優點和缺點,也有具體適用的前提條件(如表2)。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期權類和股權類比較適合,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權類和利益分享類比較適合。但是無論採取哪一種方法,都要考慮到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有機結合起來,真正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如果只考慮激勵機制,不考慮約束機制,股權方案就有可能失去效用。比如期權類,如果被授予者在行權時,不行權也就不會給被授予者造成損失。3、員工持股總額及分配。這一塊主要解決的是股權激勵的總量、每位收益人的股權激勵數量、用於後期激勵的預留股票數量。如何確定,每個公司有特殊性,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特別是對於上市公司,要報證監會和股東大會通過。對於每位收益人的股權數量基本上是按照職位來確定,如果公司在職位評估上相對公平,年收入水平基本上考慮職位在公司的價值和體現了個人的能力的話,就可以根據年收入來確定股權比例。例如表3:對於新就職的員工,特別是高管,一般進入公司就需要享受中長期激勵方案,可以採取分步實施的方針,在試用期過後的一年裡先享受50%的比例,一年之後再100%享受。4、股票來源。股票的分配上,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來源比較麻煩,要證監所審核,股東大會審批。庫存股票是指一個公司將自己發行的股票從市場購回的部分,這些股票不再由股東持有,其性質為已發行但不流通在外。公司將回購的股票放入庫存股票帳戶,根據股票期權或其它長期激勵機制的需要,留存股票將在未來某時再次出售。如美國雅虎公司,到1998年2月27日為止,它贈與的股票期權總量為1114萬股公司為此新發行了835萬股股票,其中409萬股已用於員工行權,其餘426萬股作為將來員工行權的准備。1998年,董事會預計公司將持續高速發展,員工數將激增,股票期權計劃規模將不斷擴大,因而現有的為股票期權准備的股票數量顯得不足。為此,董事會決定在市場上回購200萬股股票來增加儲備。5、購股方式。購股方式也就是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一般有員工現金出資、公司歷年累計公益金、福利基金、公司或大股東提供融資、員工用股權向銀行抵押貸款。這幾種方式都好操作,有些方式會產生財務支出,要重復交稅。股票投資不僅僅要交投資經營稅,期權所得還要交付投資所得稅,而且在股票的回購是不能算作成本費用來抵消稅賦的。如果不考慮財務方面,有些公司更多會採用員工出資購買的方式,每個月從工資按比例扣錢,這樣不僅僅給公司創造了融資,節約了成本,還從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員工的辭職成本,有利於對員工的控制。例如思捷達咨詢服務的某家咨詢客戶是這樣做的。6、退出機制。退出機制對員工退出激勵方案的一些約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往往會要求已享受股權的員工辦理退出手續,第一種是正常離職,就是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約的員工,或者是退休、經營性裁員,或者是傷殘、死亡。這種情況下,企業往往會按照合同繼續讓這些員工享受股權或者期權。第二種是非正常離職,勞動合同未滿,員工主動離職的。如果員工的主動離職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不違反保密協議,也沒有跟股權激勵方案的一些有沖突。一般來說,大部分公司還是能允許已經被授予的股權收益。第三種是開除,像這種情況,都是按照相關規定取消享受股權收益的權力。7、管理機構及操作。實施股權激勵項目一般都需要設立一個專門的小組或者部門來管理方案實施的日常操作,這個常設小組或部門不僅僅要保證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同時也要宣貫共同分擔風險、共同享受成果的理念。股權激勵的目的是要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發揮主人翁精神,共同謀求企業的中長期利益,避免只追求短期利益,損害長期利益的錯誤。所以,一定不斷的宣貫這一理念,才能激勵和留住人才。如,某一電子貿易企業,每周五都會召開全公司大會,向大家匯報公司的經營情況和每份股份的分紅。每個員工都可以計算自己的分紅收益,充分調動了全體的積極性。有的公司也採取信託持股的方式,一般是上市公司比較多,就是跟信託投資公司簽訂協議,由信託公司代理操作股權轉置操作。員工只要在信託公司開個帳號,信託公司把相應的股份轉入員工的賬戶。當公司需要通過股票回購或增發來給員工派發股份的時候,也是由協議的信託公司來辦理,按照公司要求把股票打入員工的個人帳號。這種操作,信託公司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在企業初創時期,一般都是有幾個人,待遇也不高,工作非常辛苦,但是大家都對工作很熱情,可是企業規模壯大了以後,待遇比原來高很多,工作也輕松很多,可是都沒有了原來的工作勁頭的時候。根據思捷達的咨詢經驗,這時候往往就是員工對公司的分配製度不滿意的時候,也是需要把中長期激勵提到桌面上來的時候了。但是任何一個工具和方法都是一把雙刃劍,有好的一面,也有壞的一面,股權激勵會稀釋產權,用的不好也會嚴重打擊員工的積極性,所以,在設計的時候,一定要充分考慮企業的戰略、文化和業務,設計出系統的、有針對性的和易於操作的方案。 作者:卓紹斌 出處:中國管理

⑥ 股權激勵方案設計

股權激勵主要是通過附條件給予員工部分股東權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識,從而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促進企業與員工共同成長,從而幫助企業實現穩定發展的長期目標。現在,就來看看以下兩篇關於股權激勵方案設計吧!

股權激勵方案設計要點及協議要點

一、權利界定

股權激勵需首先明確激勵股權的性質和限制,在確保激勵效果的同時,對潛在風險進行有效防範。股權乃公司基石,一旦發生糾紛,嚴重之時足以動搖公司根基。

二、權利成熟

相對現金獎勵而言,股權激勵可以節省公司的現金支出,同時具有長效機制:公司利益與員工從此建立長遠聯系,公司業績的增長對於員工而言同樣存在未來回報。基於這種歸屬感,員工更具有做出出色成績的工作內心驅動。

三、權利授予

虛擬股權的授予,源自持股股東股權所對應的收益,只需要公司、持股股東、激勵對象簽署一份三方協議,明確授予激勵對象的分紅權的比例與每期分紅的計算方式即可。

四、考核機制

激勵股權授予之後,必須配套考核機制,避免出現消極怠工,坐等分紅的情形。考核機制可能因不同崗位而異,有很多計算細節,不必在股權激勵協議中詳舉,而是公司與激勵對象另外簽署的目標責任書,作為股權激勵協議的附加文件。

五、權利喪失

保持公司核心成員穩定,實現公司商業目標,是股權激勵的主要目的。激勵股權的存續與激勵對象的職能具有一致性,在這一點上發生分歧,公司商業目標無以實現,股權激勵理應終止。

激勵股權喪失之後,需做相應善後處理:

普通股權激勵,實質是附條件的股權轉讓,依據在轉讓協議中約定的強制回購條款,按照激勵對象的認購價格回購,避免離職員工繼續持有公司股權,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管理;同時由激勵對象配合完成修改公司章程、注銷股權憑證等變更工商登記事項,若僅在公司內部處理則不具對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

虛擬股權激勵,實質是激勵對象與公司、大股東之間的一份三方協議,效力局限於內部。一旦觸發協議中的權利喪失條件,可以直接停止分配當期紅利,按照協議約定的通知方式單方面解除即可;已經分配的紅利,是過去公司對員工貢獻之認可,不宜追回。

混合股權激勵,實質是由虛擬股權激勵向普通股權激勵的過渡,尚未完成工商登記,已經簽署的內部協議對公司具有約束力。故而公司與激勵對象在簽署相應的解除協議後,退回激勵對象已繳認購對價,並停止分紅。

六、權利比例

激勵股權的授予比例,應考慮公司當下的需求,預留公司發展的空間,同時注意激勵成本。

普通股權激勵不用公司出錢,甚至可以獲得現金流入,看似成本較低的激勵方式,實則在支付公司的未來價值。

虛擬股權激勵雖不直接消耗普通股權,但在激勵實施之後,第一期的授予的方式、授予比例、行權條件等,對後續的激勵多少會產生標桿作用。

股權激勵要注意什麼?

第一,要避免水土不服

水土不服就是作為老闆,設計的方案一定是自己能都駕馭,如果是“任正非式的老闆”,那麼設計的方案就以分紅為主,年底都能就能兌現分紅。如果是“馬雲式的企業家”,激勵政策就多以增值權為主。

第二,能否實現機制的流動

這是股權激勵制度區別於薪酬制度最大的不同,薪酬政策是由人力資源部編寫的,他在編寫的過程中沒有徵求其他部門的意見,或者很少考慮商業模式或者其他層次的問題,但是股權激勵制度是由董事會主導並編寫的,這是公司的最高戰略決策部,在制定方案和政策的時候一定會通盤考慮公司的經營模式、營銷策略、研發、生產,以及售後等等。

五個股權激勵方案設計的重點

第一,要看公司有沒有資格搞股權激勵

在這方面,新三板對掛牌公司尚無規定,此時應該參考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的規定。具體來說,如果最近一年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中有否定意見或是不能表達意見,或最近一年被證監會行政處罰的,公司就不能搞股權激勵。所以公司一定要注意,審計報告不要打補丁,要盡量避免被處罰。

第二,業績設定

股權激勵的核心目的是把員工和控股股東或大股東的利益捆綁在一起,實現公司業績和個人業績的捆綁,否則股權激勵就背離了其本意。所以,股權激勵是否有效的標志之一就是看有沒有業績設定。

第三,要考慮股權激勵的數量和預留的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針對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里說得非常清楚:股權激勵總數不能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單一激勵對象不能超過總股本的1%。上市公司一般體量比較大,10%股份的量是非常大的,一般來說,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裡面超過5%的都很少。

第四,要考慮擬股權激勵的對象是否具備資格

目前新三板沒有這方面的規定,而針對上市公司的規定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可以獲得股權激勵,但不應該包括獨立董事。新三板掛牌公司可以參考新三板對增發對象的設計,即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人員實施股權激勵。

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能成為激勵對象,因為股權激勵是想讓員工與大股東的利益趨於一致,如果激勵實際控制人,就失去了它應有的意義。

第五,要考慮是用期權還是股票來激勵

在企業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是掛牌之前,可以直接用股票來激勵。特別在公司沒有引入PE的時候,股份沒有市場價,不需要做股份支付,那時也不是公眾公司,也無須會計師監管,通常情況下可以直接使用股票作為股權激勵,用代持也可以。

13個股權激勵方案設計的重點

設計股權激勵方案要考慮很多問題,考慮完這些問題後是不是就會設計方案了?這也不好說,但考慮完這些問題以後,起碼會得到一個方向。

第一,要考慮企業的發展階段和資本市場的階段。

如果企業已經掛牌了,這時要搞股權激勵適合用股票期權或者限制性股票。早期的時候通常是直接給團隊發股票,這時分配一定要慎重,因為分出去就收不回來了,公司早期發展變化會比較大,創業團隊人員進出頻繁,一旦股權給出去了,人走了比較麻煩,後來了的人怎麼辦,都需要仔細考慮。

第二,要看公司有沒有資格搞股權激勵。

在這方面,新三板對掛牌公司尚無規定,此時應該參考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的規定。具體來說,如果最近一年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中有否定意見或是不能表達意見,或最近一年被證監會行政處罰的,公司就不能搞股權激勵。所以公司一定要注意,審計報告不要打補丁,要盡量避免被處罰。

第三,要考慮擬股權激勵的對象是否具備資格。

目前新三板沒有這方面的規定,而針對上市公司的規定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可以獲得股權激勵,但不應該包括獨立董事。新三板掛牌公司可以參考新三板對增發對象的設計,即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人員實施股權激勵。

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能成為激勵對象,因為股權激勵是想讓員工與大股東的利益趨於一致,如果激勵實際控制人,就失去了它應有的意義。

第四,要考慮是用期權還是股票來激勵。

在企業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是掛牌之前,可以直接用股票來激勵。特別在公司沒有引入PE的時候,股份沒有市場價,不需要做股份支付,那時也不是公眾公司,也無須會計師監管,通常情況下可以直接使用股票作為股權激勵,用代持也可以。

第五,要考慮股權激勵的數量和預留的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針對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里說得非常清楚:股權激勵總數不能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單一激勵對象不能超過總股本的1%。上市公司一般體量比較大,10%股份的量是非常大的,一般來說,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裡面超過5%的都很少。這涉及一個平衡的問題,激勵股份發得多,股份支付就多,對公司的利潤影響就會很大,每股盈餘(EPS)會大幅下降。

第六,要考慮是讓員工直接持股還是通過持股平台持股。

就目前而言,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持股平台是不能參與定增的(詳見第八講"關於持股平台新規的學習和討論"),包括員工的持股平台也不能參與定增,持股平台參與定增設計的股權激勵方案目前是走不通的。當然,市場上也有人在呼籲,對於員工的持股平台政策應該網開一面。

第七,要考慮股票的來源與變現的問題。

對於股票的來源,新三板沒有規定,新三板股票的來源無外乎是增發或轉讓。

第八,股權激勵的定價和鎖定期。

股權激勵就是為了激勵,拿激勵的人得有好處,如果現在股票有公允價,直觀來說,股權激勵的股票價格就是在公允價上打個折,這就是限制性股票的邏輯,如果現在股票10塊,我給你打個5折,讓你5塊錢買,這個差價就是激勵。上市公司用於股權激勵限制性股票的價格是有明確規定的,就是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收盤價或者前20天(60、120,括弧里是新規可以選擇的)平均收盤價較高者,然後最多打5折。根據新規,你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定價,但是發行人和券商要做合理性的專項說明。

第九,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的區別。

股權激勵與員工持股計劃,這二者區別何在?這里我們談到的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都是指狹義的概念,對應的是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對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規定。

第十,稅務問題。股權激勵最終一定要兌現股權收益,而股權收益一定會涉及繳稅問題。

所以,我們在設計股權激勵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好被激勵對象的稅收問題。1.個人所得稅。2.有限合夥企業的稅率問題。3.有限公司的稅率問題。

第十一,業績設定。

股權激勵的核心目的是把員工和控股股東或大股東的利益捆綁在一起,實現公司業績和個人業績的捆綁,否則股權激勵就背離了其本意。所以,股權激勵是否有效的標志之一就是看有沒有業績設定。

第十二,股權激勵方案需要行政許可嗎?

根據《公司法》,股權激勵由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批准,目前規則,上市公司得到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均無須證監會批准。新三板目前沒有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具體指南,在董事會公告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後並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後,股轉目前會事後審核該方案,如果股轉認為必要,會發出問詢,在回復問詢的期間要暫停股東大會召開流程,待股轉對問詢回復滿意修改發行方案後後,才能再發出股東大會通知。

第十三,在新三板現行體制下股權激勵方案設計的注意事項。

在新三板股權激勵細則還沒有出台的情況下,實施股權激勵前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期權方案行不行得通。

2.回購能不能操作。

3.以什麼方式持股。

⑦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證券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⑧ 員工股權激勵方法

員工股權激勵方法

引導語:為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讓企業發展和員工個人發展緊密結合,企業利益與員工利益休戚相關。下面是我為你帶來的員工股權激勵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XXXX計劃實施員工股權激勵,與員工分享利益,共謀發展,使員工成為企業真正的主人,並分享企業成長。

本股權激勵方案本著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進行員工持股數額的分配,以期客觀反映管理層和員工對公司發展的貢獻,同時有效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為企業的持續發展提供動力。

一、股權激勵方案

(1)入職公司滿三年且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員工;

股權分配次數:1次

股權分配數量:2000股

股權成本價格:3.2元/股

股權分配時間:每月由綜合管理部對符合條件的員工進行匯總登記。 股權兌現時間:鎖定期2年,每年可申請兌現50%

(2)年終考核評級為A、B類的員工;

股權分配次數:每年1次

股權分配數量:

股權成本價格:3.2元/股

股權分配時間:每年4月份由綜合管理部和財務部對在職員工作上年度考核結果匯總,5月份完成員工股權登記

股權兌現時間:鎖定期半年,解鎖期11月份

(3)其他經公司確定的股權激勵對象

二、員工股權的行使

員工獲得公司股權後需符合以下條件方可行使股權:

1、員工尚在公司就職,離職後所持有的所有股權做自動放棄處理;

2、遵守公司《員工手冊》等各項規章制度的規定,無損害公司利益及形象的事件發生;

3、股權持有人因持有股權而獲得的各種收益(包括分紅及兌現收益),均需按國家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該項稅款由公司代扣代繳。

拓展閱讀

股權激勵是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勵體系,激勵員工創造長期價值,吸引和保留關鍵技術人才,增強公司競爭實力。股權激勵可以分為股票期權、虛擬股票、股票增值權、經營者持股、管理層收購、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延期支付、賬面價值增值權。

虛擬股權激勵是在不用大幅度增加薪資福利的情況下,對公司核心員工的最佳激勵方式。

虛擬股權:指XXXX及其實施虛擬股權激勵的獨資和控股公司對內名義上的股權,虛擬股權擁有者不是指公司在工商注冊登記的實際股東,虛擬股權的擁有者僅享有參與公司年終凈利潤的分配權,而不享受普通股股東的權益(如:表決權、分配權等),擁有者不具有股東資格。原則上此虛擬股權對內、對外均不得轉讓、贈與,不得繼承。虛擬股權作為集團的激勵措施,獲得者不需出資購買。

虛擬股權激勵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股權形式的虛擬化。虛擬股權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企業股權。公司為了很好地激勵核心員工,在公司內部無償地派發一定數量的虛擬股份給公司核心員工,其持有者可以按照虛擬股權的數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稅後利潤的分配。

第二,股東權益的不完整性。虛擬股權的持有者只能享受到分紅收益權,即按照持有虛擬股權的數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稅後利潤分配的權利,而不能享受普通股股東的權益(如表決權、分配權等),所以虛擬股權的持有者會更多地關注企業經營狀況及企業利潤的情況。

第三,與購買實有股權或股票不同,虛擬股權由公司無償贈送或以獎勵的方式發放給特定員工,不需員工出資。

作為股權激勵的一種方式,虛擬股權激勵既可以看作是物質激勵,也可以看作是精神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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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什麼是股權激勵

問題1:什麼是股權激勵?

問題2:股權激勵是什麼意思?

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現代企業理論和國外實踐證明股權激勵對於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強公司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

通常情況下,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Stock Options)﹑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 Plans,簡稱ESOP)和管理層收購(Management Buyout,簡稱MBO)。

目前我國尚沒有任何一部類似於美國《國內稅務法則》(InternalRevenueCode,IRC)的國家法律涉及到股票期權制度的基本構架與實施細則,也缺乏類似於美國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股票期權行權與交易的法律條款,因此在法律上處於真空狀態。

股權激勵在國外被很普遍的運用,這是一種為了減少代理成本發生的做法。

股權激勵有三種主要的模式:

一是增量資產股權激勵,是指企業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完成約定的業績目標時,出資人以當前企業凈資產增加額作為基數,按照約定的比例計提獎勵制度,並以股權的方式支付給經營者團隊和技術骨幹。

二是業績股票激勵,是指企業經營者在約定的期限內達到預定的目標時,股東大會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給予其購買公司股票。

三是股票期權激勵,是指企業經營者在完成預定的目標時,股東大會給予其一種權利,享有這種權利的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股票期權的行使價格購買本公司的股票。

其實,在各種股權激勵中,股票期權是一個最主要、最典型的方式,也是最「長期性」的激勵。

追溯歷史,股票期權應用於經理激勵開始於20世紀50年代初。1952年美國PFIZER公司推出第一個經理股票期權。上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100家最大企業經理的報酬來自於股票期權的只有2%,到1998年佔53%。1998年標普500家公司CEO的收入有40%來自於股票期權。

有一個事例能更形象地說明這種激勵方式。美國南方保健公司財務舞弊案是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頒布後美國司法部督辦的第一要案。2002年下半年,在南方保健公司的一次「家庭會議」上,與會高管人員中有人建議公司首席執行官斯克魯西停止造假行動,但遭到其斷然拒絕,並說了句頗經典的話:「等我賣完了手頭的股票再說。」

股權激勵「雙刃劍」的性質昭然顯示。曾有人形容它是「金手銬」,高管們為了未來自己的股票升值,不得不勤勉進取,以使公司業績向好、股價提升;不過,這也使得個別人挺而走險,為了自身利益進行財務舞弊。從這個意義上講,「金手銬」的比喻只說了一半,另一半是,這手銬是高管自己打造的,並且鑰匙在高管自己手裡。

值得慶幸的是,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經理層報酬偏低,激勵機制缺位等問題已經引起廣泛關注。

十五屆四中全會《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決定》充分肯定了經營者";持有股權";的激勵方式;

十六大報告更是明確提出「要確立管理與其他要素一起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

2003年1月10日,中國證監會規劃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李青原在";博鰲二十一世紀經濟論壇";上稱,中國證監會將繼續關注股權激勵機制的進一步發展狀況,並將適時採取積極措施以推進激勵機制的改革,提高我國上市公司質量。目前,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正在草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以期規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機制。

欣喜的同時,我們也應當充分意識到目前在國內實施股票期權制度的各種法律障礙:

1、1998年12月中國證監會規定不再批准內部職工股上市流通。顯然,如果內部員工行使期權後得到的只能是無法上市流通的股份,一方面員工不能獲得變現收入,而且也加大了行權所需要的現金支付難度。這無疑降低了期權的激勵作用和實施難度。

2、我國公司注冊時要求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一致,企業無法預留一部分股權。同時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在公司不得回購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而新股增發條件又較為嚴格,因而造成期權行使所需股份來源渠道的不暢通。

3、缺乏稅收支持。在一些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對利潤分享制計劃都有稅收優惠,尤其股票期權計劃。例如在美國,根據《國內稅務法則》公司贈予期權獲授人股票期權時,公司和個人都不需要付稅,對激勵性股票期權收益中符合規定的部分,可以作為資本利得應稅。同時可以從公司所得稅稅基中扣除,如果期權獲授人出售股票時距贈予日已經兩年,同時距行權日已有一年,則所得應按長期資本利得應稅。而我國目前的稅收政策尚不明確,對個人收入而言,只有個人所得稅一種稅種來調節。「個人所得稅」規定,對通過執行購股權和轉讓所獲股票而事先的收入,都要征稅,稅收多少按實現的多少套用規定稅率依法計算,在累進稅率制度下,如果一次實現收入過高時,稅率也相應提高,股票期權的激勵作用就會弱化,甚至消失。

盡管如此,國內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熱情依舊有增無減,各種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相信隨著開放和統一進程的加快,隨著《規范意見的出台》,股票期權將會受到越來越多的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的青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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