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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股票投資

發布時間:2022-12-28 15:04:32

A. 朋友委託我幫他炒股,我需要和他簽訂代理合同嗎

關於“朋友委託我幫他炒股,我需要和他簽訂代理合同嗎?”的問題,在這我來表達一下我個人的看法。在股市中,朋友委託我幫他炒股,我需要和他簽訂代理合同嗎?目前在股市中,一般替人炒股或者委託他人炒股時基本上都是以自願為原則,在法律上並沒有哪一條說明可以幫人炒股時簽訂合同的,所以就算簽了也是白簽。當委託他人或者替他人炒股時,要是賺錢了都開心,要是虧錢了,那麼該筆虧損的資金由誰負責呢?這是一個十分不好處理的問題。在我們投資股市時,一定要多注意風險,為了避免嚴重虧損,我們一定要看清自己所投資股票的公司業績如何。

一.替人炒股

在股市中替人炒股或者委託他人炒股時,需要簽訂合同嗎?在股市中委託他人炒股或者替人炒股,簽訂合同是沒有用的,因為在目前來說,法律上沒有哪一條說明可以幫人炒股時簽訂合同的,所以就算你簽了合同那也是白簽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這一切以自願為原則。

看完的小夥伴們希望可以給我點個贊,點個關注哦~

B. 民間個人之間委託炒股合法嗎

不合法,個人委託他人為其操作股票,證券法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從事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不得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分擔投資損失。公民個人接受委託為他人操縱股票投資,違反了法律、法規對於證券服務機構從業的強制性規定,委託炒股合同一方當事人不適格,故該委託合同無效。

C. 委託炒股協議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認識的提高,人們已經不再僅僅把個人的資金存放在銀行中,而是開始尋找多種方式儲備資金,例如債券、股票、投資房產等等,從而使自己的資金增值,來抵制通貨膨脹或作為謀生的手段。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也悄然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當盈利時,雙方是皆大歡喜,而虧空時,雙方產生糾紛,免不了要動以口角,最終訴諸法院,然而這種以股票投資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認為委託代理行為後果應歸於委託人,而委託炒股協議約定虧損由受託方承擔;民間借貸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託炒股中委託方只是臨時讓渡資金控制權,沒有喪失資金所有權。委託炒股具備委託代理及民間借貸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徵,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的雙重特徵,屬於無名合同。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雙方簽有合同協議,且其內容無與法律相沖突處等,雙方簽名後,其合同協議即算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D. 接受別人委託,替別人炒股票,是否合法

我國對委託代理炒股這類行為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1、我國對委託代理炒股這類行為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再者是此類《委託資產管理合同》是否有效。

2、有人認為這類委託代理是自然人之間的協議,是有效的;也有人認為受託方不具備理財資格或不具備經營證券業務資格,因違反證券法或金融法規而協議無效,雙方應根據過錯程度分擔虧損。案件大多以調解結案。

3、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里受委託的自然人也要分類而視:

(1)如果是單個的一對一,都是個人,僅僅是委託炒股,沒有踏准市場節奏,並沒有進一步的犯罪行為,只要其不違反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國家金融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即應受到尊重,其委託理財合同亦應認定有效。

(2)如果是「一對多」,也就是說一個所謂的高手在同一時期內共同或分別接受社會上不特定多人委託從事受託理財業務,特別是進行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情形的,因該行為顯然與其身份和資質不符,故應認定合同無效。

(4)委託代理股票投資擴展閱讀:

委託炒股引發糾紛的高峰期大約是在2008年。因為2007年10月16日上證指數曾到達過歷史高點6124.04。之後一路下探,僅僅半年不到的時候,到2008年5月,大盤就已經在3300點附近徘徊了。

2008年,麗水,一個是歸國華僑,後投身房地產業;一個是叱吒大戶室、人稱「股神」。兩人在2007年底簽了一份協議,合作炒股,老闆出資,「股神」操作。協議是定到當年6月30日的,但是,還沒等協議期滿,老闆就把「股神」告上了法庭。因為投入的1800萬,已經縮水至800多萬。

E. 股票委託費用怎麼收費

股票委託手續費一般為每筆1到5元左右。
現在大多數開通深圳股票交易所股票交易地證券公司不再收取委託費了,而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上海本地的證券公司需要向每位炒股者收取每筆1元的委託手續費,非上海本地券商可收取每筆5元的委託手續費。
【拓展資料】
股票委託是指委託證券公司代理投資者向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投資者是不可以直接在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的,而是通過交易所的經紀會員來參與股票買賣,這里的經紀會員就是證券公司,所以在交易軟體上就有了「委託」一詞。
在滬深股市的股票交易中,股民的委託種類一共有兩種,一是限價委託,另外就是市價委託。
限價委託,是指布股票交易中,股民對委託券商買賣的股票在價格上附加有限定條件。對於申買委託,其成交價格不得高過客戶的報價。如股民以10元的價格申購某股票,券商就不能以10.01元的價格成交,否則就視為無效,股民在確認時可不進行交割,而由券商承擔一切後果;而對於申賣委託,其成交價就不能低於股民的報價。
這種限制主要是針對以前股票的手工交易,因為經紀人在配對撮合過程中可依據股市行情自行決定一個對客戶有利的價格,而客戶則通過限價來表明成交意願,並可據此拒絕接受不符合委託條件的交易。現在的股票交易都是無紙化交易,在交易程序設計中就已設定了股票的成交價必是在申賣價到申買價的范圍,成交價既不會低於申賣價,也不可能高於申買價。券商只需依據客戶的意願如實地將其委託數據報與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即可,其根本就沒有必要對客戶的委託價格予以更改,除非是在報單的過程中出現失誤。
市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券商按市場價格進行股票交易,市價委託一般能保證投資者及時進行成交,市價委託在偏離市場實時價格較小的情況下,一般能實時交易。
一般是在咱們迫切需要買賣股票時進行使用,以便迅速成交,特別是在出售股票時,使用運用此法更為有利。因為根據股票變動的一般規律,股票的價格下跌的速度比較快,而價格的上漲則相對緩慢。在市場價格下跌的情況下,在採用市價委託時可以減少損失,能增加盈利的可能性。

F. 證券投資基金中的委託代理問題

證券投資基金中的委託代理問題

在證券投資基金中,投資人將財產委託給基金管理人之後,由於管理人的目的是從中獲取最多的管理費,而投資人的目的是從證券投資中獲取最大的資金收益,二者在關於財產方面的目標上產生了偏離。下面是我帶來的證券投資基金中的委託代理問題,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產生證券投資基金中委託代理問題的經濟學原因

第一,信息經濟學理論。事前的信息不對稱會誘發逆向選擇,事後的信息不對稱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

在基金契約簽訂之前,有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經理可能會通過一定的手段誘使投資人,讓其申購自身運作的基金。而管理合規、運作良好的基金有可能會因為宣傳力度不夠而不被關注,良好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人由於在基金市場上無法獲取優質的客戶和資金,會逐步退出基金市場。此時基金市場中所留存的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質量良莠不齊,而且莠者居多,此時就存在逆向選擇問題。

在基金契約簽訂之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基金信息的獲取上處於劣勢地位。最為明顯的一個表現就是「完全接受了契約條款之後,基金持有人就不能像基金管理人那樣全面、細致地了解基金運作的全過程」。由於各方主體利益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目標的偏離、資產控制權與收益權的分離很容易誘發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從業人員的道德風險。

第二,「搭便車」理論。搭便車理論是由美國經濟學家Olson提出的,是指主體不付出成本而享受產品帶來的利益。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一個最大的特徵就是基金份額持有人較為分散,且每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資產在整個基金中所佔比例有限,如果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參與到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就會有搭便車的心態和行為,認為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做出有效監督時,自己便無需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因此,就會弱化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同時,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慾實現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的監督,自己就必須付出較為高昂的監督成本,而其他份額持有人也會存在搭便車的心態。基金份額持有人監督不力,是證券投資基金中委託代理問題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三,不完全契約理論。不完全契約理論由經濟學家Gross man、Hart和Moore共同創建,主要是指契約當事人不可能達成一個完整、明晰的契約以規制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果能夠達成完整的契約就必須付出十分高昂的成本。因此,也就不可能、也無必要達成一個完全契約,在不完全契約之下,各方的權利義務也將無法予以完全明確。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委託—代理關系中,委託人往往無法在事前簽訂一個完全合同來約束代理人的行為。因此,基金管理人有可能會利用契約的不完善之處,直接或間接侵犯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證券投資基金中的委託代理問題

1、雙重委託代理鏈條加重了證券投資基金中的委託代理問題

在公司型基金中,由於基金的運作方式是通過公司的形式進行,投資者主要是以股東的身份參與其中,其中的委託代理問題主要是投資者與基金經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問題。而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是以契約性基金的形式存在,1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基金法》中規定了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分為契約性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實踐操作中,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幾乎不存在。2003年修改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02條規定:「通過公開發行股份募集基金,設立證券投資公司,從事證券投資等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是國務院的另行規定至今尚未出台,在2012年12月底發布的新《證券投資基金法》中也並未對公司型與契約性基金作出明確的規定。在這樣的立法背景之下,便存在一個雙重的委託代理鏈條。

其中,由於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資產同自有資產存在重大差別,基金管理人有較大的資金控制權,但是只有很少的剩餘控制權;另一方面,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擁有資產的剩餘索取權,但是沒有基金資產的控制權。因此,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就成了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關鍵問題。證券投資基金的特殊之處在於,在雙重代理鏈條之下,雙重代理關系在法律上的目標卻是一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中,基金管理人作為代理人在基金信託權利義務的約束之下,應以實現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為基金經理,如果按照一般公司治理的要求,基金經理應當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股東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從新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來看,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高管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行為是綁定在一起的。2013年6月1日開始生效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1條,規定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禁止從事的一些行為。由此可見,基金管理人以及其內部人員共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一定的權利義務。從這個角度來說,雙重代理鏈條所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但是道德風險弱化並不意味著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經理之間的委託代理問題可以忽視。反而在一些現實情況之下,基金經理為了個人利益,不當或者違法管理基金資產,對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損害。因此,對於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經理之間存在的由於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不容忽視。

綜上,委託人同基金管理人之間通過契約建立起一種金融信託關系,也就意味著委託人同基金管理人之間形成了一種委託代理關系。在我國,盡管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規定了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但是目前市場上主要基金管理人往往都是基金管理公司,並由基金經理負責具體的基金運作,此時基金管理人同基金經理之間也存在著委託代理關系。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中存在這樣一種雙重委託代理鏈條,容易導致單一鏈條中的委託代理問題和風險的累加。因此,雙重代理鏈條的存在加重了存在代理問題的風險。

2、證券投資基金中監督失靈問題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監督失靈問題。

對於委託人來說,代理成本主要有兩種:監督代理人的成本以及代理人違背信託義務對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所要可能承擔的成本。其中在證券投資基金中,監督成本較為高昂。

在實際操作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監督方式主要包括日常對於基金招募書、合同摘要的監督以及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的監督。但是這些監督方式所起的效果有限,其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監督方式效果相對較好,但是監督成本很高。在對監督進行成本效益或博弈分析之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最優的選擇是不會進行有效地監督。

(2)監管機構監督失靈問題。

目前我國基金監管主要是政府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管,而市場監管以及證券投資基金的自我監管相對較弱。一個完善有效的監管體系應當是市場監管與政府監管並重的監管體系,而在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主要是以政府監管為主,這極易出現監管失靈問題。其中一個重要表現是證券投資基金市場違法行為不斷,內幕交易、「老鼠倉」等問題屢禁不止。政府監管不利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執法機構以及執法人員自身的利益與證券投資基金中的違法行為在利益上的相關性不強。我國相關法規規定了證券監管部門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方面的監管權力,監管權力的膨脹一方面表明監管部門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力度,但同時過多的監管權力集中於政府部門,權力尋租的現象也將不斷滋生,最後導致監管失靈。另外,政府監管的能力也是有限的。

(3)證券投資風險的問題。

由於委託人(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受託人(基金管理人)之間存在委託代理問題,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一般而言,投資者屬於風險規避者,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的風險偏好是不一定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經理的收入與基金的`績效成正比關系,因此,他們都有提高基金收益率的動機。對於同一種類型的基金(主要有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在市場風險較低的時候,基金管理人傾向於風險較高、收益率較高的證券組合,此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偏好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證券市場發展低迷,基金收益率較低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經理為了超越市場,獲取更高的基金收益率,其很有可能會傾向於風險較高的資產。

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受託人(基金管理人)提高了資產的運作風險,在這一點上與委託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期望是不一致的。因此,風險偏好的差異也是證券投資基金委託代理關系中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

拓展閱讀

(一)按基金的組織形式不同分為契約性基金、公司型基金

1、契約性基金:又稱「單位信託基金」,指將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作為信託關系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基金

2、公司型基金:依據基金公司章程設立,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資公司

3、二者的區別

①資金性質不同:信託財產;法人資本

②投資者地位不同:契約型投資者是委託人和受益人;公司型投資者是股東,對基金運作的影響比契約型投資者大

③基金的營運依據不同:基金契約;公司章程

④目前我國的基金全部是契約型基金

(二)按基金運作方式不同分為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

1、封閉式基金: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但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得基金

決定基金期限長短的因素 2 個:基金本身投資期限的長短、宏觀經濟形勢

2、開放式基金: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3、二者區別:

(1)期限不同:封閉式期限通常在 5 年以上,一般 10-15 年;開放式沒有固定期限

(2)發行規模限制不同:封閉式規模固定,開放式規模增減變化

(3)基金份額交易方式不同:

①封閉式:證交所出售給其他基金投資者

②開放式:多數不上市交易,向管理人或銷售代理人申請贖回

(4)基金份額的交易價格計算標准不同

①封閉式:折價溢價,不必然反映單位基金份額的凈資產值

②開放式:交易價格取決於每一基金份額凈資產值

(5)基金份額資產凈值公布的時間不同

①封閉式:一般每周或更長時間公布一次

②開放式:每交易日連續公布

(6)交易費用不同:封閉式是手續費,開放式是申購費和贖回費

(7)投資策略不同:開放式必須保持資產流動性以應對贖回

(三)按投資標的分為債券基金、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衍生證券投資基金

1、債券基金: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2、股票基金:6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3、貨幣市場基金: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基金

(1)貨幣市場工具:1 年期以內的債務工具,具有高流動性

(2)我國貨幣市場基金可以投資的貨幣市場工具有:

①現金

②1 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

③剩餘期限在 397 天內的債券

④1 年期內的債券回購

⑤1 年期內的央票

⑥剩餘期限在 397 天內的資產支持證券

(3)衍生證券投資基金:以衍生證券為投資對象的基金,包括期貨基金、期權基金、認股權證基金

(四)按投資目標分為成長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平衡性基金

1、成長型基金:投資於信譽度較高、有長期成長前景或長期盈餘的成長公司股票,又可分為穩健成長型基金、積極成長型基金

2、收入型基金:投資於可帶來現金收入的有價證券,以獲取當期最大收入為目的

①固定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資債券和優先股

②股票收入型基金

3、平衡性基金:

①分別投資於以取得收入為目的的債券及優先股和以資本增值為目的的普通股票,並在兩者間進行平衡

②通常將 25%-50%的資產投資於債券和優先股,其餘投資普通股

(五)按投資理念不同分為主動型基金、被動型基金

1、主動型基金:指力圖取得超越基準組合表現的基金

2、被動型基金:又稱「指數基金」,指投資組合模仿某一股價指數或債券指數的基金。

(1)指數基金的優勢:

①管理費交易費低廉

②風險分散風險較小

③可獲得市場平均收益率

④可作為避險套利的工具

(六)特殊類型的基金

1、ETF: 「Exchange Traded Funds」,「交易所交易基金」,上交所稱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1)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可變的基金運作模式,結合了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特點,既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又可以申購贖回,但其申購是以一籃子股票換取,贖回也是換回一籃子股票而非現金

(2)ETF 是指數基金,即以某一指數包含的成分證券為投資對象進行被動投資

(3)90 年代出現於加拿大 TIPs

(4)上交所第 1 只 ETF:華夏基金管理公司「上證 5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50ETF)

(5)深交所第 1 只 ETF: 易方達深證 100ETF

(6)按照 ETF 跟蹤的指數不同,可分為股票型 ETF、債券型 ETF

(7)一級市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為 50 萬份或 100 萬份

(8)二級市場掛牌交易:最小交易單位為 100 份,不足 100 份的可以賣出

(9)特點:實物申購贖回制度、一級市場申購贖回和二級市場交易並存的雙重交易制度

2、LF: 「Listed pen-ended Funds」, 上市開放式基金

(1)指既可以同時在場外市場申購贖回,又可以在交易所進行交易和申購贖回,並通過份額轉託管機制將場外市場和場內市場聯系在一起的一種開放式基金

(2)特點:既可以是指數基金,也可以是主動型基金;既可以在二級市場(交易所)申購贖回和交易,也可以在一級市場(代銷網點)申購贖回;申購贖回均以現金進行

(3)深交所退出的 LF 在世界范圍內具有首創性

(4)2004, 南方基金公司「南方積極配置證券投資基金(LF)」

3、保本基金:

(1)指通過一定的保本投資策略進行運作,同時引入保本保障機制,保證持有人到期時可以獲得投資本金保證的基金

(2)保本保障機制包括:

①基金管理人對投資本金承擔保本清償義務,同時基金管理人與擔保人簽訂保證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擔保人對投資人承擔連帶責任

②基金管理人和保本義務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基金管理人向保本義務人支付費用,保本義務人在投資者損失時償付其損失,並放棄向基金管理人追償的權利

③保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4、QDII 基金: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1)指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批准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投資的基金

(2)2007, 我國推出首批 QDII 基金

5、分級基金:又稱「結構型基金」、「可分離交易基金」

指在一隻基金內部通過結構化的設計和安排,將普通基金份額拆分為具有不同預期收益和風險的兩類或多類份額並可分離上市交易的一種基金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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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買股票為什麼要委託買賣

股票購買只能通過委託下單來進行買入或賣出,並且只能在當天購買後的第二天出售。因為證券交易所只認可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的交易行為,也就是說只有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才有權利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股票交易。

由於個人無權直接參與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也無權在個人之間進行股票交易。所以必須委託買賣股票。

拓展資料:

委託買賣股票又稱為代理買賣股票,是專營經紀人或兼營自營與經紀的證券商接受股票投資者(委託人)買進或賣出股票的委託,依據買賣雙方各自提出的條件,代其買賣股票的交易活動。代理買賣的經紀人即為充當股票買賣雙方的中介者。

代理或委託買賣股票的具體方式有:

當面委託:

當面委託是客戶到證券商的營業所,當面辦理委託手續,提出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的要求。這是一種傳統的委託方式,具有穩定可靠的特點,中小額投資者通常採用這種方式。但對遠距離客戶和時間觀念強的客戶不方便。

電話委託:

是客戶使用電話等電訊手段,通知證券商的營業所,由營業員按電話內容填制委託書,據以辦理委託業務。這種方式具有方便、分散和保密的特點,大數額的投資者通常採用這種方式。

電報或信件委託:

電報委託可以迅速明確地向證券公司發出指示,但電報內容往往過於簡單,可能產生理解上的錯誤。信件委託,可以詳細指示買賣內容,並可作必要說明,但這樣做較費時間,等信件到達證券公司時,股票價格可能已發生變化,會貽誤有利時機。

經紀人從事代理買賣的特點是:

1、一般不需要太多的營運資金。在我國,代理商為客戶代理買賣股票,一般不需為客戶墊付資金,故只需少量營運資金即可。

2、買賣股票的業務收入主要來源於向買賣雙方收取的手續費,即傭金。傭金的標准可以按成交額的一定比例收取。

3、股票買賣的風險由客戶自負,代理商的代理買賣業務不存在風險。代理商接受客戶委託代理買賣股票對委託人的名冊登記和委託事項負有保密的責任,未經委託者許可不得泄露,證券商須按客戶委託的具體要求辦理買賣交易,不得超越客戶委託的范圍和許可權。

代理商代理客戶委託買賣股票的手續是:接受客戶的正式委託,明確委託事項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按具體規定要求客戶開立資金或股票專戶,按客戶的委託要求辦理股票的買賣業務,成交後填具成交單,通知客戶辦理交割清算手續,交付股票或現金。

H. 股票怎樣進行買賣委託大部分方法都在這!

在股票市場上,買賣股票有二種不同的方法:直接買賣和委託買賣。股票委託買賣又稱為股票代理買賣,是指證券商接受股票投資者的買進賣出股票的委託,根據買賣雙方所提出的條件,代理股票交易的活動。今天跟大家談談股票怎樣進行買賣委託。

不同委託類型,委託方法不同。
1、按委託方式不同
(1)電話委託。投資者通過撥打證券商的櫃台電話,把你委託的內容和要求,告訴證券商,當達到要求時,證券商代理證券的買賣的交易活動。
(2)當面委託。投資者去營業部,把需要委託的內容和要求告訴證券商。
(3)信函委託。投資者以信函的方式把委託的內容和要求告訴證券商,證券商根據此要求買賣股票。
(4)傳真委託。此類委託方式,投資者用的比較少。是指投資者以傳真的方式把委託內容和要求,告訴證券商,委託他們代理股票買賣。
2、按委託價格不同
(1)市價委託。以股票市場上當時的價格買入賣出股票。
(2)限價委託。投資者設置好賣出價,買入價,但市場價格觸碰這個條件時,股票自動的買入或者賣出。
(3)按時間不同
(1)集合競價。在9:15-9:25這段時間為開盤集合競價,其中,9:15-9:20可以進行委託,也可以撤單,9:20-9:25期間,只能委託,不能撤單,9:25-9:30,期間不接受任何委託。
(2)連續競價。連續競價為9:30-11:30,13:00-15:00,集合競價的委託單沒有成功的買賣單,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委託買賣給哪些沒有時間盯盤和被套的投資者帶來便利。
(本資料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時應審慎評估)

I. 買賣股票時怎樣委託交易成功最快

一、如果買的話,掛漲停板買,會按市價成交,不會擔心是漲停價成交的;賣的話,掛跌停板賣,同樣也是市場成交。

二、集合競價方式下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體現在電腦主機將所有的買入和賣出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出序列,同一價格下的申報原則按電腦主機接受的先後順序排序。

在股票市場上,買賣股票有二種不同的方法:直接買賣和委託買賣。股票委託買賣又稱為股票代理買賣,是指證券商接受股票投資者的買進賣出股票的委託,根據買賣雙方所提出的條件,代理股票交易的活動。

(9)委託代理股票投資擴展閱讀:

不同委託類型,委託方法不同。

1、按委託方式不同

(1)電話委託。投資者通過撥打證券商的櫃台電話,把你委託的內容和要求,告訴證券商,當達到要求時,證券商代理證券的買賣的交易活動。

(2)當面委託。投資者去營業部,把需要委託的內容和要求告訴證券商。

(3)信函委託。投資者以信函的方式把委託的內容和要求告訴證券商,證券商根據此要求買賣股票。

(4)傳真委託。此類委託方式,目前,投資者用的比較少。是指投資者以傳真的方式把委託內容和要求,告訴證券商,委託他們代理股票買賣。

2、按委託價格不同

(1)市價委託。以股票市場上當時的價格買入賣出股票。

(2)限價委託。投資者設置好賣出價,買入價,但市場價格觸碰這個條件時,股票自動的買入或者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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