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更換保薦人股票跌嗎
更換保薦人,有許多情況,就看他為什麼更換了,一般情況和股票漲跌的關系不大
㈡ 請問,廣發證券被證監會查處,會對我們的客戶有影響嗎請詳細說明
有影響,廣發證券將被暫停保薦機構資格6個月,同時證監會暫不受理廣發證券債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12個月,並責令廣發證券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追責,按公司規定追回相關報酬收入。至此,在康美葯業財務造假案中,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責任人員均受到處罰。
證監會認定康美葯業巨額財務造假案,是有預謀、有組織,長期、系統實施財務欺詐的行為,踐踏法治,對市場和投資者毫無敬畏之心,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健康生態。
(2)更換保薦機構影響股票擴展閱讀
此次證監會重罰廣發證券,有幾個方面值得重點關註:
一、與原來的財務造假案相比,證監會對廣發證券的處罰明顯要嚴厲得多。此前萬福生科存在通過財務造假進而欺詐發行的嚴重違規行為,但證監會對保薦機構的處罰不過是暫停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此次廣發證券被暫停保薦資格6個月,處罰力度明顯加強。
二、因康美葯業造假案,簽字的廣發證券金牌保代陳家茂被限制市場禁入,1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此外,證監會責令廣發證券追回責任人員相關報酬收入,在提高違規成本的同時,其中的警示意義不言而喻。
三、此次受到證監會的重罰後,廣發證券的投行業務將受到嚴重影響。廣發證券IPO在審企業為23家,IPO申報企業多達72家。由於暫停保薦資格6個月,出於早日上市的相關需要,不排除有企業更換保薦機構的可能。更為重要的是,因受到證監會的重罰,會產生一系列的連鎖反應。
㈢ 關於變更保薦機構後重新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是啥意思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變更保薦機構後重新簽署 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2022-02-15
證券代碼:601878 證券簡稱:浙商證券 公告編號:2022-010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證券」或「公司」)於2021年12月29日披露了《關於更換持續督導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91),公司因聘請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證券」)擔任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保薦機構,原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尚未完成的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及公開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續督導工作由華安證券承接。
鑒於保薦機構的更換,為規范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吳山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及華安證券重新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一)2019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9]226號文核准,由主承銷商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用余額包銷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了可轉換公司債券3,500.00萬張,每張面值為人民幣100元,按面值發行,共計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50,000.00萬元,坐扣券商承銷傭金及保薦費用人民幣9,433,962.26元(不含稅)後的募集資金金額為3,490,566,037.74元,由主承銷商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3月18日匯入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賬戶。另扣減預付的保薦費用、律師費用、會計師費用、資信評級費用、信息披露及發行手續費用2,587,373.25元(不含稅)後,公司本次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3,487,978,664.49元。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業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證,並由其於2019年3月18日出具了《驗證報告》(天健驗[2019]55號)。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資金存儲情況如下: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管轄的二級支行,募集資金存放於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
(二)2021年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20]3175號文核准,公司由主承銷商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非公開方式向18名特定對象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264,124,281股,發行價格人民幣10.62元/股,募集資金合計2,804,999,864.22元,坐扣券商承銷傭金及保薦費用2,300,000.00元(含稅)後的募集資金為2,802,699,864.22元,已由主承銷商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於2021年4月30日匯入本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賬戶。另扣減審計費用、律師費用、信息披露等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相關的新增外部費用1,720,871.96元(不含稅)後,公司本次募集資金凈額為2,801,109,180.94元。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業經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證,並由其於2021年4月30日出具了《驗資報告》(中匯會驗[2021]3897號)。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資金存儲情況如下: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管轄的二級支行,募集資金存放於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為了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公司與各銀行及保薦機構華安證券分別重新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募集資金存放賬戶未發生變化。
(一)2019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1、監管協議的簽署主體2、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甲方)與開戶銀行(乙方)、保薦機構(丙方)簽署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該專戶僅用於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債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准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准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並抄送給丙方。
(6)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或郵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9)如果甲方因涉嫌發行申請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行政處罰或被移送司法機關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項發生時立即對專戶資金採取凍結等處置行為。查處結束後,解除上述凍結等處置措施。
(10)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1)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二)2021年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
1、監管協議的簽署主體2、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甲方)與開戶銀行(乙方)、保薦機構(丙方)簽署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該專戶僅用於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林鬥志、陳一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及時、准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並抄送丙方。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的20%的,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向甲方、乙方書面通知更換後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且丙方督導期結束之日起失效。
三、備查文件
1、《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吳山支行與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
2、《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與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
3、《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與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
4、《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與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
5、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與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6、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與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特此公告。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2月15日
㈣ 關於更換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更換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對股價確實有一定的影響。
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 保薦機構推薦其他機構輔導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在推薦前對發行人在輔導。
目前證券發行實行保薦制,就需要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保薦代表人登記在保薦機構名下,但可以因工作變動而到別的保薦機構去。保薦機構就是具有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了。每個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或可轉債需要兩個保薦代表人。如果保薦代表人辭職離開證券公司了,證券公司就會派另外一個保薦代表人來頂替,就是變更保薦代表人。
㈤ 上市公司如何變更保薦機構和保薦人
上市公司要是在持續督導期間變更保薦機構只能是在再次發行證券的情況下,否則除非保薦機構的保薦資格被撤銷、保薦代表人的保薦資格撤銷或者離職,或者有什麼特殊原因,要麼是換不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
如果是換的話,要與原保薦機構終止保薦協議,與另一家簽保薦協議,向證監會、交易所、當地證監局報告,還要發布公告。公告的內容在網上隨便搜一下「更換保薦機構」就出來了。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以後直至持續督導工作結束,保薦機構和發行人不得終止保薦協議,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發行人因再次申請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應當終止保薦協議。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
㈥ 更換保薦機構利空還是利好
更換保薦機構屬於中性,但也不排除有個別屬於中性偏空的。
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要求,所有在中國上市、或者是准備在中國上市的公司,都要有具備保薦資質的保薦機構推薦,否則一律不準過會(上市)。
保薦機構與上市公司之間是擔保關系,這種擔保關系的確認和變更都是由雙方自願結合確認的;這種擔保關系又是由雙方自願簽訂擔保合同約定的;這種擔保關系,同時又是必須通過證監會審核批准,方才具備法律效力的。
根據證監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薦機構對擔保公司具有監督、檢查、指導和糾正錯誤的職責職能,如果因保薦機構失職失察致使保薦對象出現違法違規問題,保薦機構是要承擔法律連帶責任的。所以保薦機構有權利依法選擇、拒絕、放棄或者退出為上市公司舉薦;上市公司有權利選依法擇、拒絕、放棄、變更保薦機構,但前提是要經過證監會審核批准,方才具備法律效力。
保薦機構對擔保公司的監督、檢查、指導等盡職責工作都是有償的。如果保薦機構沒有失職失察,保薦對象也沒有出現違法違規問題,雙方合作愉快,通常情況下,保薦關系不會隨意變更。但發生以下幾種情況,就有可能會出現變更保薦機構:一是保薦機構自身有失職失察,證監會或者上市公司要求更換的情況;二是保薦對象(上市公司)出現違法違規問題,保薦機構不願意再繼續保薦的情況;三是雙方合作不夠愉快、雙方不願意繼續保薦關系的情況;四是一方法人資格發生變化的原因。上述第一、第四種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都屬於中性;上述第三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則屬於中性偏空;上述第二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則屬於利空。
㈦ 變更持續督導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是利好還是利空
有利的。
保薦機構,又稱保薦人。保薦人制度約束的對象主要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服務的對象主要是上市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對保薦人行為的監管。具體來看,保薦人制度可以從這樣幾個部分來理解:保薦人任職資格、保薦人職責、保薦人工作內容和程序、保薦人責任監管。
主要職責:從全球來看,保薦人要同企業達成協議,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通常所負的保證責任存在一個較長的時間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創業板,保薦人的責任要延續到發行人上市後的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之內。
保薦代表人是指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
工作內容:
1、負責證券發行、承銷項目的開發及執行;
2、與項目相關機構的主管部門(包括中國證監會、交易所、證監局、證券業協會)進行溝通,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
3、開發與維護客戶關系。
職位要求:熟悉經濟、金融市場相關政策、法規、產品及工作規程,熟悉證券發行與承銷有關知識及投行業務的新動向,擅長財務分析、企業估值和融資方案設計,具有較強的項目運作能力;具有投行團隊管理經驗;或具有較強市場開發能力,具有三年以上投行業務工作經驗,主持或參與完成過一個以上承銷項目,具有良好的從業誠信記錄。
㈧ 更換保薦機構是利好消息嗎
法律分析:保薦機構對擔保公司的監督、檢查、指導等盡職責工作都是有償的。如果保薦機構沒有失職失察,保薦對象也沒有出現違法違規問題,雙方合作愉快,通常情況下,保薦關系不會隨意變更。但發生以下幾種情況,就有可能會出現變更保薦機構:一是保薦機構自身有失職失察,證監會或者上市公司要求更換的情況;二是保薦對象(上市公司)出現違法違規問題,保薦機構不願意再繼續保薦的情況;三是雙方合作不夠愉快、雙方不願意繼續保薦關系的情況;四是一方法人資格發生變化的原因。上述第一、第四種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都屬於中性;上述第三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則屬於中性偏空;上述第二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則屬於利空。
法律依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不得更換保薦代表人,但因保薦代表人離職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應當更換保薦代表人。
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並在 5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㈨ ipo項目能更換保薦機構會公布嗎
不能。原因是保薦機構被暫停保薦資格,華慧能源IPO中止了近3個月,直至9月16日公司更換保薦人才得以恢復審核。上市公司要是在持續督導期間變更保薦機構只能是在再次發行證券的情況下,否則除非保薦機構的保薦資格被撤銷、保薦代表人的保薦資格。
㈩ 非公開發行股票更換保薦機構是啥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需要保薦機構。也就是證券公司,現在這個保薦人換了,就是更換保薦機構。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