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可轉債轉股對股價影響
可轉債轉股對股價沒有太大影響,股票漲跌不由可轉債決定,股票漲跌由供求關系、資金量、業績、政策、消息等多方面因素決定,相反股票漲跌可能會影響可轉債的漲跌。
需要注意的是可轉債轉股後,市場上的流通股會增加,所以股價會下降,但股票總資本不變,股票上市6個月後可以轉換為股票。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
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⑵ 可轉換債券對股價的影響,是利好還是利空
可轉債同時具備債權性和股權性兩種特徵,投資者既可作為債券持有,到期後收取本息或在提前在市場流通變現,也可按照預定轉換價格轉換為股票參與企業紅利分配。那麼可轉換債券對股價有什麼影響呢?⑶ 可轉債付息是利好還是利空
可轉債付息是利好。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債券的一種。可轉換債券的缺點是股票將失去低利率的好處後,如果持有人不轉,發行公司將繼承還款壓力,當可轉債可轉股價格高於可轉股價格時,已發行本金虧損,收回 以出售條款發行公司可能虧損,牛市時,發行股票融資比發行債券更直接,熊市時,如果不能將可轉債強制轉為股權,公司的償債壓力將非常大。另外可轉換債券的利率普遍低於不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使發行企業可以以較低的利率籌集資金。 當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超過轉換價格時,他們也可能有權將公司債券轉換為普通股。
拓展資料:
一、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二、可轉債交易方式
可轉債實行T+0交易,其委託、交易、託管、轉託管、行情揭示、交易時間參照A股辦理。可轉債在轉換期結束前的十個交易日終止交易,終止交易前一周交易所予以公告。可以轉託管,參照A股規則。
三、可轉債購買途徑
1.可以像申購新股一樣,直接申購可轉債。具體操作時,分別輸入轉債的代碼、價格、數量等,最後確認即可。可轉債的發行面值為100元,申購的最小單位為1手(10張)。業內人士表示,由於可轉債申購1手需要的資金較少,因而獲得的配號數較多,中1手的概率較申購新股高。
2.除了直接申購外,投資者通過提前購買正股獲得優先配售權。由於可轉債發行一般會對老股東優先配售,因此投資者可以在股權登記日之前買入正股,然後在配售日行使配售權,獲得可轉債。
3.在二級市場上,投資者只要擁有了股票賬戶,也就可以買賣可轉債。具體操作與買賣股票類似。
⑷ 股票轉債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開始發行可轉債券,一般都認為會對於該公司的股票產生利好影響。原因如下:
發行債券是一種非常常見的融資手段。如果一家公司發行了公司債券,就意味著這家公司急需資金。而一家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券,往往意味著該公司有比較好的開發項目,但是缺乏資金。而好的開發項目對於上市公司是一個利好消息。
債券的收益要比股票低,但是債券的索償權優先於股票的索償權。而股票的收益要比債券高,但是股票的索償權要落後於債券的索償權。一家上市公司開始發行可轉債券,意味著個人投資者多出了一種新的選擇。
投資者即可以選擇持有債券,獲取相應的利息,也可以選擇持有股票,分享上市公司的發展成果。雖然發行債券會分流一部分股市資金,但對於投資者來說,應該是一個利好消息。
對於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來說,公司獲得的資金更多了,肯定是好事,有錢好辦事啊。對於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來說,如果能夠產生良好的效益,就是好消息,否則就是壞消息。一般來說,股票市場會把這個消息當作利好進行理解,公司的股價有較大概率出現上漲。
拓展內容:如何認購可轉債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可轉債一般都有提前贖回條款。持有轉債的投資者要對此密切關注,當公司發出贖回公告後,要及時轉股或直接賣出可轉債,否則可能遭受巨大損失。因為公司一般只按超過面值極小的幅度(一般不超過105元)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債券,而滿足贖回條件的轉債一般在130元以上,有的甚至高達200元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⑸ 可轉債轉股價格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對股價沒有影響,轉股價格的改變只是因為分紅造成的,包鋼每10股派人民幣0.50元,而可轉債是不能參與分紅的,所以轉債轉股價就要每股降低0.05元。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
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5)可轉債付息對股票影響擴展閱讀:
影響因素
股市價格波動的偏向型特徵,主要受以下兩個因素影響:
上市公司整體中最活躍的處於生命周期上升階段公司的股價波動,是偏向性的主要推動力。
上述推動過程中以「接力」方式形成的不斷接替的動力。
股票價格波動的偏向性是以大量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被淘汰為代價而獲得的。不理解這一點,投資者就很容易簡單地從股價波動的偏向性特徵中直接推導出簡單地長期持有的股票投資戰略。
如果沒有相應的投資風險分散化的資金管理措施,股價波動的偏向性並不能保證投資者獲得滿意的投資回報。
⑹ 股票轉債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進行轉債操作時,說明投資者比較看好該公司,認為個股後期會出現上漲的情況,投資者進行轉股操作比持有可轉債帶來的收益要高,同時,進行轉債操作,會增加個股的買方力量,從而會推動股價上漲。
轉股後的股票價值=(轉債價格/轉股價格)×正股價格,當轉股價高於現價(正股價)時,投資者進行轉股操作,會虧損;當轉股價低於現價(正股價)時,投資者進行轉股操作,會賺取一定的差價。
可轉債申請轉股的總面值必須是1000元的整數倍。當投資者申請轉股最後得到的股份尾數不足1股時,公司將在轉股日後的5個交易日內以現金兌付,同時,轉股所獲得的股票,在下一個交易日就可以進行賣出操作。
債轉股對股價有影響。股票價格受很多因素影響,債轉股會有效指導企業向更好的方向發展,減輕了企業的負擔,相當於變相對企業進行了資助,也加強了市場對企業的信心,因此股價可能也會由低走高。
拓展資料: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以債權出資的,應履行評估程序。然後是債轉股債權的驗資程序。債權轉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操作過程中會產生債轉股合同。
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⑺ 轉債付息日對股票的影響是什麼
轉債付息日對股票沒有任何影響,轉債給付的利息都是比較低的,資金量不大,對企業及股票的影響很小。
一、轉債,全名叫做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bond;CB)。可轉債在市場上具有雙重人格,當其標的股票價格上漲甚高時,可轉債的股性特重,它的Delta值幾乎等於1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按照一定的比率和相應的條件將其轉換成確定數量的發債公司的普通股票。可轉債具有雙重性即債券性和期權性。首先它是一種債券,具有面值、利率、期限等一系列要素;其次在一定條件下,它可以轉換成發債公司的普通股票,具有買權性質。
二、付息的意思是支付銀行存款或借款的規定利息。轉債付息的意思是持有公司的債券會在付息日自動會付息到你的賬戶。
三、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表現形式,基於公司債券的發行,在債券的持有人和發行人之間形成了以還本付息為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因此,公司債券是公司向債券持有人出具的債務憑證。在進行債券現券交易時,常遇到交易日或交割日和債券付息日為同一天的情況,個別結算成員因不清楚上述兩個日期的關系,在確定應計利息歸屬問題時發生差錯,為避免此類差錯的發生,現將有關注意事項明確如下:
1、債券利息的歸屬問題與交易日無關,但與交割日有關。
2、在債券本息未分拆的條件下,債券利息歸債權登記日日終登記在冊的債券持有人。簿記系統中規定債券付息債權登記日為付息日的前一營業日,因此,該日日終持有該債券的持有人,享受該債券應計利息。
3、辦理債券付息時,以債權登記日日終,有關結算成員在中央債券簿記系統託管賬戶上記載的該券種余額計算該結算成員的應收利息。
4、當現券交易交割日為債權登記日(付息日的前一營業日)時,如日終或日終前已完成過戶,債券利息歸現券買入方,如過戶失敗,則債券利息仍歸現券賣出方;當現券交易交割日為付息日時,債券利息歸現券賣出方,因為債權登記日在交割日之前,債券還未辦理過戶。
5、請各結算成員在進行現券交易時,按以上注意事項確定利息的歸屬問題,以免發生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