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從業人員能否從事投資活動
1、 ?隨著股指期貨的上市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就基金從業人員能否投資股指期貨的問題向我們進行法律咨詢。鑒於目前法律法規關於基金從業人員的投資活動尚無明確的統一規定,實踐中亦見仁見智。因此,我們現對基金從業人員投資活動的相關規定進行整理並加以分析,以期在實踐中起到一定指導意義。(1) 明文允許基金從業人員投資的領域1)開放式基金《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宜的通知》(2007.06.13)(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三、基金從業人員購買開放式基金的,鼓勵通過定期定額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長期投資,持有開放式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6 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基金從業人員可以投資開放式基金,但持有期限至少6 個月。2)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23 條第1 款:「公司應當建立有關投資管理人員個人利益沖突的管理制度,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股權投資及其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行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建立相關申報、登記、審查、管理、處置制度,防止因投資管理人員的股權投資行為影響基金的正常投資、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根據上述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管理人員可以進行股權投資,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方式,但基金管理公司應對此建立相關制度,以防止投資管理人員個人利益和基金投資者利益發生沖突。從《指導意見》的立法目來看,我們認為,在加強對個人利益沖突進行管理的前提下,投資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基金從業人員也可以進行股權投資。(2) 明文禁止基金從業人員投資的領域1)股票《指導意見》第23 條第3 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備其賬戶和買賣情況。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與員工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交易應當避免利益沖突。」根據上述規定,基金公司員工(包括基金從業人員)均不得投資股票。2)封閉式基金《通知》規定:「三、基金從業人員購買開放式基金的,鼓勵通過定期定額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長期投資,持有開放式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6 個月。基金從業人員不得投資封閉式基金。」根據上述規定,基金從業人員不能投資封閉式基金。3)資產管理計劃《關於「一對多」專戶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說明》規定:「 8、問:基金從業人員是否可以投資資產管理計劃? 答:暫不可以,待相關規定明確後再予以考慮。」根據上述規定,基金從業人員不能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3) 尚無明文規范基金從業人員投資的領域1)黃金、商品期貨目前基金產品不投資黃金和商品期貨,基金從業人員從事黃金、商品期貨交易時,不會與基金投資者利益發生沖突,因此我們比較傾向認為基金從業人員可以投資黃金和商品期貨。2)銀行理財產品由於銀行理財產品通常情況下為結構性理財產品,由銀行設計產品後發售,基金管理公司不負責投資決策,從而與基金從業人員產生利益沖突的可能性較小,因此我們傾向認為基金從業人員可以投資銀行理財產品。3)信託產品(i)信託產品由委託人(基金從業人員)進行投資決策,特別是信託產品可以投資於股票時,可能產生利益沖突並且損害基金投資者利益,因此我們比較傾向認為基金從業人員不能投資此類產品;(ii)信託產品由受託人(信託公司)進行投資決策時,由於信託公司獨立於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從業人員,通常情況下不會產生利益沖突,因此我們比較傾向認為基金從業人員可以投資此類產品。4)金融期貨《指導意見》第23 條第2 款規定:「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的禮金、旅遊服務等各種形式的利益。投資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對可能產生個人利益沖突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根據有價證券的分類(證券所代表的權利性質),有價證券分為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類三大類,其他證券又包括基金證券、證券衍生品(金融期貨、可轉換證券、權證等)。據此,證券投資活動包括股指期貨、可轉換證券、權證等。對於投資管理人員而言,(i)根據上述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為其他機構和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但我們也注意到,上述規定只是禁止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為其他機構和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並沒有禁止投資管理人員進行任何證券投資活動。(ii)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投資管理人員不得投資股票,不得從事與基金、基金投資者利益相沖突的行為。在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投資管理人員也應遵循防止利益沖突的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對投資管理人員投資股指期貨行為進行限制,並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在基金公司旗下基金不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投資管理人員也不能利用基金產品所投資的現貨為自己或他人謀取股指期貨交易的利益。因此,我們比較傾向對投資管理人員投資股指期貨從嚴把握,不允許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對於非投資管理人員的其他基金從業人員而言,目前尚無沒有明文禁止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在基金管理公司也沒有禁止時,則可以投資股指期貨。5)可轉債對於投資管理人員而言,我們傾向認為其不得從事可轉債投資,理由同金融期貨。對於非投資管理人員的其他基金從業人員,目前尚無沒有明文禁止;在基金管理公司也沒有禁止時,則可以投資可轉債。但需要注意,由於可轉債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為股票,由於非投資管理人員的其他基金從業人員不能投資股票,因此,我們認為,這些人員在投資可轉債轉時,不能將其持有的可轉債轉換為股票。6)權證對於投資管理人員,我們比較傾向其不得從事權證投資,理由同金融期貨。對於非投資管理人員的其他基金從業人員,目前尚無沒有明文禁止;在基金管理公司也沒有禁止時,則可以投資權證;但需要注意,權證行權若採用證券給付方式結算的,在行權時投資者需購入或給付一定的股票。由於非投資管理人員的其他基金從業人員不能投資股票,因此,我們認為,若權證採用證券給付方式結算的,上述人員是不能其對投資的權證進行行權的。7)境外證券投資曾有基金管理公司詢問《指導意見》是否規范基金從業人員的境外證券投資活動。我們認為:(i) 中國法律法規主要是調整中國境內(主要是大陸地區)的法律關系,因此該法規沒有域外效力;(ii) 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旗下有QDII 基金,盡管目前規定尚無明文禁止投資管理人員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活動,基金管理公司仍應處理好利益沖突問題(產生利益沖突的可能性或許非常小);(iii) 中國境內個人進行境外投資證券,在目前外匯管制情況下,需要通過一些QDII 產品(包括銀行的QDII 產品)間接投資,尤其是在投資銀行等機構QDII 產品時,我們認為通常情況下不存在利益沖突,因此基金從業人員可以投資境外證券;(iv) 如果境內個人在境外有合法收入,其可以在境外直接投資證券、不受外匯管制,而對於這部分投資,有關監管部門在實踐中也確實難以監管。綜上,關於基金從業人員的投資活動,目前法律法規明文禁止投資股票、封閉式基金、專戶,允許進行開放式基金、股權投資;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是否能投資目前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我們認為主要從防止利益輸送、利益沖突的原則出發,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決定是否允許基金從業人員投資這些產品。
2.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採用股權激勵方式給員工獎勵么
外商投資企業同內資企業一樣,都希望留住那些積極進取、努力工作的員工,為此,他們可能會給予這類員工較高的薪金和較好的福利。除此以外,很多內資企業(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制定了符合公司需要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以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權的方式獎勵員工,樹立員工的主人翁意識,以求公司長遠的發展。
我國法律規定,除特殊情況外(如並購導致的持股)中國自然人不能夠直接持有外商投資企業的股份。換句話說,外商投資企業不可能像內資企業那樣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以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份作為標的獎勵給員工。
所以,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以公司本身的股份激勵員工,但是可以以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份激勵員工。
但是,顯而易見的是,這個計劃不可能用上文的一句話解決掉。我們所講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員工的獎勵,從政府管理層面來看,實際上是由外商投資企業的母公司發起的對中國境內分支機構的員工進行的股權激勵。對於外商投資企業來說,可能性並不代表可行性,要真正實現這種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就必須從以下幾個角度來審視自身。
第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份必須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票。母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既可以是直接控股關系,也可以是某種實際控制關系。而且母公司必須是上市公司,這點有明文規定,所以對於母公司還未上市的外商投資企業而言,如果要採納這種股權激勵方式,必須在母公司有上市可能的前提下、制定遠期股權激勵計劃。
第二,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制定完善的員工激勵計劃。作為員工股權激勵的發起者和受益者,外商投資企業是該計劃的境內代理機構,另一方面也是辦理各種申請的主體,當然擔當著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責任。外商投資企業在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之時,要對採用的激勵類型、權益數量、獎勵方式、行權方式、股權處理等進行詳細規制,否則可能影響後續外匯方面事宜。
第三,外商投資企業制定此類計劃,必須同母公司取得一致。作為上市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其進行股權激勵必須對外公告。所以,沒有母公司的配合,這類計劃根本無法實現。
然而,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其員工來說,能夠以境外母公司的股份進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還不夠,要真正將這種激勵變為現實利益可能才是他們真正的關注點。員工覺得利益實現了才會更加努力,企業也會覺得長時間的工作沒有白費。
中國外匯管理局於2012年初頒布的《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稱「7號文」),對於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外匯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仔細分析7號文之後,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此類股權激勵計劃不受限於境內居民5萬美金的購匯限額,可以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權益數量、激勵人數等申請購匯售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境外上市母公司的代理機構(雙方以委託書的形式確立委託關系),在外管局辦理外匯登記證,然後持登記證到銀行申請專門的外匯賬戶。
2.個人儲蓄賬戶和公司專門外匯賬戶之間可以自由劃轉。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外管局可以批准開戶銀行將員工出售境外上市企業股票的收益、分紅等收入直接從外匯賬戶轉入個人儲蓄賬戶。這樣,外商投資企業的員工就可以順利實現自己的利益,達到股權激勵計劃的真正目的。從某種角度來講,對此類股權激勵的外匯管制是比較松的,這為外商投資企業員工激勵開啟了新的實踐操作之路。外商投資企業制定盡量完善的股權激勵計劃,這關繫到以後的外匯額度以及購匯售匯得到批準的難度。另外,未上市境外母公司的股份不適用於該計劃,所以並非所有外商投資企業都可以採用該方式進行股權激勵,除非能夠採用遠期協議的方式,將股權激勵的行權時間安排在境外母公司上市以後。
3. 7月1日外資為啥不能買股
受外匯管制。7月1日是月初,外資進入中國是有限制並且受到外匯管制的,如果他們要投資國內的股票,只能在月底購買指定的滬深港通的標的股,除了月底標的股以外的股票是不可以購買的。
4. 朋友上班的外企允許員工認購公司股票,能買么
小心上當哦!現在很多公司都打著上市的旗號騙取員工購買股票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