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注冊股票投資公司都需要什麼條件
投資有限需要具備條件:
1、股東一個及以上股東。一位股東投資成立的屬於一人有限,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東投資。2、監事可以設監事會(需多名監事),也可以不設監事會,但需設一名監事。一人有限,股東不能擔任監事;二人及以上的股東,其中一名股東可以擔任監事
2、資本時,必須要有資本。投資最低資本1000萬以上(投資管理根據性質不同要求資本金,最低資本3萬元以上(2個股東以上為3萬,一個股東需10萬以上)
3、名稱時,首先要進行網上核准名稱(用戶名必須是擬設立企業的自然人股東之一或法人股東的職工),需提交多個名稱進行查名。
5、經營范圍時,經營范圍必須要明確,以後的業務范圍不能超出經營范圍。可以將現在要做的或以後可能要做的業務寫進經營范圍。經營范圍字數在100個字以內,包括標點符號。一般投資管理經營范圍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可填報的經營范圍可參考其他類別,主要包括六大類,每個類別里還可以進一步細分。
Ⅱ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必背數字知識點
一、執業行為
1.協會以外主體做出的、符合《中國證券業協會誠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獎勵信息等其他信息,會員應自收到對本單位及本單位從業人員獎勵決定文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信息系統申報。
2.會員對本單位從業人員作出的處罰處分信息,會員應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管理系統申報。
3.經規定途徑採集的信息所對應的決定或行為經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的,會員應自收到撤銷、變更決定文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管理系統申報。
4.獎勵信息、處罰處分信息效力期限為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為5年。
5.查詢誠信信息符合規定條件、材料齊備的,協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誠信報告,查詢記錄自該記錄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年~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年~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7.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自業務發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
8.對提交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申請文件的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自撤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保薦機構推薦的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
9.財務顧問應當提交有關財務顧問主辦人的下列數字證明文件:
①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具有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發行保薦、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3年以上經驗,且至少為3個證券發行承銷或保薦、並購重組項目的簽字人員的相關證明。
②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記錄的說明。
③最近24個月未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說明。
④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的說明。
二、證券經紀
1.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時,對客戶進行初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以後至少每2年根據客戶證券投資情況等進行一次後續評估。
2.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於上年末客戶總數的10%。
3.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 不少於3年。
4.自查及演練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
5.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任一次,強制離任時間應當連續不少於10個工作日。
三、證券投資咨詢
1.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數字條件:
①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10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中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②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2.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將其向投資人或社會公眾提供的投資咨詢資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3.利用「薦股軟體」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相關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相關協議終止之日其不得少於5年。
四、財務顧問
1.證券公司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數字條件:
①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②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2.證券公司申請從事財務顧問業務提交的數字文件:
①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說明。
②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說明,包括公司風險、內部隔離制度及內核部門人員名單和最近3年從業經歷。
③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3.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業務:
①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②最近24個月內因執行行為違反行業規范 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③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4.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保存期不少於10年。
五、證券承銷與保薦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應當符合:
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④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2.保薦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於10年。
3.擅自發行證券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的,,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證券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等,對發行人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證券自營
1.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2.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證券交易所對會員的證券自營業務實施下列數字監管:
①要求會員按月編制庫存證券報表,並於次月5日前報送證券交易所。
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過後的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各家會員截止到該日的證券日營業務情況等。
4.存在超比例持倉等問題的證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書面報告整改計劃,在合規的前提下壓縮自營規模,並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報告。
5.自營業務的規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換投資規模以利率互換合約名義本金總額的5%計算。
②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0%
③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④持有一張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報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6.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0%
7.屬於內幕信息的: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七、證券資產管理
1.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投資於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
2.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3.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4.合格投資者是指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①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②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5.證券公司、託管機構應當至少每3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准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資產託管報告;證券公司、託管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計劃份額凈值。
6.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料自資產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於20年。
八、其他業務
1.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數字條件:
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2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②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
③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
2.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
3.除證券暫停、終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轉融通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4.證券可以沖抵保證金,但貨幣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應收取保證金的15%
5.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履行證監會轉融通辦法規定職責所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6.證券公司保存有關介紹業務的資料期限不得少於5年。
7.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成員中,直接投資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的人員數量不得低於1/2,證券公司的人員數量不得超過1/3
8.直接投資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接投資基金由於補充流動性或進行並購過橋貸款而負債經營的,負債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負債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或實繳出資總額的30%
Ⅲ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質押,向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質押物,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綜合類證券公司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以下統稱股票)。第四條本辦法所指借款人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設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總公司貸款人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其他商業銀行總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本辦法所指質押物的法定登記機構。第五條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歸口管理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商業銀行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第六條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第二章貸款人、借款人第七條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內控機制,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二)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三)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監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四)在近一年內經營中未出現重大的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任何重大不良記錄;
(五)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
(六)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章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第九條股票質押貸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貸款合同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第十條股票質押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確定,並可適當浮動,最高上浮幅度為30%,最低下浮幅度為10%。第十一條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押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生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第十二條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第四章貸款程序第十三條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時,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
(三)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四)用作質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五)用作質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六)貸款人需要的其他資料。第十四條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作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第十五條貸款人在貸款前,應審慎分析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
Ⅳ 我想成立一家專門做股票投資的公司,這合法嗎
我想成立一家專門做股票投資的公司,如果營業執照齊全是合法的。
1.股票投資公司需要辦理營業執照,而且要求比較高;
2.成立股票投資公司需要證券從業資格證;
3.一個人很難成立股票投資公司,基本上需要一個團隊。
中國資本市場發展越來越好,股市也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關注。股票專業性非常強,擁有專業知識的人在股市非常吃香。很多人想自己成立一個股票投資公司,這個想法其實非常好,但是要操作起來還是比較困難。開立股票投資公司門檻還是比較高,需要證券從業資格證,需要相關部門的專門審批,基本上成立股票投資公司的都是一個團隊,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一個人要成立股票投資公司其實非常難。
三、成立股票投資公司要注意什麼
現在是大數據時代,證券犯罪已經很容易找到蛛絲馬跡,成立股票投資公司一定要把公司利益和個人利益分開,否則很容易觸犯法律。
沒有證券從業資格證,就沒有資格從事證券業務,如果成立股票投資公司,就是違法行為。
Ⅳ 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有哪些需要遵守的規定
現在很多人都想在股票市場中進行投資,但是對於有一部分人來說,在股票市場中買賣股票是有一些需要具體遵循的規定的,這些人就是證券從業人員。證券從業人員在股票市場買賣股票有哪些需要遵守的規定呢?
證券從業人員有著明確的必須要遵循的行為准則,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能夠代理別人買賣股票,而且也不能做違反中國證監規定的會其他的一些相應行為。所以大家在現實生活中,對於這個問題應該有一個比較明確的認識。
Ⅵ 證券行業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發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
(二)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證券公司監管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2號發布)
5.《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3號發布)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1號)
(四)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6日證監會令第14號)
2.《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2006年6月7日證監會令第33號)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18號)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
5.《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6年5月6日證監會令第30號)
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2006年5月9日證監會令第31號)
7.《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7日證監會令第37號)
8.《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2007年9月17日證監發行字[2007]302號)
9.《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
(2007年12月26日證監發行字[2007]500號)
10.《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2006年7月25日證監發[2006]83號)
11.《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令第49號)
12.《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2006年5月29日證監發行字[2006]15號)
13.《關於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證監發[2004]67號)
14.《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18日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5號)
15.《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4號)
16.《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
(2006年4月7日證監會令第29號)
17.《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號)
18.《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2008年修訂)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2號)
1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2006年7月20日證監會令第34號)
20.《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2008年修訂)
(2008年1月14日證監會計字[2008]1號)
2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機構字[2007]345號)
22.《關於發布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證監機構字[2006]161號)
23.《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
24.《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
25.《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2006年11月30日證監會令第39號)
26.《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證監信息字[2000]5號)
2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證監會令第3號)
28.《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證監[1996]6號)
29.《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
(2005年11月11日證監機構字[2005]126號)
30.《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證監會令第17號)
31.《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8月24日證監會令第50號)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2002年1月7日證監會.國家經貿委證監發[2002]1號)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2006年3月16日證監公司字[2006]38號)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7年1月30日證監會令第40號)
35.《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6年7月31日證監會令第35號)
36.《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外管局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3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務部.證監會.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管局商務部令2005年第28號)
38.《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08年4月16日證監會令第53號)
39.《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6月16日證監發[2005]51號)
40.《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證監會.銀監會證監發[2005]120號)
4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12月31日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42.《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證監會令第19號)
4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證監會令第20號)
44.《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9日證監會令第21號)
45.《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證監會令第22號)
4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6年6月15日證監基金字[2006]122號)
47.《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證監會令第23號)
4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4日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證監會令第36號)
49.《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2007年6月18日證監會令第46號)
50.《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
51.《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8號)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007年11月29日證監會令第51號)
5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2年12月3日證監基金字[2002]93號)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2006年10月27日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
(五)證券交易所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
2.《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
3.《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4.《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發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修訂稿)》(2007)
6.《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7年修訂)
7.《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07年修訂)
8.《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2007)
9.《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評價辦法》(2008)
Ⅶ 一般企業有股票證劵投資合理嗎
可以,只要公司資金來源合法,開立股票賬戶就可以炒股。但是如果從個人那裡吸收資金,代為投資,必須具備相關資質
1.可以,此類公司有很多,如**投資公司,而且一些私募和公募基金也是以公司或者機構的名義進行股票投資的;
2.股票機構,主要是指以證券、股票買賣交易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或團體,並可以為散戶提供咨詢、代理操盤等服務,是一種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
3.此類機構主要由中國證監會、上海股票交易所、深圳股票交易所股票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Ⅷ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2012修訂)
第一條為了適應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明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程序,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是指:
(一)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依法共同出資設立的證券公司;
(二)境外投資者依法受讓、認購內資證券公司股權,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的證券公司。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負責對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審批和監督管理。第四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名稱、組織形式、注冊資本、組織機構的設立及職責等,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第五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股票(包括人民幣普通股、外資股)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承銷與保薦;
(二)外資股的經紀;
(三)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經紀和自營;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第六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符合《證券法》的規定;
(二)股東具備本規則規定的資格條件,其出資比例、出資方式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30人,並有必要的會計、法律和計算機專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和對承銷、經紀、自營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業務執行等方面分開管理的制度,有適當的內部控制技術系統;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合格的業務設施;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簽定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二)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境外股東自參股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股權;
(三)持續經營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或者行政、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四)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聲譽和經營業績;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股東資格條件。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有1名是內資證券公司。但內資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不在此限。第九條境內股東可以用現金、經營中必需的實物出資;境外股東應當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第十條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不得超過49%。
境內股東中的內資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低於49%。
內資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後,應當至少有1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於49%。第十一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共同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境內外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共同簽署的申請表;
(二)關於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擬任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條件的說明文件;
(四)股東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證書、證券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申請前3年境內外股東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六)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機構出具的關於該境外股東是否具備本規則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條件的說明函;
(七)由中國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對前條規定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並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Ⅸ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 是一項實施於證券公司股權管理的規定條例,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為加強證券公司股權管理,保護證券公司股東、客戶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公司持續健康發展,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權責明確、結構清晰、變更有序、公開透明的原則;證券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長期投資理念,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事務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遵循審慎監管原則,依法對證券公司股權實施穿透式監管和分類監管。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保持股權結構穩定。證券公司股東的持股期限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證券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對所控制的證券公司股權應當遵守與證券公司股東相同的鎖定期,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可的情形除外。
什麼樣的公司需要做股權轉讓呢
需要改善企業財務結構的,增加現有股東收入的;業務發展存在問題,大股東抽逃資金出去的;公司有經營發展的需求,需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一定的資金解決急需;加強企業管理,優化股權結構。其實,股權轉讓作為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內容,要注意的細節真的太多太多,我們光看注意事項就已經眼花繚亂了。所以,大家要重點注意一下股權轉讓之前的債權和債務問題,要原股東繼續承擔,直至履行為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